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抚恤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一:社会保险(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 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 20
2、%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4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40%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00%部分, 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目前还可选择 40%的缴费基数。 农民工的缴费基数是固定的,根据 2001 年市局 125 号文件规定,农民工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
3、工资标准为基数。单位按 20%的比例缴纳保险费,个人按 8%的比例缴费。城镇职工:1998 年 7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1998 年 7 月 1 日以前参中工作的被保险人,退休时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56 个月至 233 个月) 。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
4、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农民工: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 ,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 12 个月(第 1 个缴费年度) ,发给 1 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
5、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 12 个月计) ,以此为基数,增发 0.1 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 按照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924 号 )自 2009 年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 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 183 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农村劳动力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 15 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与职工共同
6、缴费):根据市政府 158 号令和市社保中心 2008 年 237 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本人工资低于市平 60%的,以 60%为基数缴费;其本人工资高于市平 300%的,以 300%为基数缴费;按“12%3 元”的标准缴费:单位缴 10%,个人缴 2%3 元。 2、存档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存档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7%。 3、农民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缴费且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的缴费标准由单位自主选择,可以按上述“12%3 元”的标准缴费,也可以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为基数、按 1
7、%的比例按月缴费。按比例缴费人员,不建立医保个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4、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应当符合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支付费用:(3 类)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 7 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8 类)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
8、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确定。 (按现标准计算,最高支付 17 万元,明年支付限额将提高到 27 万元) 在一个结算期内(参保人员连续住院治疗,每 90 天为一个结算期;三特病人及精神病人的结算期为 360 天。(三特病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
9、)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见表: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线-3 万 85% 91% 87% 92.20% 90% 94% 3 万-4 万 90% 94% 92% 95.20% 95% 97% 4 万-封顶线 95% 97% 97% 98.20% 97% 98.20% 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额为 7 万元。(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方法,城镇户口职工和养老保险一致(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40%至 30
10、0%) 。农民工统一按北京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城镇户口职工用人单位按 1%缴费,个人按 0.2%缴费。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 1%的比例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待遇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 1 年以上不满 2 年的,可以领取 3 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 2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可以领取 6 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 3 年以上不满 4 年
11、的,可以领取 9 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 4 年以上不满 5 年的,可以领取 12 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 5 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的办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 60%至 80%的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
12、解除劳动合同的,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 个月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费率根据行业特点来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保险业包括科研单位的费率一般在 0.2%至 0.5%之间; 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在 1%到时 1.5%之间。矿山和石油加工开采行业在 1%到 3%之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13、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五)生育保险 根据市政府 2005 年 154 号令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基数的 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包括农民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4 种):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
14、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计算方法: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除以 30 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30 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社会救济制度2015 年 1 月起,北京分类救助标准调整,北京
15、 60 岁以上困难人群分类救助标准将提高 20%。同时,此次调整将罹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单亲家庭纳入了分类救助救助人群。同时将享受分类救助的老年人群从过去的 70 岁降低到 60岁。根据 2015 年 1 月起正式施行的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 ,此次分类救助主要包括:1、收入核减申请低保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 100%进行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 60 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 50%再次进行核减。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 16 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的,家庭收入也可按照城乡
16、低保标准的 100%进行核减。2、标准上浮对于已经纳入救助范围的下列人员, 综合考虑其家庭困难程度实施救助标准上浮,其中: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 40%上浮救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 35%上浮救助标准;重度残疾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 30%上浮救助标准;民政部门管理的传统救济对象和经户籍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 25%上浮救助标准;60 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 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 20%上浮救助标准;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17、力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 15%上浮救助标准。3、就业奖励为鼓励就业,对于已经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员和低保就业人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除低保标准的 80%作为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4、救助渐退城乡低保人员就业且主动申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可享受 6 个月的救助渐退,即前三个月按其家庭原享受低保金 100%发放,后三个月按 50%发放。政策调整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帮困金不再发放。三:社会福利我市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建设的现状长期以来,与全国大多数地区一样,北京市实行的是典型的补缺型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被分割为城市职工的单位福利(职工福利)、民政(社会)福利和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
18、础的农村社会福利三部分。三者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稳定性,形成了三个彼此封闭的、隔离的体系。一是城市单位福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高就业、低收入”的就业政策。由于社会公共福利的缺失,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医疗、养老、各种生活福利乃至住房、教育等完善的福利待遇。城市单位福利虽具有高福利、普遍化的特征,但以城镇劳动者就业为前提。二是民政(社会)福利。建国初期,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结合在一起,统称“社会救济福利”,主要任务是解决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大量的流离失所、无依无靠、饥寒交迫的鳏寡孤独人员、残疾者、失业人员等的社会救济、生活和收容安置问题。至 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社会福利才与社会救济分
