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性家庭地位的演变摘要随着社会的转型,人们在社会上的人际交往越来越复杂,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女性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仍旧得到不公正的待遇,是这个社会还是女性本身的原因, 女性家庭地位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都有所凸显不可忽视的共性问题,固然是封建社会的历史渊源导致女性千百年来被压抑,然而在人类文明已经高度发达的今天,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现实生活,这是 值得让人深思的问题。本文就此作为探析,本文从古代女性的家庭地位的历史状况,古代妇女家庭地位低下的原因,近代妇女家庭地位的现状来体现女性家庭地位的演变。关键词:地位;女性;家庭 AbstractWith the transfor
2、mation of society, people in society,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more and more pressure in work, women as a vulnerable groups is injustice, is the reason for the society and womens own problems, family status of women is a social problem, is a common problem in th
3、e world in the range of countrieshave highlighted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it is the historical origin of the feudal society to women for thousands of years by repression, however in human civilization has been highly developed today, gender discrimination still exists in real life, this isWorth pon
4、dering the question. This article as an analysis, this article from the ancient womens family status of the historical status, the reasons for the low status of ancient womens family status, the status of women in modern times to reflect the status of the status of womens family evolution.Key words:
5、 status; female; Family中国古代女性家庭地位的历史状况我国古代女子在社会中的地位,是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有多样变化的。 “玉主沉浮,源于母系;峰回路转,始于奴隶;深渊难跃,在于封建。 ”女性作为两性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在男权制度确立后,女子地位随着社会体制的不同不断发生改变,女子在社会和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也随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虽然母亲在家庭中享有较高地位, 礼记中有“夫妻一体” 之说,但在实际生活中,丈夫在世时,一家之主只能例由丈夫一人担任,身为人母的女性仍不得自专,她们在名分上首先必须是“从夫” 。她们在丈夫面前则降格为 “卑
6、者”,地位明显低于丈夫一等。纵观历史:1.原始社会女性地位在世界历史意义上的失败。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原始社会初期,中国女性的地位与其他国家的女性一样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坎坷的历史过程。在母系氏族时期,一方面,由于自然形成的性别分工,女性主要从事种植、采集等生产活动,成为当时较稳定的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由于女性本身的生理特性,在繁衍后代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在社会还是家庭生活中,女性都占有很高的地位,备受尊崇。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男性在生产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逐渐过渡到父系氏族时期。恩格斯说,“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2.奴隶社会随着女性社会地位
7、全方位的沦落,女性的家庭地位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私有制的产生,社会分工的变化,以及生育与抚养子女的阻滞,成全了奴隶社会中国女性家庭地位全方位的沦落。社会分工深化,使得家庭内部分工更加分明,男子逐渐成社会乃至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谋取生产及生活资料,维持社会与家庭的正常运转。女性的活动范围渐渐开始局限于家庭之中,生育与抚育子女以及操持家务成为女性“应当”的责任,“妇道”之始。同时,女性丧失了人格与身体的双重自由,成为男性的奴隶,成为财产,可以随意交换与买卖。3.封建社会女性在夹缝中求生存。封建社会是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十分低下,状况极其糟糕的一个时期,且持续了两千多年。在漫长的封建王朝兴替中
8、,女性一直处在夹缝生存的状态,各种男女不平等情形日趋发展成熟,成为一系列“堂而皇之”的礼教习俗、律法条文,这些精心编织的“天罗地网”牢牢缚住封建社会的女性,让她们自觉地埋没自我。无论是政治、经济抑或文化,女性一律没有过问的权利,甚至更没有婚姻自由。女子不入仕,非一家之主,在家庭中,只是男子的“内人”。此外,“女子无才便是德”,文化的交流传播与发展只是男子的天地。即便有女子著书立说,如班昭,却是劝女子遵守“男尊女卑”的礼教纲常,女性的家庭地位可见一斑。中国古代女性家庭地位底下的原因一直以来,中国女性无论在社会还是家庭生活中,都处在不利位置。究其原因,有多个方面。1.被传统的社会性别文化所造就。“
