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生婚恋的法律思考【摘 要】婚姻关系是维系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基础的社会关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后,婚姻关系被纳入法律规范制度调整的范畴中。合理的法律规范会带给婚姻关系积极的作用,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系统的健康运转,反之则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基于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性,法律有时会出现调整的盲区,导致很多社会关系游离于法律之外,基于此,本文研究大学生婚恋的相关法律纠纷出现主要依据的法律现状思考。在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解除了大学生在校结婚要做退学处理的规定,这从制度层面放开了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限制,也把高校大学生婚恋这一话题再次推向前台,引发了教育界、学术界、大学生群体以及社会公
2、众的广泛关注。另外,大学生婚恋现状令人堪忧。大学生性观念更加开放、婚前性行为数量激增、由不当婚恋或性无知导致的悲剧事件时有发生,大学生婚恋法律的空缺,这都凸显出大学生婚恋问题的严峻性,由此引发的高校教育、管理问题也呈趋增之势。【关键词】大学生;婚恋;法律Abstract: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the most basic social relationship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fter entering the modern civilized society, marriage is law s
3、ystem to adjust the scope of. The right laws will bring positive effect of marital relationship, and maintain the healthy operation of the whole social system, whereas the increase of social instability. The objective existence of marriage laws based on, sometimes will appear the blind area, lead to
4、 many social relationships outside the law, based on this, thinking about the legal status of this paper related legal disputes appear mainly on the basis of students love and marriage. In 2005, “ordinary college stud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the lifting of the college students get ma
5、rried to do the provisions of quitting school, it from the system level released on college students marriage restrictions, also put the topic of College Students love and marriage once again pushed to the front, caused the educational circles, academia, groups of college students and the general pu
6、blic wide attention. In addition, college students love and marriage situation is worrying. The concept of college students is more open, the number of premarital sex, love and marriage of surge by improper or ignorance of tragic incidents have occurred from time to time, students love and marriage
7、law vacancy, which are convex stern show students love and marriage problem, 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problems caused by the increasing trend is also.Keyword: College students; marriage law;引言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解除了大学生在校结婚要做退学处理的规定,这从政策层面放开了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限制;紧接着,2007 年 8 月 3 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
8、发文,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对在校已婚大学生生育问题进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校大学生婚育的合法性地位。2011 年,教育部相继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等文件。与此同时,我国新婚姻法第六条也明确“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只要符合年龄和其他的结婚条件,适龄群体结婚即受到法律保护。一连串的政策、规定的出台,把高校大学生婚恋这一热议的话题再次推向前台,引起了教育界、学术界、大学生群体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高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的合法性已然有规,那么恋爱的合理性及合情性问题又如何解读
9、?如果大学生恋爱的合理性与合情性不是问题,那大学的职能又如何定位?如果大学的职能定位需动态调整的话,那与之而来的高校大学生的婚恋教育管理又如何推进?一系列现实疑问亟待寻找答案。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对结婚的认知或行动都有了事实性的法律支撑。在高校大学生婚恋教育管理等相应法律制度或规定时,出现了维权的呐喊与法律及管理制度的碰撞。对于高校而言,如何既实现学校管理规定与国家法律制度的吻合,又破解大学生的婚恋教育管理和法律碰撞这一难题是当前最需直面的。大学生婚恋问题是最贴近于我们生活的,加强对大学生婚恋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利于相关法规的完善,管理制度的建构等方面进一步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对于促进整个社
