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课程实践报告班级:2015 春法学本科 学号:1543001236432 姓名:孙美芳【案情简介】1999 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 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 年 1 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 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 9 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 。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 200 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 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
2、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 200 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问题】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理和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 2 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 54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
3、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