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财产品会计处理讨论稿 德勤 2015年11月1 目录 一、 银行理财业务背景情况 2 1、不同运作模式产品的规模情况 2 2、不同收益类型产品余额情况 3 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趋势 4 二、 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 4 1、完善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 4 2、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5 3、产品独立性 5 4、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 5、逐步打破刚性兑付 5 6、强化信息披露 5 三、 对银行理财产品持有人会计处理的探讨 5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 6 1、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 9 2、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10 (1)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10 (2)非保本浮动收益理
2、财产品 12 3、结构性存款或类似产品 21 (二)现金流量表的列报 30 1、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 30 2、列示于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 31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 31 四、 小结 32 2 一、 银行理财业务背景情况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自己设计并发行, 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近些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模稳步增长,参与主体不断扩大,年末理财规模在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中位居首位。截至 2014 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续理财产品资金余额15.02万亿元,超过10万亿元的理财资金配置债券
3、、非标资产、权益类资产等,占理财资金投资各类资产余额的比例约为68%。银行理财规模在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位居首位(见表1)。 表1:中国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单位:万亿元 项目 2014年末 2013年末 增长率 银行理财资金总额 15.02 10.24 +46.68% 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额 13.98 10.91 +28.17% 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 9.33 7.69 +21.39% 证券公司受托管理本金总额 7.97 5.20 +53.2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总额 6.68 4.22 +58.27%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4) 1、不同运作模式产品的
4、规模情况 从运作模式看,虽然封闭式理财产品仍占主要地位,但开放式理财产品增长迅速。截至 2014年末,开放式理财产品资金余额 5.24万亿元,占全市场比例为 34.91%。在全部开放式理财产品中,非净值型理财产品资金余额 4.68 万亿元,净值型理财产品资金余额 0.56 万亿元。不同运作模式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占比情况如图1所示。 3 图1 不同运作模式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占比情况 2、不同收益类型产品余额情况 截至2014年末,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10.09万亿元,占全市场的67.17%;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3.26万亿元,占全市场的 21.69%;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资金
5、余额为 1.67万亿元,占全市场的 11.14%。不同收益类型理财产品 2014年各月末资金余额情况如图2所示。 图2:不同收益类型理财产品月末资金余额情况 4 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趋势 伴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化进程,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深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将继续增强。 银行理财产品由预期收益率型向开放式净值型转化为大势所趋。通过创设可申购、可赎回、收益浮动的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银行可利用动态管理、组合投资的手段灵活配置各种金融资产,单一基础资产的风险得到分散,产品风险收益情况也可通过净值波动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如此将逐步打破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 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6、透明度会进一步提高,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风险,优化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打造“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环境。 二、 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 近年来,银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 2014 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监管规定的出台旨在推动银行理财业务的良性发展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包括稳步推进银行理财事业部制改革,规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加强理财信息登记工作和信息披露,推动银行理财创新与转型,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规定(包括征求
7、意见稿)的相关要求汇总后主要包括: 1、完善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5 2、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该遵守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3、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对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
8、、利润表、现金流动等财务报表。 4、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5、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实现风险与收益向投资者的充分传递。 6、强化信息披露。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不得笼统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 三、 对银行理财产品持有人会计处理的探讨 出于投资或流动资金管理的目的,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随着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理
