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六章 委托合同,证据法学,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二、委托合同的特点 三、委托类型 四、委托合同与代理 五、委托合同与其他类似合同的关系,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
2、偿的 (五)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委托合同的类型,(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合同法第 397条 (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合同法第409条,(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
3、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00条,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一、 受托人的义务 二、 委托人的义务 三、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一、委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一)承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 (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合同法第398条 (三)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合同法第405条 (四)委托人的赔偿损失义务合同法第407条,第398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
4、利息。 第405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407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二、 受托人的义务,(一)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第399条) (二)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受托事务 (第400条) (三)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的情况 (第401条) (四)将办理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 (第404条) (五)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06条 ),第三节 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5、(一)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02条 (二)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03条 (委托人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抗辩权),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
6、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委托人的介入权),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的选择权)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一、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
7、。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410条) (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411条,第410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411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一)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合同法410条规定:“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
8、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412、413条),第412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413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
9、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C,第二十七章 行纪合同,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一、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 委托合同的准用,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
10、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14条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一)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 (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四)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五)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二、委托合同的准用,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一、 委托人的义务 二、 行纪人的义务 三、 行纪人的权利,一、 行纪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一)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第418条) (二)负担行纪费用(第415条) (三)妥善保管委托物(第416
11、条) (四)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第417条),第417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418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二、行纪人的权利,(一)报
12、酬请求权合同法第422条 (二)留置权合同法第422条 (三)介入权 合同法第419条,第419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422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 委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一)支付报酬 (二)按约定支付费用 (三)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的后果,第二十八章 居间合同,第一节 居间合同概述 第
13、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居间合同概述,一、 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二、 居间合同的特点,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4条 居间合同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指示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前者是指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合同;后者是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 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中,居间合同还可以分为民事居间合同和商事居间合同。,二、 居间合同的特点,(一)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 (二)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 (三)
14、居间人须是从事居间业务的人 (四)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五)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六)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一、 居间人的义务 二、 委托人的义务,一、 居间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一)如实报告义务 (425条) (二)尽力进行居间服务 (三)保密义务,二、 委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一)按约定给付报酬 (426条) (二)偿付必要的费用 (427条),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
15、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司考60 )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BCD,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
16、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