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附 表 1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表( 年 度 )填 表 说 明 : 1.违 反 广 西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考 核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所 列 十 二 种 情 形 之 一 的 , 直 接 认 定 为 “ 不合格 ” , 不 需 使 用 本 表 考 核 。2. 根 据 “ 观 测 项 目 ” , 在 “ 自 评 加 分 或 扣 分 依 据 栏 ” 填 写 自 己 加 分 或 扣 分 依 据 。 扣 分 项 所 列 情 形 只 要 发 生 1 次 就 扣 分 ,不 累 加 。 加 分 项 需 要 始 终 符 合 要 求 , 方 可 加 分 。单位 : 姓 名
2、: 性别: 岗位 : 职务( 职称):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加减分值 观 测 项 目 加分或扣分数 自评加分或 扣分依据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 爱 祖 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 党 领 导,拥护社会主义加 2 分 1.积极参加学校的升国旗仪式,加 1 分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加 1 分扣 1 分 3. 不参加各种形式的政治学习,扣 1 分遵守法律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加 2 分 1.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加 1 分2.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加 1 分爱岗敬业 忠诚勤恳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 甘 为 人 梯,乐于奉献加 2 分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 动,加 1 分2.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上级分配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加 1 分扣 1 分 3.有迟到、早退现象,扣 1 分14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加减分值 观 测 项 目 加分或扣分数 自评加分或 扣分依据1.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加 1 分2.主动承担学校或组内公开课,加 1 分加 3 分3.重视后进学生的转化,循循善诱,促进全体学生发展,加 1 分4.教案不规范,扣 1 分5.擅自调课、停课、缺课,扣 1 分6.课堂上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扣 1 分爱岗敬业 尽职尽责对工作高度负责, 认
4、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 导 学 生,不敷衍塞责扣 5 分7.课 程 内 容 不 讲 完 , 故 意 “ 留 一 手 ” ,扣 2 分1.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对民族、家庭、个性不同的学生一视 同仁,加 1 分2.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内在动力,加 1 分加 3 分3.主动关心帮助学困生、家庭贫困的学生和留守青少年的学习和生活,促 进学生健康成长,加 1 分尊重人格关心爱护全 体 学 生,尊重学 生 人 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扣 1 分 4.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列名次、座位、考场,或者实施不正当奖惩 ,扣 1 分1.坚持以生为本,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促
5、进学生全面、主 动、健康发展,加 1 分2.关心、严格要求、耐心教导每一位学生,加 1 分加 5 分3.担任班主任并履行职责,加 3 分4.不能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扣 1 分严慈相济对学生严慈相济, 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扣 2 分5.迁就、放任、溺爱学生,扣 1 分1.树立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意识,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妥善 处置突发事件,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先于学生撤离险境,加 1 分2.关心学生身体健康,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和体育锻炼时间,加 1 分加 3 分3.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注重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加 1 分4.透露学生个人隐私,扣 1 分关爱学生安全保护保护学生安全,关心
6、学生健康,维护学 生 权 益,不出安全事故扣 3 分5.对学生安全教育不重视,扣 2 分15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加减分值 观 测 项 目 加分或扣分数 自评加分或 扣分依据1.能纠正学生不良行为和习惯,加 1 分德 育 为 先 , 培 养良 好 品 行加 2 分2.开展班、团、队活动,加 1 分加 1分1.能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加 1 分2.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扣 1 分素质教育 因 材 施 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扣 2 分3.在公众场合公开学生成绩及排名,扣 1 分1.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社团和社会公益活动,加 1 分尊重学生个性、挖掘学生潜能加 2 分2.
