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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安全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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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甲 方 单 位 : 乙 方 单 位 : 签 订 地 点 : 甲 方 公 司 签 订 时 间 :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日 期 : 为 切 实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 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中 的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 双 方 就 乙 方 在 甲 方 指 定 场 所 承 包 甲 方 等 工 程 业务 达 成 以 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 本 协 议 为 合 同 附 件 ) 一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1

2、. 甲 方 应 明 确 需 乙 方 执 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及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标 准 。 2.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生 产 安 全 管 理 及 现 场 进 行 监 督 , 有 权 对 乙 方 违 反 甲 方 的 安 全 规 章制 度 或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相 关 人 员 作 出 相 应 的 处 罚 。 3.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新 入 厂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4. 甲 方 义 务 提 供 乙 方 在 生 产 上 的 安 全 事 项 的 咨 询 和 应 急 救 援 。 二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1. 乙 方 必

3、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 安 全 标 准 以 及 甲 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2. 乙 方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制 定 并 实 施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并 报 甲 方 备 案 。 3. 乙 方 有 责 任 向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如 实 告 知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危 害 因 素 、 防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4. 乙 方 必 须 正 确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施 、 设 备 、 工 具 等 并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禁

4、 止 使 用 存 在安 全 隐 患 的 设 施 、 设 备 、 工 具 等 。 5. 乙 方 必 须 做 好 预 防 职 业 危 害 的 防 范 措 施 , 给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并 监 督 、 教 育 作 业 人 员 正 确 使 用 和 佩 戴 。 6. 乙 方 必 须 配 备 具 有 资 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加 强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 不 得 强 令 工 人冒 险 作 业 和 疲 劳 作 业 , 杜 绝 违 章 指 挥 。 7. 乙 方 应 当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5、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对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作 业 人 员 , 不 得 安 排 上 岗 作 业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持 证上 岗 ; 乙 方 首 次 新 入 人 员 必 须 接 受 甲 方 的 安 全 教 育 。 8. 乙 方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 所 有 作 业 人 员 花 名 册 、 个 人 履 历 表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必须 报 甲 方 备 案 , 中 途 人 员 变 化 时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备 案 。 9. 乙 方 派 遣 人 员 入 厂 前 应 进 行 体 检 , 体 检 合

6、格 后 报 甲 方 备 案 。10. 乙 方 派 遣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 11. 乙 方 自 行 配 备 的 设 施 、 设 备 、 工 具 等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 12. 乙 方 必 须 在 有 危 险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业 区 域 和 有 关 设 施 、 设 备 上 ,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示 标 志 。 13. 乙 方 必 须 符 合 甲 方 的 要 求 做 好 整 理 整 顿 和 环 境 卫 生 , 保 持 现 场 环 境 的 整 洁 ,符 合甲 方 的 文 明 生 产

7、要 求 。 14. 在 生 产 作 业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叉 作 业 的 情 况 下 ,乙 方 必 须 服 从 甲 方 的 统 一 协 调 、指 挥 。 三 其 它 约 定 事 项 : 1 任 何 一 方 在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一 旦 发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都 要 立 即 处 理 并 及 时 告 知 对 方 , 作好 书 面 记 录 。 2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一 律 按 国 家 法 律 、 地 方 法 规 和 行 业 标 准 执 行 。 3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 由 乙 方 违 反 协 议 条 款 并 因 此 而 造 成 后 果 的 ,

8、 由 乙 方 承 担 完 全 责任 ; 乙 方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或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作 合 同 , 因 此 所 造 成 的 损失 ,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1 对 乙 方 发 生 的 事 故 甲 方 可 派 员 参 与 或 督 促 事 故 调 查 。 2 甲 乙 双 方 因 过 失 等 造 成 对 方 人 员 伤 害 的 , 由 肇 事 方 承 担 责 任 。 3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 对 民 事 责 任 不 能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 由 当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定 。 4 涉 及 治 安 事 件 的 按 治 安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处 理 。 以 上 协 议 经 双 方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合 法 授 权 人 ( 授 权 书 列 为 本 协 议 书 附件 )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至 乙 方 的 所 有 人 员 和 设 备 完 全 撤 离 甲 方 经 营 场 所 后 自 然 失 效 。 本 协 议 共 贰 份 , 其 中 甲 方 执 壹 份 , 乙 方 执 壹 份 。 甲 方 : ( 盖 章 ) 乙 方 : ( 盖 章 ) 地 址 : 地 址 : 代 表 : ( 签 名 ) 代 表 : ( 签 名 ) 电 话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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