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1、 风险及其特征?含义:风险是指一种导致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不确定性。特征:根据风险的内在本质和外在表现型态,可概括为:(1)客观性:风险不可被消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可以预防和降低。(2)损失性:损失性是指风险一旦发生,通常会给人们带来损失,这种损失是价值的减少,可以用货币来衡量。(3)不确定性:不能确风险是否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形式发生;损失大小,损失的承担者(4)可测定性:可测定性是指通过特殊的方法,可以找出规律来预防风险。(5)普遍性:普遍性是指风险无处不在。(6)发展性: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7)可变性:风险
2、的性质和数量在特定条件下发生变化,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2、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及其程序、方法?含义:人们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损害程度的衡量、风险处置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手段。程序:(1)识别风险: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2)风险衡量:包括损失频率的测定、损失额度的测定;(3)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方法即风险管理技术,亦称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是针对纯粹风险的,包括控制法和财务法两种。方法:(1)控制法:是一种防止风险发生或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或者风险一旦发生使损失减至最低的手段。它包含了两种方式:一是避免,避免
3、是尽量不去做可能使风险发生的事情。二是排除,排除是用一种积极预防的手段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或降低风险发生的损失。包括了风险的预防、风险的分散、风险的结合和风险的限制。(2)财务法: 指通过事先筹措资金的方式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这包含了两种方式:一是自留风险,自留风险是由风险的承担者自己承担风险。二是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是将没办法回避也不可能排出的风险尽可能地通过经济手段转移给他人。包括了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3、 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含义:可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愿意接受的风险。构成条件:(1)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 、包含两方面: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偶然的;二是
4、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是不确定的。(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共同海损除外) 。包含: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的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3)风险不是投机的。(4)风险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损失的可能性。(6)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7)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规定意义:规定可保风险,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限额第二章 保险的起源和发展1、现代保险的起源?产生基本条件:风险的可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剩余产品只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商品的不断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发展:(1)
5、我国古代已经有保险思想,例如春秋时期的一耕三余、汉代的平仓制;(2) 外国古代也由保险思想,例如汉谟拉法典;(3) 海上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的发展是现代各类保险发展的基础,航海惯例是现代保险的一个萌芽,我们分三点看:共同海损(一直沿用到现在)是海保险的萌芽;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锥形;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4) 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1996 年的伦敦大火火灾保险产生财产保险)(5) 人寿保险的起源和发展;(起源于古埃及的殡葬制;起源于海上贩卖奴隶;起源于中世纪的“行会制度” ;机器广泛使用的工业化大革命的发展)(6) 责任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法国首创)(7) 保证保险(
6、债务人自己去投保) 、信用保险(债权人去投保)的起源和发展。2、衡量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衡量一国保险的发展水平不是保费总量指针,而是保险密度(人均保费)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以及 责任保险发达与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 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为什么主要针对投保人?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针对投保人:1、保险公司对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的了解主要依赖于投保人的陈述,投保人诚信很关键2、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取决于偶然风险的发生
7、,则投保人的诚信很重要3、保险人通常不了解合同成立后标的风险增加的情况,这些需投保人告知4、从监管和约束因素,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相对容易,对个人的监管比较难2、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的问题?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者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过去或者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证默示保证:指虽然在保险合同中没有以文字或者书面的形式明确记载,但习惯上或者社会公认的角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以往法庭
8、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得最多,尤其是适航性。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3、弃权与禁止反言及其主要作用?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 (通常是保险人)禁止反言: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主张的某项权利后,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主要作用:用于约束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其行为及代理人行为负责,有利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最大诚信原则更好地落实到合同之中。4、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及其后果?行为分为两类:(1)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非专业,对保险认识有限)第一、未告知(由
9、于疏忽或者过失,或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第二、误告(告知不准确、告知不全面)(2)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第一、隐瞒(明知道事件会影响到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但故意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全) ;第二、欺诈(捏着事实、欺骗隐瞒,来骗取赔偿) 后果:过失:合同无效,保费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意:合同无效,保费不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5、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各种利害关系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构成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确定的或可实现
10、的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意义: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防止道德危险发生 3、区别保险和赌博的标准6、近因、近因原则的及其判断与运用?近因: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判断:最初事件是损失近因,若在保险范围内,则保险人承担赔偿(顺序法、倒推法)近因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的运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其中,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三种:一、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1、 多种原因发生不分先后,且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则原则上都是近因。(1)多种原因都