7、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 选择,加 1 分加 1分1.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解决学生的心理困惑,加 1 分2.搞题海战术,或者要求学生节假日补课,扣 1 分教书育人健全人格减轻学生课 业 负 担,培养健全人格扣 2分 3.上课拖堂,占用学生休息时间,扣 1 分1.遵守社会公德,表里如一,加 1 分2.对学生和家长能一视同仁,加 1 分加 3 分3.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先带头做到,加 1 分4.有酒后上课行为,扣 2 分。以身作则 知 荣 明 耻、言传身教扣 4分 5.有在校园内或上班时间赌博行为,扣 2 分。1.不注意公众形象,随地吐痰、在禁烟场所吸烟
8、,一次扣 1 分2.公共场合说恶语、亵语,扣 1 分举止文明 衣 着 得 体、语言规范扣 3 分3.上班时间穿拖鞋、短裤、超短裙,穿露胸露脐装,扣 1 分加 1分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有合作互助精神,加 1 分关 心 集 体,团结协作扣 1分2.在校内议论同事是非,或者拉帮结派,扣 1 分1.虚心听从同事和家长的建议和意见,态度谦和,加 1 分加 2分 2.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促 进家校互动育人,加 1 分3.恶意竞争,排挤、贬低同事或者侮辱同事,扣 1 分4.训斥、指责、刁难学生家长,扣 1 分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尊 重 同 事,尊重家长 扣 3 分5.在
9、办公室议论家长的隐私,或者有侮辱家长人格的言行的,扣 1 分16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加减分值 观 测 项 目 加分或扣分数 自评加分或 扣分依据加 1分1.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加 1 分2.接受家长送礼,扣 2 分3.以与家长关系的亲疏安排学生座位,扣 2 分廉洁从教作 风 正 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扣 6 分4.利用职务之便请家长办私事,扣 2 分1.爱科学,学科学,宣传科学,反对迷信和邪教,加 1 分加 2 分2.具有优良学风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加 1 分。崇尚科学精神,更新教育观念扣 2分3.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扣 2 分1.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10、,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加 1 分2.自觉参加各种能力提升培训活动,加 1 分加 3 分3.学习和掌握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工作,加 1 分4.拒绝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活动,扣 1 分专业发展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扣 2 分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不达标,扣 1 分1.认真撰写教学反思和教研论文,加 1 分2.作为课题组成员积极参加课题研究,加 1 分加 3 分3.教育教学改革成绩明显,加 1 分4.不参加各类公开课的听课、说课、评课活动,扣 1 分。终身学习探索创新潜心钻研业 务 , 参加校本研修和教育教学改革扣 2 分5.拒绝参加按规定要求开展的教科研活动,扣 1 分
11、17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加减分值 观 测 项 目 加分或扣分数 自评加分或 扣分依据其他加分项(不超 过 10 分)1.获 得 国 家 、 省 ( 市 、 区 ) 、 地 市 、 县 级 党 委 、 政 府 部 门 颁 发 的 先 进 个 人 称 号 的 , 分 别 每 项 加 2.5、2、1.5、1 分,获校级优秀班主任或教 书育人先进个人的,加 0.5 分。2.获 得 国 家 、 省 ( 市 、 区 ) 、 地 市 、 县 级 党 委 、 政 府 部 门 的 科 研 奖 励 或 教 学 奖 励 的 , 分 别 每 项 加 2.5、 2、1.5、1 分,校级奖励的,加 0.5 分。
12、3.获 得 国 家 、 省 ( 市 、 区 ) 、 地 市 、 县 级 党 委 、 政 府 部 门 的 科 研 或 教 研 课 题 立 项 的 , 分 别 每 项 加 2.5、 2、1.5、1 分,校级奖励的,加 0.5 分。4.指 导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获 得 国 家 、 省 ( 市 、 区 ) 、 地 市 、 县 级 党 委 、 政 府 部 门 奖 励 的 , 分 别 每 项 加 2.5、 2、1.5、1 分,校级奖励的,加 0.5 分。(自评总分计算方式:60+ 加分-扣分=总分) 合计总分学科组(或年级组)同行民主评议同 一 学 科 组 或 者 年 级 组 的 同 事 相 互 评
13、 分 , 根 据 所 有 同 事 评 分 的 平 均 值 ,90 分 以 上 (含 90 分 ) 的 加 2 分 , 8089 分 的 加 1 分 ,7079 分 的 加 0 分 ,70 分以下扣 1 分。该同 志的 民主 评议 得分 为 分, 可加 分 。学校师德考核小组综合评定学校 师德 考核 小组 根据 教师 的综 合表 现情 况, 可给 予教 师加 分 (加 分人 数的 比例 不能 超过 总数 10%)或 扣分 , 加分 或扣 分一 般在 10 分 以内 。根 据该同 志的 表现 ,学 校师 德考 核小 组决 定加 (扣 )分 分 。个人教师 职业 道德考 核总分 分。(计算公式为:总
14、分=自评总分+ 同行评议加分+ 学校师德考核小组加分或扣分)学校意见根据评分 结果 ,学校 确定该 同志本 学年教 师职 业道德 考核为 等级 。18附表 2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情况统计表( 年度)单位名称教职工总数 专任教师人数 参加考核人数良好人数优秀人数合格人数不合格人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参加考核人员花名册 (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顺序填写)序号 姓名 性别 岗 位 职务、职称 考核结果19附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实施细则根 据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违 反 职
15、业 道 德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教师 2014 1 号 ) 和 严 禁 教 师 违 规 收 受 学 生 及 家 长 礼 品 礼 金 等行 为 的 规 定 (教监2014 4 号 )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 教 行 为 , 全 面 加 强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 现 就 中 小 学 教 师 (包 括 幼 儿 园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普 通 中 小 学 、 中等 职 业 学 校 、 少 年 宫 以 及 教 研 室 、 电 化 教 育 等 机 构 的 教 师 ) 违 反 职业 道 德 行 为 的 处 理 和 问 责 制 定 如
16、下 细 则 。一 、 本 细 则 所 称 处 分 包 括 警 告 、 记 过 、 降 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撤 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行 政 职 务 、 开 除 或 者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其 中 ,警 告 期 限 为 6 个 月 , 记 过 期 限 为 12 个 月 , 降 低 专 业 技 术职 务 等 级 、 撤 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行 政 职 务 期 限 为 24 个 月 。 二 、在 职 教 师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视 为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 即依 据 本 实 施 细 则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严
17、肃 处 理 , 没 收 违 规 收 费 , 视 情节 轻 重 取 消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 调 离 原 工 作 单 位 、 降 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20等级及工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依规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 教 师 队 伍 , 对 涉 及 违 法 犯 罪 的 要 及 时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一)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有 违 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言 行 或者 不 利 于 社 会 安 定 、 影 响 国 家 统 一 和 民 族 团 结 的 言 行 ; 有 违 法 乱纪 行 为 , 涉 外 活 动 中 有 损 国 格 、 人 格 的 或 国 家
