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员工手册 完整版.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764763 上传时间:2020-01-08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92.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员工手册 完整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员工手册 完整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员工手册 完整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员工手册 完整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员工手册 完整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目 录前 言第 一 章 欢 迎 加 入 宝 惠 科 技第 二 章 行 为 准 则第 三 章 员 工 福 利第 四 章 聘 雇 条 件第 五 章 学 习 与 发 展第 六 章 内 部 沟 通 与 员 工 激 励第 七 章 出 差 管 理第 八 章 报 销 管 理第 九 章 安 全 、 厂 商 合 作 与 保 密第 十 章 反 腐 败 反 贿 赂 管 理 规 定第 十 一 章 结 语前 言宝 惠 科 技 以 太 阳 能 、 风 能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产 品 为 核 心 , 已 及 UPS 变 频 器 等 电 源 产 品 磁 芯 原 器件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及 服 务 。 成

2、 为 国 内 首 家 新 能 源 非 晶 电 感 ( 电 抗 器 ) 生 产 企 业 , 并 已 逐 步 成长 为 行 业 内 知 名 的 非 晶 电 感 ( 电 抗 器 ) 变 压 器 、 共 模 电 感 器 供 应 商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得 到 持 续 的 发 展 壮 大 , 现 拥 有 厂 房 面 积 约5800 平 米 自 动 化 流 水 线 22 条 , 研 发 技 术 人 员 20 人 ,品 保 人 员 10 人 , 员 工 约 200 人 , 年 生 产 非 晶 电 感 器 ( 电 抗 器 ) 约 180 万 只 , 年 生 产 变 压 器 、 共 模 电 感 约 600

3、0万 只 。宝 惠 科 技 本 着 以 人 为 本 的 发 展 观 , 高 度 重 视 员 工 的 权 益 。 企 业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各 项 法 规 ,使 员 工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的 落 实 。 企 业 不 断 完 善 员 工 的 工 作 环 境 及 文 化 氛 围 , 为 塑 造 一 个 凝 聚 、 和 谐的 工 作 环 境 而 努 力 。 同 时 , 企 业 系 统 地 规 划 员 工 的 技 能 提 升 以 及 职 业 发 展 路 线 , 为 个 人 与 企 业 共 同 成 长发 展 奠 定 基 础 。员 工 手 册 提 供 了 有 关 宝 惠 科 技 人 力 资

4、源 管 理 政 策 的 概 况 、 福 利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的 措 施 ,第 一 章 欢 迎 加 入 宝 惠 科 技公 司 简 介惠 州 市 宝 惠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始 创 于 2009 年 , 是 一 家 专 门 致 力 于 逆 变 电 感 、 非 晶 线 圈 、 电 感 、 高频 变 压 器 等 磁 性 电 子 元 器 件 的 制 造 企 业 。 工 厂 技 术 力 量 雄 厚 , 拥 有 行 业 内 优 秀 技 术 管 理 队 伍 和 高 级工 程 师 , 并 配 备 有 标 准 的 生 产 流 水 线 及 实 验 设 备 , 是 集 研 发 、 生 产

5、、 销 售 和 服 务 于 一 体 的 高 新 技 术企 业 。 公 司 生 产 的 专 业 电 子 元 器 件 广 泛 应 用 于 计 算 机 、 太 阳 能 转 换 设 备 、 宽 带 通 讯 网 络 、 电 信 交 换设 备 应 用 以 及 汽 车 电 子 等 。公 司 愿 景我 们 要 成 为 一 家 卓 越 的 制 造 销 售 服 务 一 站 式 企 业 , 为 中 国 的 电 子 元 件 制 造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公 司 使 命我 们 致 力 于 : 以 专 业 的 技 术 和 不 断 创 新 的 精 神 , 持 续 满 足 客 户 的 需 求 ; 让 员 工 获 得 不

6、断 学 习 和 成 长 的 空 间 , 从 而 竭 尽 所 能 , 实 践 我 们 共 同 的 愿 景 ; 以 稳 健 的 方 式 运 营 , 追 求 企 业 持 久 的 发 展 ;核 心 价 值 观十 二 字 宝 惠 精 神 “客 户 至 上 、 勇 于 担 当 、 共 享 发 展 ”我 们 按 以 下 原 则 思 考 并 行 动 :客 户 至 上以 专 业 技 术 与 服 务 和 不 断 创 新 的 精 神 、 持 续 满 足 客 户 需 求 。“客 户 至 上 ”是 衡 量 公 司 和 每 一 位 宝 惠 人 工 作 价 值 和 优 先 级 的 第 一 原 则 。勇 于 担 当在 困 难

