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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565313 上传时间:2019-11-2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9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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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航 行 灯 包 括 :桅 灯 、舷 灯 、尾 灯 、船 首 灯 、环 照 灯 、闪 光 灯 及 桅 顶 灯 等 。其 中布 置 的 要 求 如 下 : 桅 顶 :安 置 在 船 舶 的 桅 杆 上 方 或 者 首 尾 中 心 线 上 方 的 号 灯 ,在 225 度 的水 平 弧 内 显 示 不 间 断 的 灯 光 ,其 装 置 要 使 灯 光 从 船 舶 的 正 前 方 到 每 一 舷 正横 后 22.5 度 内 显 示 。 舷 灯 :安 置 在 船 舶 最 高 甲 板 左 右 两 侧 的 左 舷 的 红 光 灯 和 右 舷 的 绿 光 灯 ,各 自 在 112.5 度 的 水 平 弧 内

2、显 示 不 间 断 的 灯 光 ,其 装 置 要 使 灯 光 从 船 舶 的正 前 方 到 各 自 一 舷 的 正 横 后 22.5 度 内 分 别 显 示 。舷 灯 遮 板 向 灯 面 ,应 当 涂以 无 光 黑 漆 。遮 板 的 高 度 至 少 等 于 灯 高 。船 舶 长 度 为 80 米 以 上 的 驳 船 ,应当 在 船 首 、尾 部 分 别 设 置 红 、绿 光 舷 灯 。 尾 灯 :安 置 在 船 尾 正 中 的 白 光 灯 。在 135 度 的 水 平 弧 内 显 示 不 间 断 的 灯光 ,其 装 置 要 使 灯 光 从 船 舶 的 正 后 方 到 每 一 舷 67.5 度

3、内 显 示 。桅 灯 的 高 度应 当 尽 可 能 与 舷 灯 保 持 水 平 ,但 不 得 高 出 舷 灯 。 船 首 灯 :是 指 安 置 在 被 顶 推 驳 船 首 的 一 盏 白 光 灯 ,在 180 度 的 水 平 弧 内显 示 不 间 断 的 灯 光 ,其 装 置 要 使 灯 光 从 船 舶 的 正 前 方 到 每 一 舷 90 度 内 显 示,但 不 得 高 于 舷 灯 。 环 照 灯 :360 度 的 水 平 弧 内 显 示 不 间 断 灯 光 的 号 灯 。 红 绿 闪 光 灯 :是 安 装 在 舷 灯 上 方 左 红 、右 绿 的 闪 光 环 照 灯 ,其 频 率 为 每分

4、 钟 50 至 70 闪 次 。船 舶 长 度 小 于 12 米 的 机 动 船 也 可 以 用 红 绿 光 水 电 筒代 替 红 、绿 闪 光 灯 ,但 应 当 保 持 灯 光 明 亮 ,颜 色 清 晰 分 明 。 黄 闪 灯 光 :安 置 在 快 速 船 桅 杆 上 的 黄 闪 光 环 照 灯 ,其 频 率 为 每 分 钟 50至 70 闪 次 。 红 绿 光 并 合 灯 :安 装 在 桅 灯 的 位 置 ,分 别 从 船 舶 的 正 前 方 到 左 舷 正 横 后22.5 度 内 显 示 红 光 ,到 右 舷 正 横 后 22.5 度 内 显 示 绿 光 ,从 船 舶 的 正 后 方 到

5、每 弦 67.5 度 内 显 示 白 光 的 并 合 灯 。 桅 顶 灯 :也 称 “锚 灯 ”。白 光 ,装 于 桅 杆 顶 端 。水 平 照 射 角 度 360 度 ,环 照 。 有 关 号 灯 的 各 条 规 定 从 日 落 到 日 出 期 间 都 应 当 遵 守 。在 白 天 能 见 度 不 良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显 示 有 关 号 灯 。在 显 示 号 灯 的 时 间 内 ,凡 是 可 能 与 规 定 号 灯相 混 淆 或 者 减 弱 其 显 示 性 能 的 灯 光 ,均 不 得 显 示 。号 灯 应 当 显 示 在 最 易 见 处,并 符 合 内 河 避 碰 规 则 的 技

