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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经济法概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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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请对题做一定更改,否则雷同卷不及格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会计,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经济管理,金融保险 2016 年 12 月 课程名称【编号】: 经济法概论【 0048 】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温馨提示: 大作业题目共 5 题,其中第 1 题必做题,50 分,第 2-5 题中任选 2 题做,每题 25 分,共 100 分一、根据公司法或企业法回答大学生创业具体企业形式及其设立条件。(必做题)答:答:(一) 根据公司法 或企业法 ,大学生创业可以选择的企业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股份

2、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指为成立公司而筹划设立事务、从事设立行为,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

3、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可见,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有 250 名大学生组成的创业团队,该公司的股东以他们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为: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4、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有约束力。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其余设立条件与有限公司相同。(四)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

5、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为: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付出资。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有限合伙

6、企业的设立条件 略(五)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设立的条件为: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 、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 ,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7、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投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出资金额未作限制。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 20 万瓶劣质酒,货款为 24 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 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该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3、人民法

8、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4、该合同若无效,其无效从何时开始?答:1.该购销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笫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和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行.根据合同法笫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和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3.法院判令合同无效,然后没收非法所得.4.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三、某年杨某在重庆某单位工作(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 ,中秋节(放假 3 天)和国庆节(放假 7 天)都加班。请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最低支付杨

9、某多少加班工资?假如他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 4350 元 。答: 四、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 2009 年 3 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申请发明专利。2011 年 12 月 1 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 2012 年 8 月 9 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 年 7 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 4 年,每年许可使用费 10 万元。2014 年 3 月,甲公司欲以 80 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

10、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 80 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 12 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 2009 年 12 月 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

11、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 80 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答:1.根据专利法规定,唐某应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3.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

12、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同时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 24 条第 2 款的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4.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5.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本题中泄漏的时间为 2009 年 12 月 20 日,到申请

13、人申请专利的 2010 年 5 月 19 日尚未满 6 个月,故不丧失新颖性,因此,不应被宣告无效。6.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 3 -五.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 60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20 万元;丁以其商标专用权出资,作价 40 万元,以专利技术出

14、资,作价 10 万元,出资时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该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主要根据公司法回答以下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

15、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1.甲、乙、丙出资是合法的。丁不能够以还未批准的专利出资。戊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非专利技术出资。2.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设 1-2 名监事。3.属公司的派生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A 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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