7、 和 挑 战 面 前 , 充 分 发 挥 个 人 和 团 队 的 智 慧 。积 极 合 群 、 注 重 成 效 、 不 推 诿 、 不 逃 避 、 不 放 弃 。共 享 发 展尊 重 客 户 、 员 工 和 公 司 的 价 值 诉 求 。致 力 于 在 快 乐 工 作 中 不 断 学 习 和 成 长 , 共 享 发 展 带 来 的 机 会 和 成 就 。第 二 章 行 为 准 则开 放 政 策员 工 是 公 司 最 珍 贵 的 资 产 , 应 受 尊 重 、 被 信 任 , 并 以 公 平 、 诚 信 来 对 待 。 我 们 鼓 励 每 个 人 发表 意 见 , 而 且 任 何 时 间 皆 可

8、 以 与 主 管 来 讨 论 新 的 想 法 、 新 点 子 或 问 题 。 每 一 位宝 惠 科 技 的 管理 人 员 都 会 诚 心 乐 意 的 倾 听 你 的 想 法 与 建 议 , 并 给 予 合 理 适 当 的 回 应 。个 人 发 展 原 则在 宝 惠 科 技 所 有 人 享 有 公 平 的 工 作 机 会 , 我 们 不 会 因 年 龄 、 种 族 、 宗 教 、 性 别 等 因 素 来 决 定工 作 机 会 或 升 迁 , 道 德 品 质 、 职 业 操 守 、 工 作 能 力 和 绩 效 表 现 才 是 决 定 每 个 人 发 展 机 会 的 关键 。工 作 时 间 着 装

9、规 范(1) 保 持 良 好 的 仪 容 仪 表 亦 是 尊 重 他 人 的 表 现 ;(2) 在 工 作 时 间 的 着 装 应 以 整 洁 大 方 、 无 破 损 、 符 合 商 业 礼 仪 为 基 本 标 准 ;(3) 男 性 员 工 不 可 穿 着 背 心 、 无 领 T 恤 衫 、 拖 鞋 , 女 性 员 工 不 可 穿 着 超 短 裙 /裤 、 吊 带 衫 等 过于 暴 露 的 服 饰 ;(4) 不 可 佩 戴 过 于 另 类 的 配 饰 或 进 行 颜 色 夸 张 的 染 发 。行 为 规 范(1) 相 互 尊 重 和 平 等 沟 通 是 公 司 的 基 本 原 则 , 同 事

10、之 间 称 谓 和 沟 通 以 中 文 名 或 英 文 名 为 主 ;(2) 公 司 为 每 位 员 工 提 供 健 康 的 工 作 环 境 , 办 公 区 域 和 生 产 区 范 围 内 为 全 面 禁 烟 区 ;(3) 员 工 进 入 公 司 必 须 佩 戴 员 工 卡 , 离 职 时 需 缴 回 。 员 工 卡 丢 失 需 及 时 向 HR 部 门 报 备 并 进行 补 办 , 员 工 卡 丢 失 将 予 以 10 元 的 工 本 费 扣 款 , 于 当 月 工 资 中 进 行 扣 除 ;(4) 公 司 办 公 区 域 实 行 门 禁 管 理 , 需 通 过 刷 门 禁 卡 方 式 出

11、入 公 司 。 门 禁 卡 关 系 到 公 司 财 产 和 员 工个 人物 品 的 安 全 , 门 禁 卡 发 生 丢 失 应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HR 管 理 部 , HR 管 理 部 将 及 时 采 取 安 全措 施 , 对 于 丢 失 门 禁 卡 的 员 工 将 予 以 20 元 的 工 本 费 扣 款 , 于 当 月 工 资 中 进 行 扣 除 ;(5) 时 刻 维 护 公 司 环 境 整 洁 , 使 用 完 会 议 室 应 及 时 将 相 关 物 品 归 位 , 关 闭 空 调 、 桌 椅 摆 放 整 齐 、桌 面 清 理 干 净 ;(6) 言 语 文 明 , 不 讲 脏 话 粗

12、 话 , 工 作 沟 通 使 用 普 通 话 , 探 讨 工 作 坦 诚 发 表 意 见 , 交 换 意 见 对事 不 对 人 ;(7) 严 格 主 动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确 保 企 业 始 终 具 备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家 政 策 、 行 业 标 准;(8)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自 觉 接 受 预 防 商 业 贿 赂 部 门 ( 管 理 部 ) 的 管 理 ;第 三 章 薪 酬 福 利薪 酬 结 构(1) 全 面 薪 酬 : 由 工 资 预 定 总 额 、 职 务 工 资 、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 法 定 福 利 、 公

