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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简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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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反 洗 钱 宣 传 简 报第 一 部 分 混 淆 黑 白 洗 钱 活 动 就 在 身 边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洗 钱 法 的 颁 布为 了 预 防 洗 钱 活 动 , 维 护 金 融 秩 序 , 遏 制 洗 钱 犯 罪 及 相 关 犯 罪 , 第 十 届 全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反 洗 钱 法 ,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2. 什 么 是 反 洗 钱 ? 反 洗 钱 法 所 称 反 洗 钱 , 是 指 为 了 预 防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掩 饰

2、、 隐 瞒 毒 品 犯罪 、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 走 私 犯 罪 、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 破 坏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犯 罪 、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等 犯 罪 所 得 及 其 收 益 的 来 源 和 性 质 的 洗 钱 活动 , 依 照 反 洗 钱 法 规 定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的 行 为 。3. 洗 钱 活 动 主 要 有 哪 些 途 径 或 方 式 ?a)通 过 境 内 外 银 行 账 户 过 渡 , 使 非 法 资 金 进 入 金 融 体 系 ; b)通 过 地 下 钱 庄 , 实 现 犯 罪 所 得 的 跨 境

3、转 移 ; c)利 用 现 金 交 易 和 发 达 的 经 济 环 境 , 掩 盖 洗 钱 行 为 ; d)利 用 别 人 的 账 户 提 现 , 切 断 洗 钱 线 索 ; e)利 用 网 上 银 行 等 各 种 金 融 服 务 , 避 免 引 起 银 行 关 注 ; f)设 立 空 壳 公 司 , 作 为 非 法 资 金 的 “中 转 站 ”; g)通 过 买 卖 股 票 、 期 货 、 基 金 、 保 险 或 设 立 企 业 等 各 种 投 资 活 动 , 将 非 法 资 金合 法 化 ; h)通 过 购 买 彩 票 进 行 洗 钱 ; i)通 过 购 买 房 产 进 行 洗 钱 ; j

4、)通 过 珠 宝 古 董 交 易 和 虚 假 拍 卖 进 行 洗 钱 。第 二 部 分 正 本 清 源 反 洗 钱 工 作 旗 帜 鲜 明1.谁 是 我 国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监 管 者 ?根 据 我 国 反 洗 钱 法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的 规 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是 我 国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主 要 监 督 管 理 者 ; 同 时 ,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有 关部 门 根 据 自 己 的 职 责 负 责 某 一 方 面 的 反 洗 钱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2.金 融 机 构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是 否 会 侵 犯

5、 个 人 隐 私 和 商 业 秘 密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反 洗 钱 工 作 不 会 侵 犯 客 户 的 个 人 隐 私 和 商 业 秘 密 。 为 了 在 反洗 钱 工 作 中 合 理 、 有 效 地 保 护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信 息 , 我 国 反 洗 钱 法 做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一 是 要 求 对 依 法 履 行 反 洗 钱 职 责 或 者 义 务 获 得 的 客 户 身 份 资料 和 交 易 信 息 ,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 非 依 法 律 规 定 , 不 得 向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提 供 。二 是 对 反 洗 钱 信 息 的 用 途 做 出 了

6、 严 格 限 制 , 规 定 反 洗 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依法 负 有 反 洗 钱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机 构 履 行 反 洗 钱 职 责 获 得 的 客 户 身 份 资 料和 交 易 信 息 , 只 能 用 于 反 洗 钱 行 政 调 查 , 同 时 规 定 司 法 机 关 依 照 反 洗钱 法 获 得 的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信 息 , 只 能 用 于 反 洗 钱 刑 事 诉 讼 。 三 是 规 定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设 立 中 国 反 洗 钱 监 测 分 析 中 心 , 作 为 我 国 统 一 的 大 额 和 可 疑 交 易报

7、告 的 接 收 、 分 析 、 保 存 机 构 , 避 免 因 反 洗 钱 信 息 分 散 而 侵 犯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的隐 私 权 和 商 业 秘 密 。3.期 货 公 司 在 为 客 户 办 理 哪 些 业 务 时 , 需 要 核 对 客 户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登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 并 留 存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 了 解 账 户的 实 际 受 益 人 ?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和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及 交 易 记 录 保 存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8、在 办 理 下 列 业 务 时 期 货 公 司 需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一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 销 户 、 变 更 、 资 金 存 取 等( 二 ) 代 办 期 货 账 户 的 开 户 、 挂 失 、 销 户( 三 ) 为 客 户 办 理 授 权 或 者 取 消 代 理 授 权( 四 ) 转 托 管 , 指 定 交 易 、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五 ) 交 易 密 码 挂 失( 六 ) 修 改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等 资 料( 七 )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非 柜 面 交 易 方 式第 三 部 分 天 网 恢 恢 洗 钱 分 子

