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清淤政策详单.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744254 上传时间:2020-01-0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清淤政策详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清淤政策详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清淤政策详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清淤政策详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清淤政策详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需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政策目录一、淤泥处置方面1、在浙江注册并从事淤泥处置的企业,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各年度所得税按应收的 90%征收。政策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8 年 1 月 1 日实行)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2、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及附录(财税 2009166 号)“公共污水处理 ”类别下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包括了专门从事城镇污水和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建议:将淤泥处置项目视同污泥处置项目相关政策,给予相关企业优惠。(由省税务、环保部门研究落实)2、单位和个人提供淤泥处置劳务而取得的淤泥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5 1128 号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

3、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处置业务 ”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 2005 1128 号文所指的垃圾范围。建议淤(污)泥处置列入垃圾处置范畴,享受相关政策。(由省税务、环保部门研究落实)3、淤(污)泥处置设备购置费的 10%可以在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8 年 1 月 1 日实行)第一百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

4、,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建议将淤(污)泥处置设备列入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享受相关政策(由省税务、环保部门研究落实)二、资源化利用方面1、利用江河湖淤泥烧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空心砌块、多孔砌块、混凝土砖、保温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73 号)( 1)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以下简称 目录 )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

5、即退 50%的政策。( 2) 目录 中砌块类 之(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 GB135452014 技术要求)和烧结多孔砌块(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江河湖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符合 GB135442011 技术要求)( 3)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 (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江河湖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为原料,加入成孔材料焙烧而成) 、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 、预制复合墙板(体) ,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由省税务、经信落实)2、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 、砌块、陶粒等产

6、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淤泥,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等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淤泥,产品增值税按 70%退税。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的劳务增值税按 70%退税。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 2015 78 号)附录对其他废渣定义: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污泥处理处置 ”,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建议淤泥列入污泥范畴,享受政策。(由省税务、经信落实)3、利用污(淤)泥进行发电的列入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

7、自投产之日起,15 年内享受一定标准的补贴电价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上网电价按照补偿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政策来源: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7 47 号)(二)加快制定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对 2006 年及以后获得政府批准或核准建设的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发电、沼气发电)自投产之日起, 15 年内享受一定标准的补贴电价。对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补偿成本加合

8、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建议将利用污(淤)进行发电列入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垃圾焚烧范畴中。(省物价局研究落实)三、土地利用方面1、清淤工程占用临时土地,面积少于 10 亩且占用期在 1年之内的,除耕地、基本农田外,在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以表格形式报国土部门备案,项目完成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10 亩及以上或堆放期超过 1 年的,在落实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后,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但应在 6 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政策来源: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规 201

9、61 号)规范水利水电工程临时用地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涉及的钻探勘探、施工便道等用地以及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 (取 )土场等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土地权利人相应的损失补偿。临时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用地单位必须依照 土地复垦条例 有关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抢险、救灾、防洪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 6 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议将清淤堆场作为水利工

10、程急需用地,简化手续。(省国土厅研究落实)2、鼓励推广淤泥集中一体化处置,引进企业化运作模式,国土部门应大力支持固化处置中心落地,以临时用地性质办理用地手续,并对中心建设和今后土地复垦进行指导监督。3、国土部门在开展各类土地整治工作时,要充分结合当地清淤工作,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清淤土方,并在整治方案中明确清淤土方具体数量、来源。对于使用清淤土方的项目,除无偿使用清淤土方外,还将享受淤泥消纳补助政策。(由各地治水办会同国土部门研究落实) 。4、清污(淤)及污(淤)泥的处置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的优惠政策范围内。政策来源: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

11、有关规划布局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项目;对公益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发改委研究落实)四、设备补助方面 1、将挖泥船、清淤机、清淤泵等河湖清淤机械纳入浙江省 2015-2017 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享受农机补助政策。(由省农业厅研究落实)五、科技推广方面1、淤泥资源化利用的成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市政、交通、园林等部门在市政道路、交通路基、园林绿化等方面优先采用。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进行促进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省财政研究落实)2、加强对污(淤)泥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对相关的科研、示范和推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将环保清污(淤)及污(淤)泥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优先列入省级年度推广目录,对选用目录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工程和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鼓励地方积极选用。政策来源: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导向目录。(省科技、水利、环保、建设、交通、农业等研究落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