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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管理的新思路 2001年.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070049 上传时间:2018-06-09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2.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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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管理的新思路在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许多企业都沈淀了大量的应收账款、坏账、呆账一直是企业管理层头痛的问题,应收账款保理的运用,可以爲企业融通资金、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减少企业的风险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供新思路。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由於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爲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业务,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据统计,2001 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经达到了 7200 亿欧元,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该项业务发展尤爲迅猛。虽然保理业务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但也由 1996 年的 1200 万美元上升到 12 亿美

2、元。一、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在现实运作之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保理可以分爲如下几种:(一)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如果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爲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供应商融通资金後,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资金,即无论出自何种原因如买方破産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末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市融通资金後,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我

3、国许多商业银行在选择保理业务时特别谨慎,大都选择无追索权保理,因而不用核定应收账款的信用额度和提供环账担保。(二)明保理和暗保理按供应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爲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是指债权一经转让,供应商立即将保理商叁入保理的情况通知给买方,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暗保理则是供应商爲了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叁入保理的情况通知买方,货款到期时仍由供应商出面催款,收回之後再偿还保理商的预付融资款。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爲明保理。(三)折扣保理

4、和到期保理折扣保理又称爲融资保理,即保理商能够爲供应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在折扣保理形式中,只要供应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并且应收账款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被核准,保理商应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 80%的现款,馀额待收妥後结清。到期保理则是保理商在赊销业务发生时不需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赊销款到期时才进行支付。比如一些小商人,他们越来越需要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坏账担保的服务,采用到期保理这种形式,届时(买方约定付款期或预期付款期)不管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二、保理业务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的作用保理业务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於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对於销售企业来说

5、,它能使企业免除应收账款管理的麻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一)获取融资上的好处企业可以通过自由资金和银行贷款来保证资金顺利的运转,但是对於那些规模小,销售业务少的公司来说,向银行贷款将会受到很大限制,而自身的原始积累又不能支撑企业的高速发展,通过保理业务进行融资可能是企业最爲明智的选择。保理商可以通过管理企业应收账款,预先付给企业资金,支援企业的发展。(二)完善销售渠道推行保理业务是市场分工思想的运用。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把应收账款让与专门的保理商进行管理,可以使企业从应收账款的管理之中解脱出来,但是企业并没有完全脱离销售商,而是利用保理商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资讯,建立企业的销售客户体系,

6、完善企业的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的销售能力。(三)提高收款能力和收款的及时性由专业的保理公司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管理,企业可以减少对应收账款管理上的负担;同时,保理公司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会详细地对销售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建立一套有效的收款政策,保证账款及时收回。(四)避免坏账损失应收账款的业务由专门的保理公司去做,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降低坏账的可能性,有效地控制风险,加速资金的周转。三、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的程式(一)选择保理的种类对於销售商来说,首先,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筹资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选择不同的保理业务将应收账款让与他人管理。无追索权的保理适合销售企业对买方的

7、信誉不是很了解,或者是面对信誉较差的客户,但是,保理商也会就保理业务的风险来收取保理费用,所以,企业应充分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原则;相反,有追索权保理对销售企业来说风险转移的力度不明显,但是,成本相对较低。折扣保理比较适合於资金不是很宽馀,资金周转速度快的企业,可以使企业提前获得资金,以投入新一轮的生産。这种保理与应收账款的贴现相似,惟一不同的是应收账款的贴现到期不能收回全部账款,销售企业必须承担应有的风险,而保理则可以把风险转移给保理商,分散企业的风险。但是,这种保理所付出的代价也比较高,需企业权衡风险和收益。对应的到期保理只承担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不提前融资。在选择这两种保理业务时,主要考

8、虑企业的筹资能力。其次,选择保理商也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一般来说,大型的或老牌的保理商能够提供很好的服务,除了提供保理业务以外,也可以爲企业信用管理提供谘询服务。(二)签订合适的保理合同方式首先,应该明确保理合同的内容。爲了保证保理业务能够在客户拒付时收回账款,销售企业和保理商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一般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到期日方式,二是收款日方式。到期日方式有保理商与卖方约定自发票日、自债权让与日或自发票提交保理商日等,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价款。收款日方式即在买方债务人向保理商支付货款後,保理商再向卖方支付债权价款;或自应收账款到期日一定期限後,买方未付款时,保理商担保付款等

