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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诉讼制度 - 白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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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英国刑事诉讼制度专题,主讲人:计拓政法学院2010级,引言,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 原因:英国的殖民地扩张 不同的理念 个人利益至上 判例是英国司法中的特色之处,英国刑事诉讼法,英国法的体系 英国法律的发展时期和历史沿革 英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与程序 刑事诉讼发展的最新动态,狭义的英国法:我们通常所说的英国法(English Law )系指适用于英格兰地区的法律。(the Law of England)。 威尔士法律:1936年威尔士法规定,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法律制度实现完全的统一。 苏格兰法律苏格兰法律:源于法国,以罗马法为基本依据,不属于英美法系,更确切地

2、说,是带有两大法系混合性质。 北爱尔兰法律 也有属于自己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英国地图,英美法体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国殖民地图,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一)雏形期1. 1066年以前处于初创阶段。古罗马大约从公元1年到450年侵占了英格兰,但罗马法却并未坚固地在英格兰的土地上立足。2. 公元450年居住在北欧西海岸的日耳曼部落开始穿越英吉利海峡移民

3、至英格兰。这些盎格鲁撒克逊人在英格兰建立数个王国,古罗马文化被扫荡,当时这些王国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雏形期的法律特点: 实体方面:习惯法为主,遵循不同地方的习惯。(日耳曼神判法)罪名:杀人、伤害、通奸等。刑罚:死刑、断肢、鞭刑、罚金等。审判程序上(极端原始)公诉方式:领主、地方官、司法委员会。自诉方式:受害人本人取证证明方式:被告人自己提供证人证明自己无罪、 受火水刑考验、对天起誓、决斗。法律渊源:基督教文献、遗嘱、土地转让证书以及历代盎格鲁撒克逊历代国王的命令或判决。(教会势力强大、教会法院),(二)形成发展期时间:1066年至17世纪历史事件:诺曼底公爵威廉(Duke Willia

4、m of Normandy)于1066年征服英国的同时,将封建制度带入英国。解决纠纷的方式(封建色彩浓厚)首先,中世纪英国法院 就是领主庄园(庄园法院)同时 是重大会议、重要仪式举行地。 缺点:没有警察执行逮捕行为, 每年只开庭两次或四次。,多元的审判权,自治体法院(communal courts) 英格兰基本政治区域单位。 封建的或领主法院(feudal or seignorial court) 土地分封为媒介建立的。(特权法院) 教会法院(ecclesiastical court)处理宗教事务,涉及民族信仰、婚姻、道德、遗嘱效力和继承。 其他的地方法院 有时也承认在定期集市开设的商人法院独

5、立的审判权。,其次,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启动都是被动的,由当事人提出,众人协助诉讼。重罪的案件:不仅要求自己寻找,而且“大声喊叫”邻村的居民协助寻找,自己告发。(罪犯或被指控的人被关押在贵族城堡的地牢)轻罪的案件:bohr制度,征什一税。(与现代警察和保释金的只能相似)(秦朝连坐),审判方式: 11世纪将罪犯提交审判的程序,提交审判的主体是被害人,被指控者的“征什一税”负责找。 12世纪起,大陪审团制度。专门负责案件审判,它是指控犯罪的机构。 指控逮捕保护公民免受诉讼的机构。(初审? 审查证据、是否提起诉讼,无权决定实体问题) 13世纪,审判陪审制度(也称小陪审团)。,为巩固其统治,国

6、王一方面对原有的法律、制度和习惯准予保留和沿用,以维持起码的秩序和稳定;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君王的中央集权,不失时机的采取一切措施统一全国的司法制度。 国王法庭(Curia Regis)(中央的司法机关) 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毫无条件地具有管辖权,认为一切罪行都是“危害国王的安宁、王位及其尊严”的。 意义:国王法庭是英国刑事审判史上的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以后的王座法庭、刑事法庭以及巡回法庭都是由它发展起来的。,巡回审判制度 检查行政、财政、司法-专门针对司法活动 亨利八世 划分若干巡回区,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 1166年 赋予法官审判所有重大犯罪案件的权力 ,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刑法。

