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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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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0 年 3 月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来,各地不断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方法,总结安全监管工作经验,陆续组织创建“平安工地” 达标验 收工作,成效明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和国 务院关于坚持科学 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

2、号)的要求,为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 建设,建立行 业安全监管长 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考核 评 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一)开展“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是行 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考核 评价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工程特点和监管重点,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二)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应开展“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其它公路水运工

3、程可参照执行。二、考核评价程序(一)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的原则,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对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示和抽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标准规定内容,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三)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交通运输主

4、管部门应按照标准,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 组织一次。(四)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标准,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考核评价意见,将从业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每年12 月 1 日前,应将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部将适时抽查,对达到示范等级的工程项目予以公布。三、创建“平安工地” 的要求(一)建设单位应落实

5、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对“平安工地” 创建达标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创建工作和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应予以处罚。按照标准规定内容,每半年对所有施工和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 考核 评 价,建立考核 评价台账,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平安工地” 档案管理制度, 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记录及结果应存档,并将评价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施工单位应以创建“平安工地” 为安全管理目标,强化科学管理,对本合同段创建“平安工地” 及考核评价结果

6、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风险预控。按照标准,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平安工地” 建 设情况、安全管理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报备。(三)监理单位应将创建“平安工地” 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巡查和督促整改,强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平安工地 ”建设要求落到 实处。按照标准规定内容,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各施工合同段独立开展考

7、核评价,复核施工单位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同时,对本监理合同段进行自查考核评价。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建设单位报备。四、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及要求(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 奖惩措施,建立考核 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管理联动机制。(二)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评价基础上,部将选择确定部级“平安工地 ”提名示范项目。(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约谈考核评价不达标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直至达标。(四)考核评价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必须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面,必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考核评价。复查仍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应全部停

8、工整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复查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挂牌督办、约谈施工企业总部负责人,或责成建设单位对复查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更换项目经理,并将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五)考核评价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要重新组织考核评价。复查仍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挂牌督办,责成建设单位对复查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更换监理负责人,并将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六)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考核期内发生 1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不能评为示范等级;发生 2 起一般或 1 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七)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考核 评价工作及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对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附件:公路水运工程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交通运输部2012 年 12 月 5 日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二司,有关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站),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 年12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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