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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当代中国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回顾与前瞻11p.doc

  • 上传人: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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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中国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回顾与前瞻11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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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当代中国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回顾与前瞻 社会价值观作为一种观念上层建筑,由现实社会存在决定,并且指导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回顾中国过去价值观的形成与变化,总结当前价值观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形成符合中国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历史分期研究 关于价值观变迁的历史分期研究,学术界并没有严格界定,本文将学术界关于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历史分期进行了梳理,总结出学术界关于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历史分期的几种观点。 有学者以全民参与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从中国的历史变化阶段分析,中国的价值观大概分成以下几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始的宗教阶段;第二阶段为儒家的伦理思

    2、想统治阶段;第三阶段为近代文化取向阶段;第四阶段为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取向阶段;第五阶段为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取向阶段1。 有学者根据价值观统一到多元的变化过程进行划分,对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价值观多元化过程做了细致的总结概括。主要将其分为四个时期:1978 年至 20世纪 80 年代初期的社会本位价值观主导时期;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 20 世纪 90 年代初的价值观发生裂变、自我与社会冲突时期;20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的自我与社会寻求整合、走向务实价值观时期;20 世纪末至今的价值观多元并存、在探索中进一步整合时期2。 有的学者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来分析中国社会价值观变迁经历

    3、的过程。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是整个社会主导价值观的集中反映,社会主义价值体系要在社会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需要经历四个步骤:社会核心价值体系要经历价值自觉,这是意识形态反思的必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必须体现社会转型中价值观念变化的新特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要与社会评价活动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终必须内化为国民的信仰1。 二、社会价值观变迁的主要特征研究 对社会主义价值观变迁的主要特征进行总结,是对社会主义价值观比对研究的基本方法。学者从不同方面对当代社会价值观变迁的主要特征进行阐述。 有的学者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价值观经历了巨大的变迁,其变迁的特征是,

    4、主流价值观式微和非主流价值观兴起。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集体主义转向个人主义;道德主导转向利益主导;价值多元转向文化自觉3。 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改革下我国社会价值观变迁主要有以下特征:自主意识、自强意识和利益意识明显增强;诚实守信意识逐渐强化;公平正义观念逐渐强化;工业文明意识显著增强4。 有学者对改革开放前后价值观进行比较,依据三十余年来学界对价值观及其变迁的研究成果和实证调查结果,将改革开放以来价值观的变迁概括为以下四个基本方面:从大一统价值观向多元价值观的变化;从集体价值观向个体价值观的变化及从精神价值观向物质价值观的变化;从理想价值观向理想价值观与世俗价值观共存的变化;从精神价值观向精

    5、神价值观与物质价值观并重的变化5。 有学者从构建新型集体主义出发将社会价值观变迁的特点概括为:从整体取向到个体取向的转变;从道义导向到利益导向的转变;从单一化价值取向到多元化价值取向的转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导价值观新型集体主义的建构及其必然性6。 有的学者从多元文化背景下考虑社会价值观变迁的特点,认为我国社会价值观变迁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建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多元文化对一元价值观的解构;多元文化时代价值观变迁;多元文化时代社会价值观共识7。 三、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影响因素研究 纵观学者们对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影响因素研究,他们针对不同方面价值观变迁有不同的分析和判定。本文梳理并总结

    6、出学界几种主要观点来反映我国社会价值观在曲折中前进的艰辛过程。 有的学者从经济体制因素分析我国社会价值观的变迁,不同的经济运行体制必然会带来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施高度集中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传统的经济体制下,社会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理念,人们形成了大公无私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和价值观念,这与那个时代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在这一经济体制下虽然某种程度上发展了中国,但是这种公有的、单一的经济体制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世界商品经济发展大潮流,限制了中国经济的发展。面对日益贫困落后和社会矛盾多发的中国,改革势在必行。1978 年我国开始改革开放,特别是 19

    7、92 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传统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不断接受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挑战。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金钱和资本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日益浮现,与传统的集体主义严重相悖。人们的公平观、契约观、金钱观、诚信观、消费观、义利观等也相应发生着变化。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消除消极的社会价值观,建设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有学者通过中国政治转变的视角来观察中国社会政治价值观的变迁。在论述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时,潘维先生曾谈到:核心价值体系在普适性和牢固性上,自内而外逐层降低。在这个体系里,政治观是普适性的拐点,也是坚固程度的拐点。8足以