13、司 福 利 共 同 组 成 ,依 据 工 作 岗 位 性 质 不 同 而 采 用 不 同 的 薪 酬 组 合 ;(2)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是 依 据 公 司 整 体 业 绩 、 所 属 部 门 业 绩 和 员 工 个 人 绩 效达 成 情 况 作 为 衡 量 标 准 进 行 发 放 。 原 则 上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在 次 年 农 历 春 节 前 进 行 发放 , 每 年 发 放 一 次 。 在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发 放 日 前 离 职 的 员 工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 公 司 不 再发 放 其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保 险为 保 障 员

14、 工 安 全 与 福 利 , 宝 惠 科 技 为 每 位 正 式 员 工 提 供 保 险 一 份 。(2) 为 保 障 、 补 贴 、 慰 问 员 工 , 公 司 另 设 以 下 各 项 福 利((3) 高 温 工 作 补 贴 : 公 司 为 在 高 温 工 作 岗 位 上 的 员 工 发 放 高 温 工 作 补 贴 ; 按 当 地 政 社 会 保 险 与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办 理 正 式 的 招 工 录 用 手 续 后 , 公 司 均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生 育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社

15、 会 保 险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意 外 医 疗 保 险为 使 员 工 在 任 职 期 间 有 更 多 的 经 济 生 活 保 障 , 提 升 员 工 福 利 待 遇 , 公 司 对 试 用 期 满 的 员 工 提供 额 外 的 意 外 医 疗 保 险 。 保 险 内 容 包 括 : 意 外 伤 残 、 身 故 、。 详 细 保 险 内 容 可 向 HR 部 门 咨 询 。公 司 福 利(1) 为 丰 富 活 跃 员 工 的 工 作 生 活 , 每 年 都 会 组 织 安 排 各 项 文 体 活 动 。 如 :旅 游 、 聚 餐 、 体 育 活动 等 各 项

16、多 姿 多 彩 的 活 动 。府 规 定 执 行 )(4) 工 作 餐 补 贴 : 根 据 员 工 工 作 班 次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作 餐 补 贴 ; 在 食 堂 用 餐 以 食 堂 打 卡 记 录 为 准 ;(5) 节 日 礼 品 : 春 节 、 中 秋 节 、 妇 女 节 、 端 午 节 , 依 据 发 放 标 准 , 统 一 发 放 节 假 日 礼 品 或 等额 现 金 ;(6) 公 司 医 药 箱 : 公 司 在 部 门 文 员 处 备 有 常 用 药 品 ( 腹 泻 、 止 痛 、 创 可 贴, 止 血 药 等 ) , 如 身 体 不 适 ,请 按 需 向 部 门 文 员 同

17、 事 领 取 ;(7) 所 列 公 司 福 利 所 公 司 政 策 作 调 整 , 调 整 之 处 以 公 司 公 告 为 准 ;项 目 礼 品 、 礼 金 申 请 条 件结 婚 礼 金 RMB 300 元 员 工 本 人 结 婚 ( 入 职 后 领 取 结 婚 证 )生 育 贺 礼 RMB 300 元 自 子 女 出 生 后 6 个 月 内 , 凭 出 生 证 明住 院 慰 问 鲜 花 或 水 果 篮 员 工 本 人丧 葬 慰 问 RMB300 元 直 系 亲 属 死 亡 ( 需 证 明 )生 日 礼 金 RMB 50 元 员 工 本 人薪 资 发 放(1) 工 资 发 放 为 月 结 制

18、, 于 每 月 20 日 发 放 上 月 工 资 , 发 放 日 如 逢 双 休 日 或 国 定 节 假 日 ,则 提 前 一 日 发 放 。(2) 工 资 以 人 民 币 形 式 支 付 , 直 接 汇 入 指 定 银 行 之 员 工 本 人 帐 户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变 更 支付 形 式 , 需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3) 员 工 对 薪 酬 负 保 密 责 任 , 不 得 泄 露 本 身 或 询 问 他 人 工 资 , 违 者 经 查 证 属 实 , 则 依 据相 关 规 定 惩 处 。第 四 章 聘 雇 条 件聘 雇 原 则人 才 选 聘 原 则员

