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通知函青岛 A 有限公司:青岛 B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与青岛 A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于 2014 年 09 月30 日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书 ,但贵司却未履行协议约定付款支付 2015 年 4 月服务费,基于以上原因,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现供方做出如下决定:1、 解除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书 。2、 需方在收到本通知函后即表示服务关系解除。特此函告!青岛 B 有限公司2015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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