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饰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 唯品会 销售的服饰类商品所 应遵循的商品标识标注规范和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 唯品会 销售的服饰类商品,包括: 服饰内衣类目内女装、男装、内衣、服饰配件分类下的所有商品; 母婴 纺织 类目内所有服饰 和服饰配件 商品; 奢侈品类目内下所有服饰配件商品; 运动户外类目内运动服饰。 2. 商品价格描述规范 1) 商品 市场 价格真实客观; 2) 商品 市场 价格不得出现虚报 /虚抬 价格、错误标注等情形 。 3. 标识标志规范 在 唯品会 上出售的服饰类商品须带有完整的规范简体中文标识标志,内容包括: 1) 吊牌,吊牌上应标注:商品名称、制造者的名
2、称和地址、商品号型和规格、执行标准、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详见附录 A)、商品等级(如标注“合格品”)、洗涤护理标签、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类别(“ A 类婴幼儿纺织商品”“ B 类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商品”“ C 类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商品”)。 2)耐久性标签 ,即为缝在衣服上的耐久性标签,在商品使用过程 中应牢固地附着且内 容完好无缺,需包含:商品号型和规格、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 护理标签。 *商品标识标注必须符合 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要求,详见附录 C。 * 其他法律法规、国家 /行业标准要求标注的事项。 4. 服饰类商品质量规范
3、 ( 唯品会 将 不定期对服饰类商品进行抽检工作) 1) 商品安全性必须符合 GB18401-2010国家纺织商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如质量标准更新,则以最新的标准为准),详见附录 B。 2)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商品标签上所标识的商品执行标准(执行标准必须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5. 服饰类商品的验货标准 缺陷描述 标准 致命性 严重性 轻微性 面料 抽纱 /色纱 A 区, 1cm B 区, 2cm x A 区, 1cm B 区, 2cm x 破洞 不允许 x 褪毛、脱绒、起毛 严重性褪毛 脱绒 起毛 x 轻微性褪毛 脱绒 起毛允许 - - - 布疵 严重 x 明显 x 轻微 -
4、 - - 死褶皱 A 区, 1cm B 区, 2cm x B 区, 2cm x 纹路 错 误 或偏斜 不允许 x 清洁度 污渍 A 区,不可清除污渍 x 可清除污渍 x 线头 A 区,线头长度 3cm x A 区,线头长度 3cm,B区允许 (少于 3 根) - - - 工艺处理 色差 件与件色差低于 3.5 级(肉眼看到明显色差) x 部位、辅料与大身色差低于 4 级 x 熨烫不良 水洗后不可复原 x 水洗后可复原 x 绣花不良 绣花不完整、错位、断绣花、脱色、错绣花 x 丝印不良 露底、印污、错位、欠印花、脱色、脱胶 x 拼条 /口袋 /花纹不对称或高低位 A 区,错位距离 1cm B 区
5、,错位距离 1.5cm x A 区,错位距离 1cm x B 区,错位距离 1.5cm 长短袖长 /裤长 1cm x 0.5cm - - - 车线缺陷 断线 断线 x 跳线 A 区, 2 针 x A 区, 2 针 (领子除外) B 区, 3 针 x 回针不良 A 区 x B 区 x 针痕 /针孔 A 区, 3 针 x A 区, 3 针 B 区, 4 针 x 缝线滑移 不允许 x 接线双迹 领面不允许 x 缝合缺陷 开缝、爆口 不允许 x 起皱 A 区,死褶 x B 区, 死褶 不明显 x 可恢复褶痕允许 - - - 包装 漏包装胶袋 不允许 x 包装破旧 ,受潮 包装破损,有水珠 x 袋子有少
6、许水气 x 陈旧并褶痕严重 x 包装脏污,灰尘 可清除污渍 x 吊牌、洗唛、主唛 ,条形码 无吊牌 不允许 x 无合格证 不允许 x 成份不符 混纺 面料 成分与实际成分Tol5%不允许 x 主唛成份与吊牌成份对比有差异 x 无成份标 不允许 x 洗水标识不符 不允许 x 执行标准不符 不允许 x 条形码乱贴 贴上吊牌上,贴在其他地方不允许 x 无商标 不允许 x 商标车缝不牢 不允许 x 商标颠倒 不允许 x 商标车反 不允许 x 吊牌描述材料与实物不符 不允许 x 无唯一吊牌价格 有超过 1 个吊牌价格 x 有其他商场或商店标签 x 错尺码商标 不允许 x 小配件 刮花 长度 2cm x
7、长度 2cm x 电镀不良 不允许 x 利点 不允许 x 利边 不允许 x 生锈、氧化 不允许 x 纽扣钉反 不允许 x 扣 眼 太小 , 纽扣 扣不 过 不允许 x 其它 发霉 不允许 x 受潮 不允许 x 受湿 不允许 x 断针 不允许 x 错码 不允许 x 附录 A 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 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商品纤维含量标明为“ 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商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例 1 100% 棉 或 纯棉 2、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2.1 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
8、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商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例 2 85% 锦纶 15% 粘纤 例 3 55% 羊毛 35% 涤纶 10% 粘纤 2.2 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 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 a) 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 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 5%,则可不提及。 例 4 50% 粘纤 46% 涤纶 4% 羊毛 例 5 90% 羊毛 10% 其他纤维 例 6 92% 醋纤 4% 氨纶 4% 粘纤 或 92% 醋纤 8% 其他纤维 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商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分别
9、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例 7 60% 棉 30% 涤纶 10% 锦纶 例 8 绒毛 90% 棉 10% 锦纶 基布 100% 涤纶 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里料的商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例 9 面料 纯毛 里料 100% 涤纶 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填充物的商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 例 10 套 65% 涤纶 35% 棉 填充物 100% 木棉 例 11 面料 65% 棉 35% 涤纶 里料 100% 涤纶 填充物 100% 灰鸭绒 含绒量 80% 充绒量 200g 6、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
10、装 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例 12 身 100% 丙纶 袖 100% 锦纶 附录 B GB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根据指标分为 A、 B、 C 三类,其中婴幼儿纺织商品应符合 A 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商品至少应符合 B 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商品至少应符合 C 类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 项目 A 类 B 类 C 类 甲醛含量 /(mg/kg) 20 75 300 pH 值 (a) 4.07.5 4.08.5 4.09.0 染色牢度 (b)/级 耐水 (变色、沾色 ) 3-4 3 3 耐酸汗渍 (变色、沾色 ) 3-4 3 3 耐碱汗渍 (变