10、会和谐发展,都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一、大学婚恋的法律研究时代背景多项最新调查显示,大学生恋爱观念及行为日趋开放,由此引发的大学生婚恋教育与管理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大学生恋爱观念越来越开放。2013年 1 月,华中科技大学一项关于学生恋爱状况的调查显示,45%的男生和 51%的女生已经或即将坠入爱河。2012 年 12 月,国家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和世纪佳缘网站联合发布的2012-2013 中国男女婚恋观调查报告中显示,中国男女在性观念上边的越来越开放,84%的男性和 73%的女性都表示有过性经历,“处女”和“处男”情结已不再是感情的主要障碍。另据广东省的一项调查显示,48%的大学生
11、赞成“恋人间发生婚前性行为” 。这进一步表明当前大学生的性观念逐渐放开。 1大学生越轨行为增加,并发问题增多。2012 年 10 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人工流产多达 1300 万人次,位居世界第一。其中 25 岁以下女性占一半以上,也就是 600 多万人,大学生成为人流“主力军”。甚至有妇产科医生感慨,每年寒暑假时间,医院妇产科的人流手术量就会暴增,甚至有人称 8 月是“暑期学生人流月” 。大学生越轨行为及并发问题的增多,给大学生身心健康带来极大伤害的同时,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触目惊心的报道屡见报端。2012 年 3 月 23 日下午,一女大学生与男友发生口角,赌气
12、跳进南宁可利江。男友不会游泳,依然奋不顾身跳入江中。过往市民见状,纷纷跳入江中合力将女大学生救起,其男友却被江水吞没。经过消防队员近 5 个小时的搜救,才将其男友的尸体打捞上岸。被救女生是桂林某大学学生。她解释是家人刚刚离世,自己情绪低落赶来南宁约见男友,没想到因琐事发生口角。 “我知道他不会游泳,当时只是想考验他是否真的在乎我。 2恋爱无知、教育缺失的惨剧再次警醒着人们。很久前一个较显眼的新闻,新安晚报2001 年 12 月 11 日登载“大学生集体奸宿”的新闻,说的是某高校 8 名男生每人出资 50 元把“小姐”带到宿舍集体“享用” ,这直截了当地反映了一些大学生道德的沦丧。婚恋教育的长期
13、性缺失。当前,中学生恋爱的低龄化、盲目性以及普遍性已成无需争议的事实,而与之相应的学校教育却无处可寻。再看大学婚恋教育,同样问题再现。从主体层面来看,家庭婚恋教育严重缺失,学校婚恋教育“内容少” 、 “观念偏” 、 “力量薄”和“全方位缺”的局面并存。大学生婚恋教育主体、内容、途径和方式方法都呈现出长期极度缺失或缺位的现状。2010 年,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针对“如何对青少年进行性教育”进行调查显示:91.2%的人认为目前青少年的性教育缺失,其中 53.7%的人认为“严重缺失” 。对于如今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受到“性”伤害的原因,调查显示,75.6%的人认为是“学校未能有效开展性教育” ;64
14、.5%的人表示是“家长没有承担起性教育责任” 。 3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文化的渗透加上社会环境的冲击,大学生婚恋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心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愈演愈烈。在高校,如何使大学生健康成长、顺利成才是高校的核心使命,也是高校教育管理的职能所在。本课题着眼于当期大学生婚恋现象普及化、婚恋问题突出性这一现状,从法律方面面临的诸多困惑出发进行思考。通过文献与实证调研,有针对性地寻找问题的根源及管理策略,以期为高校相关部门出台法律政策、制定制度、进行决策提供建议参考。二、大学生婚恋状况分析过对大学生婚恋观调查数据和访谈结果整理分析发现,大学生的婚恋观总体情况是积极、健康、文明的。绝大多数大学
15、生对待恋爱和婚姻是积极、认真的:他们积极追求以感情为基础的恋爱和婚姻。他们的择偶自主性大大增强,即使是遭遇父母的反对也能理智、巧妙的解决。他们很重视婚恋双方间的忠诚,在遇到问题时也能保持理性。他们信奉男女平等,认为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给予。在进行性爱行为或性爱对象的选择时,他们会考虑道德问题。当前大学生思想开放、个性张扬,他们有梦想、有目标,他们自主能力强、有担当,他们懂得寻找解决问题的捷径,他们善于利用科技手段处理传统工作问题,但是大学生在校婚恋有着种种困难。(一)面对的实际困难婚恋择偶是指大学生对恋爱对象或婚姻对象的选择,婚恋择偶自主性与大学生恋爱及婚姻的幸福直接相关。受
16、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及制度的影响,封建社会的青年择偶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青年本人毫无自主的权力。建国以后, 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婚姻,开始实行婚姻自由,同时还极力倡导恋爱自由。再加上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人们思想观念不断开放,自主意识不断提高,青年择偶的自主性也大大增强。 同时,大学生在遭遇父母反对后表现出了不同的应对方式,但大都很理性、很智慧。当父母反对自己选择的婚恋对象时,受访大学生通常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第一种真诚感动型。这类大学生在遭到父母反对后,会采取“实干”的做法,立即寻找原因,切中问题要害,尝试尽力更改。他们会通过听取父母的意见,尽力帮助对方改正缺点,通过两人的共同努力,让父母感
17、受到自己的决心及对方对自己的真诚,从而达到目的。第二种曲线救国型。这类大学生遭遇父母反对后,会转变思路,不正面抵触,而是绕道而行,尝试寻找到父母的兴趣点而去和父母进行交换。 第三种尽力沟通型。这类大学生遭到父母反对时,依然很顾及父母的感受,他们会尽力和父母沟通,试图说服父母,让父母欣然接受。但是多数学生不会屈从于父母,沟通不成功还是会一直坚持自己的意见。对于打算结婚的大学生们来说,这一纸未婚证明就成为一道无形的限制,难以逾越。而介绍信这一法定要件一旦被取消,学校某种程度上就丧失了对于学生结婚权的控制,只能直接面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而无法挽回,这将给学校正常的管理和教学工作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而更
18、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担忧的问题是:大学生在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一旦结合将难以承受两人世界所带来的种种难题,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实现求知权而耽误学业,影响前程。因此,由于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学校实际上陷入了尴尬和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大学生结婚;另一方面,大学生结婚明显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弊大于利,也会给学校工作带来消极影响。(二)当代大学生婚恋观存在的问题1、恋爱关系轻率随着生理上的成熟和心理上的发展,大学生对异性有着交往的强烈冲动,对爱情和婚姻有着美好的憧憬和热烈的追求,这是他们的共同特点。关于“您觉得大学生为什么而恋爱时” ,根据调查显示,有 83.9%的调查者选择
