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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比例代表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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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章 比例代表制,2,第五章 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一种尽量让政党所获得议席比例等于其选票比例的选举制度。体现的是各种政治力量分享政权的民主。它区别于多数决制的地方有二:一是每个选区所产生的代表不止一名,而且选区越大越体现比例原则;二是政党在竞争过程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议席第一节 比例代表制概述第二节 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第三节 单记名可让渡投票制,3,第一节 比例代表制概述,一、比例代表制的特点二、比例代表制的历史与分布三、比例代表制的分类,4,一、比例代表制的特点,从支持的观点看,比例代表制相对于多数决制的优点有三:第一是更能体现选举的公平性。第二是更能强化各政党通过政治纲领而不

2、是选举技巧来赢得选民。第三是比例代表制更能体现诚实原则。从反对的观点看,上述的优点,正是比例代表制的缺陷。首先,在这种制度下,只要有一定比例的选民支持,任何极端主义或不负责任的政党都有可能进入议会。其次,由于政党在选举过程中的作用过分强大,导致候选人成为政党的傀儡。第三,由于选举名单和纲领都由政党推出,政党的领导人可能操纵选举,反而有可能违背诚实选举的原则。,5,二、比例代表制的历史与分布,19世纪后期,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都采用绝对多数决的选举制度,但是,在种族和宗教构成比较复杂和多元的比利时和瑞士两国,绝对多数制却遇到了极大的阻力。比利时于1899年正式采用了比例代表制选举国会议员。到20世

3、纪20年代时,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都采用了比例代表制。但是,到了20世纪30时代,法西斯上台的教训,使比例代表制走入低谷。二战之后,西欧国家多党共存的现实,又为比例代表制的发展带来了机会。目前,在全世界191个国家中,有64个国家采用这种制度选举国会议员。,6,三、比例代表制的分类,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比例代表制因为政党名单的开放和封闭程度,以及当选基数、选举门槛、选票结构和计票公式的差异等,形成各种不同的具体制度。以政党内部候选人所获选票是否可以转让为基础,比例代表制分为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和单记名可让渡投票制两种,然后,在更加计票公式等因素的影响,对前者做进一步的细分。根据是否有选举门槛为基础

4、,将比例代表制分为有选举门槛和无选举门槛的比例代表制两种。然后在根据选取层次,将前者细化为单层选区制和多层选区制。根据政党名单的封闭或开放,可以将比例代表制分为开放名单制和封闭名单制两种。,7,第二节 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制度性要素构成:各个参选的政党以选区的代表名额为基础,在每一选区都列出数名候选人;选民无论投票给政党的哪一位候选人,最后都计入政党的得票;各参选政党根据在选区所获得的选票比例而分享该选区的议席。(举例)一、计票公式二、影响比例性的其他变量,8,一、计票公式,名单比例代表制在这里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无论何种选举,最终的选票都不可能完全是整数;

5、经常会出现余数和议席分配不完的情况。例如,假设某选区有200 000张选票,要产生5名代表,每40 000张选票可分得一个议席。参加竞选的4个政党的得票情况是:A党86000张;B党56000张;C党38000张;D党20000张。按照比例原则分配的结果是:A党先拿走2个议席;B党拿走1个议席。那剩下的2个席位应该如何分配?显然取决于计票公式。计票公式总体上可以分为:最大余数法和最高平均数法。,9,1.最大余数法,最大余数法的规则是:先根据选票和议席的比例,确定一个当选基础,然后以这个基数被各政党所得的有效票的总数去除,并取整数部分作为各政党的当选名额;如果按照上述原则分配后,还有议席没有分配

6、完,则根据各政党在第一次分到议席后的余数多寡而依次分得议席;如果某一政党在第一次分配时没有分到议席,则用其总票与已经分得议席的政党余票数今夕比例,直至所有的议席都分配完毕。,10,根据当选基数设计的差异,最大余数又有不同的类型。(1)黑尔基数(Hare Quota )公式:选区的有效总票数(V),除以选区应选名额数(N),所得商数即为当选基数(Q),即Q=VN。如前所述,Q=200 0005=40 000,则各党的议席分配状况为:A党 8600040000=26000B党 5600040000=116000C党 3800040000=038000(1)D党 2000040000=020000(

7、2)根据黑尔基数法,余数最大的为C党38000,拿走第4个议席;其次为D党20000,拿走最后一个议席。黑尔基数法的最大长处是计票相对简单,其缺陷实并不能充分体现比例原则。如在票数上B党2D党,但席位却与D党一样多。,11,(2)哈根巴赫比绍夫基数这种基数的计算方式是Q=V(N+1),当选基数Q=200 000(5+1)=33 333以这种基数为基础,第一轮已经分配了4个议席即A2、B1、C1、D0;在第二轮分配时,余数最大的B党,因此拿走最后一个议席。D党则失去了进入议会的机会。,12,(3)特罗普基数(Droop Quota)其计算方式是:Q=V(N+1)+1。依前述例子中,当选基数: Q