9、财产品的种类、期限、条款设计越来越多样化,企业在对其持有的理财产品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实务界尚存在一定的分歧与处理方式不一致的情况,集中体现在理财产品的金融资产分类、后续计量原则、现金流量表列报等方面。 6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为“FVTPL”),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下简称为“HTM”); 贷款和应收款项(以下简称为“L&R”);
1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为“AFS”)。 结合上述四类金融资产的定义和分类原则,划分理财产品的分类时可以参考图3所示的分类流程。 图3 金融资产分类的分析流程 7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嵌入了衍生工具的,通常构成了一项混合工具,应参照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判断。 22号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1、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上述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诠释,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应尽可能使嵌入衍生工具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采用一致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但是,主合同(非衍生工具)可能因为划分的类别不同(如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不会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因此,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2、或金融负债,则应当考虑能否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出来。具体的会计处理流程见图4。 8 图 4 嵌入衍生工具会计处理流程 对于常见的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无法向第三方进行转让,封闭期内不能向银行申购或赎回,企业购买此类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持有期间的预期收益,而非通过理财产品的短期价格波动(理财产品亦缺乏可活跃交易的市场)从中获利,因此此类银行理财产品通常不符合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某些“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或类似产品除外,参见后文案例4的讨论)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目前没有可活跃交易的市场,即便其收益固定或可确定,按照上述金融资产决策树,也不可能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是属于贷款和
13、应收款项)。 后文将分别对常见的理财产品,根据其合同条款分类为保本保收益类、浮动收益类两大类别进行探讨。此外,部分银行也发行所谓结构性存款或类似产品,其性质与理财产品也有相似之处,我们也一并进行探讨。 9 1、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 对于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承担了产品到期时本金与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银行作为管理人对于收益的承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诺固定收益,另一种是承诺最低收益,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可能高于最低收益。 银行承诺固定收益的,对于理财产品投资者而言,无论产品对应基础资产的回报情况,其均能获得银行兑付的本金及收益,理财产品回收金额可确定,投资者承担的是银行作为合同
14、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企业购买的此类理财产品可以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也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指定为FVTPL,例如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其理财产品连同其他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银行仅承诺最低收益的,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该产品的合同分析,该类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可视作一项混合工具,其主合同是一项回收金额确定的债务工具(即本金加上银行所承诺的最低收益),另外嵌入一项收益互换类的衍生工具(以主合同利息换取浮动收益Min: 0,Max: 基础资产预期收益)。 若该理财产品作为混合工具未被指定
15、为FVTPL,则其嵌入的衍生工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与该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并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且该衍生工具的价值会随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组合收益的变10 化而发生变动,体现的是类似于权益工具的风险特征,与债务工具的经济特征及风险不存在紧密关系,因此需要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分拆后的主合同是一项债务工具,可以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或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嵌入衍生工具分拆后则按照 FVTPL后续计量。 我们倾
16、向于上述观点。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这类承诺最低收益的产品实质与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有相似之处,参见后文的讨论。 2、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通常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合同条款中不保证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其中主要包括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上述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又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通常有确定的到期日。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在理财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
17、;开放式理财产品可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无确定到期日期。 (1)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通常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按照合同条款,本金以外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目前市场上发行规模占比仅次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种类,规模约占全市场份额22%。 11 案例1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类 目标客户 机构客户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2.90%。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 2.90