7、13世纪 重罪 + 轻罪 (轻罪是指除叛逆和重罪以外的其他应予起诉的罪行) 一切刑事案件的最高监督权属于王座法院 巡回法官办案法律依据:国王的诏书和敕令当地的习惯办案结束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统一形成判例。 “法官造法”,14世纪中叶 地方各郡相继设立了治安法院和治安法官,负责处理破坏治安的案件。 16世纪 英国刑事法律在制度中,将罪行分为公诉罪(公罪)与简易罪(私罪)公诉罪-正式起诉的审判程序私罪-适应的简易审判程序普通法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并成为世界上独立的法系之一,即英吉利法系,以后成为英美法系。,(三)发展改革期(18世纪)背景:英国犯罪数量的增加(死刑数量

8、从1660年到18世纪末增加了大约200件。) 18世纪早期,普通法法院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嫌疑人,并为大多数重罪罪行的审判质量,规定对死刑案件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证据) 1836年 英国才保证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但不保证律师参与审判)18世纪早期,对于复杂的刑事案件,被指控人更需要律师帮助 18世纪后期被害人聘用专业人士帮助办理不同法律业务手续的现象。 18世纪末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理念已经被司法界广泛接受。,私人起诉制度使起诉人不堪重负诉讼成本过高导致警察起诉制度应运而生,刑事法律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单行法律。但是,直到现在,英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

9、典。 20世纪50年代末,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刑事审判制度 1949年主要针对治安法院进行改革,完备了治安法官及书记员资格、活动方式等方面的程序 1952年设立了简易程序、预审程序,20世纪60年代后,进一步对预审制度进行改革 1971年废除了巡回法院,取而代之的是刑事法院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侦查规范化、明确警察的权限 1985年犯罪起诉法,明确起诉权归属检查机关 1987年刑事审判法-针对性起诉机构 严重诈骗案件调查局,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与程序,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侦查起诉、预审、审判三个阶段。 英国的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最高法院(包括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和上议

10、院组成,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英国各级法院都有法律效力。 对于一般案件,英国实行三审终审制。,英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受人瞩目的是:警察不仅具有广泛的侦查权,而且对某些案件享有起诉权;检察机关起步较晚,在起诉中扮演着次要角色;治安法院的预审法官代替大陪审团负责审查起诉;治安法院可以采用简易审判程序;刑事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采用职业法官与陪审团共同审理的方式;传统的验尸官法院专门负责尸检。,(一)警察具有侦查权和起诉权 英国的刑事侦查任务主要由警察负责完成。 私人侦探可以在“夹缝”中发挥作用。 (有些案件警察不便介入) (“以民为主、以官为辅”) 1986年检察院收回对部分案件 的起诉权。 对抗制模式

11、使在英美法系中 侦查活动刑事诉讼中地位 不是特别重要。,(二)检察官在起诉中扮演次要角色 英国起诉制度的背景 英国起诉制度是“土生土长”的产物。警察起诉是带私人性质、地方性和自由裁量性,没有统一的标准。担负的是侦查与起诉的双重任务。 警察依靠律师的帮助。 在大城市,建立了起诉管部门,有专门的起诉官 律师可以提出法律意见,但警察无义务照办,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侦查和起诉职能不清,违背了基本诉讼原则。警察承担侦查和起诉两项职能,部分案件在没有证据情况下即进入起诉程序。 起诉人认为应当放弃,但警察强行起诉。 起诉问题存在的地方差异导致起诉标准和行为存在差异 由于侦查权的单一性,导致证据不可避免的带

12、有一种偏见。而且由于侦查人员的局限性,警察的起诉必然存在不真实性因素。,1985年起诉制度的变革 全国建立统一的起诉制度,形成一个单独的中央级部门。 在各地成立完全地方化的起诉体制,即每个管区设立法定的起诉机构。 一旦警察决定起诉,皇家检察官要为警察提供一般法律咨询,为开庭准备起诉材料和向出庭律师介绍情况。 检察官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支持公诉,而不能在刑事法院出庭。对于需要经过刑事法院审判的重罪案件,检察官不能出庭,必须另行聘请大律师出庭支持公诉。,1985年犯罪起诉法 犯罪起诉法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了由检察长领导的全国性起诉机构。机构按地区分社,每一个起诉机构都由国家起诉官领导。决定起诉