6、 术 要 求 ,除 内 河 避 碰 另 有 规 定 外 ,几 个 号 灯 ,号型 组 成 一 组 时 ,均 应 当 垂 直 显 示 。 在 航 的 机 动 船 、船 队 、工 程 船 、海 巡 艇 、航 标 艇 、危 险 货 船 应 按 下 列 要 求显 示 船 舶 号 灯 。 一 、 在 航 的 机 动 船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机 动 船 单 船 在 航 时 ,应 当 显 示 白 光 桅 灯 一 盏 ,红 绿 光 舷灯 各 一 盏 ,白 光 尾 灯 一 盏 。船 舶 长 度 为 50 米 以 上 的 机 动 船 ,还 应 当 在 后 桅显 示 另 一 盏 白 光 桅 灯 ;除 快 艇

7、船 外 ,船 舶 长 度 小 于 12 米 的 机 动 船 ,条 件 不具 备 时 ,可 以 显 示 白 光 环 照 灯 一 盏 和 红 、绿 并 合 灯 一 盏 ,也 可 以 显 示 红 白 绿光 三 色 灯 一 盏 ,以 代 替 上 述 规 定 的 号 灯 。下 列 船 舶 在 航 时 ,除 显 示 前 面 规 定的 号 灯 外 ,还 应 当 : 1、快 速 船 白 天 和 夜 间 均 显 示 黄 闪 光 灯 一 盏 。 2、限 于 吃 水 的 海 船 夜 间 显 示 红 光 环 照 灯 三 盏 ,白 天 悬 挂 圆 柱 形 号 型 一 个。 3、横 江 渡 轮 夜 间 在 桅 杆 的 横

8、 衍 两 端 显 示 绿 光 环 照 灯 各 一 盏 ,白 天 在 桅 杆横 衍 的 一 侧 悬 挂 双 箭 头 号 型 一 个 。 二 、在 航 的 船 队 1、拖 轮 除 显 示 舷 灯 ,尾 灯 外 ,还 应 当 按 拖 带 形 式 显 示 ; (1)吊 拖 或 者 吊 拖 右 灯 推 船 舶 时 ,显 示 白 光 桅 灯 两 盏 。 (2)顶 推 船 舶 、排 筏 时 ,显 示 白 光 桅 灯 三 盏 。拖 轮 显 示 上 述 号 灯 有 困 难 时,可 以 改 在 船 队 中 最 适 宜 的 船 舶 上 显 示 。 (3)吊 拖 排 筏 时 ,显 示 自 、绿 、白 光 桅 灯 各

9、一 盏 。 (4)吊 拖 船 舶 、排 筏 的 拖 轮 ,为 便 于 被 吊 拖 船 舶 或 者 排 筏 操 舵 ,也 可 以 在烟 囱 或 者 桅 的 后 面 ,高 于 尾 灯 的 位 置 显 示 另 一 盏 白 光 灯 ,但 灯 光 不 得 在 正 横以 前 显 露 。 2、被 吊 拖 、顶 推 的 船 舶 或 者 排 筏 在 航 时 ,应 当 显 示 下 列 号 灯 (1)被 吊 拖 、顶 推 的 船 舶 应 当 显 示 红 、绿 光 舷 灯 。被 编 组 为 多 排 数 列 式 队形 时 ,应 当 在 最 左 边 的 一 列 船 舶 只 显 示 红 光 舷 灯 ,在 最 右 边 的 一