19、工 的 选 聘 通 过 内 部 竞 聘 、 外 部 招 聘 等 公 开 公 平 的 方 式 进 行 。新 员 工 入 职新 员 工 依 据 公 司 约 定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 在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后 录 用 方 正式 生 效 :( 1)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明 、 技 能 证 书 、 职 称 证 等 各 类 证 书 复 印 件 , 提 供原 件 验 证 ;( 2) 公 司 定 点 体 检 机 构 , 需 提 供 市 三 级 以 上 医 院 开 具 的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 附 : 化 验 单 );( 3) 一 寸 或 二 寸 证 件 照 照 片 3 张 ;( 4)

20、 其 他 : ( 招 聘 部 门 特 殊 要 求 的 其 他 入 职 资 料 );( 5) 中 国 银 行 工 资 卡 复 印 件 ;( 6) 实 习 生 提 供 学 生 证 复 印 件 ;出 勤 管 理出 勤 规 则(1) 依 据 工 作 岗 位 的 不 同 性 质 , 公 司 内 各 岗 位 分 别 实 行 : 标 准 工 时 制 、 综 合 工 时 制 和 不定 时 工 时 制 , 具 体 以 通 过 政 府 部 门 审 批 备 案 为 准 。(2) 标 准 工 时 制 的 工 作 时 间 为 : 周 一 至 周 五 , 上 午 8:00 中 午 12:00, 下 午 13:30 下 午

21、 17:30 其中 12:00-13:30 为 午 餐 休 息 时 间 , 每 天 8 小 时 工 作 时 间 。( 3) 综 合 工 时 制 的 工 作 时 间 为 : 周 一 至 周 五 , 上 午 8:00 中 午 12:00, 下 午 13:30 下 午 17:30,晚 上 18:3021: 30, 其中 12:00-13:30 为 午 餐 休 息 时 间 , 17:3018:30 为 晚 餐 休 息 时 间 , 每 天11 小 时 工 作 时 间 , 周 末 上 班 按 公 司 实 际 排 班 以 公 告 为 准 ;刷 卡 规 定(1)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与 综 合 工 时

22、 制 的 员 工 上 ( 下 ) 班 必 须 刷 卡/签 到 ,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刷 卡/签 到 且 未 办 理 应 公 外 出 或 请 假 手 续 , 则 视 为 旷 工 , 依 据 公 司 规 定 扣 除 工 资 。(2) 节 假 日 经 批 准 加 班 或 值 班 的 员 工 进 出 公 司 , 需 刷 卡/签 到 , 依 据 加 班 申 请 时 间 与 实 际刷 卡 /签 到 时 间 结 合 进 行 核 定 加 班 或 值 班 时 间 。迟 到 、 早 退 规 定(1) 当 日 迟 到 1 分 钟 以 上 , 30 分 钟 以 内 视 为 迟 到 , 10 分 钟 以 内 提

23、前 下 班 视 为 早 退 。(2) 上 午 8: 01-9: 30 抵 达 公 司 算 迟 到 1 次 , 扣 罚 5 元 /次 ; 9: 3011: 30 抵 达 公司 扣 罚 30 元 /次 ; 下 午 17:2017:30 私 自 离 开 公 司 计 早 退 1 次 , 扣 罚 30 元 /次 。(3) 迟 到 /早 退 每 月 累 计 不 超 过 3 次 ; 当 月 迟 到 /早 退 累 计 3 次 , 则 扣 除 当 月 全 勤 奖事 假 , 依 据 事 假 标 准 扣 除 工 资 ( 不 再 重 复 进 行 迟 到 扣 罚 );(4) 对 于 经 常 无 故 ( 非 工 作 原

24、因 ) 迟 到 /早 退 的 员 工 , 由 部 门 提 交 公 司 , 内 部 通 报 批 评 。(5) 对 于 在 规 定 的 上 下 班 时 间 , 员 工 未 按 规 定 刷 卡 、 漏 刷 卡 ( 或 签 到 ) 未 及 时 说 明 原 因者 , 默 认 该 员 工 当 日 事 假 ( 或 旷 工 ) , 当 月 累 计 3 次 忘 刷 卡 , 第 4 次 起 每 次 计 迟 到 1次 。 已 做 说 明 情 况 的 , 仍 按 照 上 述 规 则 执 行 。(6) 若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早 上 外 出 不 进 公 司 的 同 事 , 需 事 先 通 知 部 门 负 责 人