19、了“寻找人生伴侣” ,有 51.7%的调查者选择了“寻找情感寄托” ,有 51.4%的调查者选择了“证明自己的价值与魅力” ,还有 47.7%的调查者选择了“同学和社会的影响” 。 5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大学生有明确纯粹的恋爱目的,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学生恋爱动机不纯,选择寻找情感寄托的 A 同学认为, “长期处于高中毕业考试的压抑之中,在毕业高考之后,感觉重新获得了放松和自由,脱离了父母的管制,同时大学生活丰富多彩,时间完全由自己操纵,慢慢的自由让自己产生了寂寞孤独,同时在大学校园里,恋爱本来就是一门必修课,不同的学生存在不同的需求,于是在相互期待中,部分同学在寻找情感上的寄托,促使他们谈起
20、了恋爱” 。从调查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大学生的恋爱动机不纯,以及对恋爱结婚存在误解,这些问题会给他们将来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和影响。传统观点里,古人对爱情的期许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但是随着时间的变迁,生活的变化,现在的爱情宣言已经变成了“不求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 。现代快节奏的生活里,部分人群不再是为了追求长久的恋爱,取而代之的是体验爱情带来的快感,享受愉悦。据调查,89.5%的大学生对大学期间的恋爱的观点是注重恋爱过程中的感受,但是不考虑恋爱的结果,甚至不愿意承担恋爱后应负的责任和义务;有 25.6%的学生只是因为内心神秘感、好奇心、性冲动而恋爱;有 53.4%的学生恋
21、爱是为了让感情填补寂寞与空虚,这种快餐式的恋爱缺乏责任意识。许多人一旦投入到一段感情里,经常会因为过度的深陷导致失去理智,面对感情的升温无法自拔,从而导致婚前同居、怀孕、流产等一系列问题出现。随着“禁婚令”的解除,在校大学生结婚已成为一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实现权。调查中,有 23.7%的大学生认为可以接受在校期间结婚,但是自己坚决不会考虑;有 33.2%的大学生反对在校结婚。关于恋爱与婚姻的关系,有 6.5%的同学选择了“没想过” ;49%的同学认为“恋爱不一定非要结婚” ;有 39.4%的同学认为“恋爱应以结婚为最终目的” ;其余 5.1%的大学生选择“其他”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将婚姻与爱
22、情分成两个独立的个体,而且绝大多数学生并不会选择在校期间结婚,恋爱的婚姻指向性低,反映了大学生并没有将恋爱上升到婚姻与家庭,婚恋责任意识淡薄。 72、传统道德淡化伴随着社会的飞速进步和发展,当代大学生的传统观念的日益淡化,丰富的情感以及活跃的思维使得大学生对新鲜事物特别的敏感,再加上网络、杂志等多元化媒体的传播以及国外思想的渗入逐步影响着大学生婚恋观的形成。在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中,30.8 %的学生认为婚前性行为可以理解;43.4%的学生认为只要以后可以结婚就行;14.1%的学生完全赞同;仅 11.6%的学生不赞同。在关于婚外恋的看法中,有 40.2%的大学生不反对这一行为。在访谈中,B 同学
23、认为, “婚前性行为、未婚同居、试婚这一些列的字眼在如今已经见怪不怪了,我身边就有很多同学在外同居,如果我男朋友要求在外租房我估计也会答应,提前感受二人世界。 ”8根据数据显示,当代大学生普遍接受婚前性行为,对待性行为的态度也比较宽容,有的同学甚至将婚前同居当成一种时尚。虽然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大学生的影响还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多元文化的交融,大学生的思想逐渐开放,导致婚恋观也进一步开放。比如在公共场合肆无忌惮的恋爱行为,对婚前性关系的放纵都反映了婚恋传统道德的淡化。三、 大学生婚恋相关法律问题“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国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谈恋爱所持的态度。这种模糊不清的态度或说
24、精神也体现在法律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独能具体规范恋爱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没有的。法律的困境主要在于,很难划清道德约束还是法律制裁,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这一古老的恋爱关系,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可操作性不强。据此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彼此之间的感情处理方式,个人道德水准和素质问题,很不可思议与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相联系,或者说会一致认为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但是深究则不然,大学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下笔者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因为大学生群体是个特殊群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笔者正处于大学生阶段,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文从现有的大学生恋爱的社会现象出发结合一些
25、基本法的法律规范探讨一下恋爱中的双方可能发生,导致的若干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1、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问题这就涉及到了情侣之间的双方互相赠与如何划分界定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当双方情感破裂,涉及到一些标的较大的客体时,会出现要求返还自己对某物的所有权。这里就有一个法律探讨的空间存在。有的学者就指出过婚恋关系中互赠财务行为是目的赠与,但并非只要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都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之物。如,B 女长期使用其男朋友 A 君的高档笔记本,当双方感情破裂时 A 男要求其归还该物,并主张这是一种借债关系。而 B 女则确认这是 A男对其的赠与,虽然 A 男没有明确承认过(签订合同等) 。但
26、依据民通意见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直接带来的法律后果是,A 男的这种行为视为对 B 女的赠与,B 女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进一步探讨,很多情形下又不当然适用于默示推定。很多恋爱行为包装着“赠与” ,单方行为,披着自愿的外衣,其实是不当得利或者漠视的缔约行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爱行为,其实是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者以欺诈为形式的侵权行为。如在此案例中,A 男主张的这是一种借债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更多的基于恋爱中的道德习惯或常理推知 A 男是一种实际上的为了追爱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 A 男当时给予 B 女这一