10、 列 船 舶 只 显示 绿 光 舷 灯 。顶 推 船 队 中 最 前 一 艘 船 的 船 首 ,应 当 显 示 自 光 船 首 灯 一 盏 ,其灯 光 不 得 在 正 横 后 显 露 。被 顶 推 船 的 船 尾 超 过 拖 轮 船 首 时 ,还 应 当 显 示 白 光尾 灯 。吊 拖 船 队 最 后 一 排 船 应 当 显 示 白 光 尾 灯 。 (2)船 舶 长 度 为 满 30 米 的 船 舶 被 吊 拖 为 单 排 一 列 式 时 ,每 艘 船 可 以 显示 白 光 环 照 灯 一 盏 以 代 替 红 、绿 光 舷 灯 。 (3)人 力 船 、帆 船 、物 体 在 被 吊 拖 、顶 推

11、 时 ,应 当 显 示 白 光 环 照 灯 一 盏 ,被 顶 推 时 灯 光 不 得 在 正 横 后 显 露 。当 编 组 为 多 排 数 列 式 时 ,则 在 左 、右 最 外一 列 显 示 。 (4)排 筏 被 吊 拖 时 ,应 当 在 排 筏 四 角 高 出 排 面 至 少 一 米 处 显 示 白 光 灯 一盏 ;被 顶 推 时 ,在 排 首 两 角 高 出 排 面 至 少 一 米 处 显 示 白 光 灯 各 一 盏 ,其 他 灯光 不 得 在 正 横 后 显 露 。 三 、 工 程 船 工 程 船 未 进 入 工 地 或 者 已 撤 出 工 地 时 ,应 当 显 示 一 般 船 舶 规

12、 定 的 信 号 。进 入 工 地 时 ,应 当 显 示 下 列 号 灯 、号 型 ; 1、工 程 船 在 工 地 其 位 置 固 定 时 ,夜 间 显 示 环 照 灯 三 盏 ,其 连 线 构 成 尖 端向 上 的 等 边 三 角 形 ,三 角 形 顶 端 为 红 光 环 照 灯 ,底 边 两 端 ,通 航 的 一 侧 为 白光 环 照 灯 ,不 通 航 的 一 侧 为 红 光 环 照 灯 。白 天 在 桅 杆 横 行 两 端 各 悬 挂 号 型 一个 ,通 航 的 一 侧 为 圆 球 ,不 通 航 的 一 侧 为 十 字 号 型 。 2、自 航 工 程 船 在 航 施 工 时 ,除 显 示

13、 机 动 船 在 航 号 灯 外 。夜 间 显 示 红 、白、红 光 环 照 灯 一 盏 ,白 天 悬 挂 圆 环 、菱 形 、圆 球 号 型 各 一 个 ,被 拖 轮 拖 带 的 工程 船 在 航 施 工 时 ,除 按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显 示 号 灯 外 ,还 应 当 显 示 与 自 航 船 在航 施 工 时 相 同 的 号 灯 、号 型 。 2、工 程 船 所 伸 出 的 排 泥 管 ,应 当 在 管 头 和 管 尾 并 每 隔 50 米 距 离 ,显 示白 光 环 照 灯 一 盏 。船 舶 有 潜 水 员 在 水 下 作 业 时 ,夜 间 应 当 显 示 红 光 环 照 一

14、盏 ,白天 悬 挂 “A”字 信 号 旗 一 面 。 四 、 海 巡 艇 和 航 标 艇 海 巡 艇 执 行 公 务 时 ,夜 间 应 当 显 示 舷 灯 、尾 灯 和 红 闪 光 旋 转 灯 一 盏 。航标 艇 在 航 时 ,夜 间 应 当 显 示 舷 灯 、尾 灯 和 绿 光 环 照 灯 两 盏 ;停 泊 时 显 示 绿 光环 照 灯 两 盏 。 五 、 危 险 运 输 船 装 运 易 爆 、易 燃 、剧 毒 、放 射 性 危 险 货 物 的 船 舶 在 停 泊 、装 卸 及 航 行 中 ,除 显 示 为 一 般 船 舶 的 信 号 外 ,夜 间 还 应 当 在 桅 杆 的 横 衍 处 显