    8、见得,政治价值观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经济的变革引起了社会价值观的变化,政治决策对经济体制变革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我们要想了解中国社会价值观有何变迁,就不得不探究其背后的政治真相。政治主体的行为受政治价值观的影响,离开了一定的政治价值观,与之相应的政治体制就难以运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政治价值观逐渐由精英化转变为大众化、由情绪化转变为理性化、由盲目性转变为自主性。中国政治的变迁,不仅使政治自身有了重大转变,也推动了经济社会运行的变化,同时也改变了人们对政治的观点和态度。人们的民主观、法治观、权利观、公平正义观也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更加趋向合理化。虽然新时期社会政治稳定,但仍然存在着政

    9、治信仰危机与政治理想的缺失,创造出一种新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价值观任重而道远。 有的学者以社会传统文化为背景对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中国社会价值观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经历了四次历史演变。第一次价值观巨变可追溯到古代殷周之际,此时中国崇尚宗法礼制,在此基础上中国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价值观,即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第二次价值观变迁为春秋战国时期,此时中国各种思想相互撞击,形成了百家争鸣之局面,是中国文化和价值观的孕育时期,为后来汉唐宋明时期的儒、道、佛和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三次价值观变迁是鸦片战争爆发以后,为了挽救民族,统治者开始打破程朱理学对人性与道德的禁锢,开始向西方学习,解放人

    10、性。经过几次革命和改革,国人开始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开始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反对三纲五常等封建道德,宣扬民主、自由、平等、博爱,解放人性。第四次价值观发生重大变迁为改革开放以后,在邓小平同志的领导下我国走向了改革开放的新征程,开始辩证地对待中西方先进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确立了马克思主义、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先进文化三者交织的新价值观。每一次的社会变革都是社会价值观的一次洗礼,中国人的文化价值观也在社会发展与重建中经历了凤凰涅般的艰难过程。 四、总结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影响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因素愈加增多,社会价值观变迁的研究也在深化中不断拓展。然而,我们也应看到,现有的社会价值观变迁

    11、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时期,社会价值观变迁研究能否获得新的进展,还需要充分挖掘和整理历史文献资料,从而深入地揭示出社会价值观变迁的规律。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多元化、多角度地去探析社会价值观在变迁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在社会变迁中更趋向合理和理性。(FAN)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纠纷实际上属于社会冲突(social conflict)的构成形式,反映的是社会成员间具有抵触性、非合作性,甚至滋生敌意的社会互动形式或社会关系联结。正因为纠纷或冲突的解决方式与它所嵌入的特定社会的文化结构以及它所蕴藏的功能条件和价值取向有内在联系,我们才要去关注现实生活中纠纷的发生机制、解决

    12、路径及社会效果。在当代中国,对纠纷与冲突的研究很自然地被纳入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语境当中。因此,这不仅是一个理论解释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选择的问题。本文引入话语这一概念,旨在对法律社会学视域下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的理论命题做出梳理,以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把握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方向。 一、概念厘清:话语、权力与合法性 通过不同的方式诠释和争论事情,就构成了话语。此处使用话语这个词的意义,不同于语言学家所指的基于具体话题而产生的言语的对话内容及行动的情境过程,而是将话语理解为一种反映性的社会表达、一种建构性的社会实践。因此,本文对话语的理解采用了与福柯使用话语一词时相同的理解。 在福柯看来,如果没有

    13、话语的生成、积累、循环和运作,权力关系自身就无法建立和巩固,同时也无法实现,话语以微妙的、隐含的方式行使权力话语的力量在于它既是斗争的直接目标也是进行斗争的工具。应该说,这里的话语是一套建立在更宽泛、更深刻的理解背景下产生的概念:话语根植于特定的社会制度中,承载了社会文化,也诠释了社会文化。作为内含某种行动一致性的系统概念,每一种话语都包含着证明其自身合理性和进行意义解释的行动指令,还内在地隐含着关于人们为什么以某种方式行事的理论。因此,福柯所言的话语的权力过程就是通过对某种行为或事件的命名、意义的解释、动机的确定所进行的赋权,每一种话语也就暗含着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当一个人学习并内化了一种特

