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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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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 民法导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 判例法典。例题: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AC。本题考民

2、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则第 26 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 当选。第 27 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 不选。第 41 条规定:“(第 1 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 2 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

3、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C 当选。 民法通则第 50条第 2 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 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

4、关制定的以“民法” 、 “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实质民法产生在先,形式民法出现在后。2.根据民法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法律体制分: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实行民商一体制的国家,民法典规定了各种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狭义民法:实行民商分离制的国家,对部分关系作出规定,另有法律,如商法等形式的法律。3.根据民法规范表现形式分: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普通民法:适用于一般的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特别民法:对人、地域等有某种限制,各种民事单行法。司法实践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生活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我国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其所体

5、现的利益的不同分为: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2(一)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会生活关系。民事关系所具有的特征:1.是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生活关系;2.是因参与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3.是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二)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1.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财产关系) 【物权法】财产关系:指财产在特定主体的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发生于社会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主体要求: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当事人支配财产意志独立自由。财产支配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

6、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关系范围:财产支配、财产流转、智力成果支配、遗产继承。2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可因私人、或国家公共事务而发生。支配关系和流转关系的联系: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财产关系的结果;财产流转关系则是财产支配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财产支配的重要方式。(三)民事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利益的财产关系。是与特定人身密切相关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 人格关系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姓名、肖像、名誉、自

7、由、隐私等。2.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一、民法的私法性(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法律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对法的划分存在的学说:1.利益说:乌尔比安 根据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划分。规定国家事务的为公法,规定私人事务的为私法。为大陆法系国家沿用。2.意思说:德国拉邦德 规定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的为公法,规定对等者的意思的为私法。3.主体说:规范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多方为国家授予公权者为公法,规范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是具有平等关系的

8、私人的为私法。4.特别法规说:对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适用的法律为公法,对任何人均适用的法律为私法。 (较全面)我国关于民法性质的变化趋势: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我国的民法性质:私法性质。二、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本位及民法指基本观念,或称民法的基本任务或民法的基本作用。民法的本位演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1. 义务本位:罗马时代至中世纪;多为禁止性规定或为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32. 权利本位:中世纪以后;保护个人权利。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社会本位:19 世纪中期后;解决社会问题。集中表现:限制契约自由、限制

9、所有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的本位:1.民法通则以权力本位为主,有所体现社会本位的思想。第三节 民法的发展历史与民法典的制定德国民法典总设 5 篇:第一篇为总则,第二篇为债的关系法,第三篇为物权,第四篇为亲属法,第五篇为继承法。我国 1986 年民法通则颁布,1999 年合同法颁布,2000 年物权法颁布,2008 年侵权责任法颁布。第四节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 民法的主体为一般的人,商法的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2.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商法是调整纯粹的财产关系;3. 民法具有地域性,商法具有国际性。现呈现民商分离趋势。二、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是指

10、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权力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节的法律的总称。两者区别:民法采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经济法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活动,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法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习惯法(公序良俗) 3、判例 4、法理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具有抽象性和稳定性。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

11、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5、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行为、司法具有约束力。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概括性、效力贯彻始终性、功能强行性、功能补充性。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概括、最具一般性质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 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注: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

12、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禁止权4利滥用原则。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优先原则、等价有偿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由当事人的,这些权利与义务对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承担不利后果。二、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就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决策权,2.民事法律在规范民事主体

13、行为方面,体现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可自由协商、变更、终止) 。立法体现: 民法通则第四条。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概念: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活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含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于责任承担,公平原则,当事人利益民事活动权,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显示公平制度。四、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行使权利不侵害对方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及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与社会之间的利益。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称。公序良俗远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

14、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者是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的风俗习惯处理纠纷。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的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力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力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力的违法性。七、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我国

15、在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特征: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产生基于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德国私法之父 萨维尼最早提出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平等性 2.任意性 3.自主性(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人

16、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和5财产关系(物权和债券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权利分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民事法律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借贷关系、租赁关系、买卖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需要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1、权利

17、转让:财产权可以转让,人身权不可转让;2、保护方法:财产关系可财产补偿,人身权利则是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进行保护。(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身份权、债权、继承权。(3)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划分:单一:仅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复合:有两组或以上。(四)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义务性民事法律关系(五)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

18、利的实现方式划分物权关系:权利人可直接支配物,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权利人必须经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属于相对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在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附属,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具体化。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含义:简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无国籍要求) 、法人、国家、非法人组织、合伙及其他组织均为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特征:1.主体地位的平等; 2.主体意思自治; 3.主体范围广泛; 4 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含义: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

19、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特征:1.客观性; 2.需求性; 3.法律性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重要性体现:1.联系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 2.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3.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民法的调控功能。民事权利:1.直接享有某种权利或一定的行为自由; 2.权利人可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某行为; 3.权利被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6民事义务:1.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 2.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不履行义务

