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郑仁荣,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大陆法系规定物权法的模式: 1、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模式。 2、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模式。,中国的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归属 利用 占用,(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王利明观点: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内容有:占有关系、利用关系、归属关系。,(三)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一)支配关系说 (二)占有关系说 (三)占
2、有和归属关系说 (四)占有、利用、归属关系说。 历史上三种学说: 1、对物关系说,德国邓伯格。 2、对人关系说,德国萨维尼。 3、折中说。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私法 (一)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二)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一)物权法是财产法 (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三)物权法是普通法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 1、是在制订该部法律时贯穿始终的基本精
3、神。 2、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 3、执行法律时的一般拘束力。 (三)物权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是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
4、和支配性。 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 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4、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 5、确保完全的契约自由。,(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1、物权法定无视说。 2、习惯法包含说。 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 4、物权法定缓和说。,(五)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违反的部分无效。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三、一物一权原则,(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
5、物。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互相不矛盾的物权。 4、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1、明确权利的范围。 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 3、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四)一物一权的确认,1、共有所有权。 2、所有权。,(五)对物权冲突的解决,1、同一类型的物权,先来后到。 2、物殊的物权冲突,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解决。 3、不同类型的物权冲突与矛盾,特殊规则或公示先后。,四、公示、公信原则,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
6、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物权公示原则: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 1、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2、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二)物权公信原则,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2、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以到保护。,第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概念的发展,(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1、各学者的观点: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权利归属说。 2、王利说观点:支配权、对世权、财产权。
7、3、王泽鉴的观点:直接支配并享有其利益、排他的保护绝对性。 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和对人权。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3、物权是独占性和排它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4、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5、物权包括追及权,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6、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化。 7、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8、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直接指向的是行为。 9、物权和债权
8、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区别。 10、物权和债权存续期间不同。,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章45-69条) (一)国家用为物权主体 第九条第二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二)集体作为物权主体 (三)个人作为物权主体 (四)法人用为物权主体。,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9、(一)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1、物权的行使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对世权) 2、物权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3、物权具有排他性。 4、物权具有公开性。,(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1、物权义务是法定义务。 2、物权义务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物权权利人承担的义务。 3、物权义务是不作为义务。 4、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不是为了实现义务人自己的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5、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一)物权客体与物格 1、物权客体: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
10、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2、物权客体的物格,物格即物之格,也是物的资格或者标准。 物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格是权利客体的资格。 (2)物格不是平等的资格。 (3)平同的物所具有的不同法律物格,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其受保护的程序和方法亦不相同。,3、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1)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 (2)确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不同物格的物所享有的不同的支配力。 (3)确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4、物权客体的具体物格,(1)生命物格。 (2)抽象物格。 (3)一般
11、物格。,(二)物权客体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 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 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4、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三)无形财产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1、物理上表现为无形状态的物,一般认为是有体财产的延伸,仍属于有体物的范畴。 2、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无形财产,不属于物权范畴。 3、权利也不属于物权范畴。 4、主要是有体物。,(四)物权客体的分类,1、意义。 2、分类: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主物和从物、单一物和集合物、原物和孳息。,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 (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 (二)在一个
12、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二、优先效力,(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在所有权与其他物权间、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三、追及效力 四、物上请求权 案例:物权效力,物权效力,张三有某笔土地设定抵押权于其债权人某工商银行,再设定地上权于李四,
13、复设定抵押权于某建设银行。李四以地上权为客体先后设定抵押权给王五、麻六。试问: 1、各种权利的并存位序关系。 2、张三将该土地出卖于A,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李四得对A主张何种权利? 3、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实施抵押权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第四节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第五节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的意义和形式 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专章论述保护,从32-38条 方式、方法等多方面进行规定,(一)物权请求权的特征,1、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2、物权的请
