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定义: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反驳常识性、原则性的东西,用于应对无理取闹)2、安乐死如果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并不是之后说我们就没有作为了,我们可以另外增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去遏制这种犯罪现象的发生,每次举措刚开始时都会或多或少有缺陷,假如就因为这些片面的原因而去全盘否定、不去
2、实施,那么这个社会将不会再发展下去。(反驳安乐死如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会被利用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3、是的,生命不是只是属于一个人,也是属于社会的,因此生命需要服从社会,把有限的医疗资源支付给身患绝症、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的做法,对于那些生活在贫困地区、因缺少医药而得不到良好治疗便死亡或残疾的人来说,同样是不公平、不人道的;实施安乐死无疑是减少社会公共负担、增大了医疗资源的利用率,更可以说是为社会集体负责与付出贡献,怎么会说是不负责的表现呢?(反驳生命权虽然是个人自由,但是同时生命也是属于社会的,承担着社会责任,所以安乐死是对社会责任不负责的表现。)4、反驳上面问题(1)(2)(3):
3、作为一个人,他天然享有神圣而不可侵犯的生命权。它是一个人拥有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与剥夺,也就是说患者有自主选择生命的形式,没有人想要去结束生命,除了他是在被生命折磨不堪,想要结束生命。然后请反方重新认识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是在“病人”“亲友”“医生”三方的同意之下,才可以实施,安乐死是个人意愿;所以就算实施救治无望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就算未知这种疾病在将来是否被攻克,实不实施安乐死是患者的意愿,我们应该尊重他的意愿,而不是去干涉他的生命权!5、反驳问题(4):这是太过绝对的说法,实施安乐死是迫不得已的做法,因此人们为了尽量避免使用这种方法,会更努力地去寻找新的医疗方法去取缔这个方法,而不是说就是使用安乐死的方法而不研究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