9、。其次,爲保理合同提供公证业务,能够更好地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公证人可以爲银行与买卖双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法律谘询,规范保理业务市场。公证人作爲法律专业人士,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爲保理商和买卖驭方规范保理合同,提出完善合同条款的建议。同时,公证也可以加强保理合同的效力,保障合同的有效性,从而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再次,签定合同,转让应收账款的债权。此时,销售企业可以比较放心地把应收账款让与保理商管理,减少销售人员的後顾之忧,从而使销售人员能够集中精力做好销售和服务工作,开拓市场。保理业务在我国还是一门新兴的行业,对於销售企业来说,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保理业务进行应收账款委托管理;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保

10、理业务的各项法规,在保护自己的基础之上,保证企业有充裕的资金,减少企业的风险。你对“应收账款保理”了解吗?国内电信设备生产厂家的销售合同平均收款期一般在 1214 个月,但其采购账期一般不会超过 3 个月。这样,就会出现 911 个月的流动资金缺口,并形成很大的资金压力。但如果电信设备厂家合理利用应收账款保理,提前将剩余 8090的货款收回,将会大大改善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减轻短期资金压力。应收账款保理是在西方国家普遍应用的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国内保理业务的出现也就是最近两三年的事情。笔者尝试根据自己在保理业务中的操作经验对该业务进行探讨,以利于其推广和发展。顾名思义,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

11、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理论上讲,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非买断型)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国内市场应用范围分析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国内银行一般只接受有追索权的明保理。道理很简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首先必须保证风险的最小化。无追索权的买断式保理,意味着所有销售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和风险的完全转移。在国内企业商业信誉较低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为了区区百分之几的收益而冒到期不能收回货款而损失贷款本金的风险。另外,即使是有追索权的保理,银行一般也要求必须签订银行、销售

12、商和采购商之间的三方合同。因为银行不仅要考核申请保理业务的销售商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更重要的是要看采购商的履约付款能力。同时,在签订三方合同的过程中,银行可以亲自走访采购商从而获得更多的信息,可以进一步确认销售合同的真实性,降低贷款的风险。至于到期保理,笔者认为它失去了融通资金的作用。企业一般不会采用。而银行也不希望为明显到期不能顺利回收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一般都会很明确地告诉企业,银行只接受有追索权的明保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1.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一般来说,保理业务的成本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银行只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而且如果企业使用得当,可

13、以循环使用银行对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客户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例如,国内的电信设备生产厂家,由于电信运营商强大的市场地位和电信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其销售合同的平均收款期一般在 1214 个月,(账期一般是 1441,即签约预付 10,货到付 40,验收付 40,尾款一年后支付),但其采购账期一般不会超过 3 个月。这样,就至少存在 911 个月的流动资金缺口,会对电信设备厂家形成很大的资金压力。但如果电信设备厂家合理利用应收账款保理,提前将剩余 8090货款收回,将会大大改善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减轻短期资金

14、压力,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2.增强销售能力。由于销售商有进行保理业务的能力,会对采购商的付款期限作出较大让步,从而大大增加了销售合同成功签订的可能性,拓宽了企业的销售渠道。3.改善财务报表。在无追索权的买断式保理方式下,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改善财务报表的资产管理比率指标。保理业务的作用主要有以上三点。但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它的融资功能,其他两点在实务中,作用并不是很明显。因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利用未到期应收账款这种流动资产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短期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保理业务可以规避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笔者认为

15、这在实务中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坏账风险的规避只有在无追索权的买断式保理情况下才存在,前述保理的应用范围已经提到,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没有买断式保理。所以,企业如果希望通过保理来把坏账风险转嫁给银行,将会偏离保理业务本身在中国市场上的特殊规律,往往失望大于希望。而如果企业能够正视保理在国内市场上的特点,着重发挥保理业务在资金融通上的优势,就可以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促进企业保持合理、健康的经营现金流。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首先,企业应明确自己对保理业务的需求。是对销售合同的收款没有信心想要转移坏账风险呢,还是想通过保理业务将本来肯定能收回但期限较长的账款提前收回呢?其次,应该与熟悉自己企业背景情况和业务能