14、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 3、物权的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4、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二)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归责与危害后果不同。 3、法律对这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侵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基于绝对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既不同于债权请求权,也不同于物权本身,二、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一)确权请求权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
15、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主体: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所有人。注意5点具体操作。 2、相对人:无权、现在占有人、即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 3、举证责任:应由被告举证其有权占有。 4、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占有的转移、返还原物和孳息(区分善意与恶意)、在返还原物时有权取走原物上的自有物、承担返还原物的费用、赔偿损失、货币返还问题。,(三)恢复原状请权,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四)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16、构成要件:,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五)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六)停止侵害请求权 (七)损害赔偿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三、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损害赔偿请求权,四、物权保护方法与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性质应当是抗辩权 (二)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拘束,第
17、三章物权变动,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9-31条,其中不动产:9-22条,动产23-27条,其它特殊情形:28-31条) 第一节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一、物权变动概说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二)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1、基本形态: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 2、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其他原因、某些公法上的原因。,二、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一)物权变动的不同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 2、登记对抗主义。 3、公示要件主义。 4、物权形式主义。 (思考题: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物权变动,张三出卖房屋、手机
18、和小车给李四,关于其所有权的移转,法律上应如何设其规定?思考不同的模式。,(二)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评价 (三)确定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优势,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一)区分原则的概念: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用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城市房地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城市私有房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须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二)区分原则的基本含
19、义,1、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原则所要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即处分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就是债法上的意思表示,它不一定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 2、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成立,不以物权的变动为必要条件,而是依据该债权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立为标准判断。 3、物权的变动以公示为基本特征,由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三)实行区分原则的公示效力,1、物权公示的一般含义和方式。 2、公示的法律效力。 (1)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 (2)权利正确推定的效力。 (3)善意保护与风险告知。,第二节动产交付,一、动产交付的概念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 第二
20、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动产交付的发展 (三)动产物权交付的形态体系,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72条、高院意见84、85条。 (一)现实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经由占有人辅助人为交付。 2、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为交付。 3、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 (二)简易交付 合同法第140条 第二十
21、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三)占有改定,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认可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 2、须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使让与人有暂时占有让与物的必要性。 3、须让与人对于物已为直接或间接占有。 (四)指示交付 案例:动产交付(57、81) 合同法153条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交付,张三将A、B、C三本书卖给李四,并交付。经查A书是张三所有, B书是王
22、五借给张三的, C书是张三在学校的路上拾得。问:张三与李四的买卖是否有效?李四是否能取得三本书的所有权?,第三节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性质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1、契约登记制度。 2、权利登记制度。 3、托仑斯登记制度。,二、登记的类型,(一)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 1、实体权利登记。 2、程序权利登记。,(二)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1、权利登记。 2、表彰登记。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
23、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三)设权登记和宣示登记,1、设权登记。第9条、14条 2、宣示登记。,(四)本登记和预备登记,1、本登记。 (1)总登记。 (2)变动登记。 (3)更正登记。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回复登记。 (5)涂销登记。,2、预备登记,(1)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
24、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 第19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
25、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26、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物权公示效力。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4、善意保护效力。 5、警示效力。,第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已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的权利。,三种不同意义上的所有权,1、指所有权法律制度,即有关所有权法律规范的总和。 2、指所有权法律关系,即法律确认的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基于物资资料的归属与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
