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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4号文”、“风险提示第4号”及“专项检查通知”的对应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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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4 号文”、 “ 风险提示第 4 号 ”及“ 专项检查通知 ” 的对应 表 1、总体关系 “风险提示第 4 号”及“专项检查通知” 是对 “ 14 号文” 的 落实与细化 ; 共同基础是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2、具体对应关系 “ 14 号文” “风险提示第 4 号” “专项检查通知” 一、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贯彻 “ 14 号文”、落实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文件通知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 务所应进一步完善 质量控制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及签

2、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有效实施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程序 ,保持 独立性 ,不得代替发行人从事具体的会计处理业务或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 IPO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会计监管风险风险提示第 3 号 审计项目复核的要求,完善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 IPO 审计项目 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 。 二、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关注首发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盈利是否真实、准确 ,是否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情形 (一)发行人应建立健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

3、效果 二、了解内部控制并进行内控测试 注册会计师应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同时还应当对发行人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根据要求单独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 财务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三、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相互印证 注册会计师应遵照 CSA 1521 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三、有关抽查工作以及处理 首发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把信息披露质量,“ 14 号文” “风险提示第 4 号” “专项检查通知” 经营情况 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要

4、求,阅读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其经营、财务、行业趋势和市场竞争等情况的披露。 坚决遏制虚假信息披露。 (三)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 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 ,防范利润操纵 四、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 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的 盈利异常增长和异常交易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证监会公告 201214 号的相关要求,对盈利异常增长事项发 表核查意见;同时,应关注异常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其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 非经常性损益 等,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

5、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四)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 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2 号 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的要求,审计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 关

6、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行为。 ( 3)关联方或其 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五)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 收入确认 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六、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 在从事 I

7、PO 审计业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关注 收入确认和 成本核算 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毛 利率分析的合理性,尤其是在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收入项目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对不同类型的交易进行重点关注。 (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 (六)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进行核查 七、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注册会计师应当核查申报期内发行人是否为主要客户建立客户档案,确

8、定其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客 户提供赊销;核查发行“ 14 号文” “风险提示第 4 号” “专项检查通知” 人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是否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内选择供应商;是否对发行人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 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 ,将相关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七)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 存货 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八、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 存货和其他资产 的真实性以及 减值准备计提 是否充分,了解发行人是否建立主要资产的定期盘点制度;注册会计师应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并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

9、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 货盘点结果。 在进行银行函证时,关注是否存在 受限货币资金 ;对于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矿权等资产的监盘,注册会计师除实地查看外,应同时查看 资产权属证明原件 ,了解是否设定对外抵押,并取得复印件作为工作底稿;对于正在办理权属证明的大额资产,注册会计师应了解权属证明办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实质性障碍。 (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八)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 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九、货币资金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发行人现金收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有效,以及 大额现金收支 交易的真实性;同时,关注银

10、行存款余额及其发生额,尤其是大额 异常资金转账 的合理性。 (九)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 财务异常信息 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十、财务异常信息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将发行人申报期财务数据进行多纬度的对比分析,并分析发行人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在申报期内的一致性,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从而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以影响申报期各年度利润的行为。 (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 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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