27、礼物是确实处于赠与的心态考虑的。 92、大学生的未婚先育问题时下也有很多新闻报导关于大学生未婚先育,进一步的则会产生对所生子女的权利保护的问题。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明文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形下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丝毫不影响该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等。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为特别的是都是在校学生的尴尬境地,我们的法律似乎在此领域出现了滞后。而在此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对大学生未婚先育子女的权益保护,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
28、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双方都有对本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依赖于有无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来了,虽然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三 )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事实生活中,解除恋爱关系后,一方往往会以自己受到伤害,损害为由索要补偿费,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因为从宏观的法律规范角度来说,目前的司法体制并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引发了了对大学生恋爱当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但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只局限于现今的法律规范,而要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到位的
29、分析。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应确定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损失,贞操权为由索要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这里的必要前提是双方已经确认了真实有效的恋爱关系,所以此时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刑事责任1、大学生恋爱关系不稳定,盲目恋爱导致纠纷频发我们的大学生在父母眼中还是孩子,在
30、外人眼中是涉世为深的成年人。这种定位不无道理,因为多数大学生的心智发展并还不是很成熟的。这一观点可以集中表现在恋爱关系之中。李明和小芳是本班公认的一对,并且双方都互相约见过自己的父母。平时他们关系还可以,但是李明后来逐渐移情别恋他人了。有一天,他和他的新女朋友一起散步,恰好被小芳看到,她气愤的冲向李明打了他两个耳光。然后说“我死给你看” 。随即就向电线竿撞去。李明说“随你便”,拉着自己的新女朋友就走了,小芳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于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院。如果是陌生人处于危险见死不救,且该危险的造成原因和李明没有关系,那么李明拉着新女友从她身边走过看到不管也没事,这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我国没
31、有见死不救罪,但在此案例中李明主观造成的对方处于危险之中是出于先行行为,正因为李明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而这一类似的案例生活当中并不少见,由于很多大学生情侣缺乏法律意识并没有认识到这已经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需加以警醒。反之李明事后采取了积极补救行为如拨打 120 等,法院可以认定李明并不希望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据此李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简简单单的是因为大学生群体特殊,更重要的是构建法治社会,意味着权公民个体的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 102、致病侵害的刑事责任不同的案例,根据具体的犯罪
32、构成要件和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会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又如恋爱关系中一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疾病如性病等,并没有告知对方,随着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升温,导致情侣另一方也得此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施害方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若单独从传染性类别上来看,似乎属于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但其实不然,笔者注意到此罪并不适用于你情我愿的情侣关系,因为该罪要求当事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等实际行为。而从犯罪主观主观方面和实际侵害的客体来看来看,行为人若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实施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行为(如,有的大学生就是滥情) ,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犯罪客体就应该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进一步探讨,若行为人造成了