18、%以上的部分将作为产品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产品成立日 2014年10月22日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并至少于提前成立日进行公告,产品成立日以公告为准。 产品期限 89 天(不含产品到期日) 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提前终止产品时,银行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 2 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产品到期日 2015 年 1 月 19 日 到期日至兑付日之间不计算投资收益或利息。 投资范围 本期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回购、同业存款等,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交易的金融工具。投资比例限制如下: 货币市场类金融工具 10%90% 债券类资产 - 10%90%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
19、资产 - 10%90% 理财收益风险 本说明书有关预期收益率、预期最高收益率的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到期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则客户实际收益将为零,客户只能收回本金。 案例分析: 按照合同条款,银行承诺投资者初始成本的兑付,在这种情况下,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可以视作一项混合工具,即主合同是一项回收12 金额确定的债务工具(即本金),另外嵌入一项收益互换类的衍生工具(以债务工具收益
20、换入理财产品基础资产收益)。企业可以对其持有的上述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指定为FVTPL,依据如下。 依据一:若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其理财产品连同其他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企业可以将该理财产品指定为FVTPL; 依据二:由于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系一项混合工具,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直接指定为FVTPL。 若该理财产品作为混合工具未被指定为FVTPL,则其嵌入的衍生工具在同时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具体可参考上文有关保本并承诺最低收益的理财产品分析。 上述分析是从这类产品的合同
21、条款出发,我们倾向 于该观点。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市场上目前发放的该类理财产品存在合同条款与业务实质不一致的情况,可以整体分类为 L&R或 AFS债务工具(参见后文的讨论对于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实务理解分歧:第14页)。 (2)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通常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合同条款不保证本金支付及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分类进行分析。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目前市场上发行规模占比最大的理财产品种类,规模约占全市场份额67%。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下文将分别列举两个案例展开分析,案例
22、2中的理财资金投资范围系资产组合,案例 3中的理财资金投资范围系单一信贷资产。 13 案例2 封闭式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系资产组合)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类 目标客户 机构客户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4.00%。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剩余收益率如大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客户收益按预期年化收益率 4.00%计算,银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为产品管理的费用。 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 2 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产品成立日 2014年10月22日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并至少于提前成立日
23、进行公告,产品成立日以公告为准。 产品期限 101 天(不含产品到期日) 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提前终止产品时,银行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 2 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产品到期日 2015 年 1 月 31 日 到期日至兑付日之间不计算投资收益或利息。 投资范围 本期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项下的相关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资产组合。其中,信贷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20%,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80%。 本金及收益风险 本期产品不保障本金及收益安全,银行发行本期产品不代表对本期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在投资于基础资
24、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 0.05%/年、产品销售费 0.10%/年等相关固定费用后,剩余收益率如小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客户收益按剩余收益计算。如剩余收益率为负,则客户可能面临本金部分损失。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在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14 案例分析: 对于此类产品,按照合同条款,该类产品由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及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因此首先可
25、以考虑的分类为 FVTPL 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分类一:若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其理财产品连同其他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企业可以将该理财产品指定为FVTPL。 分类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对其持有的上述理财产品可以按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的,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但除了上述两类指定类的分类以外,对于该类产品其他的分类,特别是是否可以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下到底属于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实务中存在很
26、大分歧。 对于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实务理解分歧: 对于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包括保本浮动收益以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实务中存在的一项分歧在于该类理财产品整体是否能够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22 号准则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实务界观点一(也是基于理财产品的合同条款的观点)认为,从理财产品条款来看,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获得的收益是有限的,理财产品实际业绩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由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表现不佳时,银行并无合同义务补足投资者收益的不足部15 分,甚至投资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本金损失。投资者基于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份额,
