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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师行业培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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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吉林省律师行业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4月10日经吉林省律师协会八届六次会长办公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吉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为规范本省律师行业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行业培训应注重提高律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能力培养,坚持行业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第三条:凡在我省注册的执业律师均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律师行业培训活动。第二章 培训形式、内容第四条:律师行业培训分为律师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和律师常规业务培训。两种培训

2、形式分别进行,相互结合。第五条:律师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参加由本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通的律师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并完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40学时。第六条:律师常规业务培训是指本会根据执业律师的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而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并以律师实名参加且完成培训内容。第七条:律师常规业务培训包括集中培训和全省各市(州)巡回培训。集中培训主要采取聘请知名法学专家、著名学者等通过高端培训、专题讲座,举办论坛、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巡回培训主要采取组织省内讲师团赴全省各市(州)集中辖区律师培训形式进行。第八条:律师常规业务培训内容:(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二)律师实务和执业技能;(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四)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规章、行业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第三章 培训时间第九条:律师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终结后的下一个月开始,至第二年三月十五日结束,届时网络系统终端自动关闭。网络培训系统开通后,新申请执业的律师需向本会申请办理开通网络培训,但网络培训结束时间不变。当年十一月份以后新申请执业的律师可不参加网络培训学习。第十条:律师常规业务培训时间为整个年度,以本会组织的所有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为准。第四章 培训讲师团第十一条:为服务律师,方便律师学习。本会成立律师行业培训讲师团,每年为全省律师进行巡回培训。巡回培训以地区为

4、单位集中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律师行业培训讲师团以本会现有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主,并吸纳部分专业素质高、授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根据需要本会会长、副会长也可亲自授课。第十三条:律师行业培训讲师团成员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其业务领域特点或执业律师需求确定授课内容,制作培训教案,并报本会备案。本会将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各讲师团成员进行的预讲,最终确定授课人选,或根据需要指定授课人选。第十四条:巡回培训师资费用由本会负责,赴各地区巡回培训的场租费用由各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第五章 培训工作管理第十五条:律师行业培训工作由本会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各市(州)律师协会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十六条:本会负责

5、制定全省律师行业培训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等;组织编撰律师行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等,总结本年度培训工作情况。第十七条:各市(州)律师协会负责辖区律师的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及实施。组织辖区律师参加本会所实施的所有业务培训活动,并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律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律师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第十八条:各律师事务所要指派专人负责律师的业务培训工作,督促律师参加本会及市(州)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结合本所情况组织开展日常培训学习。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提供必要支持。第十九条:各市(州)律师协会负责辖区内的执业律师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本会给每个地区的律师协会负责人配备单独教学监督管理账

6、号,以便于对本辖区律师在线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辖区律师能够按时、独立完成网络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第二十条:在常规业务培训工作中,各市(州)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落实参加培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并采取实名考勤、考核、备案制度,做为律师完成培训任务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本会在网络培训系统关闭后十日内,将没有完成两种培训任务的律师名单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同时抄送各市(州)律师协会,并在吉林律师网上公布。第六章 培训完成标准第二十二条:律师行业培训完成标准为执业律师同时完成当年本会所规定和组织的律师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和律师常规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以下情形属于未完成培训标准:(一)在规定的

7、时间内,没有完成律师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40学时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地区巡回培训的;(三)没有按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中培训的;(四)在集中培训中,各市(州)律师协会确定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参加培训,该律师事务所不按要求选派律师参加培训的,视为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履行培训义务,确认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培训不合格。第七章 培训考核制度第二十四条:律师行业培训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对于没有按要求完成行业培训计划的律师,暂缓年度考核3个月;对于没有同时完成律师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和常规业务培训的律师,暂缓年度考核6个月;第二十五条:已组织完成巡回培训的地区,如发生新申请的执业律师,其巡回培训不列入本年度考核;已在一个地区参加完巡回培训的,如转入其他未进行巡回培训地区执业的,以先前完成的巡回培训为考核标准。第二十六条:没有正当理由(确因开庭等,经本会及市(州)律师协会共同确认的除外)未参加本会组织的律师常规业务培训及培训不合格的律师将于年底前集中到长春进行补训,并收取培训费用。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本会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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