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提高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全社会参与程度,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为辽宁省辖区内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食品安全工作应该达到的最低标准。第三条 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力争用 3 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达到这一标准。2011 年,14 个市、100 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标准;不少于 1/2 的乡 (镇、街道),不少于 1/3 的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达到标准;2012 年,市、县(市)区继续巩固、提高,全部乡(镇、街道)达到标准;不少于 2/3 的村(社区)、村
2、民组(居民小区)达到标准;2013 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全面达到本标准。第四条 本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第五条 村民组、居民小区的基本标准(一)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二)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每年至少检查 4 次;(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四)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 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 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2达 90%以上;
3、(五)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第六条 村、社区的基本标准(一)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二)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每年至少检查 2 次;(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四)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 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 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 90%以上;(五)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六)掌握村民组、居民小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
4、行 1 次指导、检查;(七)区域内的村民组、居民小区能够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第七条 乡(镇)、街道的基本标准(一)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二)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3(三)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 1 次;区域内各级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报告;(四)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五)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
5、晓率达 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 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 90%以上;(六)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七)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达 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 55%以上;(八)掌握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 1 次督导、检查;(九)区域内的村、社区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十)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专业队伍机构基本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第八条 县(市)区的基本标准(一)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按工作规则开展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年度安全监
6、督管理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二)明确食品安全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三)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机构、人员、工4作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半年进行督导、检查、评议、考核;(四)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 5%及以上,并将本级及各级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检查发现问题能及时整改或查处;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将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所公示;(五)掌握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 1 次督导、检查;(六)辖区内新闻媒体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不做违法食品广告,要
7、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七)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时有效处置率达 100%;无因未履责而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八)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率达 100%;处理满意率达 90%以上;(九)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达 100%;(十)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十一)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 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 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 90%以上;(十二)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展食品
8、安全常识教育,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达 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 55%以上;5(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十四)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第九条 设区的市基本标准(一)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按工作规则开展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年度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二)明确食品安全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三)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各分管部门机构、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半年进行督导、检查、评议、考核;(四)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
9、单位每年至少检查 0.2%及以上,并将各级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检查发现问题能及时整改或查处;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将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所公示;(五)掌握辖区内各县(市)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 1 次督导、检查;(六)辖区内新闻媒体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不做违法食品广告,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七)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时有效处置率达 100%;无未履责而引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6(八)食品安全咨
10、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率达 100%;处理满意率达 90%以上;(九)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达 100%;(十)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十一)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 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 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 90%以上;(十二)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达 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 55%以上;(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十四)区域内的县(市)区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十五)区域内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组织企业开展自律活动。第十条 本标准由省食品
11、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收集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建立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7门之间的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工作。第三条 报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实行联络员
12、制度。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定期报送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本级食品安全办、下级食品安全办向上级食品安全办每月 5日前至少一次报送上月食品安全工作信息。重要信息随有随报。第五条 省食品安全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各市、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每月编发一期辽宁食品安全工作简报。第六条 报送的信息应当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本市、本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
13、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领导批示、指示的情况;8(二)本市、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主要反映以下内容:1、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的完成进度情况;2、对下级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情况;3、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4、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5、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6、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情况;8、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执行情况及示范建设情况;9、食品安全工作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情况;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三)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四)食品安全突发事
14、故(件)的处置情况;(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六)本市、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第七条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度内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省食品安全办。第八条 市级食品安全办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机构、本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和年度统计情况,9撰写本市、本系统年度食品安全分析报告,于每年 12 月 15 前日报省食品安全办。第九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办报告。 第十条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避免信息失真,防止产生工
15、作上的偏差。第十一条 各市、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送省食品安全办信息组。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设定密级的,须设定密级后报送。 第十二条 省食品安全办应当定期汇总各市食品安全办、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信息报送情况,并上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十三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市级食品安全办、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列入对各市、各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内容。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食品安全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登记表附件(单位名称)食品安全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登记表姓名 职务
16、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10备注:上述信息请填写完整,并于 4 月 10 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馈省食品安全办。联系人:薛慧 周海燕联系电话:024-23388894 转 2301、2302Email: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 260 号 301 室辽宁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1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走访、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
17、称食品安全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相关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公正、有效;(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第四条 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保护,人身安全应该得到保证。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构,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第六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应当统一负责向社会公布本机构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
18、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信息(附件 1)。上述信息应由各市食品安全办报省食品安全办备案。第七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接受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明确投诉举报事项的管辖地、责任机构和部门,并填写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 2)。对属于本机构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受理。12对不属于本机构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填写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附件 3),将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构或部门。案件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同时将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报本级食品安全办。收到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的机构和部门认为案件应当由