    14、定的话语之后,它就成为其意识的一部分,话语的力量正是来源于话语的文化形式所呈现出来的这种自然而然的控制状态。 从这种认识出发,话语就体现为一种权力,话语表达就是权力的行使过程。无论是话语的内化性习得还是话语的选择性使用,都暗含了人们对某种文化形式和行动指令的正当性(合法性)认同。因此,社会学意义上的话语分析不仅是对社会事件进行思考的方式,更是对事件内在正当性(合法性)进行理解的方法。同时,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话语不仅表现出多元性,更呈现出话语的竞争与转换,在纠纷或冲突化解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实际上是某种话语在竞争与转换中获得了支配性地位的结果,而社会秩序的形态也是由这种支配性话语的内在特性及

    15、获取支配性地位的情境过程所决定的。 具体到话语之于纠纷解决的研究,美国法律人类学家梅丽教授在诉讼的话语一书中曾经运用话语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底层民众的法律意识进行了研究:一方面,法律话语道德话语治疗性话语构成了美国司法诉讼中的三种话语;另一方面,这三种话语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可以发生适时性转换的。结合中国实际,本文对当代中国纠纷解决中的话语进行本土化建构: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构成了三种基本的话语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纠纷解决中的话语界定也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时代意义上的梳理。 二、道德话语 道德话语即传统话语、日常话语。它不是指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内所流行的纠纷解决话语,而是指以中国传统

    16、思想为指导、以儒家的道德伦理作为主导规范的话语体系。 从思想根源上看,儒家思想是以礼为中心构建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的,其核心价值在于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强调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对纠纷持贬抑态度。昂格尔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研究指出,礼的概念充分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含义,礼是等级性的行为规则,根据个人相对的社会地位而建构人们之间的关系;礼是特殊的、具体的行为标准,不是普遍的、抽象的行为标准,适用于具体的情境并因人而异;礼是非制定的,不具备公共性,不被看作是国家机关的产物。因此,在道德话语中,基于礼而衍生出来的仁义信孝等基本价值要素都被赋予了内在的正当性,而人情更成为道德话语的一个重要原则

    17、,正所谓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具体到意识形态,道德话语秉承的是一种实质正义的价值观。针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滋贺秀三指出,实质与形式是相对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是建立在情理而不是形式正义的基础之上的,往往是将对立双方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而整体的考察,追求的是常识性的衡平感觉。因此,道德话语之于纠纷的解决,追求的是相对的正义而非绝对的正义,这种规则观念往往还包括了对行为的动机、意图的揣度,而不仅仅指行为的后果。这其中,实质正义是指无论是通过非正式手段进行的民间调解,还是通过正式手段的法律诉讼,纠纷解决依靠的手段不是纠纷第三方毫无章法的随意专断或处置,尽管正式的法规极其有限,但

    18、由儒家道德和意识形态所制定的律文仍然可以给纠纷的解决提供恒长的、实用的、可预期的指导。B11 在中国传统社会,纠纷处理被认为是一个尚礼重情、强调当事人同意的过程,当法理与人情不太协调时,法理需要向人情不断妥协,并适应整个社会。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在中国传统社会,道德话语反映出两方面的特征:其一,国家的官方话语会渗入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构成了普通民众在纠纷解决中常用的话语策略,比如儒家的和为贵中庸比邻而居等;其二,由于国家无力、无意提供一套相应的处理民间日常纠纷解决的机构和权力组织络,百姓在社区中需要发展出一套在具体细则上区别于官方表达的话语系统,这也正是吉尔兹所说的地方性知识。即便如

    19、此,地方性知识仍然保留了儒家伦理说教所强调的人情面子乡情等观念,在这一点上,道德话语在官方(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统一和融合。正如梁治平等学者指出的暌理准情,缘情定法 B12,情礼法贯穿着共通的精神和原理,息事和妥协成为地方官在处理寻常词讼时优先考虑的目标 B13,利于当事人未来利益的最大化和良好的社会效果是道德话语在纠纷解决中的正当性所在 B14。在当代中国,这种内含传统型权威的道德话语所体现出的模糊哲学在时代变迁的过程中并没有经历大的变动,反而历久弥新。 三、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 B15 主要是指由中国共产党缔造的、为了一定的政治利益和政治目标的话语体系,其核心就是将纠纷及