11、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2)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 若损失由多个原因造成,其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有范围外的,则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二、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的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多个原因之间存在不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初的原因就是近因,赔偿方法可分为四种: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连续发生的原因都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3、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4、连
12、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所导致的损失。1、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但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则原则上都是近因。(1)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2)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损失,其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有范围外的,则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7、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保险人有权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形式:货币赔偿、标的修复或置换实物保险赔偿的方式有两种:总的来说,就是按少的
13、赔一、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1)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2)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二、比例赔偿金额: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当时损失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若想得到足额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标的遭受损失时财产的市价(定值和重置价值保险例外)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若三者同时发
14、生,则以最低的为限8、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及其计算?绝对免赔:1、当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件造成损失,在损失尚未达到合同中规定地起赔额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2、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在绝对免赔条件下,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相对免赔:1、当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件造成损失,在损失尚未达到合同中规定地起赔额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2、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在相对免赔条件下,保险人将不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注意:这两种免赔方式中,绝对免赔额用得较多。原因在于:相对免赔额有鼓励被保险人扩大损失的倾向,这种倾向与保险精神是相违背的。9、复保险
15、和复合保险的区别?复合保险: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区别:保险金额之和未超过保险价值,属于复合保险;超过保险价值,属于重复保险。10、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哪些?1、顺序责任:按各个保险人出单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后出单的保险人赔偿前者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部分2、比例责任: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我国)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
16、的赔偿金额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3、限额责任: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有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个保险人承保的赔偿限额总和)11、代位、代位的类型?代位的构成条件?适用范围?代位:在保险中,由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获得向第三方的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类型:一是权利代位,二是物上代位,两者的成立条件不一样。权利代位: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的追偿权构成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17、、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存在着有责任的第三方;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义务后,才有权得代位追偿。物上代位: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基础条件是全损或推定全损适用范围:12、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代位求偿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权。适用范围:原则上不适用于人身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一部分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不适用特例:不得对保险人中的家
18、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受伤由保险公司和定三方赔,这些是无法定价的) ,仅个别案例才适用,如健康保险(赔医疗费用) 。13、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比较?实际全损: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完全丧失,物质形态不复存在 推定全损:(1)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2)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要超过保险价值(3)失踪时间满六个月以上14、委付以及成立条件?委付: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成立条件:(1)委付必
19、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委付通知) ; (2)委付应是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才生效。第四章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及有效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成立是只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成立条件: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有效条件:1、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的意思明确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交付保费后,保险人依照约定生效时间开始执行保险合同。 (待定)2、保险合同与一般合
20、同的共同特点?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有哪些?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一般特征: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符合自愿原则第三、遵守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险是对价有偿)第四、是签订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行为,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自身特征 1、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只要签订合同,就能得到保障。对个别合同而言:相对的,偶然的;对整体合同而言:绝对的,必然的。2、有偿性合同: 得到赔偿的前提是交保费3、双务性合同: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即另一方的权利