9、社会性别”一词用来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 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波伏娃说,“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被造就的”。社会将女性塑造成为它想要的样子,而传统的社会性别文化则是社会塑造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传统的社会性别文化是什么?“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中国传统的性别文化是男性单一文化,产生根源是以男人为主体的父系社会。男性是家族的继承者,具有相对稳定的家族地位和社会关系,而女性作为附属,被排除在主体文化之外。男子当顶天立地,光宗耀祖,而女子则当温顺,为贤妻良母,当好“贤内助”。若反之,则是“雉鸡司晨”,为社会不耻。2.被经济上待养于他人所定格。长期以
10、来,“男主外,女主内”,男性养家,而女性在家相夫教子,似乎理所当然。殊不知,男女不平等的局面正始于此。早在清末,关于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状况,梁启超就曾说:“惟其不能自养,而待养于他人也。故男子以犬马奴隶畜之,于是女性极苦。” 1男女内外分工看起来很自然,事实上久而久之便成就了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依附。经济依附,进而人身依附。今天女性的家庭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恰恰与当今社会女性经济依附有所减轻无法分开。但是,即便是当今社会,女性经济依附依然严重,广大农村更是如此。故此,经济依附依然是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阻碍。女性经济独立,才有可能人格独立,才能与男性并立天地间。3.被父权制社会的统治所否决。父权制社会
11、的统治在中国盘根错节,根深蒂固,且深深渗透到社会意识形态之中。为限制女性行动自由,古代女子必须缠足,而缠足本身又极不人道,损害女性身体健康。在婚姻制度上,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女性必须从一而终,夫死须守节,否则视为不贞。官府为鼓励守节,甚至建立贞节牌坊表彰制度,节制女性,使女性“非人化”。在继承制度上,“父死子继”,“传男不传女”,这是以父系血亲为中心的继承制度,女性一般无继承资格。今天,排挤女性继承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偏远地区。女性不得参与政治,“朝堂之上无女子”,女性没有为自己说话的权利。4.被间接生产力的位置所掩盖。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决定人们的社会影响力。人们的社会
12、经济状况,人们在社会生产中所承担的任务,人们在社会生产中所产生的作用,对于其社会地位,以及社会影响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一种思维,即直接与货币相关的劳动,才是创造社会收益的劳动;直接创造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的生产力,才是起到作用的生产力,因此,人们便忽略了在达到这个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之前的那些劳动,那些间接的生产力,忽略了之前的过程是最后的社会产品完成所必不可少的支撑。而女性,很不幸一直以来处在这个位置。人们辩证分析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即显性作用和隐形作用。大多数人,这个“大多数人”,不仅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都只看到对社会生产起显性作用的那部分生产力那部分劳动的作用。或者说
13、社会习惯如此认为,拿工资回家的那个人才是生产力。然而,生产力也可以分为显性生产力和隐性生产力。自父系氏族社会到今天,位居显性生产力的是男性,而位居隐性生产力的,却是女性。女性生育与抚育子女,操持家务,对于维系家庭与社会的运转来说,无一不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一种生产力,“被忽视的生产力” 2,隐性生产力。这个区别,是导致女性长期以来卑微而低下的社会地位的重要原因。目前,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同样因为女性在逐渐转换自己劳动所起作用的方式,将自己生产力起作用的方式由隐性生产力逐渐向显性生产力转化。但是,在目前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男性和女性,必须有人在生产力发生作用的方式上起显性作用,
14、有人起隐性作用,势必要做出选择。社会需要做出选择,而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可避免,需要做出选择。长期以来,中国女性被迫选择隐性生产力位置,从而被迫处于社会二层公民的位置。今天,这种状况仍没有得到普遍性的改变,仍广泛存在。近当代女性家庭地位的现状五四运动是中国女性生存与发展状况的一座界石,它翻开了中国女性发展新的一页。自五四运动以来,随着马克思主义及西方开明思想的传入,中国女性社会状况得到一个划时代的变化。至少,意识上有了觉醒,戳破了那张两千年来封禁广大女性一切自由的“蜘蛛网”,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终于出现豁口。开女禁,兴女学,女性的潜力展现,社会地位与发展状况也得到相当的改善。新中国建立后,广大中国女
15、性终于获得了解放,至少,形式上的解放。1.进入民国后,“五四”运动以来,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新女性意识开始觉醒,缠足现象逐渐废止, “新文化运动” 带来了许多新的风气,但家庭中的夫权观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从四德 ”文化,在民国时期一直占据主流。在夫权主导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须听命于丈夫,女儿必须服从于父母,媳妇必须听命于公婆,许多女性的家庭权益被严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权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后母。 “多年媳妇熬成婆”的婆婆们经常以一种不健康的心态,重复自己的婆婆当年的压迫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侵犯媳妇的权益和人身自由。后母虐待非亲生之女儿的情况也时有
