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掌握要点:1本条例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施行。2具备四个条件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3护士的合法权利: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
2、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等。4护士的义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
3、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等。5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6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1)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护士配备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
4、质量、患者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爷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 3 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3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囿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
5、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3)加强护士管理。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7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