21、。4、附和性合同:投保人不专业,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化条款方式载明于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取舍,一般不能改变。5、射幸性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履行结果是无法预料的。6、要式性合同: 要式性包括形式、格式、款式 7、最大诚信合同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财保)索赔权;了解合同内容义务:1、按约定的时间和方法交纳保费;2、告知标的风险状况4、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英美法系的“利益原则”:以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就有保险利益。大陆法系的“同意原则”:无
22、论有无利害关系,投保人只要取被保险人的同意就有保险利益。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道德风险发生概率较小一些国家的“利益和同意原则”:有利害关系有保险利益;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保险利益。5、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资格?受益权的相关问题?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条件下,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资格:法律对受益人没有加以任何的限制,原则上任何人都能成受益人(生存)指定: 如果受益人是由指定方式产生的: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第二种产生依照继
23、承法顺序前三位法定产生变更: 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无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是要通知保险人。受益权:1、来源于他人或法律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受益权不能由受益人自行决定转移给他人,即使受益人死亡,受益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由受益人继承人继承。2、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而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3、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4、受益人可以自动放弃受益权的,但并不等于受益权被消灭,仍然归被保险人。5、如
24、果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那么受益人依法将丧失受益权。6、受益人享受保险金以其生存为限。6、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的区别?为什么?(待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向客户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如因为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对保险客户造成损失,由被代理保险公司向客户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25、7、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1) 事项声明:保险合同的第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对保险标的的基本状况以及当事人的基本状况作陈述,最主要用于识别。(2) 保险协议:保险协议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份,概括了保险人的承诺(即责任范围) 。保险协议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指定责任范围(常用) ;二是一切险责任,除外责任以外的都是责任范围内的。(3)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4) 条件事项: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5) 其它各项条款:怎样处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及第三者的关系及处理争议纠纷8、暂保单及其特点?暂保单:在签发正式合同之前,由保险人(代理人)签发给投保人证明已承保的书面证明。特点:
26、1、暂保单上只载明了合同的主要内容,而非全部内容;2、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3、暂保单的时间短、有效期限短,在中国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是 30 天;4、正式合同一旦开出,暂保单自动失效。5、应用于非人寿保险(人保有后悔期)9、定值保险及其运用?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一个保险金额,若发生保险时间标的受损,则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优点:一 由于事先确定了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不用再现场定损;二 由于理赔简便,减少了保险纠纷发生的可能性。缺点:一 对标的事先确定估价比较困难;二 若无专业估计人员,容易被被保险人利用这种情况,实施保险诈骗。实践中(1)不适用
27、与大多数财保,因为容易出现多赔的状况;(2)适用于标的难以定价或者定价后价格浮动很大: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3)定损麻烦:海洋货物运输险。10、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其赔偿?足额保险: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完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不足额保险:保险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完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其不足的部分不承担责任;部分损失: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赔偿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即视为足额。按实际价值赔偿,即足额赔偿11、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添加)内容变更:在主体
28、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事项;内容变更即条款变更;权利义务变更,以条款形式表现;变更内容要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批准,并发批单。12、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中止:保险合同生效以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得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去,经法定程序可恢复。 (合同仍然存在)复效: 是指被中止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重新恢复其法律效力。条件:第一、要申请;第二、要当事人协商;第三、要经过一定的宽限期;第四、要投保人补交保费;第五、要在合同允许复效有效期内申请复效。1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一、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二、意图解释原则:指在无法用文字解释方式
29、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四、批单优于正文,后加的批单优于先加的批单,手写的批单优于打印批单的解释原则五、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者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14、保险纠纷及其解决办法?(一)协商和解: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批次做出一些让步,在互相接受认可的基础上, 达成和谐一致1、自行和解:保险双方当事人自行
30、进行磋商,没有第三方的介入。2、调节: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达成和解。分类:一般调节:专业人士充当调解人;司法调节:法院充当调解人(通常有约束力)优点:(1)自愿行为、气氛友好、不影响以后的合作;(2)成本低(3)省时,可及时解决纠纷。(二)仲裁: 指当协商和解无法解决纠纷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按仲裁协议自愿将保险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第三方进行裁决特点:由仲裁员;提出仲裁的同时不能提出诉讼;仲裁的结果是终局性,可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优点:自愿行为;仲裁员由专家组成,有利于解决纠纷,效率较高;气氛较好,不太影响双方未来的合作包括 1、国内仲裁:保险人与国内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仲裁2、涉外
31、仲裁:保险人与国外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仲裁(三)诉讼:指仲裁中无法解决问题时,由司法机关和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人的参与配合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全部活动。1、类型:保险诉讼以民事诉讼为主、刑事、行政2、特点:一方起诉,另一方需应诉;气氛不好,影响合作;诉讼结果强制性,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最严厉的方式3、程序:起诉 审判 执行第五章 保险分类1、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待定)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发生。(1)一般情况转让须得保险人同意 (2)货物运输保险随着标的物的转移而自动转移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经过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但在