    20、纠纷的解决纳入到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执政理念当中。从时间关系上看,政治话语经历了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政治话语虽然在内容上有所变化,但总体上仍受制于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意识形态;二是社会结构(组织形态);三是当时的政治利益或政治局势。 在革命时期,政治话语在纠纷解决方面建构的重调解 B16 观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在远离中心城市的农村地区,沿用农民的习惯以及使用非法律人员充当司法工作者成为当时力量薄弱的中国共产党所必须仰仗的力量。从动员策略上看,中国共产党虽然也整合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息讼和为贵等要素,但更主要的是通过革命动员的方式,通过发动走

    21、群众路线的干部和党员积极分子的方法将纠纷的解决纳入到促进人民内部团结、宣传革命理念、建立新政权的过程之中,同时还兼具治病救人的现实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式司法就在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强化下被赋予了优越于西方对抗式司法的宏大理想。因此,纠纷当事人的私人委屈也为更大的政治问题所超越和压制。B17 正如陆思礼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时期,纠纷解决的标准已经被政治化了,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问题、替代性的解决方法甚至纯粹是纠纷的发生都已经渗入了政治意义。B18 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在这一时期产生的,亦可被视为应用政治话语解决纠纷的典型代表。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新时期,官方的意识形态在全能型社会的框架下增强了

    22、政治话语服务于新中国建设的意蕴,也被认为是一种巩固社会主义政权、颂扬共产主义新道德的重要手段,重调解也成为政治话语之于纠纷解决的一种延续。比如,强调阶级出身、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判断政治立场的正确与否成为判断社会主体行为正当性(合法性)的重要标尺,并据此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从实践操作上看,中国社会特有的广阔的多层级组织(纵向的行政系统与横向的单位制)为政治话语之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保障。因而,在这一时期的政治话语中,国家对社会的全能型控制关系体现得尤为明显。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体制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震动,政治话语不再追求总体性社会下的阶级出身和政治立场的绝对正确,虽然依旧融入了

    23、道德话语的某些内容,比如应用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类似的表达,但显然已经偏离了尚礼重情的道德维度,转而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核心的价值追求,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成为这一时期政治话语内在合法性的本源。同时,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现代意义的权利义务观念开始深入人心,民众在使用政治话语时的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从以阶级成分和政治立场为划分标准转向以追求地位平等、制度公允为核心的利益诉求。B19 从话语看这一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两者既不是道德话语之于纠纷解决所体现的融合与疏离的关系,也不是改革开放前的全面控制关系,而是类似于黄宗智所说的国家与社会呈现出一种全面的对话和互动的关

    24、系 B20。 总之,政治话语经历了从共产党建设到国家建设的演变历程,其合法性来源于中国共产党创制的一整套道德规范和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以及政治领袖自身的超凡性品格,因此,政治话语内含了魅力型权威。B21 在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之于纠纷解决的内涵主要体现为在革命哲学的本色下不断强化其本身的社会功能B22。 四、法律话语 法律话语主要是指以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为导向、以保障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强调程序正义的话语体系。 现代法律的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从正面建立规范秩序;二是在法律共同体内,人们必须相信规范秩序的正当性,即必须相信立法形式和执法形式的正确程序。B23 法律话语在纠纷解决中

    25、始终秉承形式理性,通过对基本规范流程的控制实现法律所认可的价值追求。一方面,政治、道德、伦理观念虽然可能进入法律系统成为实质正义的要素,但这些观念必须被控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不被法律认可的规范或价值不能通过法律系统得到伸张。另一方面,由法律授予或认可的法律命题是从抽象的司法定理中逻辑地演绎出来的,法律因此获得自律性,且独立于统治者的意志和外在环境的反复无常。B24 因此,法律的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之间的张力就表现为对法律的认可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program),即所谓的程序正义。这样,法律始终拒绝把程序的价值还原成社会固有的道德、国家的实质性权衡、群众舆论,也拒绝将道德和实质正义置于形式正义

