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作协议甲方:盘锦爱顿凯瑞置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彼此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就双方进一步合作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解决甲方开发建设的 爱顿海瑞尔项目(暂定名) 通信配套工程,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声明和保证1.1 甲方拥有 爱顿海瑞尔项目(暂定名)小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1.2 乙方是国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第二条 合作内容2.1 甲、乙双方就 爱顿海瑞尔项目(暂定名)小区通信配套工程进行合作,合作的内容包括,互联网、固定电话、WLAN 小区通信覆盖及协助办理有线电视并网和
2、施工事宜,项目的具体信息如下:名称: 爱顿海瑞尔项目(暂定名) 工程地址: 盘锦市冷家堡石油大街北侧,芳草路东侧 总建筑面积:约 90 万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 首期建成时间(或预计建成时间): 2012 年 12 月 22.2 设计与施工甲乙双方联合设立“小区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双方对口人员组成) ,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乙方在设计时考虑信号覆盖线路敷设,同时满足联通和电信信号覆盖接入,并协助联通和电信完成信号铺盖设计及施工。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负责投资建设单体建筑内通信设施,即单元内竖管、单元进户管、单元之间连接管、出楼管和预留孔洞等,具体数量
3、及型号按设计图纸确定。3.2 甲方为乙方提供在小区内建设的管道、线路和线路交接箱的便利条件,配合乙方的工程施工和网络改造工作。3.3 甲方应无偿在各楼(或楼层)提供网络通信设备的安装空间以及符合乙方要求的供电系统,电费以电业局现行电价为准,甲方(或物业公司)出具相应票据,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3.4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规划图、楼宇平面图等相关图纸、以及甲方所建设通信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甲方应保证已建通信设施符合通信工程建设行业的相关标准或者满足乙方的要求。如因甲方通信设施的质量问题,而使乙方不能为小区的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修复或改建,保证通信服务的及时开通。3.5 当由甲方享有
4、所有权的通信设施发生故障,致使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中断或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在乙方对用户的维修承诺时限内及时修复,并负责赔偿相应损失。33.6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设备的安全,如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甲方应赔偿设备维修费用及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对于乙方享有所有权的通信设施,甲方不得自行改建。3.7 甲方在宣传小区内通信服务时,涉及电信业务及网络功能描述、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内容,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自行组织的宣传内容必须与此吻合。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小区内无线网络覆盖工作,分线设备和室内外分布系统天线、馈线、WLAN 及相关设备。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乙方承担小区内通信网络工程的勘
5、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及相应费用,负责投资建设应由甲方建设以外的通信设施。4.2 乙方承担所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所产生的电费。4.3 乙方负责所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的维护和升级改造。4.4 乙方应保证所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符合通信工程建设行业的相关标准,如由乙方通信设施的质量问题,而无法为小区的用户提供通信服务,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修复或改建,保证通信服务的正常开通。4.5 乙方配合甲方土建、水电工程的穿插作业,按土建进度施工。4.6 乙方采用光缆方式接入至每户,通信工程室内接入点数量根据甲方施工图确定,乙方在施工时穿线及安装面板全部完成。4.7 乙方在交房前 30 日内开通信号,并协助甲方督促有线
6、电视4台在交房前 30 日内开通信号。第五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5.1 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维护对方权益。5.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各项通信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保证甲方所使用的通信服务安全畅通。甲方应保证其连接到公网的有关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5.3 乙方向甲方指派专门的客户经理负责保障本小区的通信服务,及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5.4 乙方在业主入住前在小区沿街商业网点内设置服务点,办理通讯业务的开户、收费等业务。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个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
7、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的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6.2 乙方如在约定节点时间内由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开通信号,每延期一天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1000 元,总额违约金按天累计,如超期 60 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超期未达到 60 天,乙方在5违约行为终止后 7 天内交纳违约金,本协议可继续执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引进其他运营商提供通讯服务,并无偿使用乙方铺设的管道,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6.3 如乙方未按
8、5.4 条款执行,甲方有权进行 10000 元的经济处罚。如业主入住后 60 天内还未设置服务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七条 保密条款双方对彼此之间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八条 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将提交盘锦市兴隆台
9、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通知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协议列明的地址以邮件6或图文传真的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至本项目全部开发建设完成,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产权归属及运营权12.1 乙方投资的管道、线路及相关通信设施的产权归属乙方所有,在乙方正常履约前提下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小区内乙方拥有产权的通信设施用于其它用途或进行处置。乙方拥有各种天线馈线设备的使用、经营权。经双方协商,在不影响小区
10、整体环境的前提下,经甲方及其后续管理者同意,乙方拥有对该通信线路的更新改造和处置权。12.2 甲方对乙方的通信网络线路、各种天线馈线设备负有保全责任,甲方不得准许任何单位或其他通信运营商及个人擅自使用、拆改乙方通信网络线路、各种天线馈线设备等设施。12.3 双方本着长期合作的态度及基于对甲方小区内通信配套工程的投资,甲方认可乙方是该小区优先全业务通信运营商,甲方及其后续管理者保证乙方在该小区拥有通信线路及配套设备优先进入权和通信业务运营权。12.4 甲方有义务保证本协议的连续性,当甲方将所建小区移交给物业公司或有关单位管理时,应通知乙方,并将本协议规定的合作内容作为其与物业公司或有关单位交接的
11、项目之一,由该小区物7业管理承接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将甲方与物业公司或有关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交与乙方备份。12.5 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对设备和线路进行维护时给予配合,方便乙方对设备和线路检修。第十三条 附则13.1 如遇国家调整有关资费标准,或双方主管部门下达有关政策文件,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商定资费标准和收费办法。13.2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3.3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13.4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3.5 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 乙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代表人: 代表人:8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泰山路与惠宾街交界处盘锦移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427-6683026传 真: 传 真:0427-6683026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