27、承担基础资产业绩波动的风险,理财产品持有者判断未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并无合同依据,不能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也不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观点二认为,基于目前国内理财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兑付历史,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同业存款、债券和其他债权类投资,组合的多样化使得投资风险较为分散,银行基本上享有高于投资者预期收益部分的超额收益,理财产品价值变动风险大部分由银行承担,此类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本金与预期收益均能于产品到期时兑付。银行在管理理财产品时均不同程度的提供了包括流动性支持在内的财务支持,尽管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于本金和收益不予保证,但实际上,银行会基于声誉风险管理等需要,实际提供隐性的“
28、保本保息”,确保理财产品本金与预期收益的成功兑付,这类理财产品事实上是在目前利率尚未市场化的情况下,银行的一种提供固定收益的类存款产品。企业可以基于其历史经验,确定理财产品回收金额(初始本金+预期收益) ,收益固定或可确定,因此可以将该理财产品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我们倾向于上述观点一,但也不得不承认从目前很多理财产品的操作实质看,上述观点二也存在一定的理据,并在实务中存在相当多的支持意见。 类似的,实务中对于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后,到底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以及其后续计量方式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这类产品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范畴,应按摊余成本方
29、式确认投资收益(即按预期收益率的利息收入)。原因在于,如上所分析的,基于目前国内理财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兑付历史,投资者均能收到初始投资本金与预期收益,尽管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于本金和收益不予保证,企业可以基于其历史经验,确定理财16 产品回收金额(初始本金+预期收益),按照摊余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 观点二认为,这类产品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的范畴。原因如上所述,根据这类理财产品的合同条款,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分配理财产品收益时优先获得了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等,剩余收益(预期收益)由理财产品投资者享有。一旦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出现较大的亏损,该部分损失根据理财产品协议的约
30、定会由投资者承担,从理财产品持有人角度而言承担的风险体现的是权益工具的特征。 实务中,从理财产品合同条款及国内资产管理业刚性兑付的大环境这两个角度分别来看,以上两类观点都有各自的合理性,我们更倾向于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理财产品未来的发展与监管趋势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随着刚性兑付情况的消弭,未来理财产品的会计分类分歧可能会逐步减少,而逐渐回归到以合同条款为主的本质上来。 17 案例 3 封闭式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系单一信贷资产)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类 目标客户 机构客户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
31、及理财收益,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本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为 8.00%,否则根据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如有)。 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承担的费率银行财务顾问费率 其中,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总收入信托计划本金)信托计划本金365信托计划存续天数。 产品成立日 2013年11月5日,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息。 产品期限 365天 产品到期日 2014年11月5日 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将通过银行委托甲信托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设立丙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或
32、“信托计划”),在该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名义向乙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一笔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365天。 本金及收益风险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在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年化收益率为8.00。 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将根据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利息,则本理财计划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8.00; 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利息,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本理财计划收益为负,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本金; 在发生借款企业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投
33、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 18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与案例 2的主要区别在于,理财资金投向系单一信托贷款。理财产品说明书对于信托贷款的期限、借款人、受托机构等均进行了信息披露。 该理财产品是否能够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指定为 FVTPL 的分析与案例 2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以下将主要分析是否能分类为AFS或L&R。 (1)是否可以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实务中,对接单一信托贷款的理财产品是否可以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存在不同观点。除了与案例 2相类似的两种观点(观点一依据合同条款认为收益并不固定或可确定而非贷款和应收款项,观点二基于业务实质及兑付历史认为收益固定或可确定,而可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34、外,还存在另一观点,即该类产品是否可以采用“穿透”原则进行分析。 支持采用“穿透”原则的观点认为,对接单一信托贷款的理财产品可以采用“穿透”原则作进一步分析。与投资范围系资产组合的理财产品有所不同,上述案例中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披露了理财资金的具体投向(单一信托贷款),贷款期限、借款人背景情况、受托机构情况等,信托计划和理财产品仅是借款资金的“通道”,投资者承担的是该笔信托贷款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信托贷款的信用风险。此外,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贷款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承担的费率银行财务顾问费率,在信托计划管理费率及银行财务顾问费率固定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收益率是固定或可确定的,因此可以分类为