    26、和程序正义之上。B25 从这一角度讲,法律话语实际上凝练了一套始自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和法律传统并在现代社会得以成熟的法律之治(rule of law)的规范理念,带有明显的法理型权威。法律话语的内涵就是,确立一种通过理性建构的、非人格化统治的、使人类生活变得可以预见和可以控制的制度框架与秩序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走的是一条以移植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建设道路。在当代中国,法律话语之于纠纷解决的意义并非一定指向社会主体形成抽象层面的法律信仰,而是指社会主体应当形成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对程序正义和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形式正义予以尊重的价值观。具体而言,即便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在通常

    27、情况下,人们仍然尊重和服从法律的权威,并视之为纠纷或冲突解决的最后途径。这是法律话语在社会秩序建构中的核心意义。 与此同时,在梅丽看来,法律话语是指人们对法律关系和程序、合同概念、财产,以及对理性讨论和确凿无疑的证据为基础作出决定的过程的理解 B26。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把法律话语理解为一种生活实践和认知过程,法律话语的正当性又与人类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基本价值信念、文化样式密切相关,人们通过对法律话语在理解基础上的使用可以实现自由,这种自由不仅体现为一种经济上的自由,更体现为一种政治秩序上的自由。B27 因此,在法律话语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建构性互动的:国家作为法律规则的制造和审定者,

    28、为民众解决纠纷提供了话语框架;同时,人们对于特定问题的价值判断又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进入到法律中去,从而创造出新的话语来。 五、话语的分化与冲突 从宽泛的角度讲,话语就是社会规则体系在抽象层面的意义指称,它自带了一种社会权力,即便在没有标准化指令的情况下,它仍能发挥定分止争 B28 的重要作用。人们之所以会受到话语的统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民众对话语的内在权威产生了认同。换言之,话语权力合法性这三个维度在纠纷解决、行为规制、秩序建构的实践中完成了功能联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了由传统向现代急速变革的社会转型期。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出发,这里的转型是在秩序建构和规则平衡方面所欲实现的以治为核心的转型,

    29、由于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分属不同的权威类型、指代不同的合法性生成系统,并形塑了不同的社会秩序形态,因此,有必要从权威多元的视角来重新思考一体与多元之间的关系向度,进而对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进行理性的判断。从这里出发,可以就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其一,三种话语的显性分化。如果将纠纷与冲突的解决路径纳入中国社会改革、社会运行的范畴之中,这里大体包含了三条具有生命力的主线:第一条是以市场为中心延伸出来的自由和权利,第二条是毛泽东时代形成的平等和正义追求,第三条是注重人情、乡情和家庭关系的中国传统文化或者说儒家文化。这三条主线的正当性都必须得到承认,彼此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B29 在当代中国

    30、,包括现代法治建设在内的诸多社会改革,都大体印证了甘阳先生提出的这一新改革共识,即西方移植的、现代革命的和中国古代的三大传统汇聚的大判断。B30 这三条主线对应的正是西方移植的法律话语、现代革命的政治话语以及中国古代的道德话语,因此,三种话语的时代融汇是理解当代中国、特别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前提。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任何社会的规范体系都旨在创造一种或显或隐的功能(社会权力)分化,从而尽可能缩小规范真空的范围,提高社会治理效率。从三种话语之于纠纷解决的功能上讲,内含法理型权威的法律话语代表了近代西方的法治传统,保障了生活共同体中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纠纷解决与秩序建构的制度根基;内含传统型权威的

    31、道德话语代表了中国儒家的礼治传统,维持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人际互动,是纠纷解决与秩序建构的伦理保障;内含魅力型权威的政治话语代表了中国现代革命的政法传统,它联通了法律与道德,在规避西方法治理性铁笼与调和儒家文化地方性知识的前提下提供了国家建设的发展动力。当然,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表现出的这种显性分化,既是三种传统在时代交汇意义上的多元并存,也是官方设计出的三种话语权威配置的理想类型。 其二,三种话语的隐性冲突。从理性的角度讲,多元始终是一种有限意义上的多元。对于任何民族国家而言,社会规范体系的彻底多元不单是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后果的高度分化,更是对国家政治统一的严重威胁,这其中的社会主体最

