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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pdf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751963 上传时间:2020-01-07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40.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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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浙 交 1 9 9 9 4 9 7 号 浙 价 费 1 9 9 9 4 6 8 号 为 加 强 我 省 汽 车 摩 托 车 维 修 行 业 价 格 和 维 修 质 量 的 管 理 ,规 范 维 修 市 场 经营 和 收 费 行 为 , 保 护 承 托 修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维 修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和 行 业 健康 发 展 , 我 们 对 1991 年 颁 发 的 浙 江 省 汽 车 维 修 行 业 工 时 定 额 和 收 费 标 准 进 行 了 修 订 。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浙 江 省 汽 车 维 修 行 业 工 时 定 额 和 收 费 标 准 印 发给

2、你 们 ,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原 浙 江 省 汽 车 维 修 行 业 工 时 定 额 和 收费 标 准 及 各 地 调 整 印 发 的 汽 车 维 修 行 业 工 时 定 额 和 收 费 标 准 同 时 废 止 。 主题词:汽车 维修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交通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物价检查所,各市、地、县公路运输管理处( 所) 目 录 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 (1 ) 二、 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单价 (13 ) 三、汽车大修工时定额 1 、 汽车大修工时定额汇总(15 ) 2 、 汽车大修分项工时定额(16 ) 四、汽车维

3、护工时定额 1 、 汽车二级维护、一级维护、走合维护工时定额汇总 (25 ) 2 、 汽车二级维护、一级维护、走合维护分项工时定额 (26 ) 五、事故车修复工时定额 1 、 轿车类事故车辆修复工时定额 (35 ) 2 、 客车类事故车辆复工时定额(37 ) 3 、 货车类事故车辆复工时定额(39 ) 六、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 1 、 摩托车大修、总成修理工时定额 (45 ) 2 、 摩托车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工时定额 (46 ) 3 、 摩托车小修工时定额 (47 ) 七、汽车专项修理工时定额 1 、 汽车机加工、校验专项工时定额 (53 ) 2 、 汽车蓬布、座垫、窗帘专项制作工时定额 (55

4、 ) 3 、 汽车门窗玻璃安装专项工时定额(56 ) 4 、 汽车空调器专项修理工时定额(57 ) 5 、 汽车采暖专项修理工时定额 (58 ) 6 、 汽车美容专项工时定额(59 ) 八、汽车小修分项收费标准 (61 ) 九、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分项收费标准 (89 ) 十、电子仪器故障诊断检测收费标准 (93 ) 十一、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 (95 ) 十二、汽车其它维护项目收费标准 (97 ) 十三、汽车车型分类 1 、 轿车 (99 ) 2 、 客车 (100 ) 3 、 载货车 (101 ) 4 、 自卸车、罐车、起重举升汽车 (102 ) 5 、 拖挂车、叉车、装载机 (103 ) 十

5、四、汽车、摩托车总成及其零部件划分 1 、 汽车总成及其零部件划分 (105 ) 2 、 摩托车总成及其零件划分 (109 ) 十五、汽车维修辅助材料名称 (111 ) 一、 为加强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 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各维修

6、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 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 元,可上下浮动30% ;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 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 元,机加工、 车辆急修每工时14 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 维修费的具体构成: 维修费= 工时费+ 材料费+ 其他费用 1 、工时费= 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

7、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 、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 维修费用结算规定 1 、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 、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 3 、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超过20% 。 4 、各类

8、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 5 、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 6 、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 7 、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 8 、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根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 、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 、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 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 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 工

9、时。 11 、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 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 12 、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工时增加不超过40% 。 13 、厢式贷车厢视情况按同类车型车身工时增加不超过30% 。 14 、自卸车6t (含 6t )以上的汽油车,二级维护工时按4-5t 汽油车工时增加不超过50% 结算。 15 、摩托车大修工时定额中已包含机加工工时,结算时不得另加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大修另加不超过 20% 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 3 工时,车身如配驾驶室另加不超过10 工时,二缸及以上进口的摩托车大

