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国后法制进程 -从历史中探寻现代法治的 踪影,温馨提示:两个基本关系,1经济与法律 2民主与法制,一:小荷才露尖尖(过渡时期),1 历史背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国成立到1954年新宪法制定,是新中国的政权创建和巩固,经济恢复时期,也是在摧毁旧法统后重新创建新法制的时期。 所以新中国法制生长于急风暴雨的阶级斗争和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之中。法制在初创时期直接扮演着维护新生政权,镇压阶级敌人的工具的角色。这一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较为重视法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对法制缺乏深刻的理解,法制建设没有被摆到应有的位置,取得应有的成就,致使建国初建立起来的脆弱的法制,很容易地为后来连续的运动
2、所动摇、摧毁。, :破旧立新A : 废除六法全书 尽管中国是世界历史上最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尽管中国古代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却几乎是从零开始的。作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法律前提,就是义无反顾地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打碎旧法制。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的法律的训令。但 是在彻底摧毁旧法统,并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拒绝西方一切法律影响的情况下,迈出法制建设的步伐却是异常艰难的,并非像一张白纸,容易画最新美的图画。,B.颁布共同纲领1949年9月21日
3、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个重要的临时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中的建国方略和人民政府的组成,充分反映了一个新政府建立之初的民主、蓬勃向上、富有包容性精神。随后为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进行剿匪和镇压反革命。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土匪暂行条例、城市治安条例、农村治安条例。为恢复发展国民经济,稳定经济秩序,打击革命队伍内部的腐化行为,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妨碍国家货币治罪条例、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境办法;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土地改革法为进行社会民主改革,制定了婚姻法, .,这些法律都是为了完成当时任务制定的。所以随着共同纲领时期的结束、建国初期任务的完成,宪法确立
4、了新的国家体制,许多法律、法令随之失效。这种情况与中国的立法和法制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特点有关,即与把法律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观念密切相关。法律是为政治任务服务的。 制定政治性法律是为了表明革命政权的性质、纲领、政策和政权组织形式。惩治反革命,对阶级敌人专政更是法律的根本作用,五四宪法的诞生,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毛泽东任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任委员。 1954年9月15日,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200多名代表审议通过,新宪法是在毛泽东亲自主持下制定的,它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同志及其中国共产党人对新国家制度的设想,反映了
5、毛泽东同志的宪法观,而这些观点至今决定着中国法学家们的宪法观念。,1954年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新中国法制已正式建立起来并走上正轨,宪法为法制的正常发展奠定了基础。宪法制定后,国家实行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国家进入建设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并开始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这说明国家政权已经稳定,国家体制已经确立,党和国家工作的主要注意力已转移到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方面,而不是象建国初那样主要是稳定巩固政权,恢复社会和法制秩序。,名词解释,六法全书近代世界法律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日本和当时的中国的“六法“均属之;两大法系在全世界的
6、影响,大致各占一半。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简称“六法“,因此,“六法全书“的名称,实际上涵盖了世界上半数以上的国家,甚至苏联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内。中国近代的“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晚清修律时期、国民政府成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日臻成熟.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废除“六法全书“,之后又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引进苏联法律。,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中,其中“宪法”的来历有点麻烦,需要单独作点交待。这部“宪法”,是1947年召开“国民大会”时制订通过的。但是,由于国民党破坏“双十协定”、撕毁“政协决议”、挑起内战、取缔中共和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悍然召开“一党国大”,而被中
7、共和民主党派称为“伪国大”;由于“伪国大”的召开违反民主原则和程序,因而其通过的“宪法”,也就被称为“伪宪法”。而且时隔不久,国民党政权就被推翻了。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合作破裂,三年内战,国民党政权倾覆,败走台湾。毛主席宣布“废除伪法统”,六法全书在新中国建立时被废除了。但国民党政府却把他的“法统”六法全书带到了台湾,人物介绍,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中仅有的几位系统地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法律专家之一,是新中国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和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领导人,是中国共产党内坚决主张实行法治的第一人。董必武一生“执著追求法治理想,以实现社会结构公正为先;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以形式正义为据;
8、总体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有法必依为重;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以治权为要。”1他的法制思想非常丰富,涵盖立法、司法、守法、法学研究、培养法律人才等诸多方面,其中人民司法思想是其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中国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研究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对于推进司法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954年,在董必武及其他老一辈革命家的倡导下,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 早在$+&* 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时,董必武同志就讲到:“现在政府各部门都成立起来了,这个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正规的政府
9、,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有人说这是形式。正规的政府办事就要讲一定的形式,不讲形式,光讲良心和记忆,会把事情办坏的。” 他曾从辩证唯物主义的高度指出:“司法活动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世界上任何实质的东西,没有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大至山和海,山有山的形式,海有海的形式;小至原子、电子,都有它一定的形式。”他还敏锐地区分了形式主义与形式,他说:“司法活动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世界上任何实质的东西,没有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形式主义和形式是两回事。” 这里的“形式”,实质就是指程序,即在处理案件中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董必武指出:“工厂有操作规程,我们办案子也有操作规程$ 那就是诉讼程序。按