13、权在警察,而进一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权力在检察官。 检察官重要的权力-中止案件权 法院还没有开始审理有关案件的证据,可以撤回或放弃案件。 如果案件开始审理,可以要求法院允许以不提出证据的方法撤回指控。,1994年皇家检控官规则 为英国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起诉决定标准和制定了一种更为开放和透明的原则。 所有的起诉决定或审查起诉的决定必须首先满足证据标准。 达到证据标准,皇家起诉管还必须决定是否为了公众利益而起诉。 检察官的公诉职能体现在:涉嫌凶杀,破产欺诈等有起诉权。对警察移交的刑事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充分性和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无权自行进行补充侦查或者收集新证据。,(三)预审法官负责

14、审查起诉 凡是正事起诉程序由刑事法院审判的案件,都要经过治安法院的预审。 起源: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任务: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起诉的法律条件是否齐备,起诉理由是否合理,但不审查被告人是否有罪。 预审的形式:1名治安法官独任,也可由7名以内的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被告人必须出庭,公开审理,但不许新闻媒体报道。,预审形式 1.书面预审 定义:预审法官只根据书面陈述和其他书面证据材料,无须当事人进行口头提证或辩论,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方无异议的,案件将移送刑事法院适用正式起诉程序审理。 程序来源:1976年刑事审判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条预审”),书面预审程序:(1)起诉方告知治安法庭,全部证据均以书

15、面陈述的刑事提出,副本已交被告知方。 (2)治安法庭向被告方宣读控告内容,询问被告方对起诉方的控告和书面陈述是否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法庭将正式接受起诉方的控告和书面陈述。如果被告方愿意提供证据或要求传唤证人,法庭则改为言辞预审。(3)法庭告知被告人若提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则必须在预审结束后一周内提供其细节。(4)法庭不经口头提证和辩论,不审查证据内容而移送起诉。,言辞预审 定义:预审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经过口头辩论,然后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 来源:1980年治安法院法的规定 适用情形 第一、被告人没有律师出庭 第二、治安法官收到的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中,要

16、求把被告人提交正式审判的证据材料不充分。,适用程序 (1)起诉方提证,然后进行主询问、交叉询问、再询问。 (2)预审法庭询问被告人是否做“罪名不成立”的抗辩。 (3)预审法庭向被告人宣读控告书,并对控告的性质等加以解释。 (4)预审法庭向被告人提出告诫,如作陈述或答辩,将制成笔录作为证据使用,然后询问被告人是否作答辩。,(5)被告人如果愿意自己作证或提供证人,应允许其提证,对被告方的证人同样进行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 (6)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告方提证之前或之后代表被告方陈述,起诉方有权答辩。(7)双方可作第二次陈述。(8)预审法庭根据双方的提证和陈述,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对此

17、预审法庭只能作驳回起诉或者移送起诉的决定。,(四)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非常活跃 英国特色的律师制度特点 (一)法官几乎全部来源于律师 (二)皇家检察官的起诉活动离不开律师的帮助 (三)英国律师制度保留了许多封建传统,行会气息、等级制度气氛比较浓厚。,律师的分类 初级律师(Solicitor,或称为事务律师) 从事一般性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订契约、立遗嘱等)起草书信、调节纠纷以及办理转移不动产、组成公司等。可以受聘于当事人,但是在代表当事人出庭陈述或辩护时,只限于在治安法院和郡法院出庭。 初级律师还可以在一些案件中接受检查机关的委托,协助检察官出庭从事追诉犯罪的活动。 初级律师的资格要

