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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742782 上传时间:2020-01-0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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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饶县中医院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环境、公众安全,根据相关规定制度本制度。一、放射诊疗场所(一)放射诊疗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电离放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二)放射诊疗场所的设置,必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评审及辐射安全许可证。(三)放射诊疗场所的使用,必须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及放射诊疗许可证。(四)放射诊疗场所必须接受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测,必须接受

2、每年不少于三次的内部安全检测。(五)射线装置必须接受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主管部门的安全校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维护性保养。(六)放射诊疗场所和环境必须安装连锁工作指示灯,确保非工作时无射线输出。(七)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二、放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放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二)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及相关大型设备上岗证。(三)放射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四)放射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剂量计。(五)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

3、闭,确认准确无误后方能操作。(六)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不少于二年一次的,主管部门主办的健康查体、并建有健康档案,对主要指标超过标准的,实行追踪管理。(七)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不少于二年一次的,主管部门主办的放射安全知识培训,必须参加不少于一年一次的,医院主办的放射安全知识培训。(八)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及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建有个人剂量计档案,对超过剂量标准的人员实行追踪管理。三、患者防护措施(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二)放射诊断、治疗医师必须根据患者诊断、治疗部位的不同,选取不同的防护方案,并制定最佳的防护计划,对受检

4、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照射损害。(三)应当尽量以胸部 X 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四)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五)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 X 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六)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 X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七)良性疾病尽量不采用放射治疗。严格控制对放射治疗敏感的良性疾病的体外放疗。(八)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 X 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九)在保证肿瘤得到足够精确的致死剂量,使其得以有效抑制或消除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按病变情况,采用适当技术措施,保护射野内外的正常组织和器官,使受照剂量尽可能小,以获取尽可能大的治疗增益。(十)放射治疗医师必须定期对治疗中患者进行检查和分析,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调整治疗计划。密切注意体外放疗中出现的放射反应和可能出现的放射损伤,采取必要的医疗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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