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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重点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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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纠纷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争执。包括民违法或被认为违法产生的纠纷与官违法或者民认为官违法所产生的纠纷。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提交给有权机关处理而形成的争议 行政救济就是关于行政权力侵犯相对人权利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被管理者)认为行政机关(管理者)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纠纷)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

2、动。(1)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2)争议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3)主观上认为侵权 (4)司法活动 (5)包括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行为规范。 (二)特征 1.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 2.调整的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3.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 立法目的:1、规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解决争议;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

3、权。功能:1、解决行政纠纷;2、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法律关系法国1.二元司法体制 2.行政法院从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 3.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冲突由权限争议法院解决 4.判例法 5.三审终审 6.除行政法院外,还有专门法院德国德国行政诉讼制度基本上仿效法国,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受理。但两国在行政诉讼制度上有以下差别:第一、德国除设立与法国相类似的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外,还存在着专门行政法院,而这些专门行政法院不属于行政法院系统,是独立的法院系统。第二、德国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在案件管辖上的争议依据是立法和各种原则。第三、德国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小于法国,没有违宪

4、审查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的财产纠纷案件。英美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2.普通法院与行政裁判所共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裁判所的审查不排除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 3.审理依据为普通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御史制度,监督各级政府官员的行为,御史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御史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华民国时间:正式建立行政诉讼制度。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有正式的行政诉讼制度,并颁布了专门的行政诉讼法 。该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是受理行政诉讼的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普通法院;受案范围广泛,只要公民认为有关机关的

5、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诉;采用一审终审制。萌芽阶段:1949 年1958 年该阶段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1954 年宪法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确定了法律基础,但行政诉讼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该阶段主要处理行政纠纷的制度为行政监察。空白阶段:1958 年1979 年十年动乱时期(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 ,监察部与司法机关均被撤销。建立阶段:1979 年至 1989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逐步建立起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顺应时代的需要实体法方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治安处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确定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

6、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程序法方面 1982 年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自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了程序法依据。自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有了程序法依据后,各地法院均开始陆续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发展和完善阶段:1989今有关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立法权限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法实施中一些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行政诉讼制度。2014 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修改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

7、政诉讼法调整的,以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系列分立而又统一的关系。从分立方面来说,是人民法院分别与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发生关系,各个诉讼法律关系是有差异的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存在主要的法律关系,即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内容(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2.诉权保障原则3.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

8、则4.人民检察院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手里一定范围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解决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综合式(1)概括式标准 (2)肯定式列举 (3)否定式列举 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为主体为行政主体 (2)可诉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3)可诉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有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5)具有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受案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行政许可案件。4行政确认案件。5行政征收、征用案件。6行政不作为案件 7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

9、营权案件。 8.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0. 行政给付案件 11. 行政合同案件 12.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不受案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 终局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 3.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4.原则性和灵活

10、性相结合。级别管辖中级法院被告为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指: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证交所为被告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PS: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一种法律制度。

11、1.案件已经被受理 2.受理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3.接受移送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注: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指定管辖对某一案件,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个下级法院管辖的法律制度。 法律上的原因: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实上的原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不成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行使。 (1)对于下级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作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可以指定管辖,也可自行审理

12、。 (2)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注:可下移上,不可上移下。 管辖异议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2. 意义 (1)保护当事人诉权 (2)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条件 1.主体:当事人 2.提出异议的期限:接到应诉通知起 10 日内。 3.提出异议的形式和内容: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内容处理 1.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管辖 2.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可以上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当事人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发生纠纷,或因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

13、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或法人。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4.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5.原告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即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能够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个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政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被撤销、解散。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法

14、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始于成立,终于被撤销、解散。个人的行为能力参照民事行为能力。 原告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包括 (1)公民 (2)法人 (3)其他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合伙人案件 合伙企业以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投资人案件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农地承包案件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股份制企业案件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

15、诉非国有企业案件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被告是指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特征 1.须是行政主体* 2.须是行为主体,即作为或怠于作为、不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须是责任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有责任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 4. 须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内容 行为者 被告 一般机关 该机关 授权行政* 被授权组织 谁行为,谁被告* 不作为案件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谁主体,谁被告 委托行政* 委托机关 难点 如何区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是被告 起诉不作为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不作为 起诉原行为,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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