11、色、沾色 )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耐唾液 (变色、沾色 ) 4 异味 无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 (c ) (mg/kg) 禁用 a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 pH 值可放宽大至 4.010.5 之间。 b 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c 致癌芳香胺限量值 20 mg/kg。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 A 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 B 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 C 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婴
12、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 “婴幼儿用品 “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 A 类、 B 类或 C 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 100cm 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附录 C 在 唯品会 上出售的所有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需包含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 国内商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省、市、(县)、区路名、门牌号、邮政编码等。 2) 进口商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进口产
13、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3) 依据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不负责对外销售的,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2 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应标明商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商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其规定的名称; 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商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俗名。 3 商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和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商品应按照 GB/T 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标示方法:号 /型 体型分类代号 号:指人体的身高; 型:指人的净
14、胸围或腰围; 体型:指人体的胸围和腰围差数划分的类别,分为 Y、 A、 B 和 C 类; 例如:男西服 170/88A,适用于身高 170cm 左右,胸围 88 左右,胸围与腰围之差为 12cm16cm 的男子穿用。 儿童服装:仅规定型号,不带体型代号; 例如:儿童衬衫 80/48。 毛衣服装 (FZ/T73005/FZ/T73018):上衣、裤子和裙子可分别单独标注胸围、裤长、臀围作为尺码号型。 进口服装和出口转内销服装:应符合我国服装号型标志,不能只用“ L”、“ M”、“ S”等代替。 4 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商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 GB/T 2
15、9862-2013 的规定。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标明商品的真实属 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标注示例见附录 A 5 执行标准 1) 应标明所执行的商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2)完整的标注包括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常规商品对应标准见图 3(标准年号若有更新,则以最新的为准 ) 图 3:常规商品对应的执行标准 6 商品等级 1) 商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商品,应按所执行商品标准中规定的等级系列标注,如优等品、一等品、 二等品、 合格品; 2) 不符合商品质量标准的次品、不合格品、不能笼统地标注为“三等品”或“等外品”上
16、市销售; 3)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无等级规定的商品,只要经检验满足标准要求,可标为合格品。 7 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 每单件商品(销售单元)应有商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商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合格印章和检验印章等。 8 洗涤、护理标签 1) 应按 GB/T 8685 规定的图形符号展示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练的说明性文字; 2) 当图形符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3) 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 W,P,F,用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 4) 洗涤图形符号应按照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纺织品
17、维护顺序排列,不可随意排列其顺序。 9 安全类别 婴幼儿类商品标“ A 类婴幼儿用品” ,直接接触皮肤类商品标“ B 类” ,非直接接触皮肤类商品标“ C 类”。 10 其它说明 1) 使用和贮藏条件: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的商品,应注明使用注意事项;商品使用和贮藏方面有特殊需要的,必须说明:如无,可不标注; 2) 商品使用期限:须限期使用的商品(具有特殊功能、防毒、阻燃等),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如无,可不标;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3) 羽绒商品耐久性标识、含量标识需标注羽绒含量和充绒量,羽绒商品成分需标明成分类别及颜色,如白鸭绒、灰鸭绒、白鹅绒、灰鹅绒等;牛仔服合格证上需标
18、注是水洗商品还是原色商品。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形式 1、根据商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商品上的使用说明; b)、缝合、粘贴或悬挂在商品上的标签; c)、直接印刷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粘贴在商品包装上的标签; e)、随同商品提供的资料。 2、商品的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耐久性标签必须包含号型和规格、成分、洗涤符号,并一直附着在商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商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如耐久性标签对商品的使用有影响时(如 手套、 袜子等商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3、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
19、容的一致性。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使用对比色。 2、 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3、使用说明应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商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4、缝制在商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注: 附录 A 中的要求均 来源于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附录 B 中的要求均 来源于 GB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附录 C 中的要求均来源于 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和产品质量法 其他未列内容请 自行参阅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