18、比高级律师稍低,可以在无一定的学历限制,但必须在初级律师协会登记为练习生,实习期为4到5年,还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必须是英国公民。,高级律师(Barrister,或称出庭律师) 主要是在法庭上进行辩护的法律专家,法学理论修养较高,而且可以在除治安法院以外的任何法庭上出庭辩护。 资格 具备一定的学历,原则上必须是学士,并且必须是伦敦四大律师公会的成员,得到律师公会的认可。 必须是经过规定的资格考试的合格者。 必须实习1年,获得实际的诉讼知识,并建立一定的人事关系。高级律师可以是外国人,但高级律师不能与当事人直接联系,必须通过初级律师去接触当事人。通常的做法是:法院先指定初级律师,然后由他去选聘

19、高级律师,高级律师听取初级律师对案件的介绍,并根据初级律师准备好的法律文件出庭进行辩护。高级律师的酬金来自于初级律师,不得登广告招揽业务,不得从事其他与律师业务不相容的职业,不得因好恶拒绝初级律师,还要对初级律师提出的疑难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或法律上的帮助。,皇家律师(Queens Counsel),简称QC。 英国律师界地位最高并享有特权的律师。凡从业15年以上的高级律师,才可以提出申请,并经大法官推荐,英王授予皇家大律师头衔。出庭穿丝质法袍,坐第一排椅子,收取更高的酬金,并且必须携带一名高级律师作助手出席。还有资格被任命为法官或上诉法官。平均每10名高级律师中,只有1名是皇家律师。,律师组织初

20、级律师协会(Law Society)原为职业团体,始于18世纪,后发展为初级律师协会,由上诉法院领导。该协会的评议会有权制定初级律师从业规则和必须遵守的纪律;对违反纪律者,由该协会的承接委员会决定给以罚款、停止执行律师业务直至取消初级律师资格的惩戒处分。 高级律师公会(Barristers Inn)原为学术团体,后演变为高级律师组织,设在伦敦,共有四大律师公会,即林肯律师公会、格雷律师公会、内殿律师公会和中殿律师公会。,(五)别具一格的法院设置 基层法院(亦称地方法院)按受理案件的性质分别设立民事和刑事法院,否则审理民事案件的成为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成为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审理案件不实行陪审

21、制,刑事法院是英国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 英国的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三者合成最高法院,但它们不是最高审级,上议院才是英国国内的最高审级。 英国的审级较为复杂。审级的概念法律并不明确,但归纳起来,可将英国的审级概括为如下四级:治安法院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上议法院。最后,对某些案件还可以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英国上诉刑事复杂,上诉渠道较多。对于治安法院无陪审审判团的刑事案件,被告可以上诉到刑事法院,也可以以报核方式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对于刑事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既可以闪速到上诉法院的刑事法庭,还可以以报核方式上诉到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对于不服判决的,可以一直上诉到上

22、议院。对于人权问题的案件的判决,在最终可以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 在英国审判刑事被告人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刑事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团在被告被羁押候审之后,根据书面形式的起诉状而对被告人进行公开审判的方式;另一种则是由治安法院采用的简易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无陪审团参加,如被告已被逮捕,审判依控告产生;被告若未被逮捕,审判则依传票产生,对所有的犯罪,包括轻微的犯罪案件,有97%以上实行简易审判。,治安法院 英国的治安法院是基层刑事法院,负责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是英国法院组织体系中最基础且处理案件最多的法院。 审判组织形式有三种:一是至少由3名非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二是专业法官可以独任审判;三是

23、由一名非专业法官和1名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简易审判:事先经过被告人的同意。 治安法官:负责对公诉罪的预审。 负责发布逮捕令和搜查令。 治安法院负责对少年犯罪进行审理。 某些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法院 体系内包括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与我国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审级有相似之处。 刑事法院始建于1972年,前身是巡回法庭和季度法庭。在伦敦奥贝利大厦开庭时,成为中央刑事法庭。刑事法院没有固定的法官,而是由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记录法官或治安法官主持进行审理。,高等法院1873年,由原来的王座法院、横平法院各种法院演变、合并而来得。高等法院设三个庭: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

