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 2000 年 4 月4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二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批准2000 年 5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
2、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
3、括:(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
4、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