9、终 尝 恶 果案 例 一 : 腰 缠 万 贯 的 海 外 亲 戚2002 年 8 月 至 2004 年 4 月 , 蔡 某 将 在 菲 律 宾 制 造 和 贩 卖 毒 品 所 得 的 赃款 陆 续 通 过 菲 律 宾 的 地 下 钱 庄 汇 入 我 国 境 内 地 下 钱 庄 。 在 蔡 某 的 指 使 下 , 其 叔甲 、 其 堂 弟 乙 分 别 以 各 自 名 义 在 银 行 开 设 个 人 账 户 , 并 将 明 知 是 毒 品 贩 毒 所 得的 赃 款 存 入 上 述 账 户 。 事 后 , 甲 和 乙 将 大 部 分 赃 款 转 出 , 用 于 购 买 汽 车 等 。2005 年 5

10、 月 9 日 ,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以 洗 钱 罪 判 处 被 告 人 甲 有 期 徒 刑 3 年 ,并 处 罚 金 33 万 元 ; 判 处 被 告 人 乙 有 期 徒 刑 2 年 零 6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17.5万 元评 析 : 洗 钱 分 子 往 往 通 过 地 下 钱 庄 实 现 犯 罪 收 益 的 跨 境 转 移 与 清 洗 。案 例 二 : 中 缅 边 境 的 暗 流2004 年 以 来 , 缅 甸 毒 贩 钏 某 一 直 在 缅 甸 木 姐 等 地 贩 毒 , 并 多 次 指 使 妻 子 杨某 ( 中 国 公 民 ) 和 手 下 刘 某 ( 中 国 公 民 )

11、帮 其 在 中 国 境 内 银 行 开 立 假 名 账 户 ,存 取 、 划 转 大 量 贩 毒 所 得 资 金 , 同 时 指 使 杨 某 和 刘 某 以 假 名 购 买 房 产 和 汽 车 ,涉 及 人 民 币 700 万 元 。 2008 年 3 月 7 日 ,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对 杨 某 、 刘 某 涉 毒洗 钱 案 一 审 宣 判 : 认 定 被 告 人 杨 某 、 刘 某 犯 洗 钱 罪 , 依 法 判 处 杨 某 有 期 徒 刑 3年 , 缓 刑 4 年 ; 判 处 刘 某 有 期 徒 刑 2 年 , 缓 刑 3 年 。评 析 : 金 融 机 构 在 为 客 户 办 理

12、开 户 等 业 务 时 , 应 当 核 查 客 户 身 份 , 防 止 被洗 钱 分 子 利 用 。案 例 三 : 贪 官 夫 人 洗 钱 记晏 某 在 担 任 重 庆 某 县 交 通 局 局 长 、 县 长 江 公 路 大 桥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兼 建设 办 公 室 主 任 期 间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在 公 路 建 设 和 长 江 大 桥 以 及 其 他 桥 梁 建 设工 程 的 承 揽 、 工 程 款 拨 付 等 方 面 ,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先 后 收 受 贿 赂2226 余 万 元 。 其 妻 傅 某 明 知 此 款 系 晏 某 受 贿 所 得

13、 , 仍 将 其 中 943 万 元以 本 人 或 他 人 之 名 购 置 房 产 、 存 入 银 行 和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等 。 2008 年 8月 1 日 ,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对 此 案 公 开 宣 判 , 认 定 被 告 人 晏 某 犯 受 贿 罪 , 判 处 死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 认 定 傅 某 犯 洗 钱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刑 3 年 , 缓 刑 5 年 , 并 处 罚 金 50 万 元 。评 析 : 反 洗 钱 能 有 效 遏 制 贪 污 受 贿 人 员 清 洗 非 法 所 得 。第 四 部

14、 分 保 护 自 己 、 请 您 远 离 洗 钱 活 动1.主 动 配 合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为 了 防 止 他 人 盗 用 您 的 名 义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 为 了 防 止 不 法 分 子 浑 水 摸 鱼扰 乱 正 常 金 融 秩 序 , 您 到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业 务 时 需 要 配 合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出 示 您的 身 份 证 件 ; 如 实 填 写 您 的 身 份 信 息 , 如 您 的 姓 名 、 年 龄 、 职 业 、 联 系 方 式 等 ;配 合 金 融 机 构 以 电 话 、 信 函 、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向

15、您 确 认 身 份 信 息 ; 回 答 金 融 机构 工 作 人 员 合 理 的 提 问 。2.不 要 出 租 出 借 自 己 的 身 份 证 件为 成 他 人 之 美 而 出 租 出 借 自 己 的 身 份 证 件 , 可 能 产 生 以 下 后 果 :a)他 人 借 用 您 的 名 义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b)可 能 协 助 他 人 完 成 洗 钱 和 恐 怖 融 资 活 动 ;c)可 能 成 为 他 人 金 融 诈 骗 活 动 的 替 罪 羊 ;d)您 的 诚 信 状 况 受 到 合 理 怀 疑 ;e)因 他 人 的 不 正 当 行 为 而 致 使 自 己 声 誉 受 损 。3.不