19、本机构或本部门受理的,填写投诉举报案件转办签收单(附件 4),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送交转办机构或部门。案件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同时将投诉举报案件转办签收单报本级食品安全办。第八条 对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有争议的,有关机构和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填写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请示单(附件 5),报同级或上级食品安全办,由同级或上级食品安全办指定部门进行处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 对于重大或者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管辖地、责任部门不明确的食
20、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投诉举报案件,接到投诉举报的机构或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省级食品监管部门的,应当在 1 小时内书面报告省食品安全办。接到投诉举报的机构或部门为县级食品安全办、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当在 1 小时内书面报告市食品安全办,市13食品安全办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书面报告省食品安全办。接到投诉举报的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当在 1 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办,本级食品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书面报告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办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书面报告省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举报信息来源;(二)事故、事件单位名称、事故时间、地
21、点及可能涉及的范围;(三)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健 康 危 害 、发 病 和 死 亡 人 数 ;(四)已采取的控制和处理措施;(五)认为需要通报的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信息;(六 )事 故 、事 件 性 质 的 初 步 判 定 。省 、市 食 品 安 全 办 接 到 报 告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据 国 务 院 或者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案 件 的 受 理 机 构 或 部 门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确定。各级食品安全办受理本辖区内重大疑难或者多次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未
22、果的食品安全案件。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 理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办 结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无具体联系方式的除外)。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14第十三条 对因案情复杂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案件的,办理机构和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当报省食品安全办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由省食品安全办确定延长期限。办理机构和部门为县级食品安全办以及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当报市食品安全办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由市食品安全办确定延长期限。第十四条 承办由上级部门或者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
23、结并报告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原因。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发现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食品安全办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与投诉人或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办结案件要形成规范的调查处理报告。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的,结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本级食品安全办;由食品安全办办理的,结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食品安全办。调查处理报告应写明投诉举报案件的来源、编号、投诉反映的问题、受理机构或部门、调查过程、案件性质、处理依据
24、和处理结果。15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省食品安全办定期汇集全省各市、各部门的投诉举报信息,定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督查督办情况。第十八条 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食品安全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办应当下达督办意见书(附件 6),提出督办意见或建议:(一)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报告、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四)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督办
25、意见和建议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下级食品安全办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落实督办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下级食品安全办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无正当理由未采纳督办意见的,食品安全办应当下达督办批评书(附件 7),同时报省食品安全办。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应填写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汇总表(附件 8)报本级食品安全办,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各市食品安全办每月填写本辖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汇总表报省食品安全办。16省食品安全办定期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第二十条 市级食品安全办、
26、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列入本市、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造成群众上访等不良影响或其他后果的,泄露举报人隐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应设立投诉举报奖励资金,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第二十三条 建立投诉举报档案专人负责制,对受理需归档的投诉举报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暂存备查的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对留存的群众来信保存期限为 1 年,来访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 5 年。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27、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投诉举报联系方式2、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3、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4、投诉举报案件转办签收单5、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请示单6、督办意见书7、督办批评书178、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汇总表附件 1单位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信箱 短信号码 其他18通信地址及邮编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报表联系方式:附件 2 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19身份证号码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单位投诉时间投诉信息来源投诉案件发生时间投诉案件发生地点投诉案件摘要管辖地及责任单位初步判定经办人签名:经办人单位:年 月 日附
28、件 3 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编号 :20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的 群众投诉举报件,因为 ,根据 的规定,应当由你单位处理。现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单位。移送的材料目录:(移送单位名称并盖章)年 月 日备注:本转办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转办单位,一份交辖区食品安全办公室。附件 4 投诉举报案件转办签收单编号 :21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 年 月 日移送的编号为 投诉举报案件转送单。根据 的规定,群众投诉的 件,应当由我单位处理。案件办结后我单位将处理结果函告你单位。(签收单位名称并盖章)年 月 日备注:本签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移送单位,一份交辖
29、区食品安全办。附件 5 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请示单编号 :22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的 群众投诉举报件,因为 ,根据的规定,现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请你单位协调办理。移送的材料目录:(移送单位名称并盖章)年 月 日备注:本转办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辖区食品安全办。附件 6 督办意见书:23由于你单位在办理 投诉举报件中存在 问题,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如下督办意见: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年 月 日备注:本移送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案,第二份交受移送单位。附件 7 督办批评书:由于你单位在办理 投24诉举报件中存
30、在 问题,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如下督办批评: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年 月 日备注:本移送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案,第二份交受移送单位。附件 8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汇总表年 月 日投诉总数 办理数 转办数25电话 短信 电子邮件 网络 来访投诉来源事件 咨询 求助 意见 建议投诉情况处罚 罚款金额 反馈 奖励 奖金投诉办理情况投诉反映的热点问题、投诉工作的典型经验或建议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执行能力和管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食品
31、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26第二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领导对各市人民政府、省管县和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规则的规定,开展督查工作。(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不走过场,督必果、查必实。第四条 督查的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部署落实情况;(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三)食品安全工作
32、责任制落实情况;(四)省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的情况。第五条 督查的方式27(一)信函、电话督查。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省食品安全办以书面通知、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市或相关部门按时办理,并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二)实地督查。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制落实情况等事项,由省食品安全办组织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
33、,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题,督促工作落实。(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省食品安全办可建议省食品安全委召开专门督查会议,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 督查的程序(一)督查事项的提出。由省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实际或省食品安全委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明确督查对象、内容、方式、承办单位、时间和要求,并告知承办单位。(二)督查事项的办理。有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由省食品安全办直接转送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结;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由省食品安全办分别交办,分别办理,或由省食品安全办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个别不宜确定其他部门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省食品安全办直接办理
34、的事项,以及涉及全省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影响比较大的问题由省食品安全办直接办理。28接到督查任务后,各市、各成员单位的负责领导要提出办理意见,明确经办人员,认真及时办理。在督查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三)督查事项的督办。督查事项下达后,省食品安全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对未及时或未按要求完成的,将采取多种形式督办。(四)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将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省食品安全办。在督查事项办结后,省食品安全办应当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报告办理结
35、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第七条 各市、各成员单位负责领导是落实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各市、各成员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及时报告。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书面报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办按照相关程序报交办的领导和机关。第九条 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结果纳入各市政府、省管县和各成员单位目标考核体系,省食品安全办不定期地编发督查通报,促进工作落实。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9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全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36、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30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省管县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第三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具体负责评议、考核工作。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 “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 则,坚持日常工作评 价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注重日常工作。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制、制度建设情况,经费保障情况;(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完成情况;(四)国家及省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情况;(六)投诉、举报情况;(七)督查情况;(八)信息报送、发布情况;(九)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十)基本标准建设及示范单位建设情况;(十一)食品安全事件情况;(十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