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测绘面积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0 年第 3 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 154 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 年 3 月 17 日1 143 (略)144 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 1 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 2000-2-22 2000-8-1145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 2 单元 房产图图式 2000-2-22 2000-8-1146 154 (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 T 17986.1 2000)第 1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目 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
2、3 总则(略)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略)5 房产调查(略)6 房产要素测量(略)7 房产图绘制(略)8 房产面积测算9 变更测量(略)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略)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略)附录 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第 2 单元:房产图图式 CH 1003 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略)前 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 1991 年 5 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GB T17986 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 l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第
3、 2 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附录 B 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1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
4、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 、1:1000 、1:20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 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 2 单元:房产图图式CH l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8 房产面积测算8 1 一般规定8 1 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8 2 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b)房屋内的夹层、插
5、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 .2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 2.2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
6、水平投影面积计算。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 .2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8 2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与房屋
7、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8 2 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层高小于 2.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
8、上的花园、泳池。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附 录 B(提示的附录)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9、: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人使用面积。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B1.3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人套内墙体面积。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 8.2 的规定计算。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
10、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a)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b)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Si=K SiK=(Si)/Si式中:K 为面积的分摊系数;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Si 一为各单
11、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Si 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Si 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 (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人共有建筑面积。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
12、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 B2 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b)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住宅部分:将分摊得
13、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 B2 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c)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补充一、外墙墙体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
14、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斜面结构屋顶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 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三、不规则围护物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四、非垂直墙体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 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五、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 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得再计算建筑面积。六、公共通道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七、
15、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八、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九、有顶盖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 1/2 面积,简易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十、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 2.2 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其它一、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二、阳台与平台的区分问题1、借助于下层房屋屋面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量。2、凡是悬挑的、有顶盖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a
16、、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b、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c、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d、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e、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无顶盖部分按平台处理;f、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三、户的权属界线每户的权属界线原则上都闭合的,以入户门为准,进入户内后,户内的各功能房间,室内分隔墙体及其活动阳台,花园都属于本户所有,即按每户权属界线所有范围就可以算出各户套内面积(商铺计算同) 。权属界线范围以外的部分都属于共有公用面积。四、面积分摊的两种方法:第一种:整幢中
17、共有面积的共有关系对各户来说是一致,即整幢中对共有面积按一个来分摊第一种:在商住楼、多功能综合楼中根据共有面积的共有关系对其分摊。多级分摊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大到小的原则分摊。五、房屋分幢原则在房产测绘中,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各房产要素的调查、各户公共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是以幢为基本单元进行的。1、独立建筑的房屋应为一幢。2、借用独立房屋的山墙搭建的偏房,与独立房屋一起应视为一幢。3、层数相同。产权人或门牌号不同,结构上又能分开的房屋可分别分幢。4、层数不同,结构上分不开的房屋应视为一幢。5、底层(或下面多层)为裙楼,上面有一个或多个塔楼式的房屋,其整体视为一幢。6、利用各幢房屋之间的空间,底层(或多层)以裙楼的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其楼房与裙楼部分应分别分幢。六、通过走廊或者架空通廊相连的房屋,应分别分幢,走廊(或架空通廊)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再按有关规定分摊至各幢中。七、套内建筑面积均以墙体中心线为准来计算,然后加上有顶盖阳台(或有顶盖花园)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