25、 , 部 门 负 责 人需 在 当 天 的 考 勤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无 法 说 明 原 因 者 按 旷 工 处 理 。( 7) 利 用 公 司 资 源 在 工 作 期 间 做 私 事 者 罚 款 100 元 /次 , 情 节 严 重 者 予 以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旷 工(1) 行 为 定 义符 合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 将 被 视 为 旷 工 , 依 据 旷 工 标 准 进 行 当 月 工 资 的 扣 罚 :1)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 。2)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的 。3) 续 假 未 获 批 准 的 。4) 以 虚 假 理 由 请

26、假 的 。5) 岗 位 、 工 作 内 容 调 整 , 不 服 从 分 配 , 逾 期 不 到 岗 的 。(2) 处 罚 规 定1) 当 年 内 连 续 旷 工 3 日 以 内 , 给 予 记 口 头 警 告 一 次 , 并 作 扣 款 及 罚 款 处 理 。2) 当 年 内 连 续 旷 工 3 日 以 上 ( 含 ) 或 累 计 旷 工 5 日 以 上 ( 含 ) , 按 严 重 违 纪 处 理 ,予 以 辞 退 (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3) 工 资 扣 除旷 工 按 两 倍 日 工 资 进 行 扣 罚 ;计 算 方 法 : 旷 工 工 资 扣 款 =当 月 税 前 工 资 总 额

27、 /22 天 旷 工 日 数 2休 假 管 理加 班 管 理(1) 因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 需 要 填 写 加 班 申 请 单 , 同 时 在 考 勤 机 上 打 卡 , 否 则 不 被 视 为 加 班 ;(2) 以 实 际 排 班 公 告 为 准 ; 因 生 产 需 要 公 司 可 以 安 排 加 班 , 员 工 需 配 合 加 班 ;(3) 标 准 工 时 综 合 工 时 制 的 岗 位 , 加 班 后 的 加 班 费 用 发 放 由 HR 部 门 参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相 关 法律 法 规 执 行 ; ( 周 一 至 周 五 为 12.8 元 /小 时 , 周 六 日 为

28、17 元 /小 时 , 法 定 假 节 日 为 25.6 元 /小 时 )(4) 员 工 加 班 申 请 单 最 迟 需 在 每 月 2 号 前 提 交 到 HR 部 门 , 超 过 时 间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假别给 假 日 数 薪 资 规 定 事 项事假 当 年 度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二 十 日 无 薪1.事 假 以 1H 为 最 小 申 请 单 位 ;2.事 假 应 事 前 提 出 , 紧 急 情 况 须 在 当日 九 点 钟 前 通 知 部 门 主 管 , 并 于 返 岗 后一 日 内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病假因 病 无 法 上 班 可 申 请 病 假 ;在 本 单

29、位 工 作 第 一 年 者 医 疗 期 为 二 个 月 , 以 后 工 作每 满 1 年 , 增 加 1 个 月 , 上 限 为 24 个 月 ;一 般 病 假 一 年 内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十 日 ;按 照 相 关法 规 折 算病 假 工 资1.病 假 以 1H 日 最 小 请 假 申 请 单 位 ,2.病 假 申 请 须 填 写 请 假 单 申 请 , 临 时 病 假须 当 日 九 点 钟 前 通 知 部 门主 管 , 并 于 返 岗 后 一 日 内 补 办 请 假 手续 ;3.病 假 1 天 以 上 的 , 需 提 交 诊 所 诊 断 证 明诊 病 历 记 录 ;4.病 休 2 天

30、 以 上 的 , 需 提 交 ( 区 级 含以 上 ) 公 立 医 院 就 诊 病 历 记 录 、 病 假单 原 件 ;5.连 续 病 假 时 间 超 过 10 天 的 病 假 ,需 在 病 假 起 始 日 后 5 天 内 将 病 假 资料 通 过 快 递 或 家 属 代 为 提 交 给 公 司HR, 逾 期 视 为 旷 工 ;工伤假员 工 因 工 伤 而 致 残 废 、 伤 害 或 疾 病 者 , 其 治 疗 期 间给 予 工 伤 假 。 申 请 上 限 以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证 明 及病 假 单 日 数 为 准 , 含 国 定 假 日 及 一 般 假 日 ;全 薪 依 据 相

31、 关 工 伤 规 定 办 理12假别给 假 日 数 薪 资 规 定 事 项年休假入 职 工 作 满 一 年 即 可 享 受 当 年 度 带 薪 年 休 假 ;1 年 入 司 工 龄 2 年 , 每 年 享 四 日 年 休 假 ;3 年 入 司 工 龄 4 年 , 每 年 享 五 日 年 休 假 ;5 年 入 司 工 龄 6 年 , 每 年 享 六 日 年 休 假 ;7 年 入 司 工 龄 8 年 , 每 年 享 七 日 年 休 假 ;9 年 入 司 工 龄 ;5.晚 育 护 理 假 遇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请 假 程 序(1) 各 类 假 期 应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需 事 前