10、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二 艰难苦恨繁霜鬓(探索时期),历史背景1956年,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了,共和国的历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独立地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对此,党的领导人非常兴奋、充满自信。他们回首看到,建国初在那样恶劣的内外环境下,巩固人民政权的斗争竟取得伟大的胜利。随后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社会主义改造又顺利地实现。党的领导人产生了快速建设社会主义的冲动和激情。随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反右倾、三
11、年自然灾害向中国人民扑面而来。这是艰难的十年,探索的十年,斗争的十年。,2、法制的停滞,十年探索时期,中国人为的阶级斗争不断扩大化。党的领导人虽然对过去一些年不讲法制带来的混乱局面有过反思,重新提出没有法制不行,要实行法制。但是,日益尖锐的阶级斗争已把这种声音淹没,整个党内左倾思想仍在发展,阶级斗争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政治运动频繁,在强大的阶级斗争激流下,“要革命,不要法制”的局面已无法扭转和遏止。法制机构已差不多被撤销,法制建设根本无人顾及也无暇顾及,法律虚无主义己乘上风,破坏法制的现象日益盛行,摧毁法制已在所难免。,三 黑云压城城欲摧(文革时期),1 历史背景 1965年至1976年,在长达
12、10年的时间里,中国爆发了一场奇 特的革命。这场革命不是由群众发动的,而是由领袖自己发动的。 以阶级斗争、群众运动为手段,通过革他领导的部下的命,摧毁他自 己创立的政权、法制和秩序,来达到建立一个“乌托邦”社会的目的。 这次革命参加者之广泛,以至差不多每个社会成员,上至老翁、下至 稚童都卷人了。这次革命之深刻,以至群众与领导之间,群众与群众 之间,甚至父子、夫妻、兄弟之间互为革命对象,进行着灵魂深处的革 命。这场革命最终没有胜利者,无论是发动这场革命的人,还是被革 命所指向的人,最终都成为革命的受害者。发动这场革命的起始动 机与最后的实际结果之间相去十万八千里。新中国建立的一切,包 括政权、民
13、主法制设施在内,都在这个时期差不多被摧毁。所以,文 革期间根本没有法制可言,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一段真正的 空白。,法制的毁灭文化大革命是一次史无前例破坏法制的运动,它抛弃宪法,践踏人权,砸烂法制机构,破坏一切法律秩序。上至国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毫无权利可言,以至人的财产、生命、安全都毫无保障。文化大革命使人们看到了没有秩序的混乱和没有法制的可怕。中国人通过文化大革命,上了极其深刻的一课,过去再忽视人权、法制的中国人,也深感秩序、安全、法制、自由、民主和人权的重要。文化大革命是通过对人体和精神的折磨产生的思想启蒙。所以,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知识分子和国家领导人总结的第一个教训,就是一定要加
14、强民主法制建设,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防止文化大革命的悲剧在中国大地重演。文化大革命如果说还有什么积极影响的话,那就是它给中国人上了一堂反面的法制课,中国人们开始懂得了法制的重要性。经此,才有1978年后中国法制的重建和发展。,四 柳暗花明又一村,1、历史背景,2、法制的发展,过渡 从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到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前的过渡时期。经“文革”十年,中国法制又是一片空白,不但没有法制秩序,政权体制也处于很不正常的状态。所以,文化大革命后首先面临的急迫任务是尽快恢复国家政权体制、重建法律秩序。但是,由于人们刚从“文革”阶级斗争的硝烟中走出,不可
15、能一把就抹去历史的尘埃。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1978年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性意义和过渡性质。新领导旨在恢复50年代的国家政权体制和法律秩序,所以,七八年宪法并没有充分实施,何况该宪法也烙上了文化大革命的深深印记。总之,这是一个处于结束文革、但还没有挣脱文革思想束缚和影响的历史过渡时期。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没有太大起色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修改时间短,基本上是以五四宪法为蓝本,恢复五四宪法体制,只可称为一部恢复性宪法。 该宪法带有鲜明的过渡性特色。序言充分肯定了“毛泽东主席的永垂不朽的历史功勋”,把党的十一次代表大会确定的新时期总任务记载下
16、来:“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任务,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一化的伟大社会主义强国。”这是第一次把四个现代化的建设目标用宪法确立下来。,反省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系列反省的开始,在这次思想解放运动中,知识分子,特别是许多“文革”中遭受迫害、饱受“无法无天”之苦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了深刻的反思,从而对民主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产生了质的飞跃。 第一,对法制建设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第二,认识到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提出党必须遵守宪法,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在理论上和法律上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好的党与法制的
17、关系问题。第三,把法制建设确立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公民特别是党员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守法。第五 ,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重建新时期法制建设开端的最明显标志是1979年开始的大规模立 法和该年7月1 日颁布了7个重要法律。这7个法律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结束了我国建国30年来法院办案无法可依,主要依政策办案的历史,使司法审判工作开始走上依法办事的轨道。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遵
18、循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吸收外国投资,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指导思想制定的,它的制定开创了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新时代,打开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从而大大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迅速发展。, 振兴1980年9月io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由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全体成员以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在内的105名委员组成。叶剑英为主任委员,彭真、宋庆龄为副主任委员。修宪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它的工作机构。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宪法。 八二宪法从新中国制宪史上看,是一部好宪法。它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历史、特别是对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思考,对法制和人权保障重要性的认识,对新时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这部宪法在今天看来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主要来自于对宪法本身的认识和制宪观念的间题。直到今天,我们仍多多少少地受把宪法作为一种政治纲领的思想倾向的支配,在制宪时写进过多政治性的东西和阶段性的任务。,五 以史为鉴,眺望未来,1 “殷忧启圣,多难兴邦” 2“ 法令行则治国兴” 3 瞻望法制未来,参考文献:历史与变革法理学中国法制史董必武 政治法律文集送法下乡中国法律四十年,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