16、力的银行进行沟通,阐明申请保理的理由和内在需求。第三,按照银行的要求积极准备需要提供的各种材料。第四,与银行进行反复沟通,帮助银行信贷人员完善贷审报告,顺利通过银行的支行、分行甚至总行的层层审批。第五,签订银行、销售商和采购商之间的三方保理合同,寻求采购客户对自己保理行动的理解和支持。银行对企业的要求由于银行一般会将保理业务视为短期贷款业务,所以要求企业提供的材料与流动资金贷款没有太大的区别。而且,为了进一步降低自己的风险,银行一般会要求销售商就保理业务提供信用担保,如果企业可以提供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或质押,那么保理业务最终被批准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操作速度也会提高很多。 国际保理业务( IN

17、TERNATIONAL FACTORING)又 称 国 际 保 付 代 理 , 承 购 出 口 应 收 账 款 业 务 等 ,它 是 商 业 银 行 或 附 属 机 构 通 过 收 购 消 费 品 出 口 债 券 而 向 出 口 商 提 供 的 一 项 综 合 性 金 融 业务 , 其 核 心 内 容 是 以 收 购 出 口 债 券 的 方 式 向 出 口 商 提 供 出 口 融 资 和 风 险 担 保 , 其 特 色 在于 , 将 一 揽 子 服 务 综 合 起 来 由 一 个 窗 口 提 供 , 并 可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提 供 灵 活 的 服 务 项 目 组合 。国内保理业务目录简

18、介 其他详细信息 简介 其他详细信息 展开编 辑 本 段 简 介国 内 保 理 是 指 保 理 商 ( 通 常 是 银 行 或 银 行 附 属 机 构 ) 为 国 内 贸 易 中 以 赊 销 的 信 用销 售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服 务 而 设 计 的 一 项 综 合 性 金 融 服 务 。 卖 方 ( 国 内 供 应 商 ) 将 其与 买 方 ( 债 务 人 ) 订 立 的 销 售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给 保 理 商 , 由 保 理 商 为 其 提供 贸 易 融 资 、 销 售 分 户 账 管 理 、 应 收 账 款 的 催 收 、 信 用 风 险

19、 控 制 与 坏 账 担 保 等 综 合 性金 融 服 务 。 重 要 属 性1、 期 限 : 保 理 融 资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最 长 不 超 过 18 个 月 (含 1-6 个 月 的宽 限 期 )。 2、 额 度 : 保 理 融 资 金 额 根 据 应 收 账 款 的 质 量 、 结 构 和 期 限 按 一 定 的 预 付 比 率 确 定 ,一 般 不 超 过 应 收 账 款 净 值 的 80%。 3、 利 率 :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按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收 取 融 资 利 息 , 利 率 按 照 同 档 期 贷 款 利 率含 浮 动 计 算 。

20、4、 费 率 : 办 理 业 务 的 手 续 费 费 率 的 高 低 取 决 于 交 易 性 质 、 金 额 、 融 资 风 险 和 服 务内 容 等 , 一 般 为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的 0.1-1%。 特 点国 内 保 理 业 务 的 特 点 分 为 以 下 几 点 : 1、 兼 容 多 种 操 作 方 式 , 突 破 应 收 账 款 债 务 人 不 配 合 办 理 手 续 的 瓶 颈 , 应 收 账 款 一旦 形 成 , 即 可 办 理 保 理 业 务 ; 2、 支 持 多 种 融 资 方 式 , 便 于 企 业 灵 活 选 择 合 适 的 融 资 品 种 , 合 理 控 制 财