27、的权利,即所有权法律关系中内容的权利方面。,(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所有权的社会作用,1、稳定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发挥财产的效用,优化资源配置。 3、促进财富积累。,三、所有权的权能,(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一)原始取得,1、劳动生产。 2、收取孳息。 3、国家强制。 4、无主财产:埋藏物和隐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28、。 5、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6、添附:附合、混合、加工。,(二)继受取得,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与遗赠。,二、所有权的行使,1、合法的行使。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物尽其用的原则。,三、所有权的消灭,(一)所有权消灭的种类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者由于权利主体的消灭,而形成所有权转移。,财产所有权消灭的两种分类,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所有人失去对物的占有与支配,此时原物仍然存在,只是由于新的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权。 2、所有权的绝对消灭:物的本身不存在,此时不再会发生新的所有权。,(二)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的转让。 2
29、、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4、所有权因抛弃而消灭。 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第三节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一、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国家所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 2、权利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二)国家所有权的取得,1、没收。 2、赎买。 3、积累资金。 4、税收。 5、征收。 6、罚款和罚金。 7、依法取得无主财产。 8、对外贸易与接收赠与。,(三)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1、国家直接行使其所有权的方式。 2、授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方式。 3、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准许集体组织或公民使用或经营某些国有的财产。,二、集体
30、所有权,(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多元化。 2、客体的限定性。 3、所有权的独立性。 4、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有限性。,(二)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及行使,三、个有所有权,(一)个人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个人。 2、客体包括自然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3、来源是自然人个人的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二)个人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积极行使,第四节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法律特征 二、基本种类 三、处理原则,第五章共有权,
31、第一节共有权概述 一、共有权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共有与公有、总有、互有的区别,二、共有权的特征,1、共有权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三、共有权的分类,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3、准共有。 4、建筑物区分所有。,四、共有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一)共有法律关系的发生: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 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3、基于财产的性质而发生。 4、基于共同的行为而发生。 5、基于原来的共同关系而发生。 6、基于不动产相毗邻而发生。,
32、(二)共有关系的消灭,1、共有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灭失、片收或强制措施、转让、抛弃和主体死亡。 2、共有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 (1)婚姻关系的消灭。 (2)家庭关系的解体。 (3)合伙散伙。 (4)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 (5)共有财产归共有人中一个所有。 (6)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 (7)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 (8)约定共有关系存续期限届满。 (9)共有权利的存续期限届满。 (10)共有的财产权已经实现。 (11)设置该财产权的目的实现。,五、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 1、遵守法律的原则。 2、遵守约定的原则 3、平等协商。 4、保存物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
33、按份共有的分割与共同共有的分割,1、按份共有的分割: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按协商一致;协商不成,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意见,但不损害他人;若不成,按多数人的意见。 2、共同共有: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按等份原则处理,同时考虑共有人的贡献大小、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三)共有财产分割后的效力,单独所有 瑕疵担保,第二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概述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 3、尽管在按份共有的情
34、况下,各个共有人要依据其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二)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关系的存在与否。 2、标的物不同。 3、权利的享有不同。 4、存续期间不同。 5、分割的限制不同。,二、按份共有的产生,(一)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基本特点 1、当事人的意志原因:合意、约定。 2、法律原因。 (二)按份共有发生的具体原因 1、共同购置。 2、共同投资。 3、其他约定。 4、按份共有亦可依法定的事实而发生。,三、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一)应有部分的意义:应享有的比例、应享部分、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 (二)应有部分的性质 1、实在部分说。 2、理想
35、部分说。 3、内容分属说。 4、计算的部分。 5、权利范围。,(三)应有部分的确定,1、基于意思发生的,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 2、按法律规定。 3、无法确定,推定均等。,(四)、不动产共有份额的登记,1、载明按份共有。 2、数量与姓名。 3、共有权的份额。,四、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一)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 1、按份额使用和收益。 2、份额决定使用、收益的权利范围。 3、依份额公平分配行使。 4、收益按份额分配。,(二)共有财产的处分:处分自己的份额和全体人处分全部。,1、转让。 2、设定负担。 3、抛弃。 4、事实处分。,(三)共有财产的管理,1、保存行为。 2、改良行为。 3
36、、利用行为。 (四)共有费用的承担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五、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一)对第三人的权利 1、行使全部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2、共有财产的物上请求权。 3、份额让与权。 4、设定他物权。 5、确定之诉请求权。 6、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 7、共同债权清偿请求权。,(二)对第三人的义务,1、按份责任。 2、连带责任。,六、按份共有关系终止和共有物分割,(一)分割按份共有财产的请求权 (二)按份共有关系的消灭 1、共有物灭失。 2、归一个所有。 3、终止共有协议。 (三)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第三节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概述
37、(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 1、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 2、不分份额。 3、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享有连带权利与连带义务。,(二)共同共有的性质,1、不分份额。 2、每个人都享有共有权,却不是享有所有权。 3、关系终止时,可以分割。,二、共同共有的发生,(一)事实基础:一般是身份关系或带有人格性质的关系。 (二)法律原因 (三)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 1、夫妻关系的缔结。 2、家庭关系。 3、合伙经营的收益。 4、共同继承。 5、其他。,三、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共同共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内容
38、1、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之。 2、不分份额的,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对共有财产的保管、收益、处分等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必割共有财产。 5、全体共有人平均分担费用。 6、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1、共同的使用收益权。 2、共有财产的部分处分权。 3、物上追及权。 4、设置共有物物上权的权利。 5、代表权。 6、优先购买权。 7、管理权。,(三)共同共有人的义务,1、对共有物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的义务。 2、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义务。 3、对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4、对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及各共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
