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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豫政办〔2016〕12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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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29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 年 7 月 29 日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2、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一 )非完全小学 :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 ,设 1 年级4 年级,属义务教育。(二 )完全小学 :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一般设 6 个年级,属义务教育。(三 )初级中学 :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一般设 3 个年级,属义务教育。(四 )九年制学校 :对儿童和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设 9 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 6 个年级,初级中学 3 个年级。属义务教育。(五 )寄宿制学校 :有较完善的生活设施 ,有学生在学校统一

3、管理下在校内住宿的学校。(六 )中心小学 :规模较大的完全小学 ,一般具有寄宿条件,或附设有非完全小学。第二章 学校设置第四条 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满足学校未来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使其具有适宜的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第五条 根据地形地貌特征、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密度情况和城镇化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初级中学原则上不低于 24 班规模,其他地方不低于 18 班规模,每个乡镇至少有 1 所初级中学;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小学 ,原则上不低于 24班规模;平原地区

4、的农村中心小学,原则上不低于 18 班规模; 山区、丘陵地区的农村中心小学,原则上不低于 12 班规模。地处偏远、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必要的非完全小学。城市区根据居民区规模、公共交通状况、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因素等合理设置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原则上完全小学不低于 24 班规模,初级中学不低于 30 班规模。第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班额如下(一 )非完全小学 :4 班 ,每班 30 人左右。(二 )完全小学 :6 班、 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每班不超过 45 人。(三 )九年制学校 :18 班、 27 班、36 班、45 班,小学部每班 45 人,

5、初中部每班不超过 50人。(四 )初级中学 :12 班、 18 班、24 班、30 班、36 班,每班不超过 50 人。第三章 校园规划第七条 学校选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 ,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八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校园应功能齐全,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建筑

6、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第九条 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用地的需要。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源变化趋势,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结合城市规划,在学校主出入口外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用地面积见表 1。注:1.表 1 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住宿生

7、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 45 平方米。学生住房容积率应为 0.9。2.在山区和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各省辖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城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达标标准可适当降低。其他地区新建学校须严格执行标准。第十条 远离中心城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应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引进外地教师较多的学校,为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可在学校周边规划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帮助教师解决住宿困难。第四章 校舍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学校不应有 D 级危房。第十二条 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

8、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后勤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基本生均建筑面积见表 2。注:达到括号内指标要求为基本达标。第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校舍用房,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后勤及生活用房。其中:(一 )必配用房 :1.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相应的辅助用房。(1)教室及专用教室应配置普通教室、科学教室(小学)、理化生实验室(初级中学)、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2)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图书室(馆) 、心理咨询室、体育器材室、多功能教室及辅助用房。2.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应配置行政管理用房、教研室、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广播

9、社团活动室、卫生保健室等。3.后勤及生活用房应配置总务用房、传达值宿室、配电房、厕所等。(二 )选配用房 :1.教学及辅助用房可配置书法教室、合班教室、史地教室、语言教室、学生活动室、德育展览室、心理活动室、舞蹈教室、体质测试室、室内体育用房、室内游泳池及相应的辅助用房。2.行政管理用房可配置会议接待室。3.后勤生活用房可配置学生厨房(含教工)及教工餐厅、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学生浴室、单身教师宿舍、校内教师周转宿舍、教工值班宿舍、室外厕所、地上地下停车库。普通教室、图书室、多功能教室及辅助用房、教研室、体育器材室、传达值宿室、总务仓库、厕所为非完全小学的基本配置。第十四条 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

10、应设在四层以上,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 2 小时。第十五条 主要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见表 3。注:达到括号内指标要求为基本达标。第十六条 校园的建筑环境安全、通行与疏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 2 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 30 度。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 0.9 米;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 1.25 米。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 1.5 千牛/米。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地面防滑。教学用房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11、 2 个。第十七条 主要教学用房应有最佳建筑朝向,室内采光须均匀明亮,一般宜为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严禁采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 15。学校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第十八条 实验室和科学教室应附设准备室、仪器室和实验员室。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做到安全、环保。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校舍一般设置水冲式厕所。学生厕所按学生人数配置,男生每 40 人设一个大便器或 1.2 米大便槽,每 20 人设 1 个小便斗或 0.6 米长小便

12、槽。女生每 13 人设 1 个大便器或 1.2 米大便槽。每 4045 人设 1 个洗手盆或 0.6 米盥水槽。蹲位不应建于蓄粪池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 (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 0.18 米。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当设置为旱厕时,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计。教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第二十条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相关生活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根据需要宜按表 4 生均指标配置。第二十一条 食堂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距污染源 25 米以上。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学生餐

13、厅应按同时最大就餐人数 501设洗手水龙头。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清真食堂或配备清真灶具。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学生宿舍应男女分区设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宜为 48 人,不应超过 10 人。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应大于 30 米,且应设有路灯。学生宿舍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二十三条 浴室宜使用淋浴喷头,淋浴喷头的数量可根据住宿学生人数及浴室开放时间等情况确定,应满足学生洗浴高峰时的需要。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设置旗台、旗杆。

14、第二十五条 学校围墙宜采用通透铁质栅栏,高度不低于 2.5 米,配备铁质校门。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二十七条 建筑防雷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五章 运动场地及绿地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地包括环形运动场地、球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以及小学生游戏场地。各类运动场地应平整,采用的地面材料应满足环境健康的要求,在其周边的同一高程上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空间。(一 )非完全小学。设置 60 米直跑道田径场地一块和 200 平方米游戏场地一块。(二 )完全小学体育场地配置要求见表 5。(三 )九年制学校体育场地配置要求见表 6。(四 )初级中学体育场地配置要求见表 7。注:1.300 米以上

15、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 100 米的直跑道 ,200 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包括60 米直跑道。2.田径场内应设置 12 个沙坑(长 56 米、宽 2.754 米,助跑道长 2545 米)。环形田径场内应设置为足球场所。3.器械场地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4.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第二十九条 学校绿地率不小于 35%。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第六章 教育装备第三十条 学校应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育装备标准配备教学仪器设备。学校实验室、功能教室配置数量见表 8。注:1.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根据接收的残疾学生情况配置。2.括号内指标为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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