32、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2、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人身保险: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的需要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和投保人对标的的可保利益确定。(二)保险期限人身保险:大都长期性保单;财产保险:期限短,大都 1 年(一般自动续保,3-5 年)(三)补偿的性质人身保险:给付性质;财产保险:补偿类性质(四)风险的性质不同人身保险:(1)风险事故的发生较为规则;(2)风险事故比较稳定;(3)每个保险单位价值悬殊不大;(4)采用再保险的管理方式比较少人身保险:(1)风险事故的发生
33、不规则,基本无规律或者规律不明显;(2)风险事故稳定性差;(3)每个保险单位价值悬殊大;(4)采用再保险的管理方式比较普遍;(5)现金储备比较多第六章 财产保险 1、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特点、附加险及其赔偿?含义: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以其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内容:保险责任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的坠落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水、停电、停气以及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主要类型:(1)普通家庭财保险(通用型):保险期限 1 年,保险费率用千分率(2)家庭财产两全保(我国特有):与普通家
34、庭财产保险相比,其期限长,不仅具有保险的功能,亦兼具有到期还本的功能。(3)专项家庭财产保险:针对家庭特有财产(如各种家用电器)(4)附加盗窃险 在保单载明的,地址室内的财产保险公司赔;必须外来的、有明显盗窃痕迹;除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不赔。特点:(1)投保人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2)业务分散(3)额小量大(4)风险结构以火灾或盗窃风险为主(5)用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进行赔偿赔偿:保险金额自行申报、分项列明;采用第一损失赔偿2、机动车保险的特殊条款?(1)无赔款优待折扣 机动车保险在同一家公司续保时,若被保险车辆在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任何保险事故,在续保时
35、保险公司予以一定折扣优惠。 (条件:1、前一保险年度,任何险种都未发生任何保险赔偿 2、必须在原公司续保 3、标的的所有权未转移)(2)被保险人自负责任:自负和免赔的实际效果是相同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在我国实行绝对免赔:如果投保人对事故有绝对责任,免赔率为 20,主要责任15,同等责任 10,次要责任 5;鼓励安全驾驶(3)碰撞互不追偿协议:两个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双方互不追偿,只向自己保险公司追求赔偿(4)第三者赔偿平分险:两个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件共同造成第三者损害,两方都要向第三者赔偿,为简化赔偿手续及让第三方尽快得到赔偿,将赔款平分进行赔偿,且事前在合同中约定。第
36、七章 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及其特点?含义:以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民事损失赔偿责任为标的特点:1、是具有损失补偿性的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都适用;2、承保的标的是非实体性的,即虚拟标的;3、具有双重性:表面上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实际上是为第三方的利益;4、承保方式多样化,包括独立承保、附加承保、组合承保;5、赔偿处理比一般保险更复杂(涉及到三方和更多的法律)2、过失的构成条件?过失的类型?过失:指行为人对某一事件的关注未达到一个有理智的人和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予以的关注程度构成条件:1、有使他人免受损害的法律责任存在;2、过失方没有履行这一责任;3、过失方的过失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即损
37、害的事实) ;4、过失方未履行责任和损失方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种类:1、推定过失:如果过失方没办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推定其有过失,承担责任(需要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但事实十分清楚时,不用举证) 。适用于:(1)受害方的伤害是由会造成伤害的物品引起的;(2)这种伤害如果不是过失方的过失是不会发生的;(3)引起伤害的物品是由过失方控制的。例如:空难、医疗索赔事件、劣质热水器、受伤害但没有目击者等等。2、转嫁过失:指行为人由于疏忽过失导致他人受伤害,自己不承担责任,由他人承担责任。例如:父母和子女、雇员和雇主、房东与房客之间、雇佣驾驶员和车主。3、除外责任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待定
38、)含义: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容:除外责任的内容有四点,包括: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1、除外地点是指在该地点发生的损失不赔。例如家庭保险的范围就是家庭里,超出不赔(后楼梯、天台等都不算家庭中) 。2、除外风险是指某些风险导致的损失不赔。3、除外财产是指某些财产的损失不赔。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不保账册、有价证券、现金、金银首饰、古董字画(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作为定值保险) 、艺术品。4、除外损失是指某些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例如折旧损失;停车场中汽车被盗,若未收费则不赔,若以收费要么不赔、要么向停车场追偿。意义:总的来说,因为保险公司是作为一个企业,不能把全部责
39、任都承担起来,这样大风险太大;限定责任范围,是由其企业性决定的。这有三点原因:第一,为避免巨灾;第二,限制非偶然事故的赔偿;第三,避免逆选择。4、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及其法律原则的规定?(待定)含义:指以产品制造、销售、维修方由于产品生产、销售或维修给消费者带来伤害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 。法律原则规定:1、合同关系原则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对受害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有合同,若有承担,没有则不承担。2、疏忽原则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因为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适当注意指责” )而造成他人损失,要负责任。3、保证原则如果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
40、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说明书上的) 、默示保证使消费者受到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严格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不用去举证,指要有损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索赔;不必证明生产当事人的过失5、雇主责任保险及其赔偿?含义:雇主对雇员从事本职工作时在工作场所内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1、首先要确定致害人和被害人的雇佣关系2、赔偿限额:通常以雇员的若干月的工资收入为依据标准(一般 36 到 60 个月不等,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3、赔偿分为伤残和死亡(一般伤残比死亡赔偿更多,按伤残登记表认定的等级算:伤残等级表 x 若干个月的
41、工资)第八章 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及其主要种类?人寿保险的主要种类及其特点含义:人身保险是以人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种类: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1、人寿保险:以生命为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种类:传统型人寿保险与新型人寿保险种类:死亡保险(定期死亡和终身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特点:(1)定期死亡保险:期限短、保费低、保障程度比较高、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生存将无任何保障;不具备储蓄性质(2)终身死亡保险:保费较高、期限较长、采用均衡保费、无明确的保险截止日期、采用
42、生命表为 100 岁作为生命极限值;具有储蓄性质(3)生存保险: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两全保险:责任最全面;保费最高;带有储蓄性质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受到意外尚好的伤残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3、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患病、生育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死亡作为给付条件2、人寿保险的费率特点?均衡保费:为了解决费率与缴费能力之间的矛盾,每年收取相同的保费特点: 计算基础是各年龄的死亡率。死亡率是逐年变化的,且变化幅度在不同年龄段不同,特别是到年老以后,死亡率上升更大。在一般原理下,它的保费是逐年递增。相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它具有均衡保费的特点,用年轻时多缴部分弥补年老时少缴的部分,将死亡风险造成的损失均匀的分摊于整个保险期间 【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填空、判断、单选、计算、简答、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