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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总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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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互相之间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信用证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人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而予以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3、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4、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成员对来自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

2、反倾销措施指针对造成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产品才去的、旨在消除损害后果的措施。6、反补贴措施指进口成员对补贴进口产品采取的旨在防止或补救国内产业损害的措施。7、保障措施是进口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孙爱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8、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间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9、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规范和国际规范的总称。10、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2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各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的权利)11、项目融资指贷款人

3、向某一特定项目提供借贷资金,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以项目的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为附随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银团贷款形式。12、见票即付保函是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以及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付款承诺。13、备用信用证是应借款人的要求,由担保人(即开证银行)出具给贷款人(受益人)的、保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14、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主张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对象课征税收以获取财政收入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15、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

4、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于征税的方法。16、抵免法亦称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是指居住过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就境外来源所得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从向居住过应纳税额中扣除。1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18、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9、托收3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20、绝对待遇标准(最

5、低的待遇标准)外投资的绝对待遇是指给予外国国民的最低标准待遇,标准主要有公平与公正待遇、充分的安全与保护、国际法待遇标准等21、税收饶让抵免亦称“虚拟抵免“和“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二、简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 )公平互利原则(3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2、 国际货物销售买卖合同 (CISG)的适用范围(1 )主体范围: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而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法律(2 )客体范围:货物

6、买卖, “货物”一般指有形动产。公约排除了对以下合同的适用: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里有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 )要约:构成要件: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 )承诺:指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构

7、成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交易条件表示接受承诺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1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2 )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检验货物5、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和救济的方法5(一)违约的分类1、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1)预期违约制度公约 71 条(1 )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

8、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 )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 )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2)实际违约: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合同。2、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1)根本违约的构成(可预见性标准的结果主义 )A、客观要件是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也就是“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B、主观要件是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分类:实际根本违

9、约和预期根本违约2)一般违约:除根本违约之外的违约行为。(二)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1 )继续履行(2 )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1)适用于根本违约2)后果: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有任何损害赔偿仍应由违约方负责;若已履行,可要求归还;不影响解决争端条款和清算条款的效力。(三)买卖双方违约救济的具体方法(1 )卖方违约: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不符6A.关于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要求继续交货; 解除合同;损害赔偿。B.关于卖方延迟交货买方可以:继续交货;构成根本违约时解除合同;损害赔偿。C.关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可以:构成根本违约时解除合同;减价;请求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修补(2 )买方违约:不支付货

10、款或延迟支付;不收取货物或延迟收取;未订明规格。卖方可以采取:继续履行(包括利息)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自行订明规格6、信用证的种类(1 )依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2 )依据开证行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权利标准,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3 )依据付款时间不同分,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及议付信用证7、信用证交易原则(1 )独立抽象原则独立性: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交易(如国际货物买卖)抽象性:信用证交易是一项自足的法律文件,是纯单据交易,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对于审单,银行一般要从纵向和横向进行审核,即所谓的“单证相符” 、 “单单相

11、符” 。UCP500、600 及 ISBP 的相关规定。7(2 )欺诈例外原则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即便单证相符,可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布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它是对独立抽象原则的一种限制或修正。(3 )欺诈例外之例外原则指在有些例外情况下,为避免中止支付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即使存在欺诈,银行也不得中止支付。它是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限制,维护信用证的抽象独立原则。8、反倾销的主要内容(1 )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或保函等担保形式,其金额等于临时估算的反倾销税的金额,但不得高于临时估算的倾销幅度。(2 )价

12、格承诺指进口国调查机关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进口方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3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成员方能遵循“征较少税”原则;多退少不补;非歧视原则。通常反倾销税应自征税之日起 5 年内结束,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反倾销税。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主要看该产品是否有倾销历史和在短期内大量进口的可能。若有,调查当局可对该产品追溯 90 天征收反倾销税。出口商违反价格承诺。9、 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1 )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四个方面:(行二画了)与进出

13、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8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2 )国民待遇原则(3 )特殊差别待遇(4 )关税减让原则(5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10、四种服务贸易方式及其含义(1 )跨境提供是指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 )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到另一成员内接受服务。(3 )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来提供服务,包括为提供服务而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等。(4 )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11、世界

14、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意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 TRIPS 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之一。TRIPS 协议是对近两个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总结和发展。TRIPS 协议代表着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水准,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它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一定程度代表发达成员的胜利,发展中成员的妥协和失败。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 20 世纪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中最重要的协定。由于许多国家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因此,该协定对部分信息的专有权问题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革,并推动了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步伐。大部分成员并没有

15、因该协定的知识产权问题而受益,这是由于该协定使部分成员的保护措施过于严格。但这也正是各成员在其内部和国际贸易中民主化过程的失败。造成这种失败的原因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9定是美国与欧盟及日本进行合作,共同起草了知识产权法规并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框架,因此,该协议使其他国家在全球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12、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普通商事关系;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跨国投资者与本国有关机构之间基于投资促进和投资保险所产生的关系;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

16、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关系。13、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内容类型:(1)友好同上航海条约(2)双边投资保证协定(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内容:投资待遇问题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14、承保风险对合格投资、投资者、东道国的要求(1 )合格投资: 投资的经济合理性能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规章投资过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要性相一致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2 )合格投资者: 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的一成员国国民该法人是在一成员国注册并在该成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10本为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成员国必

