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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争议调处.ppt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594057 上传时间:2019-12-03 格式:PPT 页数:45 大小:1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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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主要证据简析 一、解放后对山林权属影响较大的几个时期 (一) 1952年前后的土改确权 1.这是共和国的第一次确权; 2.确定的是私有权; 3.1954年还进行了土地复查。 一、解放后对山林权属影响较大的几个时期 (二) 1956 1958年农业合作化时期 1.是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度时期; 2.带山入社的手续很少有。 一、解放后对山林权属影响较大的几个时期 (三) 1963 1965年的调整山林、土地,后进行“四固定”,此次发的证称“山林执照”, 1.不是所有县、乡都颁发了“山林执照”。有的县有 1、 2个乡颁发了,是因为是试点乡; 2.1965年底因“文化大革命”,该

2、颁证工作被停止; 3.该证颁发的对象是村委会; 4.该证在安福、峡江两县颁得较为规范。 一、解放后对山林权属影响较大的几个时期 (四) 1969年前后的“扩队并村” 1.对送山协议可能有影响; 2.有些有村委会讨论记录; 3.有些乡镇有存档。 一、解放后对山林权属影响较大的几个时期 (五) 1977年前后的“分队析产” 1.有些有村委会讨论记录 2.有些乡镇有存档 3.对部分山场有调整、交换 一、解放后对山林权属影响较大的几个时期 (六) 1969 1977年知青点筹办及乡、村组建合作林场 1.“知青点”筹办时,调整了一些山场给“知青点”;其的撤销后,对其山场的接收,乡镇与原村小组会有争议;

3、2.协议; 3.县政府(革委会)批复的接收方案; 4.乡、村将无主地、争议地、其它地收拢集体经营。 一、解放后对山林权属影响较大的几个时期 (七) 1982年的林业“三定”时期 1.集体山场的证是 1982 1984年颁发的,国有林场的证有的是 1989年前后颁发的; 2.有的乡镇,只填了登记表; 3.有的证是坐在家里填的; 4.是稳定山林权属,不是重新确权; 5.很多乡镇颁发给村民的自留山证其实是应付上级检查的; 6.今天的很多纠纷,是这时造成的; 7.还有部分乡镇、村委会仍有空白的、套印了政府公章的“山林权证”。 一、解放后对山林权属影响较大的几个时期 (八) 1990年前后的消灭荒山 1

4、.对村委会角色的界定。引发的主要是村委会与村小组间的林权纠纷; 2.合作造林纠纷; 3.界址纠纷。 一、解放后对山林权属影响较大的几个时期 (九) 2005年“林改” 1.对有争议的山场颁发了证; 2.林改勾图人员勾错了图; 3.代签名。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一)解放前的证据 1.坟墓 ( 1)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2)旧社会就有“占坟不占山”的说法;在过去,有购地葬坟的情形。 ( 3)有族谱记载“ xx坟”葬于何处,但未记录该山为己山,从反面说明该山不是该村的山。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一)解放前的证据 2.族谱、契约、判决

5、 ( 1)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2)村民若提供了,建议认真研究一下,看是否有关联性; ( 3)可以作为其登土地证的渊源看待,对跨县的插花山处理有借鉴作用; ( 4)对界址的确认有时有帮助。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二)解放后的证据 1.土地证 ( 1)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颁证; ( 2)依照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 21条规定,它在县内的山林纠纷调处中的法律地位不是很高。 ( 3)县际间的山林纠纷调处以它为依据; ( 4)它虽具有不可撤销性,但有时具有不适用性。如:划归国有林场后、划归移民后、调整后、法院判决后等。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

6、的基本看法 (二)解放后的证据 2.契税票证 ( 1)主要是原小工商业主所拥有山场的使用权的凭证; ( 2)是部分国有山场的渊源; ( 3)不能作为私山的凭证。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二)解放后的证据 3.带田带山入社凭证 ( 1)该类凭证不多; ( 2)出现一个村的人到邻县另一村争山时,如没有提供土地证及入社凭证,一般不予认可。 ( 3)调处办法第 27条有界定。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二)解放后的证据 4.县、公社革委会(政府)调整、划转山林的文件(含纪要、指示、会议精神记录等) ( 1)该文件是 1982年之前颁发的; ( 2)