32、通 过 请 假 单 提 交 请 假 申 请 , 并 由 相 关 部 门 审 批权 限 的 主 管 批 准 后 , 方 可 休 假 。(2)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在 事 前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者 , 员 工 本 人 或 家 属 应 于 当 日 9 点 前 电 话 申 请 , 经同 意 后 方 可 休 假 , 并 在 事 后 24 小 时 内 补 办 请 假 审 批 手 续 , 否 则 视 为 旷 工 。(3) 申 请 连 续 休 假 1 天 以 内 ( 含 ) 经 由 所 属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 申 请 连 续 休 假 2-7 天 ( 含 ) 需经 所 属 总 经 理

33、批 准 。(4)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延 假 者 , 必 须 事 先 邮 件 或 短 信 通 知 部 门 负 责 人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同 意 方 可 延 假 , 返 岗 后 24 小 时 内 向 HR 部 门 进 行 备 案 ;离 职 管 理(1) 试 用 期 内 员 工 辞 职 , 应 提 前 3 天 提 交 书 面 员 工 离 职 申 请 表 , 办 理 完 工 作 交 接 手续 后 , 方 可 离 职 ;(2) 正 式 员 工 辞 职 , 必 须 提 前 30 天 向 公 司 提 交 书 面 员 工 离 职 申 请 表 , 经 部 门 经 理 、总 经 理 批

34、准 , 办 理 完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后 , 方 可 离 职 ;(3) 员 工 离 职 前 填 写 员 工 离 职 交 接 表 , 应 在 最 后 工 作 日 前 完 成 所 有 工 作 交 接 并 归 还公 司 资 产 和 各 类 费 用 借 款 , 公 司 依 据 员 工 工 作 交 接 完 成 的 情 况 进 行 工 资 结 算 ;(4) 财 务 部 根 据 员 工 离 职 申 请 表 和 员 工 离 职 交 接 表 给 员 工 办 理 退 工 手 续 ;第 五 章 学 习 与 发 展公 司 鼓 励 每 位 员 工 积 极 学 习 不 断 成 长 , 结 合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35、 的 方 向 和 个 人 职 业 发 展 规 划 ,积 极 参 加 各 类 在 职 培 训 , 快 速 提 升 自 身 专 业 技 能 水 平 , 以 获 得 更 好 的 职 业 发 展 。内 部 培 训内 部 培 训 分 为 入 职 培 训 和 岗 位 培 训 。(1) 入 职 培 训 : 对 新 进 员 工 展 开 的 包 括 行 政 、 人 事 、 财 务 、 IT 管 理 等 工 作 应 知 内 容 培 训 ;(2) 岗 位 培 训 : 为 提 高 员 工 专 业 工 作 技 能 , 进 行 的 岗 位 基 础 、 专 业 技 能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培 训 ;外 部 培 训外 部

36、 培 训 分 为 A 类 、 B 类 和 C 类 外 部 培 训 。(1) A 类 培 训 是 指 公 司 安 排 员 工 参 加 由 外 部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管 理 或 技 术 认 证 培 训 课 程 ;(2) B 类 培 训 是 指 公 司 出 资 集 体 组 织 的 拓 展 训 练 、 课 堂 培 训 等 相 关 的 培 训 活 动 ;(3) C 类 培 训 是 指 个 人 申 请 在 外 脱 产 培 训 等 , 经 公 司 同 意 批 准 , 可 停 薪 留 职 。专 项 培 训专 项 培 训 分 为 储 备 生 培 训 和 专 项 技 能 培 训 。(1) 储 备 生 培

37、 训 : 公 司 对 校 园 招 聘 的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 , 进 行 企 业 文 化 、 流 程 制 度 、 职 业技 能 等 方 面 的 集 中 式 培 训 ;(2) 专 项 技 能 培 训 : 对 公 司 技 术 团 队 中 考 核 优 秀 的 技 术 服 务 工 程 师 , 进 行 专 业 技 能 提 升的 集 中 式 培 训 , 考 核 优 异 的 员 工 将 得 到 岗 位 晋 升 的 机 会 。培 训 协 议 签 订公 司 向 员 工 提 供 涉 及 向 第 三 方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培 训 、 考 试 、 差 旅 、 食 宿 等 费 用 ) 的培 训