18、 利 益 的 ;(二)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遇 突 发 事 件 时 , 不 关 心 和 爱 护 学 生 , 不 履 行 保 护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职 责 的 ;(三)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和 学 生 管 理 、 评 价 中 不 公 平 公 正 对 待学 生 , 产 生 明 显 负 面 影 响 的 ;(四) 在 招 生 、 考 试 、 考 核 评 价 、 职 务 评 审 、 教 研 科 研 中 弄虚 作 假 、 营 私 舞 弊 的 ;(五) 体 罚 学 生 或 以 侮 辱 、 歧 视 等 方 式 变 相 体 罚 学 生 , 造 成学 生 身 心 伤 害 的 ;(六)对学
19、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针 对 学 生 的 经 营 性 活 动 , 或 者 强 制 学 生订 购 教 辅 资 料 、 报 刊 等 谋 取 利 益 的 ;(九) 组 织 、 要 求 学 生 参 加 校 内 外 有 偿 补 课 , 或 者 组 织 、 参与 校 外 培 训 机 构 对 学 生 有 偿 补 课 的 ;(十)其 他 严 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的 行 为 应 当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的 。 三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成 立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20、为处 理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由 纪 委 牵 头 , 协 同 人 事 部 门 、 监 察 部 门 构 成 ,21组成 57 人小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是治理在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四 、 学 校 及 学 校 主 管 教 育 部 门 发 现 教 师 可 能 存 在 第 二 条 列 举 行为 的 ,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调 查 , 核实 有 关 事 实 。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 应 当 听 取 教 师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听取 学 生 、 其 他 教 师 、 家 长 委 员 会 或
21、 者 家 长 代 表 意 见 , 并 告 知 教 师 有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 对 于 拟 给 予 降 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以 上 的 处分 , 教 师 要 求 听 证 的 ,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组 织听 证 。五 、 给 予 教 师 处 分 , 应 当 坚 持 公 正 、 公 平 和 教 育 与 惩 处 相 结合 的 原 则 ; 应 当 与 其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的 性 质 、 情 节 、 危 害 程 度 相适 应 ; 应 当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凿 、 定 性 准 确 、 处 理 恰
22、 当 、 程 序 合法 、 手 续 完 备 。六、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 警 告 和 记 过 处 分 ,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由 所 在 学 校 提 出 建 议 , 学 校 主 管 教 育 部 门 根 据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意见 作 出 决 定 。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由 所 在 学 校 决 定 , 报 主 管 教 育 部 门 备 案 。(二) 降 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 撤 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行 政职 务 处 分 , 由 教 师 所 在 学 校 提 出 建 议 , 学 校 主 管 教 育 部
23、 门 根 据 教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作 出 决 定 并 报 同 级 人 事部门备案。22(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 管 教 育 部 门 根 据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作出 决 定 并 报 同 级 人 事 部 门 备 案 ;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未 纳 入 人 事 编制 管 理 的 教 师 由 所 在 学 校 根 据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处 理 委 员会 的 意 见 作 出 决 定 并 解 除 其 聘 任 合 同 , 报 主 管 教 育 部
24、 门 备 案 。七 、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教 师 本 人 并 载 明 认 定 的 事 实 、 理由 、 依 据 、 期 限 及 救 济 途 径 等 内 容 。八 、 教 师 有 第 六 条 列 举 行 为 受 到 处 分 的 ,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例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撤 销 其 教 师资 格 。 教 师 受 处 分 期 间 暂 缓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的 , 不 能 重 新 取 得 教 师
25、资 格 。 教 师 受 降 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处 分 期 间 不 能 申 报 高 一 级 专业 技 术 职 务 。 教 师 受 撤 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处 分 期 间 不 能 重 新 申 报 专业 技 术 职 务 。九 、 教 师 不 服 处 分 决 定 的 , 可 以 向 学 校 主 管 教 育 部 门 申 请 复核 。 对 复 核 结 果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学 校 主 管 教 育 部 门 的 上 一 级 行 政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十 、 学 校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 由 所 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查 实 的 , 除 对 违 反
26、职 业 道 德 的 教 师 依 据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外 , 还 要 对 违 规 教师 所 在 学 校 和 学 校 负 责 人 (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进 行 问 责 , 对严 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监 管 不 力 、 拒 不 处 分 、 拖 延 处 分 或 者 推 诿 隐瞒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严 重 后 果 的 , 要 追 究 学 校 或 教 育 行 政23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十 一 、 教 师 被 依 法 判 处 刑 罚 的 ,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分 暂 行 规 定 给 予 撤 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行 政 职 务 以 上 处 分 。 教师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者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的 ,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待条件成熟后, 正式执行。公开方式:公开广西壮 族自治 区教育 厅办公 室 2016 年 6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