20、,将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 主体变更:主体权利、义务的转移;2. 客体变更:法律关系依存的对象发生变化;3. 内容变更:权利或义务的性质、范围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绝对灭失: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相对灭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旧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新法律关系的相对产生。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1) 事件;与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出生、死亡;又称

21、自然现象,分为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出生、死亡)和人为事件(相对事件 罢工、战争) 。(2) 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取得所有权需要登记,事件则事后登记就可。行为的划分:根据当事人自由的意思表示划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1. 表意行为(意思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行为;如遗嘱、合同等。表意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A.法律行为指因意思表示产生法律关系变化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产生效果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B.准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变化,产生的效果基

22、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行为。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事实通知) 、情感通知。2. 非表意行为:权利主体主观上没有改变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属于非表意行为。P43第四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本质含义: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行为、不实施某行为的可能性。意思说:权利的本质为意思自由,权利是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利益说: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属于个人的利益即为权利;法力说:法律赋予的支配标的物和他人的力量为法律之力。法力说为通说。民事权利具有的性质:1. 是由民法确认的法定权利;2. 由民事主体所享受

23、的利益;3. 体现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4. 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上之力;5. 民事权利是类型化的利益。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准物权、无体产权。 (物权、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 )1. 物权(绝对权)具有的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7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具体权利。2. 债权(相对权)类别: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物权具有优先性

24、,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优先于他物权。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其他权有派生性。3. 准物权4. 无体财产权:基于智力创作成果所取得的权利。知识产权、著作权等非财产权:即人身权,指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1. 人格权:物质要素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权)和精神要素人格权(姓名、自由、名誉权等) 。2. 身份权:又称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等,须一定的行为与资格才能给产生。(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为支配权。支配权具有的特点: A.支配

25、权的客体是特定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B.支配权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C.支配权义务主体的义务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D. 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的效力。 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支配权因其支配利益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类型:对物的支配表现为物权;对人身权益的支配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对无形财产的支配表现为知识产权等。2.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点:相对性、非公示性、既可作为独立权利也可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请求权分类: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请求权。3. 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其行使必定是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抗辩权的特点:

26、 A.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B.作用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C.法律规定的权利。永久性抗辩和延期性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等) 。4. 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特点:依权利人单方意思即可变动法律关系;不需要相对人的介入;依附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一定的存续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过期导致形成权的消灭。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意,催告本身并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形成权的分类:根据是否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标准划分:普通形成权和形

27、成诉权;根据形成权是产生还是消灭法律关系的标准划分:积极形成权和消极形成权;根据形成权产生的关系划分:财产上的形成权和身份上的形成权。注: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形成权行使后不得撤回。(三)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无须义务人配合,自己就可以实施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权利,同时对抗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而有称为对世权且具有排他性。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对人权。(四)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权利的依附关系划分;(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权利与民事主体的结合程度;专属权:专属于某特定的民事主体,不得转让和继承的权利;8非专属权:不专属于

28、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转让和的权利。(六)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具备法律上规定要件,已经取得并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法律上规定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七)原权和救济权救济权:因权利的侵害而产生的原状恢复请求及损害填补的请求权。 (多为请求权)例题: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E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ACD。本题考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权

29、利。追认权的行使令越权代理行为有效;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令受遗赠人能够获得遗赠物;解除权的行使令租赁关系解除。ACD 当选。催告权的行使仅仅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不足以导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更接近于请求权。B,E 不选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的方法:事实方式、法律方式(二)民事权利的保护A.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 B.自我保护(私力救济、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只能针对侵权行为。1. 自我保护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护其民事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自我保护: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当事人或者他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

30、或者紧急危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防卫或避险行为。(1)正当防卫(救济权):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构成要件:1. 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的存在,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2. 不发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 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免受不法侵害;4. 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 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2)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紧急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构成要件:危险必须具有紧迫性;避险措施必须具有必

31、要性;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3)自助行为:民事主体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事情紧急,来不及求救而对加害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扣押或损毁的行为。构成要件:目的为保护自己不受伤害;情况紧急,无法获得公力救济;采取手段并无过分;事后向有关国家机关提请处理。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如属于正当防卫的有:家中狼狗咬死小偷() ,果园电网电死人(国家禁止私设电网) ,将小偷耳朵咬掉一块(超过必要限度) ,将小偷开的车的车胎扎破() 。自助行为:扣押吃霸王餐的人的手机。2. 国家保护9(1)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3)形

32、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五节 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指民事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内容:1. 义务人须按法律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2. 义务人须按合同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 义务人不承担义务时,将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特性:1. 民事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及其他原因;2. 民事义务的内容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3. 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4. 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本体义务和变生义务(救济义

33、务) ;主体义务和附从义务。第六节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或合约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从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特征:1. 民事责任以义务主体违反义务为前提;2. 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3. 民事责任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与联系:区别:法律性质、产生条件、法律约束力;联系:民事责任是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保障;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给付形式相同。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