16、 要 出 租 出 借 自 己 的 账 户金 融 账 户 不 仅 是 您 进 行 金 融 交 易 的 工 具 , 也 是 国 家 进 行 反 洗 钱 资 金 监 测 和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调 查 的 重 要 途 径 。 贪 官 、 毒 贩 、 恐 怖 分 子 以 及 所 有 的 罪 犯 都 有 可能 利 用 您 的 账 户 , 以 您 良 好 的 声 誉 做 掩 饰 , 通 过 您 的 账 户 进 行 洗 钱 和 恐 怖 融 资活 动 。 因 此 不 出 租 出 借 账 户 既 是 对 您 的 权 利 的 保 护 , 又 是 守 法 公 民 应 尽 的 义 务 。4.不 要 用 自 己 的

17、账 户 替 他 人 提 现通 过 各 种 方 式 提 现 是 犯 罪 分 子 最 常 采 用 的 犯 罪 手 法 之 一 。 有 人 受 朋 友 之 托或 受 利 益 诱 惑 , 使 用 自 己 的 个 人 账 户 ( 包 括 银 行 卡 账 户 ) 或 公 司 的 账 户 为 他 人提 取 现 金 , 逃 避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测 , 为 他 人 洗 钱 提 供 便 利 。 也 有 人 通 过 自 己 的 账户 为 他 人 提 现 进 行 诈 骗 或 携 款 潜 逃 。 然 而 , 法 网 恢 恢 , 疏 而 不 漏 。 请 您 切 记 ,账 户 将 忠 实 记 录 每 个 人 的 金

18、 融 交 易 活 动 , 请 不 要 用 自 己 的 账 户 替 他 人 提 现 。5.为 规 避 监 管 标 准 拆 分 交 易 只 会 弄 巧 成 拙即 使 金 融 机 构 将 您 的 交 易 作 为 大 额 交 易 报 告 给 有 关 部 门 , 法 律 也 确 定 了 严格 的 保 密 制 度 , 确 保 您 的 财 富 信 息 不 会 为 第 三 方 所 知 悉 , 同 时 被 报 告 大 额 交 易并 不 代 表 有 关 部 门 怀 疑 您 资 金 的 合 法 性 或 交 易 的 正 当 性 , 有 关 部 门 不 会 仅 凭 交易 金 额 就 断 定 洗 钱 活 动 的 存 在

19、。 如 果 您 为 避 免 大 额 交 易 报 告 而 刻 意 拆 分 交 易 ,既 可 能 引 起 反 洗 钱 资 金 监 测 人 员 的 合 理 怀 疑 , 又 可 能 增 加 您 的 交 易 费 用 , 降 低您 金 融 交 易 的 效 率 。6.选 择 安 全 可 靠 的 金 融 机 构金 融 机 构 为 客 户 提 供 融 资 、 资 产 管 理 、 财 富 增 值 和 保 值 等 服 务 。 金 融 机 构接 受 监 管 和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是 对 其 客 户 和 自 身 负 责 。 非 法 金 融 机 构 逃 避 监 管 ,为 犯 罪 分 子 和 恐 怖 势 力 提

20、供 资 金 支 持 、 转 移 资 金 、 清 洗 “黑 钱 ”, 成 为社 会 公 害 。 一 个 为 您 频 繁 “通 融 ”、 违 规 经 营 的 金 融 机 构 也 可 能 为 毒 贩 清洗 毒 资 、 为 贪 官 转 移 资 产 、 为 恐 怖 分 子 提 供 融 资 。 这 样 的 金 融 机 构 能 为 您 提 供诚 信 服 务 吗 ? 因 此 , 一 定 要 选 择 安 全 可 靠 、 严 格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7.办 理 业 务 时 请 按 规 定 出 示 身 份 证 件 , 及 时 更 新 身 份 证 件为 避 免 他 人 盗 用 您 的 名

21、 义 窃 取 您 的 财 富 , 或 是 盗 用 您 的 名 义 进 行 洗 钱 等 犯罪 活 动 , 当 您 与 证 券 公 司 建 立 业 务 关 系 时 , 需 出 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如 果 您不 能 出 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工 作 人 员 将 不 能 为 您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当 他 人 代 您办 理 业 务 时 , 需 要 对 代 理 关 系 进 行 合 理 的 确 认 。 工 作 人 员 需 要 核 对 您 和 您 代 理人 的 身 份 证 件 。如 果 您 先 前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 请 及 时 办 理 更 新 手 续 。 如 果您 没 有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更 新 且 没 有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的 , 工 作 人 员 可 能 会 中 止 您 的 业务 活 动 。 为 了 不 影 响 您 正 常 交 易 , 请 您 配 合 工 作 人 员 及 时 更 新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支 持 反 洗 钱 工 作 也 是 保 护 自 己 的 利 益永 安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葫 芦 岛 中 心 支 公 司201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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