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忠忠皮具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VS-HR-02-008版次 V02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页数 2/1 页一. 目的为使公司在不明真相下一旦雇佣了未成年的操作能有所依据,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意外情况下雇佣了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三定义3.1 童 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 16 周岁的工人定义为“童工” 。3.2 未成年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 16 周岁而未满 18 周岁的工人。3.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四职责行政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并负责童
2、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五.工作程序5.1 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不允许雇用童工的行为。5.2 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并保留必要的记录。5.3 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5.4 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 16 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代表或行政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六.未成年工的保护6.1 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行政部在招聘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
3、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6.2 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未成年工不准安排其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安排进行加班加点。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 10 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 8 小时。6.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重体力工,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不得使用化学品相关工作,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6.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 4 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6.5 不得安排未
4、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6.6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6.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 6 次以上且每次超过 20 公斤,间断每次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6.8 用人公司应按要求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和年满 18 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的未成年工,同样需要每年一次规定项目之健康检查。6.9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6.10 本公司将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
5、动或安排其它工作。6.12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问好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6.12 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6.13 行政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检查应招人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给办理。七.未成年工的特别规定对工作中的未成年工,当其以需离职接受教育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办理,并全额发放工资,以支持未成年工继续接受教育。八.相关文件8.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8.2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九.相关记录9.1 入职登记表制定部门 行政部制定人 曹达军审核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