7、有高于其它权属凭证的效力,与之相矛盾一律失效;但法院判决除外。 ( 3)对国有林场及乡办林场影响较大。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二)解放后的证据 5.山林执照 ( 1)实践中,该凭证用得较少; ( 2)安福县的村委会之间的山林权属争议,用得上;但村委会与本村的村小组之间的争议,不可用。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二)解放后的证据 6.分队协议及其它划山协议 ( 1)有法律效力; ( 2)是确权依据; ( 3)大部分成为 1982年林业“三定”登证依据。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二)解放后的证据 7.山林权证 (

8、1)是确权的主要依据; ( 2)县级政府(颁证机关)可以在调处决定中,依据调查的事实,对冒领、错发的“山林权证”予以否定;如:划归国有林场后,有村小组仍登证的等;省林业厅有解释,但法院对之认可程度较低,不是有很硬的证据不要去撤证;一般可作重证处理。 ( 3)市政府及法院不会受理以“山林权证”错发为由,单独提起的复议及诉讼。请大家也不要去受理。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二)解放后的证据 8.自留山证 ( 1)一般情况,是先有林权证,后有自留山证。且自留山证不作为集体与集体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依据,它明确的是经营权; ( 2)但有些地方的山场,发了林权证,就不发自留山证;

9、发了自留山证,就不发山权证。如:遂川县的一些乡镇。这时的自留山证,可作为权属依据。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二)解放后的证据 8.自留山证 ( 3)“林改”后,它的地位提得很高(生不补,死不收),成为村民与村小组争山场的依据。 ( 4)一些地方政府在征用山地时,依据自留山证,将征地款支付自留山证持有人,有风险。 ( 5)现在对自留山的政策与调处办法第 27、 28条相矛盾。 ( 6)对自留山证,我的看法是要尊重本村大部分群众的意愿。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二)解放后的证据 9.新颁林权证 ( 1)法律地位待定,不能作为处理山场纠纷的依据

10、。 ( 2)当事人对新颁林权证有异议时,请大家做好复核工作。具体按吉府办字 2008113号文执行。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三)其它证据 1.法院判决 ( 1)必须执行,无论何时的;有法院判决、调解的,有异议的,请他找法院; ( 2)法院请我们帮忙划界,要它出具正式函件。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三)其它证据 2.1990年前的乡镇政府裁决 ( 1)有法律效力; ( 2)乡镇政府裁决前,一般会开会,有记录; ( 3)乡镇政府裁决效力,高于土地证。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三)其它证据 3.1995年前以县政府

11、办、山纠办名义的裁决或对山林纠纷处置的纪要、通知等政府文件 ( 1)有法律效力; ( 2)等同政府裁决; ( 3)没有被法院撤销前,我们不要去说它无效。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三)其它证据 4.双方调解协议 ( 1)有法律效力; ( 2)如确实界址不清,在双方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帮他们划界。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解放前及解放后的权证的基本看法 (三)其它证据 5.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 1)必走这个程序; ( 2)效力不高; ( 3)证人一般不会出庭作证。 三、对部分具体事项的见解 (一)对争议土地的定性问题 省林业厅对此有解释:若该土地具有县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按 森林法 、 森林法实施条例 规定,该土地属林地,应按山林权属争议进行调处。如:沙洲、荒滩。 三、对部分具体事项的见解 (二)对山林所有执照(权)登记表的认定 如果是经县政府组织的统一调查登记、依法审核、立卷存档等合法程序的,虽然最终没有颁发 山林所有权执照 ,仍然可以考虑作为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证据。如:吉州区的禾埠乡 三、对部分具体事项的见解 (三)对有关部门出具的 鉴定书 的法律效力的认定 具备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鉴定书才有法律效力。 不要随便出具鉴定意见。如:泰和县林业局对一新建水库占林地的说明,造成山林拥有者以此为据,要扒水坝,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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