38、 时 , 需 要 与 员 工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 约 定 相 应 的 服 务 期 。 未 满 服 务 期 离 职 , 依 照 赔 偿 约 定 。第 六 章 内 部 沟 通 与 员 工 激 励公 告 与 公 司 邮 箱公 告 与 公 司 邮 箱 是 公 司 内 主 要 的 沟 通 渠 道 , 所 有 需 要 沟 通 的 政 策 、 规 章 、 人 事 调 整 、人 员 奖 惩 、 文 化 活 动 等 都 会 通 过 公 告 与 公 司 邮 箱 来 传 达 。 工 作 时 间 内 , 应 该 注 意 公 告 栏 ; 及 时 打 开 公司 邮 箱 , 及 时 处 理 公 司 内 部 工 作

39、邮 件 并 了 解 各 项 信 息 。优 秀 员 工 激 励 奖 项 设 置为 倡 导 积 极 向 上 的 精 神 , 有 效 发 挥 员 工 各 方 面 的 潜 力 , 以 积 极 正 面 的 行 为 影 响 他 人 和 公 司 ,同 时 亦 规 范 明 示 适 当 的 行 为 表 现 , 以 保 证 每 个 个 体 与 公 司 的 权 益 。 公 司 设 立 各 类 激 励 奖 项 ,希 望 以 此 鼓 励 员 工 的 杰 出 表 现 , 并 作 为 其 他 员 工 的 优 良 楷 模 。日 常 工 作 奖 惩奖 励 奖 励 分 为 记 功 、 嘉 奖 、 通 报 表 扬 三 种 。(1)

40、 记 功 : 员 工 符 合 以 下 所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予 以 记 功 奖 励 :1) 为 公 司 提 供 有 价 值 的 重 要 信 息 , 帮 助 销 售 部 门 成 功 取 得 业 务 机 会 ;2) 对 公 司 产 品 、 技 术 、 管 理 等 方 面 积 极 创 新 , 取 得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3) 重 大 灾 难 、 突 发 事 件 中 积 极 行 动 , 为 公 司 挽 回 巨 大 经 济 损 失 ;4) 营 私 舞 弊 或 危 害 公 司 利 益 之 事 , 能 事 先 举 报 或 积 极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得 以 及 时 制 止损 害 公 司

41、利 益 事 情 发 生 或 使 公 司 避 免 损 失 ;5) 技 术 创 新 获 得 专 利 权 或 荣 获 市 级 以 上 荣 誉 者 ;6) 具 有 其 它 符 合 公 司 文 化 精 神 , 适 于 记 功 之 事 迹 ;(2) 嘉 奖 : 员 工 符 合 以 下 所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予 以 嘉 奖 奖 励 :1) 对 营 私 舞 弊 、 危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行 为 积 极 举 报 、 主 动 制 止 , 使 公 司 减 少 损 失 ;2)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 赢 得 较 好 声 誉 , 获 得 客 户 公 司 级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表

42、 扬 信 ;3) 为 公 司 提 供 有 价 值 的 重 要 信 息 , 对 业 务 发 展 有 重 大 推 动 ;4) 具 有 其 它 符 合 公 司 文 化 精 神 , 适 于 嘉 奖 之 事 迹 ;(3) 通 报 表 扬 : 员 工 符 合 以 下 所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奖 励 :1) 对 公 司 的 管 理 或 业 务 发 展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经 采 纳 实 施 取 得 实 效 ;2)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 赢 得 较 好 声 誉 , 获 得 客 户 部 门 经 理 级 主 管 发 来 的 邮 件 表 扬 信 ;3)

43、珍 惜 公 司 资 源 , 在 保 护 公 司 资 产 、 节 约 资 源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4) 举 揭 发 违 反 制 度 规 定 或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事 件 , 情 况 属 实 者 ;5) 品 行 优 良 , 克 尽 职 守 , 廉 洁 奉 公 , 成 为 员 工 楷 模 者 ;6) 具 有 其 它 符 合 公 司 文 化 精 神 , 适 于 通 报 表 扬 之 事 迹 ;处 罚 处 罚 的 种 类 分 为 辞 退 大 过 小 过 书 面 警 告 四 种 。(1) 辞 退 : 员 工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予 以 辞 退 处 分 。 案 情