10、修或发动机大修及小修工时另加不超过 20% 。含有冷却系的 国产摩托车大修另加不超过10% 工时。 16 、凡二缸及以上进口摩托车,发动机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10 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另加不超过 20% 工时,电系项目中若 用电起动另加不超过 2工时。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8 工时,一级维护另加不超过3 工时。 17 、二级维护前根据检测诊断确定的附加作业项目,按本标准汽车小修分项收费累计后一并结算,并在合同中写明。 18 、各类小修项目不实行工时定额收费,直接按项目实行维修费综合结算。根 据 优质 优价 原则 ,小 修 项目 综合 收费 标准 以 一类维 修 企业 收

11、费 标准 为 基准,二类维修企业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 8 系数收费,三类维修业户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 5 系数收费。有相关拆装的工时另加。 各地区小修项目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 20% ,具体由 市(地)交通、物价部门确定。 19 、在同一总成件、基础件中,有两项(含两项)以上及附加小修作业同时进行时,该总成件、基础件的拆装工时只允许计算一次。 20 、单一总成更换时,按小修收费结算;大修过程中如需更换总成,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按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的50% 结算。 21 、汽车 小修收 费= 小 修各项 目收 费+ 材料 费。 其中: 小修各 项收费 按前 述第18 条计收,材料费按本

12、标准规定收费。 22 、汽车小修中所列“拆装”,是指某一总成或零部件就车拆下和装上后调试的作业;所列“检修”,是指除拆装外完成检查、修复、换件和装车调试的全部作业;项目中带“ ”号,是指不包括相关件的拆装费用;未注明的不得重复计费。 23 、维修企业应按核定经营范围承接小修项目。小修项目需机加工的可另加机加工费。 24 、承修事故车辆维修企业需严格执行本标准收费。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用不得超过车价的50% 。 25 、事故车修复中的“轻微”是指车辆损坏不太严重,不需拆装,可在车上直接修复;“一般”是指车辆损坏,必须拆卸修复;“严重”是指车辆损坏程度接近换件,维修费用在该件零售价5060% 。 2

13、6 、凡维修企业所属车辆配件门市部购的材料不加收材料服务费,本县(市、区)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5% 结算,省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 10% 结算;省外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 15% 结算;特殊情况或紧缺材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详细规定。 27 、托修方自备配件,材料服务费由承托修双方按不高于5% 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注明。 28 、承修方使用自制配件和修复的旧件,必须事前检验合格,征得托修方同意方可使用,配件价格按不超过当地 同类新件零售 价 50% 收费,并不准收取材料服务费。 29 、汽车二级维护前和作业过程中的诊断检测、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调试,以及汽车大修作

14、业过程中的人工检验、竣工检验和调试工时,除维修竣工出厂前送综合性能检测外,均已居维修分项工时定额中。未进行相关的诊断、检验,不得收取该项目的工时费。 30 、车辆总成修理时需采用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故障诊断的,其检测费用可由托修方承担,但维修企业应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 31 、车辆单项性能检测按本标准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分项收费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企业可根据具体车辆检测工作难易程度适当下浮收费。经省交通厅认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的车辆大修、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32 、事故车辆施救起步

15、费,拖吊车作业费等按本标准中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33 、汽车维护、小修及事故车辆维修的补漆收费,如小于1 按1 计算,大于1 不足2 按2 计算,以此类推。 34 、农用客、货车辆按同类车型工时定额结算。 七、其他规定: 1 、严禁托修方将车辆(含事故车)送到不符合维修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维修。承修方必须按浙江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定的维修类别、范围承修车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 、为确保维修质量,汽车大修、二级维护竣工后,按规定应上线检测的,必 须 上线 检测 。检 测不 合 格项 目重 新修 理以 后 再次检 测 的费 用由 承修 方 承担。维修车辆在质保期内,确因维修

16、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或赔偿。 3 、承修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虚报冒领、以旧充好、少修多收、质价不符、代开发票、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检测或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等,由交通、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4 、二级维护(含二级)以上或维修费用预计在2000 元以上的车辆维修,承、托修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并按合同实际发生的维修作业项目计费。 5 、车辆维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出具有效发票,其工时费、材料费、材料服务费、外加工费等,须开列清楚。并附工时清单、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托修方,一份存档。 6 、一、二类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汽车维修价格结算员,持证上岗,负责结算和单据归档工作,并接受和协助交通、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7 、承、托修方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产生纠纷,可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本标准由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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