16、发生。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后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临代表父权的父亲和公公的压力,男性家长经常任意剥夺女性婚姻自主和经济自主的权利。 1926 年 1 月在广州举行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们提出了“女性运动决议案” ,号召“ 反对司法机关对于男女不平等的判决”、“女子应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31930 年通过的中华民国 民法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利作了新的规定,提出了继承家庭财产时的男女平权,如果家中没有子嗣,女儿可以是法定的财产继承人。但现实中传统习俗仍然居支配地位。首先,传统的分家制度继续存在,“ 父亲只要在生前分掉自己的财产就可以剥夺他女儿的继承权” 。 4女性的法定财产继承权形同虚
17、设。其次,法律并未禁止将财产过继给侄子的传统,所以许多人生前将财产过继给侄子,从而剥夺了家庭中女性继承财产的机会。再次,尽管民法中规定,死去丈夫的妻子有权继承丈夫的财产,但民法却取消了丈夫死后寡妇监护其家庭财产的权力,如果她亡夫的财产已分给其他继承人,则寡妇就无法通过立继来确保她对财产的控制。最后,民法剥夺了寡媳(即与亡夫父母住在一起的女性)的财产权利(包括她们的监护权和财产继承权),这样寡媳在公公死时就不能得到任何财产。2.新中国成立女性打碎了几千年的封建枷锁。建国后,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与发展状况得到了一个质的变化。首先,女性的各项基本权利逐渐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女性首次拥有了选举权与被选
18、举权,拥有了参政的权利。婚姻法的颁布,从根本上使广大女性得到了婚姻自由。女性权益保障法给女性提供了一个正当维权的途径。其次,女性与男子共同接受教育和参与生产,给了女性自身发展与独立的机会,女性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形式”平等,不等于“事实”平等。我国女性在社会生活与家庭生活中依然经常遭到不平等的对待,情形堪虞。到了毛泽东时代,法律明确保障男女平等的家庭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而且夫妻成了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夫妻可以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得以平等地继承父母遗产。但由于在公有制状态下私有财产基本上被剥夺了,同时实行低工资制度,结果属于个人的财产和遗产微乎其微。这样,女性的财
19、产继承权往往只具有法律纸面上的意义。 邓小平时代通过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对女性(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妇)的财产继承权有不少新的具体规定。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女性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继承法 不仅在原则上规定了 “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还有如下具体规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女性权益保障法中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的规定更加明确:“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女性依法享有的权益”(第 29 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女性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女性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 30
20、 条):“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女性。丧偶女性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 31 条):“ 丧偶女性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 32 条)。依照上述法律,女性无论已婚未婚,均应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不因女儿出嫁便失去其财产继承权。 2002 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对西部 12 省(区、市)农村作了综合调查,当问到女性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的理解时,有 13。9%的受访者认为“ 女孩” 、“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 “男孩”和“ 丈夫”则可以继承。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观念表明,乡村传统习
21、俗对女性财产继承权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在少数民族地区,歧视女性的现象就更为严重了。例如,鄂伦春族的财产继承权一般仍属于男子;云南普米族实行大家庭制,分家产时女性没有财产继承权。显然,近百年来尽管中国的法律不断进步完善,但这并不等同于观念的进步,在东方文化深厚的人治环境中,潜规则与民俗习惯往往是超法律和超时空的。从落实女性平等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完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进行全社会的法制教育普及和文化重建。参考文献:1 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课题组,2001,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妇女研究论丛第 5 期2 蒋永萍主编,2003,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3 潘允康主编,1987,中国城市婚姻与家庭,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4 沙吉才主编,1995,当代中国妇女家庭地位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