35、贷款和应收款项,后续采用实际利率法(预期收益率)按摊余成本法予以计量。 19 不同意采用“穿透”原则的观点认为, “穿透视角”下的基础资产虽然是单笔贷款,但其现金流经过两层特殊目的主体(信托+理财产品)的嵌套,理财产品投资者获得的现金流体现的并不完全是基础资产的特征,从合同对手方而言,理财产品投资者并不具备直接向借款人求偿的权利,从合同法律形式的角度而言,将该类理财产品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瑕疵。 (2)是否可以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该理财产品可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属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还是权益工具,实务中的争议点与上文有关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分析基本类似。 案例4 开
36、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本金及理财收益 本理财计划不保证本金,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不设止损点。 理财期限 10年 提前终止 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提前终止。 理财计划份额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1份。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随投资收益变化,银行在每个工作日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并公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有可能小于1元人民币。 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计划于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的10:00至17:00开放申购和赎回。 申购、赎回的交易日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周二为理财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如遇节假
37、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成立日 2015年6月26日 到期日 2025年6月26日,逢假期顺延。(银行有权延长该理财产品期限,推迟产品到期日。如银行延长产品期限,推迟产品到期日,将通过信息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告) 管理费 0.60% 托管费 0.15% 20 估值日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银行于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个工作日计算单位份额净值,并于该工作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公布。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实质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类似(如货币基金),理财产品持有人可以在开放日申购或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支取的对价以申购或赎回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予以确定。可以考虑的分类如下: 分类一:若企业取得该理财产品
38、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获取净值变动的差价,则可以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分类二:若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其理财产品连同其他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企业可以将该理财产品指定为FVTPL。 分类三:如果不符合上述分类一或分类二,企业可以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 案例5 开放式收益累进型理财产品 本金及理财收益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 理财期限 本理财计划将于2018年12月5日到期,但在符合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实际产品到期日受制于提前终止和延期条
39、款。 提前终止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果连续10个交易日本理财计划余额低于1亿份,则银行有权宣布终止本理财计划。 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计划每交易日开放申购和赎回,T日申购,T日确认申购,T日扣款并开始计算理财收益。T日赎回,T日确认赎回。 赎回规则 采取“后进先出”原则,即优先赎回投资者所持有的距离赎回时点最近的申购份额。赎回受制于“大额赎回”规则。 收益计算方式 1天投资期30天 3.20% 31天投资期90天 3.75% 21 91天投资期180天 3.95% 181天投资期360天 4.15% 361天投资期 4.35% 成立日 2013年12月5日 销售费 0.50%。 托管费 0.04
40、% 投资管理费 理财资金运作超过各档次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 交易日 在理财计划持续期内,除周六、周日、中国法定假日以外的工作日为该理财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银行另有特别公告的以特别公告的交易日为准。 案例分析: 类似案例4,可以考虑的分类如下: 分类一:若企业取得该理财产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赎回,以获取短期持有的收益,则可以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分类二:若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其理财产品连同其他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企业可以将该理财产品指定为FVTPL。 分类三:如果不符合上
41、述分类一或分类二,企业可以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但是,如案例 2中讨论的,也有观点认为,这类产品在各档期实际获得的是固定收益,即收益固定或可确定,因此可以分类为 L&R或AFS债务工具。 3、结构性存款或类似产品 除上述常见的理财产品中,银行还会发行所谓结构性存款的产品。结构性存款通常是指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存款的基础上加入一定的衍生产品结构,通过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各类指数挂钩,使投资者在22 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产品。结构性存款挂钩标的种类较多,常见的挂钩标的包括境内外利率、汇率、股票、基金、商品价格指数等。某些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也会嵌入上述衍生产品结构