44、重 大 者 , 移 交 国 家 司 法 机 关依 法 办 理 , 并 立 即 办 妥 移 交 及 离 职 手 续 ( 经 此 解 雇 者 永 不 录 用 ) :1) 违 反 国 家 法 令 法 规 及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条 例 , 受 公 安 机 关 拘 留 处 分 或 判 刑 者 ;2) 在 厂 区 内 打 架 斗 殴 者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双 方 当 事 人 一 律 开 除 并 处 罚 1000 元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3) 挪 用 、 侵 占 或 偷 窃 公 司 、 各 类 合 作 商 、 客 户 或 其 他 员 工 财 产 ;4) 因 不 当 行 为 致

45、使 公 司 的 声 誉 形 象 经 济 蒙 受 损 失 者 ;5) 擅 离 职 守 、 泄 漏 公 司 机 密 , 造 成 公 司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者 ;6) 无 正 当 理 由 , 不 服 从 主 管 管 理 、 公 司 指 令 或 职 务 调 派 者 ;7) 恐 吓 威 胁 诋 毁 、 当 众 侮 辱 主 管 或 同 事 者 ;8) 具 有 造 谣 惑 众 蛊 惑 人 心 散 布 谣 言 鼓 动 职 工 怠 工 罢 工 行 为 者 ;9) 未 经 许 可 兼 任 其 他 职 务 或 兼 营 与 本 公 司 同 类 业 务 ;10) 年 度 内 累 计 受 三 次 大 过 处 分 ;

46、11) 连 续 旷 工 三 日 或 年 度 内 累 计 旷 工 达 五 日 (含 )以 上 者 ;12) 工 作 不 力 ,经 规 劝 (培 训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者 ;13) 其 它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或 造 成 公 司 损 失 且 情 节 重 大 者 。(2) 大 过 : 员 工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经 查 属 实 者 , 予 记 大 过 处 分 :1) 因 擅 离 或 怠 忽 职 守 而 导 致 工 作 发 生 事 故 , 造 成 公 司 或 客 户 设 备 财 物 损 失 者 ;2) 隐 瞒 事 实 故 意 损 毁 、 篡 改 公 司 各 类 文

47、件 资 料 的 行 为 ;3) 遗 失 经 手 之 重 要 文 件 公 物 使 公 司 蒙 受 经 济 或 名 誉 损 失 者 ;4) 违 反 公 司 保 密 规 范 , 私 自 复 制 、 下 载 涉 及 公 司 经 营 、 技 术 等 方 面 资 料 信 息 ;5) 其 他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或 造 成 公 司 损 失 情 节 较 重 者 ;6) 对 客 户 或 同 事 行 为 粗 鲁 或 不 礼 貌 , 影 响 公 司 商 誉 者 ;(3) 小 过 : 员 工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予 以 记 小 过 处 分 :1) 违 反 公 司 经 营 准 则 , 造 成 公

48、 司 、 客 户 或 其 他 员 工 发 生 经 济 损 失 ;2) 工 作 疏 忽 大 意 、 故 意 推 诿 延 误 工 作 , 致 使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或 导 致 客 户 严 重 投 诉 ;3) 执 行 业 务 未 遵 照 公 司 规 范 或 上 级 主 管 指 示 方 式 进 行 ;4) 违 反 公 司 规 定 , 向 客 户 索 要 表 扬 信 或 提 出 其 他 不 合 理 要 求 ;5) 对 同 事 恶 意 攻 击 或 诬 害 、 伪 证 、 制 造 事 端 ;6) 违 反 公 司 保 密 规 范 ,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电 脑 或 查 看 非 本 人 权 限 范 围

49、 内 的 资 料 信 息 ;7) 其 他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或 造 成 公 司 损 失 情 节 严 重 者 ;(4) 书 面 警 告 : 员 工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予 以 书 面 警 告 处 分 :1) 对 上 级 指 示 或 有 期 限 之 工 作 安 排 , 未 具 正 当 理 由 而 无 法 如 期 完 成 ;2) 遇 有 紧 急 工 作 , 故 意 推 诿 责 任 或 不 服 从 主 管 合 理 工 作 安 排 ;3) 经 常 于 工 作 时 间 内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者 ;4) 不 遵 守 公 司 价 格 策 略 , 造 成 业 绩 损 失 ;5) 浪 费 、 损 坏 公 司 财 物 , 情 节 轻 微 ;6) 无 故 迟 到 、 早 退 、 不 按 规 定 请 假 、 销 假 , 伪 造 病 假 证 明 或 谎 开 病 假 证 明 ;7) 工 作 不 力 , 屡 劝 不 听 , 未 有 改 进 ;奖 惩 执 行 管 理(1) 员 工 行 为 符 合 奖 惩 规 定 者 , 由 员 工 所 在 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