17、须不是东道国该法人不论是否私人所有,均在商业基础上经营(3 )合格的东道国:海外投资输入的国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保险机构才同意承保有关的海外投资。15、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TRIMs 协定)的适用范围和被禁用的投资措施TRIMs 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适用于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5 种被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 )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2 )贸易平衡要求: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3 )贸易平衡要求:普遍性地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和数量或价值量

18、,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的相关产品。(4 )进口用汇要求:依据企业所创外汇收入的数量,通过限制其获得外汇的要求,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有关的产品。(5 )国内销售要求:限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的产品。16、特别提款权的创设时间及适用创设时间:基金组织于 1969 年 10 月在第二十四届年会上决定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适用: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把它转让给另一会员国,换取外汇,偿付政府间结算逆差。(1 )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2 )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11(3 )因币值稳定,常用作计价和定

19、值单位17、项目融资的分类(1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又称纯粹的项目融资,是贷款人对项目的发起人没有任何追索权的融资项目。(2 )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是贷款人对项目的发起人以及提供各种担保的第三人均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18、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的区别直接银团贷款是由银行内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回收和同一管理的贷款。间接银团贷款是由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总的贷款协议,然后将部分贷款作为资产以适当地法律方式转让给其他参与行,共同组成银团。 即参与行不直接与借款人碰面,而是通过牵头行的转让,间接参与国际银团贷款。19、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1 )先决条件条款(2 )陈述与保证条款(3

20、 )约定事项条款(4 )违约事件条款20、税收管辖权的分类(1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的一种征税权,亦称居民课税原则。(2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2所有开征所得税的国家都根据纳税人获取的所得与本国地域存在着某种经济渊源联系的事实而主张行使征税权。21、双重征税协定的内容(1 )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协定范本(2 )联合国范本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收的协定范本主要内容:(1 )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为确定缔约国双方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双重征税协定确定了协调缔约国双方在各类跨国所得和财

21、产价值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 (2 )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 )税收无差别待遇税收无差别待遇:亦称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4 )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22、避税的主要方式(1 )纳税主体的跨国流动(2 )纳税对象的跨国流动国际关联企业滥用转移定价交易避税利用避税港基地公司避税(3 )资本弱化避税(4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23、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1 )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2 )国际商事仲裁13(3 )国际民商事诉讼24、 华盛顿

22、公约的产生、管辖权、条件产生:为了促进国际私人资本的流动,增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互信,避免投资争端解决的政治化,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1965 年 3 月 18 日,各国在华盛顿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也被称为华盛顿公约 ,公约于 1966 年 10 月 14 日生效。华盛顿公约框架下建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简称“中心” ) ,为投资者与东道国提供调解与仲裁投资争端的平台。管辖权:(1 )中心管辖的条件:主体要件 当事人的资格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应为缔约国或其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当事人另一方必须是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观要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客

23、体要件争端的性质限于直接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议(2 )中心管辖的排他性当事人一旦选择中心仲裁,除非另有约定,则排除了其他救济方式。但是,东道国有权要求投资者在用尽当地救济后才提请中心仲裁。25、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1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 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是一个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的机构。其宗旨是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培育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从而促进国外投资不断增加。提交该中心调解和仲裁完全是出于自愿。该中心还发表有关解决争端和外国投资法律方

24、面的出版物。(2 )程序:调解和仲裁是“ 中心”的两种业务程序。按 公约规定,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仅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供当事人参考。而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各项条件。 华盛顿公约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资本输出国(多为发达国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它尽可能把本来属于东道国的管辖权,转移给“中心”这一国际组织。由于这一原因及其他种种原因。自“中心”成立以来,受理14的业务很少。到 1992 年, “中心”只受理了 29 起业务。26、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及程序特点:(1 )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 DSB(2 )对相关争端的强制管辖权(3 ) “两

25、级审案”的准司法体系(4 )自动的程序和解决机制“反向一致”原则程序:(1 )磋商(2 )专家组程序(3 )上诉程序(4 )建议和裁决的执行三、论述1、简述变动的国际经济秩序(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概括主要变动、变革)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也处于发展变动中。为了适应变化着的新的形势,国际社会在经济合作中就需要变革现行不尽合理的有关国际规则和制度,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下面从动态的角度考察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结合当前国际贸易、金融、投资体制的发展和改革进程,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一、国际法规制范围的扩大和作用的增强1、一些原先纯属国内法管辖和

26、控制的经济活动,现已同时置于 WTO 规则的控制下;2、 WTO 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几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 WTO 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从某种程度讲,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 GATT 以前主要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投15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除了 WTO 法外,近年来区域性经济合作协定以及双边投资协定等发展迅速,所涉及的范围比 WTO 更为广泛,不仅包括贸易和投资规则,而且还涉及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劳工、环境、人权保护等

27、事项。二、国际商事实体化统一化步伐加快1、政府间国际组织例如作为联合国系统核心法律机构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其业务就是拟定一些重要商法领域的立法和非立法文件,促进其使用和采纳,以推动国际贸易法逐步统一和现代化。2、 国际私法协会3、 国际贸易规则3、 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化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在经济上更为依赖,这就必然要求各国进行前所未有的高度的 guoji合作与协调,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保证有关规则的实施。否则,经济圈你去花就会受到阻碍。在此情况下,WTO 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这一独特的准司法机制使WTO 的多边贸易规则能有效地得以实施,具有很强的执行力,从而大大改善了国际经济法规范作为“软法”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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