33、特定主体的危害,则受害方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伤害罪对其进行起诉。如何是过失呢,可以从具体的案例中具体分析,如可从其主观危险性,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来加以判定。进一步深究,恋爱关系的确立并非都是造成行为人对此传染性疾病造成传播后果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从传染性疾病的类别出发,也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也可以据此免责。如有的传染病如淋病,梅毒是通过性渠道来传播,这就要求双方发生了实际的性关系。而有的如乙肝等还包括了血液传播,此时的充分必要条件就不仅仅限定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举证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笔者就不在此做过多的探讨。3、性安全意识淡
34、薄,导致的身体健康伤害先说堕胎,医学常识告诉我们经常性堕胎不仅会造成习惯性流产还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很多新闻报导,随着情侣双方的情感破裂,女方对簿公堂状告男方故意伤害(导致其今后不能正常受孕) ,索要补偿费等。这一事实结果,属于一般道德性的越轨,偏离了有关社会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男方不应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因为怀孕只是一个结果,造成这个结果的情况有多种,法律规范的只是造成怀孕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而已,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他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女方应该意识到这一可能对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但其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就应归类于道德规
35、范来调整。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法律还是应当追加男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要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再说弃婴,很多恋爱情侣由于社会,生活经验等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对新生婴儿丢弃,或残忍伤害,这种情形下严重的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规定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四、增强大学生婚恋观法律意识的思考针对当代大学生婚恋观教育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从加强高校的主导地位教育、发挥社会的辅助教育、巩固家庭的基础教育与完善个人的自我教育四个方面着手,加强与改进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教育。 首先,大学生需要正确认识人类两性关系的
36、属性。我们知道,人的性不仅是一种自然的现象,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现象。自古以来,男女两性的交往总要通过一定的社会途径、采取一定的社会方式、遵循一定的社会规范才能进行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男 22 岁,女 20 岁才能结婚。因此,把性看作是男女之间纯自然的私事,随心所欲,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大学生还应认真地学习和掌握适合我国国情和民情的性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开展文明的男女交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只有取得结婚证以后才允许并保护夫妻间的性行为。除此之外,都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其次,在法学领域,婚恋行为也有法律上的时间边界和对象边界
37、。虽然教育部放开了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限制,但大学生在校结婚的前提是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对象边界则主要在结婚的允许条件和禁止条件中被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条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任何人在选择结婚对象时,都需尊重对方的意愿,不允许他人强迫或干涉对方作出决定。在结婚对象的选择上也必须遵守此规定,自觉避开和自己有直系或三代旁系血亲的人,自觉避免和法律不允许结婚的人结婚。身处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凡事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涉及到婚姻问
38、题时必须以婚姻法为准则。特别是高素质的大学生,更应该树立起正确的婚恋法制观念。 11总之,大学生的婚恋行为是受道德和法律约束的。在婚恋过程中,大学生应该自觉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但是现在部分大学生对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没有全面的了解,对婚姻法的认识也不全面,因此,大学生婚恋观教育工作者应该在大学生婚恋之前通过婚恋观教育使他们具备全面的知识,以使他们形成正确的婚恋道德观和婚恋法制观念。参考文献:1杨建平,王镯.当代女大学生婚恋问题探讨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13,15(01).2游荣芝,张秀荷.高校学生恋爱问题错罪行为浅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7,(02).3张曼琳,高珊珊,刘娜.大学生性
39、观念、性态度与性行为状况调查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08).3张承芬,陈英敏.当代农村青年婚恋观的调查J.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5).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2004-10-15.5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 号.2005-02-07.6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教思政厅20115 号2011-5-287赵科,张海清,杨丽宏.大学生家庭功能婚恋观与性态度的关系J.中国学校卫生,2012,33(08).8赵科,高长松,尹可丽.大学生性态度与父母教养方式关系J.中国公共卫生,2011,27(09).9左红梅.当代大学生婚恋存在的问题及教育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11).10周小李.女大学生“婚恋症候”透视J.中国青年研究,2011,(09).11 金乐. 现代大学生婚恋观教育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