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济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 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事故隐患1. 生产施工设备、设施,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时,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责任者,对随意确定拆卸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2. 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 200 元;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
2、程项目负责人罚款 100 元。3. 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解决的工地负责人罚款 300500元。4. 对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销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 100200 元。5. 对确定将有毒有害新产品生产转移,发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 2001000 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 1030。6. 按本款 15 项规定,若被罚者违反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罚款由个人承担。二、 现场管理及检查1. 职工进入施工现场
3、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 10 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 20元;公司领导罚款 50 元。一次发现工地有 10 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 100 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 100300 元,分包队伍等同。2.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 20 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 10元。3. 塔吊、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工长和技术员处以每人 20200 元罚款。4. 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20200
4、 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1050 元。5. 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 元。6. 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 50200 元。7. 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 50200 元罚款。8. 县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 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9. 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
5、20200 元。10. 按本款 19 项规定,违反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三、 工伤事故1.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 505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含受害人)罚当月工资 1030,免发当日奖金。2.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 100050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 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 1030,并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3. 单位发生死忙事故, ,每死亡一人罚款 5000100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 2030的罚款,不足部分由承
6、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如因工死亡免于罚款,如他人违章,处以本人月工资 1030的罚款,并在 16 个月内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4. 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5. 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破坏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 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四、 设备事故和隐患1. 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 元罚款。2. 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10罚款(并不少于 100 元)3. 发生与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510的罚款。五、 火灾事故及隐患1. 火灾隐患(1)一般隐患要求限期
7、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项按 10 元罚责任人员。(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第一次限期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再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 100500 元罚款,对于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责任者报公安机关处理。(3)违反消防法规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2. 火警(1)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 10 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2)对火灾损失折款 1005000 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 10的罚款。(3)对于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20的罚款。(4)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
8、法惩处。(5)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6)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7)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给予合并处罚。3.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4. 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可免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