24、一般有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召集陪审团。 大法官庭:普通民事案件 家事庭:婚姻、家庭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民事案件 王座庭:范围较大。只能包括:一是行使上诉审权;二是审判监督的职能。,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中审级最高的法院。 1907年英国建立上诉制度,1968年刑事上诉法和1968年刑事诉讼上诉规则中,规定了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法定程序。上诉法院刑事庭由高等法官主持,除已有的上诉法官外,还有若干上诉法官参加合议庭。 对无罪判决不得上诉;对有罪判决的上诉,系法律问题,有权上诉;如若系事实与法律问题,必须征得原审法院同意,当事人才能上诉;如果属于量刑问题,则必须首先征得上诉法院同意。 上诉法院审理案

25、件由三名上诉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议院 英国国内而言,上议院是英国的最高审级。 英国宪法规定,上议院不仅能行使立法权,而且还作为国内最终上诉审级行使审判权,受理来自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军事上诉法院的民事、刑事和军职诉讼案件。但只限于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不受理其他上诉案件。 通常在大法官的主持下,由5名常设的上诉议员发表评论意见,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裁决。,欧洲人权法院英国与其他欧共体国家一样,承认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效力。欧洲人权法院(亦称欧洲共同体法院),对英国刑法所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六)刑事法院的陪审团制度 起源:英国小陪审团制度。 职责:参加庭审,听取证据,在

26、此基础上进行评议,对诉讼争议事实认定,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 要求:必须明确表示,不能模棱两可。 陪审团的成员由公民担任,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不计报酬,法庭只给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交通保障。 益处 可以发扬司法民主,确保审判公正。 教育公民,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效果 社会对庭审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法官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陪审员的回避制度 回避事由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 虽无亲属关系,但事实证明有朋友关系的; 虽无亲属朋友关系,但事实证明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陪审员对被告人存有偏见,影响公正审判的,特别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不利的; 不具备陪审员资格的。 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要

27、求和陈述理由,回避应当由法官裁决。回避后出现不满12人缺额时,再以抽签的方式重新补足,宣誓进入陪审席。,陪审员在听取双方代理律师的辩护之后,应当集中到法庭专门为陪审团准备的与外界隔绝的评议室内进行评议,并在两个小时内作出被告人否有罪的裁断。意见不一致,可以以法律延长两个小时,仍未达成一致的,法庭可以再给予一定的时间。 1967年刑事司法法颁布以前,陪审团必须完全一致。 陪审员出现死亡疾病等其他原因导致陪审人员减少,只要总数不少于9人,可以继续审理。为了维护审判的公正性,从确保被告合法利益角度出发,9人的陪审团不适用于谋杀案的审判,除非控诉方和被告方都以书面的形式表示同意。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陪审

28、员死亡或被免除义务导致陪审员不足9人,应当解散陪审团,另组成新的陪审团。(一旦开始审理,不允许在原有的陪审团的基础上添加新的陪审员),(七)治安法院内的简易审判制度 多数案件是由业余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偶尔由懂得法律的领薪治安 法官进行审理。业余法官审理案件时,治安法院的书记员有责任为业余法官提供法律和程序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审理范围 只能由治安法院管辖的简易罪; 既可以由刑事法院管辖,又可由治安法院管辖的混合罪; 可以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诉罪,决定权在法院,但必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 可以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的简易罪。,一律公开进行(涉及青少年案件和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除外)被告人一般也需出庭。

29、简易审判的程序 凡以简易程序审判而可能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的罪行,法庭可以作出缺席的有罪判决。 如果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即否认所控之罪,法庭应当进行听证审理。(普通审理程序) 治安法官进行评议:一是关于定罪;二是关于量刑。多票通过,票数相等则另组合议庭。治安法院可以只定罪,不判刑,然后移交刑事法院判刑。判决以口头方式宣布,任何一方提出上诉,则应制作书面判决。,(八)验尸官法院 验尸官法院是一种习惯法院(Common Law Court)。验尸官的责任和权限由1887年验尸官法规定下来,并在1926年验尸官(修正)法和1971年法院法作了修正。 验尸目的1953年验尸官规则死者是谁;何

