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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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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1/3,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作:李东彦,TEI:13838123437 QQ:386596886,2020/1/3,2,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一届第三十二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2020/1/3,3,立法必要性,1、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4、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

2、要。,2020/1/3,4,立法的宗旨,1、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3、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4、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2020/1/3,5,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确立的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2、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4、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2020/1/3,6,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 3、安全投入; 4、从业人员安全资质; 5、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6、建设工程“三同时”; 7、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8、安全技术装备管理; 9、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10、社会工伤保险等。,2020/1/3,7,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4、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020/1/3,8,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2、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 3、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2020/1/3,9,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2、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4、事故

5、责任的追究; 5、事故信息发布等 。,2020/1/3,10,第一章 总 则,2020/1/3,11,立法的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5、维护社会稳定。,2020/1/3,12,适用范围,1、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2、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20/1/3,13,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20/1/3,14,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体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

6、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2020/1/3,15,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即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成员:1、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2、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2020/1/3,16,工会的职责,1、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020/1/3,17,政府的职责,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安

7、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5、表彰和奖励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2020/1/3,18,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2020/

8、1/3,19,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020/1/3,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 3、高危行业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4、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5、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建

9、立健全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7、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8、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 9、其他,如尾矿库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等。,2020/1/3,2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的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2020/1/3,22,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

10、产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2020/1/3,23,安全生产

11、管理机构以及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按

12、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2020/1/3,24,从业人员 的权利,1、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 2、建议权;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 5、紧急避险权,2020/1/3,2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规定,危化范围: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危险废弃物等 1、登记注册; 2、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2020/1/3,26,关于安全距离的规定,生产区域

13、、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办公、人员聚集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输油和燃气管道 高压输电线路,2020/1/3,27,重大危险源: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 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的必须经尾矿库业主单

14、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及尾矿库建设审批部门批准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2020/1/3,28,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2020/1/3,29,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及公众聚集建筑物 的区域,(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五)输油和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 (六)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2020/1/3,30,三同时,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020/1/3,31,安全设施三同时责任,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

15、工单位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应当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020/1/3,32,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 存在重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项目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2020/1/3,33,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单位,(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大型公共垃圾堆场的管理单位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多的单位; (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2020/1/3,3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16、、维修、改造,全过程应当符合标准, 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经安全论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0/1/3,35,从业人员的义务,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 积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2020/1/3,36,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2020/1/3,37,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20/1/3,38,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

17、费,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组织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 (七)组织查处未经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020/1/3,39,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负责安全

18、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20/1/3,40,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二),(五)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 (八)组织、指导、

19、协调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020/1/3,41,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1/3,42,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0、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020/1/3,43,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020/1/3,44,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

21、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2020/1/3,45,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报其它有关部门备案,2020/1/3,4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应急救援预案方面的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 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2020/1/3,47,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制定本单位的

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报有关部门备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险,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模较小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2020/1/3,48,事故调查的要求,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整改措施 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2020/1/3,49,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从业人员的赔偿,工伤保险补偿 死亡赔偿金:1.赔偿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2.支付对象是伤亡者的直系亲属3.性质为一次性4.赔偿金的

23、标准: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2020/1/3,50,第六章 法律责任,2020/1/3,51,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

24、020/1/3,5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二十九条、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020/1/3,53,(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2020/1/3,54,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2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2020/1/3,55,第三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

26、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2020/1/3,56,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一)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二)对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

27、营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五)未按照规定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七)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八)未依法按照规定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0/1/3,57,第七章 附则,2020/1/3,58,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2020/1/3,59,谢谢! 欢迎指导!,编制:李东彦 联系电话:13838123437 QQ:38659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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