42、,以下结合案例对结构性存款或类似产品的分类予以分析。 案例6 挂钩黄金价格的结构性存款 本金及利息 银行向存款人提供本金完全保障,并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按照挂钩标的的价格表现,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 预期到期利率:2.5%或3.7%(年化)。 挂钩标的 标价挂钩黄金价格水平为观察日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发布的下午定盘价。 存款期限 365天 提前到期 存款存续期内,存款人与银行均无权提前终止本存款。 申购/赎回 存款存续期内不提供申购和赎回。 交易日 2014年12月02日为存款交易日,认购资金在存款交易日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该部分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起息日 2014年12月03日 到
43、期日 2015年12月03日。到期日逢中国(大陆)法定公众假日顺延。 结构性存款的利息根据所挂钩的黄金价格表现来确定。价格波动区间为黄金价格在期初价格上下浮动 XX美元的区间(假定该波动区间是有可能发生的)。如果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未能突破价格波动区间,则存款到期利率 3.7%;如果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突破价格波动区间,则存款到期利率2.5%。 案例分析: 在对案例中结构性存款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首先识别存款合同中嵌入的衍生工具类别。根据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存款合同中嵌入了一项类似利率互换的衍生合约,该衍生合约的价值会随着黄金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变化,如下图所示: 23 企业购买该结构性存款
44、的,可以将此项混合工具直接指定为FVTPL。 企业未将其指定为 FVTPL 的,应考虑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从结构性存款中予以分拆,并依次考虑以下几项分拆的条件: 嵌入衍生工具是否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是。该嵌入衍生工具的价值随黄金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不要求存款客户的初始净投资,在结构性存款的到期日进行结算。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是否存在紧密关系? 否。主合同属于一项债务工具,其主要风险是银行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嵌入衍生工具价值因黄金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其体现的风险特征是黄金价格风险。 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单独、可靠地计量? 是。基于黄金远期价格参数、市场利率等采用估值模型计量公允价值。 主合
45、同是否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对象? 是。主合同是一项债务工具,属于22号准则规范的对象。 基于上述分拆条件的依次分析,该结构性存款中的嵌入衍生工具应进行分拆,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分拆后的主合同在金融资产分类中应属于贷款或应收账款或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但实务中对于该主合同是否能够认定为银行存款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结构性存款由银行提供本金偿还保障,主合同信用风险与通常的银行定期存款无异,持有人承担的是银行信用风险。以某银行关于结构性存款的产品介绍为例,“结构性存款,是指投资者将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存放在本行,由本行
46、通过在普24 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者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信用、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产品。”结合前述产品介绍,主合同分拆后可以/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 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构性存款主合同可能无法等同于银行存款。实务中,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资金投向、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商业银行对于结构性存款的管理方式与普通存款可能存在较大的不同。以存款准备金为例,部分商业银行将结构性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部分商业银行则未将其纳入范围。根据新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
47、为人民币 50 万元,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亦未明确。 我们认为,从企业的角度,可能无法了解银行是否将其吸收的结构性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若需据此判断是否能计入银行存款,实务中不具可操作性。另外,银行一般将吸收的结构性存款主合同计入“吸收存款”,与之对应,如果银行对该项结构性存款提供相应的存款单/存款证明,证明其属于企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而非理财产品,则企业可以/应当将该类结构性存款主合同计入银行存款。反之则为理财产品。 案例7 挂钩利率指数的结构性存款 本金及利息 银行向存款人提供本金完全保障,并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按照挂钩利率指数的浮动区间,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
48、。 预期到期利率:2.5%或3.5%(年化)。 挂钩标的 标价挂钩利率指数为观察日3个月期限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3M SHIBOR)。 存款期限 90天 提前到期 存款存续期内,存款人与银行均无权提前终止本存款。 申购/赎回 存款存续期内不提供申购和赎回。 25 交易日 2014年12月14日为存款交易日,认购资金在存款交易日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该部分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起息日 2014年12月15日 到期日 2015年3月15日。到期日逢中国(大陆)法定公众假日顺延。 结构性存款的利息根据所挂钩的 3M SHIBOR 予以确定。3M SHIBOR浮动区间为3.5, 5.5 (假
49、定该波动区间是有可能发生的)。如果到期观察日 3M SHIBOR 未能突破波动区间,则存款到期利率3.5%;如果到期观察日 3M SHIBOR突破价格波动区间,则存款到期利率2.5%。 案例分析: 此案例的结构性存款与案例 1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嵌入衍生工具挂钩的变量系利率指数。 企业未将该结构性存款指定为FVTPL的,同案例1的分析思路,依次考虑以下几项分拆的条件: 嵌入衍生工具是否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是。该嵌入衍生工具的价值随 3M SHIBOR 的变动而变动,不要求存款客户的初始净投资,在结构性存款的到期日进行结算。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是否存在紧密关系? 是。主合同属于一项债务工具,其主要风险是银行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嵌入衍生工具价值因3M SHIBOR 的变动而变化,其体现的风险特征是利率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因此,嵌入衍生工具无需分拆,应将结构性存款整体作为一项合同处理。(注) 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单独、可靠地计量? 不适用 26 主合同是否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对象? 不适用 注:以利率或利率指数为标的的嵌入衍生工具,若混合工具结算可能造成持有人不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