15、 示 红 光 环 照 灯一 盏 ,白 天 悬 挂 “B”字 信 号 旗 一 面 。 同 时 ,彭 高 工 强 调 ,船 员 应 对 船 舶 航 行 灯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方 法 有 : 1、航 行 灯 、信 号 灯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规 定 2、航 行 灯 控 制 箱 由 两 路 电 源 供 电 。其 中 一 路 必 须 由 主 配 电 板 或 应 急 配 电板 供 电 ,两 路 电 源 转 换 开 关 应 设 在 控 制 箱 上 。 3、主 电 源 采 用 蓄 电 池 时 ,可 只 设 一 路 电 源 。 4、航 行 灯 控 制 箱 应 设 有 每 只 航 行 灯

16、发 出 故 障 的 声 光 报 警 信 号 装 置 。对 小型 船 舶 、航 行 灯 、信 号 灯 由 同 一 只 控 制 箱 控 制 时 ,允 许 只 设 光 报 警 信 号 。 5、每 只 航 行 灯 (在 控 制 箱 上 )应 设 有 单 独 的 控 制 开 关 、熔 断 器 和 开 闭 指示 装 置 ,并 应 设 有 铭 牌 或 标 志 。 6、信 号 灯 由 设 在 驾 驶 室 的 信 号 灯 控 制 箱 进 行 集 中 控 制 和 保 护 。 7、对 无 人 驳 船 、非 自 航 工 程 船 、趸 船 等 其 他 无 人 驾 驶 的 船 舶 ,其 信 号 灯控 制 箱 允 许 设

17、置 在 值 班 或 便 于 管 理 的 场 所 。船舶上除了在工作场所和舱室内外需要布置各种照明灯外,还必须按规定装置各种其它灯具。例如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航行灯;表示船舶处于某种勤务状态的信号灯,用于灯语联络的闪光信号灯;用于搜索水面的探照灯,等等。 一、航行灯,又称“号灯”。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 连通的水域、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航行灯用于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1桅灯:白光,装于前桅及后桅的前方,当船长小于 4575 米时,只在主桅上设桅灯。当有前

18、、后桅灯时,两具桅灯前后相距不小于 1371 米,高低相距不小于 457 米。最低一盏桅灯必须高出水面 6.1 米。灯光向前照射,水平照射角度从船首向左右各 112.5。2. 左舷灯: 红光,装于左舷舷侧。灯光向左前方照射,照射角度从船首向左舷 1125。3右舷灯:绿光,装于右舷舷侧。灯光向右前方照射,照射角度从船首向右舷 1125。红、绿舷灯一般安装在驾驶甲板两侧舷边。舷灯内侧有一道向前伸出091 米的挡板,198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挡板为黑色,而在此以前, 挡板的颜色与舷灯一致。4尾灯:白光,装在后桅或上层建筑或尾旗杆的后方。灯光向尾照射,照射角度自尾向左右各 67.5。上述四种航行

19、灯在玻璃罩外面部装有一道弧形遮板以使各自的水平照射角度符合规定。在小型船舶上一般是一座灯具一盏灯。现代较大的船舶则采用两盏灯联装的航行灯,一旦一盏灯损坏,另一 盏备用灯可以马上启明。5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 360,环照。二、信号灯,全都为 360环照,安装在雷达桅两侧或独立的信号灯杆两侧,有白光、红光和绿光,用于表示船舶的作 业状态 。例如船舶夜间在黄浦江苏州河口调头,必须按规定在同一垂线上开启红、 绿、白信号灯各一盏。而这些规定又因地而异,所以,信号灯杆两侧通常装上红、绿 、白环照灯多盏,以满足各种规定的需要。在白天用于表示船舶作业状态则是升挂一定的悬挂体,