30、时何地和如何致死; (如果有的话)被控谋杀、非预谋杀或杀婴者是谁; 有关死的细节。总结: 验尸官和陪审员都不得对任何其他问题发表任何意见。,验尸官的权力 当一个人由于验尸官的调查而被指控为谋杀、非预谋杀人或杀婴时,验尸官有权发出逮捕该人的命令,有权要求其接受审判。 根据习惯法,验尸官还有权调查埋藏财物,这个权限由1887年验尸官法确定下来,其第36条规定:“验尸官应继续调查发现的财物,是谁发现的和谁是嫌疑者。” 验尸官法院只负有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检验的责任和与此相应的权利,并无审判权。,(九)“三审终审”的上诉审程序 1.对治安法院不服的上诉被告人不服治安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刑事法院提出上诉,也

31、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向刑事法院上诉 只有被告人才有权提出上诉。特殊情况下,起诉人有权上诉。 刑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一名记录法官或巡回法官主持,2到4名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凡参加原审的治安法官,不得参加刑事法院的上诉合议庭。 对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人可以继续上诉至上诉法院。,向高等法院的上诉 无论是起诉方、被告方还是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可以以其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或超越管辖权为由,要求原审法院将判案结果向法院王座法庭报核。 报核形式 原审治安法院直接报核; 刑事法院在进行上诉审之后,应被告人的要求,以报核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诉。 高等法院仅就法律问题听取双方律师的辩论。 双方当事人如

32、果不服高等法院的上诉判决,仍然可以再就法律问题向上议院提出上诉。(上议院所受理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的法律问题,而且要经过高等法院或上议院的批准。),2.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 被告人不服刑事法院的判决,即不服刑事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刑事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有关人员都有权向上诉法院的刑事上诉庭提起上诉。 对于仅涉及法律和程序方面的问题不服,上诉人可以向高等法院以报核方式提出上诉。 对定罪问题的上诉 法律问题的上诉,无需经过批准;事实问题的上诉,需经批准。 对判刑问题的上诉 涉及法律和程序问题的上诉,3.对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依照英国的法律规定,在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或军事上诉法院对一个上

33、诉案件作出判决之后,无论是起诉方还是被告人,只要是具备了符合上诉的条件,均可以向上议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必须证明该案中牵扯到了一个具有一般公共重要性的法律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对司法活动具有普遍的启迪;无论是原审法院还是上议院,均确信这一法律问题的解决都应当由上议院来加以明确解决,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法院均无此项权利;无论起诉方或者被告人提出上诉,必须得到原审法院或上议院的许可证明。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时,通常由5名常设的上诉议员在大法官主持下进行,审理时不阅卷,只听取双方律师的口头辩论。,刑事诉讼法的最新改革动态英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自己的特点,改革一直处于发展变化状态中。法官造法起到特别重要

34、的作用,当出现新情况时,法官们对原始法条的理解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给法条不断注入新的法意。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根本性改革还是由英国的议会控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改革的进程带有鲜明的民主性质。,(一)侦查程序的改革动态 1.细化警察的告知义务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执法守则,1985年的犯罪起诉法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和侦查法等相关刑事诉讼文件中都对告知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1)询问中的告知内容 警察向该人提出或进一步提出与犯罪有关的任何问题之前,应当首先告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搜查中的告知内容 必须告知被搜查人的个人信息; (3)羁押中的告知内容,审讯时采用同期录音、录像手段 1

35、994年起,在英国启动审问现场录音录像措施,犯人一进入审讯室,警察就开始录音、录像。为防止警方在录音、录像上做手脚,改革者设计了特制的录音、录像带。 严格审讯记录程序 采取限制性羁押制度 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讯问时的合法权利。例如,24小时内必须有8小时以上的睡眠时间。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医疗。例如,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为被关押者进行身体检查,发现身体有病时应当及时医治。,保障24小时内提供律师。对于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国家出钱聘请律师。 在监禁的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最基本的规定是一个人不能在没有指控的情况下在警察局被监禁24小时以上,除非对他的继续关押得到授权。犯罪嫌疑人最多在警察手里