21、务 成 本 ;3、 融 资 期 限 可 以 突 破 单 笔 应 收 账 款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 降 低 企 业 资 金 管 理 的 难 度 。 编 辑 本 段 其 他 详 细 信 息优 点( 一 ) 卖 方 1、 将 未 到 期 的 应 收 账 款 立 即 转 换 为 销 售 收 入 , 改 善 财 务 报 表 ; 2、 对 买 方 提 供 更 有 竞 争 力 的 远 期 付 款 条 件 , 拓 展 市 场 , 增 加 销 售 ; 3、 买 方 的 信 用 风 险 转 由 应 收 账 款 受 让 银 行 承 担 , 收 款 有 保 障 ; 4、 资 信 调 查 、 账 务 管 理 和

22、账 款 追 收 等 由 应 收 账 款 受 让 银 行 负 责 , 节 约 管 理 成 本 。 ( 二 ) 买 方 1、 利 用 优 惠 的 远 期 付 款 条 件 , 加 速 资 金 周 转 , 创 造 更 大 效 益 ; 2、 节 省 开 立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信 用 证 等 的 费 用 。 适 用 对 象国 内 保 理 业 务 主 要 适 用 于 赊 销 结 算 方 式 的 国 内 贸 易 。 申 请 企 业 具 有 良 好 信 用 记 录 ,且 具 备 完 善 的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体 系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所 经 营 的 产 品 质 量 稳 定 , 标

23、准 化 程度 高 , 易 于 保 管 。 申 请 条 件1、 申 请 人 应 当 是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业 ,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2、 申 请 人 资 信 良 好 , 发 展 前 景 良 好 、 产 品 销 售 渠 道 通 畅 ; 3、 供 应 商 与 买 方 间 有 稳 定 的 商 品 买 卖 关 系 ; 4、 买 方 为 信 誉 良 好 、 具 有 履 约 实 力 的 企 业 ; 5、 商 品 交 易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合 法 、 有 效 、 真 实 , 购 销 双 方 没 有 争 议 ; 6、 应 收 账 款 权 属 清

24、楚 , 没 有 争 议 , 不 受 抵 消 权 、 质 押 权 、 留 置 权 、 抵 押 权 及 求 偿权 的 影 响 ; 7、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结 构 合 理 、 坏 账 比 例 适 度 、 风 险 能 有 效 预 测 和 控 制 ; 8、 购 销 合 同 中 没 有 对 应 收 账 款 禁 止 转 让 的 条 款 ; 9、 保 理 商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 申 请 资 料1、 卖 方 企 业 须 提 供 资 料 : 国 内 保 理 业 务 申 请 书 ; 公 司 的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 公司 简 介 、 公 司 章 程 、 验 资 报 告 、 经 过 年 审

25、 的 营 业 执 照 、 法 人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 贷款 卡 ( 证 ) ;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和 身 份 证 明 , 如 果 授 权 还 需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权 人 身 份证 明 ; 公 司 有 权 决 策 机 构 或 有 权 决 策 人 同 意 办 理 本 业 务 的 决 议 ;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介 绍 ;近 期 财 务 报 表 ;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体 系 和 应 收 账 款 明 细 情 况 。 2、 买 方 企 业 须 提 供 资 料 : 公 司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 公 司 简 介 、 公 司

26、 章 程 、 经 过 年 审的 营 业 执 照 等 ; 公 司 近 期 财 务 报 表 。 3、 应 收 账 款 资 料 : 购 销 合 同 原 件 或 经 证 实 为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 经 买 方 确 认 的 应 收 账款 对 账 单 副 本 , 标 明 相 关 交 易 合 同 应 收 账 款 付 款 情 况 、 付 款 期 限 及 付 款 条 件 明 细 ; 货 运证 明 或 其 他 表 明 货 物 确 已 发 运 的 单 据 ; 交 易 发 票 ; 提 货 单 、 质 检 证 明 、 预 付 款 ( 定 金 )证 明 。 4、 保 理 商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中国银行

27、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0 年 4 月 7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四)

28、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第二章 定义、特点及分类第四条 定义(一)应收账款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其它。(二)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

29、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第五条 保理业务具备以下特点: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2、

30、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释的作用;4、银行对债务人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第六条 保理业务分类1、国际、国内保理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2、有、无追索权保理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3、公开、隐蔽型保理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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