8、=200 000(5+1)+1=33 334 各党票数除以基数后,各党的议席第一轮分配状况为:A2、B1、C1、D0;在第二轮中,B党余数最大,拿走剩下议席。,13,(4)因皮里亚基数(Imperiali Quota)计算公式为:Q=V(N+2) ; 当选基数为:Q=200 000(5+2)=28571 各党票数除以基数后,则各党的第一轮议席分配状况为:A3、B1、C1、D0.这种基数所带来的的结果就是,在第一轮议席分配时,就可以把议席全部分配完毕。规律:在最大余数法中,当选基数越高,越有可能带来二轮分配,基数越低,则更有可能带来一轮分配完毕的结果。由此可见,降低当选基数,在客观上有利于第一大

9、党。,14,2.最高平均数法,最高平均数法的运用在第一轮分配议席时,所采用的方法与最大余数法一样;在第二轮分配时,要求各政党商数的倍数应有席位上虚增一席(如果不够一个商数就除以1),再将各党所得选票数除以用上述方法得出的商数倍数。最后所得平均数最高的政党,依次获得剩下的议席。在前例,第一轮分配时,A党已经得到了2个席位,B党获得1个席位,C党和D党无席位。则:A党:86000 (2+1)=28666 B党:56000 (1+1)=28000 C党:38000 (0+1)=38000 (1) D党:20000 (0+1)=20000由于C党平均数最高,第4个席位就分配给了C党。然后,在根据新的议

10、席分配情况,继续分配第5个席位。(问:谁得到?),15,如果在议席较多且参选政党较多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可能导致多轮分配,从而带来计票工作的复杂化。因此,在实践中,各国根据最高平均数的原则,主要采用的是顿洪特最高平均数法 (dHondt Highest Average System)和圣拉各最高平均数法(Saint-lague Average System),16,(1)顿洪特最高平均数法,17,(2)圣拉各最高平均数法(除以奇数),18,修正的圣拉各法(第一个除数为1.4),19,二、影响比例性的其他变量,比例代表制的复杂性在于,除计票公式外,还有一系列影响比例性的变量存在。主要的变量因素包括

11、选区层次、选举门槛和政党列名方式。我们分别来看,20,1.选区层次,将全国作为一个大选区,如荷兰、以色列和秘鲁等国,在一个选区内将所有的国会议席一次性分配完毕。但如果全国不止一个选区,就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些政党即使获得所分配的议席,但仍然还有一些余票;还有一些政党虽然在每个选区都没有分配到议席,但是如果将其在各个选区的总票数加起来,则可能是一个相当大的数目。如果不给这些数量巨大的余票以一定的议席,显然同样会导致选票与议席的严重扭曲。对于上述问题,有的国家采用的办法是:议席在各选区完全分配,政党在每个选区所获得议席总和,即为其在国会占有的议席总量。另外一些国家则发展出了多层选区,并通过不同的

12、途径来解决第一层选区未处理完毕的选票和议席。,21,选区层次,(1)双层选区制在这种制度下,整个国家的选区可以分为两层:第一层为基本的选区,各政党先以选区为单位分配议席;第二层主要用来解决第一层没有分配完毕的议席。根据第一层与第二层之间的关系的差异,双层选区制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被称为余数转移制;第二种被称为席位调整制。(2)多层选区制典型代表是希腊。希腊的选举制度将全国的选区划分为四层。基层采用黑尔基数分配,其余各层采取席位转移方式分配所剩议席。,22,2.选举门槛,多层选区设计固然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解决比例性偏差问题,尽量是的各政党所获得的席位能够与其选票成比例。但也容易造成小党林立的

13、局面,不利政治稳定。为此,一些国家又通过为政党设置选举门槛,以排除一些小党的议席分配机会。在设置选举门槛的16个国家中,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只在全国性层面上设置门槛。如荷兰、希腊、波兰等。第二种是只在地区层面上设置门槛。如巴西、阿根廷等。第三种是同时在全国和地区层面上设置门槛。如瑞典等。,23,3.政党列名方式,在比例代表制下,各政党都会推出与选区名额相等数量的候选人参选。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如何一个政党所推出的候选人都不可能完全当选。此时,政党便面临一个问题:在所有的候选人中,谁来当议员?为解决这个问题,在选举之初推选候选人时,政党就要决定列名方式。大政党列名方式所要解决的,就是政党是