36、羁押48小时,在治安法官手里最多48小时,共计96小时。对超过24小时的拘禁有严格的限制,必须由很高级别的警官,起码是警监以上的官员批准,并且适用于严重的可捕罪,但也只能从开始监持续至36小时。从开始关押后,申请一次或多次的延长或多次的延长关押以96小时为限。而在后48小时里,羁押长官必须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经常性的身体检查。 对于是否需要关押的案子,羁押长官还负责将案卷移交预审法官。必须经过预审听证程序,对该不该关押、该关押多久等问题,由律师与警察在听证会上各抒己见,双方进行争辩,用证据说明,最后由预审法官作出裁决。有人形容羁押长官是犯罪嫌疑人的保姆。,在侦查阶段律师全面介入 在英国,律师在

37、侦查阶段的介入率能达到95%。 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24小时内,律师必须介入。 审讯时,律师必须自始至终在场。 律师有秘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会见时,不得有其他人干扰。 律师还有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的权利。 如果律师发现警察在羁押时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律师可以先就此问题通过行政诉讼状控告警察,由法官审查警察羁押、审讯程序上的合法性。等待行政诉讼完结后,再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扩大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严格执行人身保护令制度。 1215年人身保护法,最初目的在于阻止发生过失的行政行为。其操作程序是强制监管人员把被监禁者带到法官面前,法官负责审查拘禁理由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哪

38、怕该人已经判刑。 令状是一项法院的命令,它要求命令的接收者按命令的要求行事。 这是一项司法救济措施。不仅可以及时发现执法中的错误行为,而且可以通过中立性机构得到及时地纠正,还可以吸纳公众的不满情绪。,沉默权受到限制 取消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可能起到保护犯罪、阻碍警察侦查工作的负面作用,并且特别有可能被职业罪犯所利用。 该权利是对抗审判的部分内容。它与在审判中由控方负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不相符合。 法律上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该项权利,但同时要求使用者承担可能因此对他不利推论的风险。英国研究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得出结论,大部分累犯在审时作的是有罪答辩,翻供的人大部分被定了罪。没有

39、证据表明他们比其他人和同类别的人更多地使用了沉默权。,1994年刑事审判和公共证据法对沉默权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警车局不说话,而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无罪的,法庭可以作出不利推论。但警方在讯问时必须告知:“如有话就早说,否则,法庭可以对你进行不利的推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或拒绝对物品、材料或痕迹作出解释,法庭将作出不利推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或拒绝对出现在特定地点作出解释,法庭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被告人在法庭上保持沉默,法庭可以作出不利的推论。 未能提供试样。,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化 (1)压迫 禁止对被压迫或可能被压迫的人制作的口供给予证据资格,这是排除口供的第一个因

40、素。 (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经验) “压迫”的定义包括“刑讯,非人道或有损尊严的对待以及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论是否构成刑讯)”。 (2)不可靠性 当口供可靠性时作出的口供给予排除。例如:允许保释、允许减少指控、威胁增加指控、敌意的攻击性的提问、威胁关押犯罪嫌疑人直至作出口供或不适当地拒绝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违反操作细则的行为。,当被告人提出口供是由于压迫所致,或者有使口供不可靠得情况时,被告人不需要证明任何事情,证明不存在这些情况的责任由起诉方负担,如果起诉方不能使法庭排除合理怀疑,口供将会被排除。 对于由警察通过不能采纳的口供(口供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违线索而得到实务证据(例如谋杀

41、的凶器,或毒品,或盗窃的赃物),法律是承认实物证据的可采性的。 区别:美国,前边非法,后边不可采;但英国是前边非法,但后边可以是可采的。 对于精神障碍人在没有中立人在场的情况下在警察局所作出的供述,法律规定,如果案件全部或实际上依赖于该口供,审理法官必须给予陪审团一个警告,即他们在依照这些证据定罪之前必须要特别的小心和谨慎。,(3)不公正 对于警察通过不适当或非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仅仅是口供,包括其他一切证据),英国法规定得比较繁杂,但有一个基本立场,除了少数情况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排除这些证据之外,通常这些证据是有可采性的。 根据该法第78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庭考虑到各种情况(包括收集证据