34、任(担保法) )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民事责任方式:1. 停止侵害;2. 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4. 返还财产;5. 恢复原状;6. 修理、重作、更换;7. 赔偿损失;8. 支付违约金;9. 消除影响,回复名誉;10. 赔礼道歉。第四章 物与财产第一节 民法上物的概念物的定义:存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以有体物为限例如:日、月、星辰、镶在嘴里的金牙、专利均非,扯断假发则为侵害人身权,取走摘下的假发则为侵犯财产权。 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支配的物质客体。物的特征: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并具

35、有一定的形体;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的;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求;物必须具有稀缺性。第二节 物的分类(一) 根据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划分: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会影响其经济价值;动产:在空间上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A动产,注:准不动产(汽车等) ;B不动产:土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定着物(房屋、建筑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准不动产:可移动,但因其价值较高、交易慎重,享有不动产的性质。两个条件:继续附着于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C 区分的意义:10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一般以向

36、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合同成立为要件;留置权以动产为限,不动产纠纷依物所在地解决。财产权的转移:a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c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d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损失

37、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不动产管辖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 根据物的流通性划分:流通物(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与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 ;2. 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自然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源、荒地、滩涂、水面) ,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品,黄金,文物,迷信物品、黄色淫秽物品。(三)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是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划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指自身具有的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

38、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四) 根据物能否分割划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不可分:自然性质上的不可分;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五) 根据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划分: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六) 根据物的构成的性质划分:单一物(独立成个体存在) 、合成物(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和集合物(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合成 工厂、书店、羊群) 。主物与从物的分类,可以从两个标准判断:(1)物理上互相独立;(2)两物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例题: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AC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

39、户 参考: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如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承之移转;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亦及于从物,如设定质押,则质押之效力及于从物。第三节 特殊意义的物一、货币货币的特征: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具有高度替代性; 3.是可消耗物;4.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二、孳息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由原物产生的额外的收益。天然孳息(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如动植物产出,鸡蛋、羊毛、鹿茸

40、,果树的果子、羊毛是孳息,宰牛的牛肉、电力不是孳息)与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产生,如租金、承包金、利息、及迟延支付的利息) 。天然孳息归物权人,法定孳息归债权人。三、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享有的权利: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2. 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有价证券的分类:1.不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没有指明证券的权利享有人。提出者,享有权利。112.指定人有价证券: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名字或根据其指示进行交付的方法的有价证券。背书:第一个取得指定人有价证券的人在把该证券转让给他人时,未按照民法上普通转让债权的方式,而在该有价证券背面签注的办法办理。背书可指明接受证券的人,并由背书人签

41、名盖章,未签名盖章,属空白背书(成为不记名的有价证券) 。3.记名有价证券:在有价证券中记载该证券权利人的。注: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归证券持有人。有价证券包括:1.票据 2.股票:(1)记名和不记名股票;(2)普通股票和特别股票;( 3)A 、B 、H 种股票 3.公司债券 4.国库券 5.提单 6.仓单第三节 财产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著作者、发明者和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知识产权的分类:版权;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2.知识产权的

42、独占性;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第二编 民事主体制度第五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民法通则的自然人的概念与合同法自然人的概念相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分类:1.一般权利能力:自然人由出生开始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资格;2.特殊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43、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可称为权利能力或义务能力;3.民事权利能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的,不由个人决定,其内容由统治阶级意志确定;4.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5.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具有不可分割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与普遍性; 2.广泛性; 3.不可剥夺性; 4.不可转让性。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即出生。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12(1)生理死亡:自然人生命的自

44、然终结;采用脑死亡、心跳停止说。(2)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准,若被宣告人仍活着,则其能力仍存在。推定死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人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几个人辈分相同,则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其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胎儿的法律地位: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对胎儿利益给予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死者人格权益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原则上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著作权。死者不再享有名誉、隐私、肖像权,但是,生前享有的这些权利可以延续。近亲属有权主张

45、死者人格权益保护。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广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实合法行为的能力和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义务的能力;狭义民事行为能力:仅指民事主体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1.民事权利能力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具备;(主体)2.民事权利能力起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即有行为能力;(时间效力)3.民事权利能力解决主体问题,民事行为能力

46、解决谁可以以自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纯粹获益行为不须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8 周岁且无精神性疾病的自然人。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无精神性疾病,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注:不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质上

47、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能力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必须年满 18 岁。(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认定: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

48、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13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相关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3.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

49、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4.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诉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也应当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三、禁治产制度禁治产制度:是指自然人因被宣告而成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制度。 禁治产:是指禁止处理自己的财产。准禁治产制度:针对精神耗弱的人,类似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禁治产制度:针对心神丧失的人。禁治产人:1. 心神丧失的人;2. 精神耗弱的人;3. 浪费的人。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因自然人的行为违法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它是自然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终止于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例题:杨某 15 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B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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