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公务员法4第三节法律责任.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641864 上传时间:2019-12-1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3.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员法4第三节法律责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公务员法4第三节法律责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第三节 法律责任1.违反公务员法的主要情形有哪些?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管理中违法的、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7)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

2、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从业限制;(8)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有哪些?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1)机关。包括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用人单位的机关,以及其他主管部门。(2)公务员。公务员作为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义务遵守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各项规定,接受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指令。(3)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已退休、辞职等离职的公务员必须继续遵守公务员法关于退休或辞职后的有关规定义务,包括保守秘密、遵纪守法、从业限制等。3.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哪些?违反公务员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

3、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1)处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2)行政处罚。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

4、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其他行政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所谓“具体的人事处理”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针对特定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影响其权力义务的人事处理决定。4.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违反公务员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