39、务。 5、承担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后果的义务。,四、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和共有物的分割,(一)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 1、婚姻关系的消灭。 2、家庭关系的解体。 3、合伙散伙。 4、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 5、共有财产被转让或灭失。 6、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 (二)共有物的分割 1、共同原则。 2、具体原则:均等、考虑贡献大小及生活的实际情况、按约定或按比例、按法律规定。 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第四节准共有,一、准共有概述 (一)准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 1、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2、适用共有的基本原
40、理。 3、优先适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二)准共有的分类,不同共有的性质分为:按份共有的准共有、共同共有的准共有、其他准共有。 按权利的不同性质: 1、用益物权的准共有。 2、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3、特许物权的准共有。 4、知识产权的共有。 5、债权的共有。 6、荣誉权的共有。,二、准共有的发生及效力,(一)准共有的发生 1、原始取得:依法取得、批准取得、登记取得、合意取得。 2、继受取得:转让取得、继承取得。 (二)准共有发生的效力 1、准共有中的权利。 2、准共有中的义务。,三、准共有的终止及分割,(一)准共有关系的消灭 1、协商一致而消灭。 2、期间届满。 3、分割准共有财产而消
41、灭。 (二)准共有权利以及形成的共有财产的分割 (三)准共有基于财产权利消灭而终止 (四)财产利益分割,小结,1、共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共有法律关系的产生、消灭。 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4、准共有的概念及类型。,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ownership of apartment house),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introduction to ownership of apartment house)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依其应有部分对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用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互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部分享有成员权,而构
42、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第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一)客体具有整体性 (二)内容具有多样性:专有权、互有权、成员权。 第七十五条 业主转让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 (三)本身具有统一性 (四)专有权具有主导性,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一)大陆法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发展 (二)英美法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发展,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1、复合所有权说。 2、独立所有权说。 3、共有权说。 4、享益部分说
43、。 5、本文观点:复合共有。,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 (一)整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 (二)具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 1、团体关系。 2、区域所有关系。 3、相邻关系。 4、互有关系。,六、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要件:物质条件、事实条件。,(一)建筑物能够区分所有 1、必须是能够出让给他人所有的住宅:必须是房屋、只能是住宅、公寓、写字楼等房屋。 2、在结构上能够区分为两个以上独立的部分。 3、区分的独立部分能够成为所有人所专有使用。 4、除区域专用部分外,还必须有共有部分。 (二)建筑物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三)区分所有的形式,1、纵切型区分所有。 2、横切型区分所有。 3、混合型
44、区分所有。,第二节专有权 (ownership of part for individual),一、专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空间为标的物的专有所有权。 二、专有部分 1、壁心说。 2、空间说。 3、最后粉刷表层说。 4、壁心说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5、双重性说。 作者观点:壁心说和最后粉刷表层说。,三、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一)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 (二)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 1、不得建反使用目的。 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 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4、准许进入的义务。 5、损害赔偿义务。 (三)相邻关系,第三节互有
45、权 (ownership of part for co-ownership),一、互有权概述:是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标的物,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其权利人为全体区分所有人。 二、共用部分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4、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讨论题,1、架空层的归属问题?架空层的归属问题是现存的一个热点问题,对它的所有权问题众说纷纭,现行的立法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46、,现行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关于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及住宅高度限制的暂行规定 二、住宅建筑架空层经规划许可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应在确保小区公共车位数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建设专用停车位,并按商品房性质进行销售。专用停车位以住宅折算楼面地价的80并结合其建筑面积,核算成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有关土
47、地的底价或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性质和居住小区建设标准,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出售专用机动车停车位和居住小区公共机动车停车位的比例。地面室外停车位不得出售。住宅建筑架空层用做居住小区公共停车位及停非机动车、摩托车,该部分不得确权、不得分割出售,归小区全体业主公共使用。,三、区分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一)权利 1、使用权。 2、收益共享权。 3、处分权。 4、物上追及权。 (二)义务 1、维护现状的义务。 2、不得侵占的义务。 3、按照共用部分的用途使用的义务。 4、费用负担的义务。 四、共用部分中的专用部分,讨论题,小区的公共车位归谁所有?它的收益归谁?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
48、例: 第四十六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停放收取管理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第四节成员权 (rights as members),一、成员权的概述 (一)成员权的概念和特征 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作为整栋
49、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 1、基于区分所有人的团体性而产生。 2、成员权与专有权、互有权相并列,处于同等地位。 3、成员权是永续性的权利。,二、成员权的团体形式,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三、成员权的内容,(一)表决权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权 (四)遵守区分所有人会议决议的义务,第五节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management on apartment house),一、管理组织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管理组织的性质 四种不同的立法例 1、德国的不承认主义。 2、法国的一律承认主义。 3、日本的有限承认主义。 4、美国的一律承认主义。 作者观点:不承认主义。本人认为不妥。(二)区分所有人大会的组织及其活动方式 (三)管理委员会 二、管理规约,三、管理内容,(一)物的管理 (二)人的管理 1、对不当毁损建筑物行为的管理。 2、对不当使用建筑物行为的管理。 3、对妨害生活行为的管理。,小结,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专有、互有、成员(管理)。 2、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方法。 3、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用益物权概述 (introduction to usufructu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