14、以一种开放还是封闭的方式推出自己的候选人。在封闭政党名单制性的比例代表制下,政党在推出候选人时,就已经按照政党自己的偏好对候选人进行排序。如5名候选人,获得3个议席,则排在前3名的候选人当选。在封闭政党名单制下,政党对候选人有较大的影响力。在开放政党名单制下,政党所推出的候选人以得票多少决定当选顺序。,24,第三节 单记名可让渡投票制,一、制度特征二、操作程序三、改进途径,25,一、制度特征,在单记名可让渡投票制下,选民必须根据自己偏好对候选人进行总体排序。这一点类似于选择性投票制。按照比例代表的原理,一些的分配首先要设定一个当选基数。例如,爱尔兰的单记名可让渡投票制,所使用的是特洛普基数Q=

15、V(N+1)+1。投票结束后,凡是所得“第一偏好”票达到特罗普基数的候选人当选。如果在某一选区中,有剩余席位,则将已当选之候选人的余票, 以“第二偏好”按照比例分配给其他未当选之人。如果已当选之候选人的余票全部转让出去后,还有剩余的议席,则需要淘汰获得“第一偏好”票最少的候选人,并将其所有选票按照比例转让给选票上“第二偏好”并且还没有当选的候选人。如果还没有将议席分完,则再淘汰“第一偏好”票次少的候选人,并按上述方法分票。指导所有议席分完。,26,二、操作程序,以1997年的爱尔兰议会选举作为例子,阐述单记名可让渡投票制的一般原理。在这次选举中,南都柏林选区应选议员5名,有5个政党和数名候选人

16、在该选区竞选。这些政党和独立候选人得票顺序如表5-4。根据选举机构的统计,选区有效票为57 986票,根据特洛普基数计算公式,该选区的特洛普基数为:Q=57986(5+1)+1=9665票。,27,表5-4 爱尔兰1997年大选南都柏林选区个候选人第一偏好票分布情况,28,由表可知,仅有第一位候选人基特所获得的选票超过了特洛普基数,因此他首先当选该选区议员。按照操作程序,基特当选后,应该将剩余的239张票按第二偏好分别转让给其他候选人。但是,问题出现了,即使将这239票全部转让给得票最多的布伦南,也不能使其达到特洛普基数。因此,无论将基特的剩余票数转让给谁,都不能达到特洛普基数。按照程序,此时

17、就应该淘汰掉获得第一偏好票最少的多兰,然后将其第二偏好票转让给其他候选人,以使其达到特洛普基数。很明显,即使将多兰的票全部转让给布伦南,都无法使其当选。因此还需要依次淘汰掉获得第一偏好票次少的多蒂,并按照同样原理进行转让。但实际情况是,由于最后四位候选人所获得的第一偏好票实在太少,其总和也少于第一偏好票倒数第五的巴克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选举机构会一次性地将四位候选人全部淘汰,将其第二偏好票全部加在一齐,分别按比例转让给他人。,29,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是,这五位候选人的选票,到底按照何种比例来转让给其他候选人?我们可以以基特剩余的239票的转让方式为例,来进行说明。假设,在投给基特的9904

18、票中,有4683票(47.3)的第二偏好选布伦南,则布伦南应该从基特剩余的239票中获得的第二偏好票为23947.3%=113张。,30,问题又来了。在淘汰末尾四位候选人之后,加上基特的剩余票,还是无人能够达到特洛普基数。现在只好继续淘汰倒数第五的巴克利。但是,在本案中,巴克利被淘汰及转票后,还是无人达到特洛普基数。一直淘汰掉奥曼德之后,才导致布伦南的总票数达到12058票,从而达到该选区当选的第二位议员。此后,又需要将布伦南多出的选票即12058-9665=2393张选票,在按比例分别转让给剩余的四位候选人后,导致米切尔、沙特尔和奥唐耐尔当选。而获得第一偏好票排名第五的菲茨杰拉德落选,输给排名第六的奥唐耐尔。由此可见,单记名可让渡投票制有两个现象:一是排名在前的有可能输给排名在后的;二是这种制度是一种操作难度较大的选举制度。尤其是在参加选举的政党和候选人较多时,转票的过程非常复杂。,31,三、改进途径,当参选的政党和候选人增多时,单一可转让投票制的转票设计,在某种情况下,会出现一种看似不合逻辑的问题:支持某一候选人的偏好增多的情况下,反而有可能会导致该候选人落选。(举例)针对单记名可转让投票制的这一问题,盖勒提出,可以通过一种博尔达计数的除名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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