20、悬挂体有黑色和红色圆球、黑色和白色的正四棱锥体以及由两个顶点对置的圆锥体结合成的黑色悬挂体,圆的直径和棱锥的边长均为 0616 米。若同时升挂两个悬挂体,它们之间的距离应为 183 米。船舶夜航时开启桅灯、尾灯及舷灯。有拖带时,开启两 盏桅灯以及尾灯及舷灯。若拖带长度超过 183 米时, 则要开启 3盏桅灯。锚泊时,关闭航行灯而开启锚灯。 搁浅时,在开启锚灯同时再开启两盏红信号灯。若是白天,则升挂三个黑球。船舶失控时,在夜间应开启航行灯并同时开启两盏红信号灯,白天则悬挂两个黑球。拖网渔船作业时,在夜间,除开启航行灯外还开启一白一绿信号灯;在白天是悬挂黑色双锥体。三、闪光信号灯。船舶与陆岸或其它

21、的船舶进行通讯联络可以采用无线电报、高频无线电话、悬挂信号旗以及手旗通讯等方法,在夜间还可以用长短的灯光来“通话”。国际通用的莫尔斯电码以“一”表示字母“A”,以“一”表示字母“B”,以长短的灯光组合便能表示各个字母,从而组成语句或代号。用来发出莫尔斯信号灯光的常用灯具有两种:1莫尔斯信号灯,白光, 360环照。在桅杆上悬挂信号旗的横桁左右两端各设置一盏。两盏莫尔斯信号灯用一个电键控制使它们阴暗同步,也可以与无线电通报联动。2闪光信号灯,一般在罗经甲板左右两侧各装一盏,灯具装在一个能俯仰和旋转的底座上。进行灯语联络时,将灯光正 对着受话者。 联络时灯具内的灯常明着。灯具前盖是一个百叶窗,由手柄

22、控制百叶窗的开闭。开启百叶窗,灯光透出。百叶窗开启时间的长短就是灯光明亮的长短。四、探照灯,又称“搜索灯”,是一种聚光灯。常装于驾驶室两侧,并要求水平搜索照射的角度要大,尽可能不被上层建筑遮挡。探照灯主要用于夜间搜索水面。五、投光灯,也称“强光灯”。“照明灯” 或“工作灯”。用于甲板上的工作区域照明。投光灯布置在下列部位:首锚机后面 2盏,装置在前桅的前方。尾甲板系泊作业区 24 盏,装置在上层建筑后端。吊杆或起货设备的起重柱和电动液压式起重机的吊臂下方。救生艇吊艇架的两侧,投放气胀式救生筏的工作区以及舷梯或舷边出入口的上方,等等。六、舱顶灯,白光。船上 舱室外走道处的顶 棚上都装有防水型舱顶

23、灯,有长方形及圆形两种,它们都带有防护罩,以防止灯罩被风浪击碎。上述灯具的形状可以参考本文附图。船舶信号灯知识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 (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 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 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 (红光火焰、白光火焰、 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 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 (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闪 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 225 度水平弧内 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 2

24、2.5 度。(1) 前桅灯, 或如只装设 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 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 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 12 米;(2) 当装 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 米.(3) 机 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 当从距离船首 1000 米的海面 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 22.5 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 10%,最大不应 超过 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

25、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 67.5 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 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 。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 50m 时, 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 时,前锚灯 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舷灯的位置:高度:从船体量起的高度不应超过前桅灯高度的 3/4,但也不应低至受到甲板灯光的干扰。纵向:应该位于前桅灯之后。横向:舷灯应该位于舷侧或接近舷侧之处。灯弧:正前方至正横后方 22.5 度连续光弧(共 112.5)。正前方应该 达到规定的光强(即全光)至另一侧的 3范围内要切实断光。侧后方则 可以在规定光弧角度的前后 5范围 内减弱至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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