    32、终也只能呈现为一种碎片化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的真实世界中,社会规则体系也始终是在彻底多元与极端一体之间左右权衡。这也是我们理解社会规范多元一体的理念基础。因此,在讨论社会控制与社会运行的时候,必须在承认多元权威的基础上,树立多元中的某一元在特定时代的相对优势地位。也就是说,在具体语境中,多元权威会因为效力等级和适用顺序上的差异呈现阶梯状,也即话语权威的位阶排序。如果将三种话语放置在中国历史进程中,可以发现,道德话语之于传统社会、政治话语之于社会主义新时期都具有非常稳固的相对优势地位,也形成了礼治与权治 B31 这两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形态。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在当代中国,拥有相

    33、对优势地位的话语究竟是什么?进一步追问,现代法治建设是否已经完成了国家层面的治从礼治权治向法治的彻底转身?这其中隐藏着三种话语在显性分化基础上的隐性冲突,也就是三种话语各自所内含的合法性在获取相对优势地位中的竞争性转换。 六、话语的实践启示 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进行现代法治建设的策略与三种话语在纠纷解决的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密切相关。在以往有关中国法律事实上如何被应用的研究中,黄宗智是一个代表。他在对中国清代诉讼的研究中首次提出了法律制度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既矛盾又统一的观点:一方面,法律在官方表达上具有儒家的德化理念,主张仁政;另一方面,法律在实践操作中又比较实际,关照了社会现实和民间

    34、习俗,体现了一种法家的统治方式。这种表达与实践的矛盾统一是法律制度的实用性和道德理念的应然性并存的现实表现,黄宗智将其称为实用道德主义。B32 反观当代中国,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在现实生活中都具有定分止争的合法效力,这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包容性。同时,面对三种话语在包容性(显性分化)之下的竞争性(隐性冲突),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依然存在表达与实践的分离。 已有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的文化传统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这里的传统不仅指儒家文明所强调的尚礼重情、追求实质正义的道德传统,也包含了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新时期所缔造的以政治话语解决纠纷的革命传统,这两者的共同

    35、点就是法律的工具主义。在现实生活中,民众的行为习惯往往会受到这两种传统的影响而与现代法治的形式理性产生冲突,政治话语、道德话语往往会逆袭至法律话语之上进行定分止争,从而导致大量非法治现象的出现。这其中的实际案例有很多,诸如烟花禁放殡葬改革缠讼涉诉信访,等等。从话语到实践,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以及由此引申出的现代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又落脚到如何处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上来。更进一步讲,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回答一个基本的问题:面对有法无治有制无治,究竟是要建设西方式的法治社会还是要建设中国式的法治社会? 自 19 世纪开始现代化进程,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悖论社会 B33,定义悖论的理论预设正是一个世纪以来人们所标

    36、榜的规范式的西方中心主义,而儒家传统、社会主义传统、西方法治传统的时代融汇又使得这种规范式的西方中心主义愈发凸显。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既是一个过程性概念,更是一个重建文化自信的实践历程。从根本上讲,转型期本来就是一个多元权威的磨合期,也是一个不破不立的调整期。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衍生于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之中,各自的文化源流不一致,所指代的合法性生成系统也不相同,法律话语在官方表达层面拥有绝对的权威,但在日常实践中并非具有绝对的合法性认同,这就要求我们在现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三种话语之间的关系协同与权威配置。德国法学家约瑟夫科勒指出:每种文明的形态都必须去发现最合适其意

    37、图和目的的法律。没有永恒的法律,因为适合于一个时期的法律并不适合于另一个时期。法律必须与不断发展的文明状况相适应,而社会的义务就是不断地制定出与新的情势相适应的法律。B34 因此,我们所欲实现的不一定非得是西方式的法治社会,但必须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规范社会。 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讲,法律并不是一个纯客观的法律文本或文件,而是法律主体赋予其意义的构成物,法律规则不是现实法律制度的核心,构成法的核心是人们在情感的互动中达成的对法的理解和体验 B35。话语在规范意义上就体现为法,而话语内在的合法性认同正是在社会主体对法进行意义解释和情感体验的层面上影响着当今中国的法治实践。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讲,任何复杂的法律秩序或它的一部分都永远不会构成一种绝对一贯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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