42、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些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排除这些证据。,(二)起诉程序的改革动态 证据展示制度扩大化 开庭审理前,控方要将其手中掌握的各种证据(有利于己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证据)向被告方进行披露,使被告方不至于在法庭上出现突然的被动局面和失去最基本的对抗能力。 司法实践上的弊端 单方面要求控方展示证据,而被告方可以在审理的最后一刻对控诉方搞“突然袭击” 显失公平,不符合对抗式的审判要求 要求披露所有的证据,有些不相关的证据也展示出来,1996年刑事程序和侦查法对证据展示制度进行了调整。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第一、将证据展示重新分为三个阶段,即控方首

43、次展示、辩方展示和控方二次展示。每次展示都有特定的目的。第二,增加了辩护方的展示义务。,建立中立性司法监督机构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 建立司法委员会的背景 不断增长的事实表明,有些无辜的人被错误的定罪,而在一些错案中皇家刑事程序委员会本身负有责任。此外,由于警察伪造证据,并以不正当的方式取得口供,鉴定结论出现错误,以至于在公众心目中对司法的可信度产生动摇。为此,英国上诉法院专门成立了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皇家司法委员会的任务皇家委员会建立时分派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制度的效率,以保证对犯罪者定罪和无罪者确定无罪,并考虑到资源的有效性,要求对该委员会特别应考虑对一下各方面的问题加大

44、改革力度: 对警察的侦查行为以及高级警官的侦查行为的监督,特别应考虑对警察实行侦查行为以及手机和准备证据方面的控制力度; 对检控官在收集证据和决定案件进展、证据展示以及未使用的辩护证据方面的监督作用。,对专家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以及他们对法庭起诉和辩护方面的在责任、法医与警察的关系等进行监督; 对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法律意见和专家证据方面的安排、落实进行监督; 被告人能否对公诉人的指控、法院的结论等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以及如果不利用这些机会的后果进行监督; 对法庭在决定程序方面的权力,法庭在开庭期间和庭前的调查,法庭在审查证据方面的责任,包括没有佐证的口供如何处置等方面的监督; 对上诉法院在

45、审查新证据,包括指挥调查申诉的作用进行监督; 对使用上诉权利后,错案申诉情况的审查。,(三)审判程序的改革动态 英国的辩诉交易(也称刑事法院的答辩决定、量刑打折制度) 答辩决定的产生背景:高昂的诉讼费用。 答辩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有罪或无罪 无罪答辩:必须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 有罪答辩:要求必须由被告人亲自作出,答辩必须出于自愿。如果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而且法官认为其系自愿作出,并已完全理解答辩的后果,便不必召集陪审团。,英国的答辩决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辩护律师必须完全自由地履行他的职责,即给被告最好建议。被告人没有实施构成指控犯罪的行为,不能作有罪答辩。 被告人自主决定 律师与法官之间有

46、接触的自由,为了公正处理被告人,法官认为有必要时,必须特别小心把这些作为私下交流。 除了例外情况,法官不应当向被告人提及要使用的刑罚。,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对辩诉交易的态度 允许量刑打折制度为了鼓励那些明知子自己有罪的人作有罪辩护,节约司法成本,分担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痛苦。也承认,该制度也要承担司法不公正的风险,它可能使无辜被告人处于危险的境地。 皇家委员会进一步提出了一种“逐级折扣制度”以帮助法庭节约时间和资源。“认罪越早,折扣越大。” 有罪答辩出现事实不符的解决方法解决争议,法官社会化、非职业化 英国法官从职业化中逐步摆脱出来,向社会化、非职业化迈进。目前,美国、英国、日本已经大量采用非职业法官,英国达到98%。司法的社会化是英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主流。它们从强调保护人权变为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法国、德国、意大利也向这个趋势发展。 法官职业化: 大陆法系国家 (司法行政权合一、司法腐败、专权) 法官社会化育职业化相结合 (新模式),简化证人出庭的程序 在英国作证人出庭的人数和次数都过多。因为:第一,英国公民法律意识较强;第二,司法奖励机制、保护机制、惩罚机制较为配套和完善。因此英国证人出庭率一直在99.99%。 诉讼理念发生转变。证人是否一定要出庭,控辩双方可以自行决定,允许当事人双方在争议时再让证人出庭。改革后,证人出庭率下降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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