19、流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三无”(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老人、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体系。三是农村社会福利。农村社会福利以没有家庭或失去家庭(即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为前提,享受对象主要是孤老残幼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因此绝大多数的农村社会成员与农村社会福利无缘,享受不到社会福利,而只有极少数的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才能享受到社会福利待遇,享受“五保”待遇和进入农村的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适应经济社会体制改革需要,北京市积极推进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养老福利、医疗福利、教育福利和住房福利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新
20、型社会福利体系框架,社会福祉水平大幅提高。(一)就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出台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职业生育保险规定、在全市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在做实本市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将外地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二是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制度。建立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进一步放宽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政策,对新建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就业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给予专项补助。对主动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职工给予基本生活费。三是农民工就业保护制度。创新企业参保模式,积极推
21、进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工作,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不给建筑业民工上保险的企业最高可给予 1 万元的罚款。推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卡,工人的工资按月发放到实名制卡上。同时把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规划,逐步解决对外来务工人群和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四是大学毕业生就业促进制度。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主要措施有:从优秀毕业生中招聘中小学教师;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应届生进一步求学深造;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大学生到城乡社区就业等。(二)生活保障制度。一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0 年,我市出台北京市实施办法,规
22、定: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 430 元。二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 年,我市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区县当年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目前,我市农村低保年最低标准为 2520 元。同时,实施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没有劳动能力的重残人按城市低保待遇给予救助。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制度并轨,朝阳、海淀、丰台等区率先实现率城乡低保标准并轨。三是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1985 年,我市开始实行农村
23、五保供养制度,由农村经济组织负责供养。2008 年,出台了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区、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四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2003 年,成立市、区两级救助事务管理机构,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帮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现了从强制收容遣送向自愿关爱救助转变。五是灾民生活救助制度。对遭受地震、洪水、旱灾、台风、冰雪等自然灾害的群众提供住宿、衣被、饮用
24、水、食物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及一定的灾害补助金。六是丧葬经费补助制度。出台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城乡居民同等享受5000 元丧葬补助。全面实施“零百千万”殡仪服务工程,为群众提供优质殡仪服务。建成首家城市公益性公墓,对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免费安葬,对其他市民实行低偿服务。(三)养老福利制度。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截至 2010 年,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离退休人员达 180 余万人,退休金月人均 2030 元。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创立“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由财政每月为参保农民支付
25、 280 元的基础养老金。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无业居民和农村人口全部纳入其中,实现了城乡全体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三是老年人福利服务制度。建立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福利养老金制度,财政出资为城乡无保障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200 元福利养老金;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对 60 岁以上老人给予医疗服务“六优先”、社区卫生服务“三优先”、各级文化馆免费开放等 11 项优惠。其中,65 岁以上老人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游公园;出台居家养老“九养办法”,建立万名“孝星”评选、居家养老服务券、百岁老人补助医疗等制度,在全市城乡社区建立养老餐桌、托老所,重点解决老年人基本生活、就餐难、照料
26、难等问题,老年人“出行更省钱、就餐更方便、生活更丰富、身心更健康”。(四)医疗福利制度。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二是城乡医疗保险制度。针对无医疗保障老人和学生儿童看病贵的问题,建立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简称“一老一小”),财政每年为参保的城镇无保障老人每人补贴 1100 元,为学生儿童每人补助 50 元,老人和学生儿童分别只需缴纳 300 元和 50 元即可享受相关待遇。三是
2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增加补贴 100 元,到 2010 年达到年补贴 520 元。四是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没有医疗保障的问题。五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低收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及家庭成员患重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支出过大、生活暂时困难的特殊对象、其他困难人员等四类人群均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从 2009 年开始,我市将原慢性病、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和原危重病(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均由 50%提高到 60%,原危重病(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额度则由最高 1 万元提高到 3 万元。(五)教育福利制度。一是免费
28、义务教育制度。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 6 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二是职业教育补助制度。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2009 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2500 元。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城乡低保农村困难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三是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制度。1998 年,制定了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中凡随父母来京,年龄在 6
29、 至 15 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且其父母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取得暂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2004 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取消了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的借读费。从 2006 年秋季学年开始,流动人口子女同等享受义务阶段免费教育。四是特殊教育制度。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设有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等。北京市现有特殊教育学校 23 所,现有特殊学生 2000 余人,基本形成了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学校为骨干、其他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格局。五是教育救助制度。建立针对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大学就学的教育救助
30、制度,城乡低保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的子女上学可获一次性入学救助 4000 元。(六)住房福利制度。一是经济适用房制度。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应符合的条件:(1)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 3 年,且年满 18 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 30 周岁。(2)人均住房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下。(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 22700 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 24 万元及以下;2 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 36300 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 27 万元及以下;3 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 45,300
31、元,家庭总资产净值在 36 万元以下;4 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 52900 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 45 万元及以下;5 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 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 48 万元及以下。二是廉租房制度。申请条件主要有:(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 5 年的方可申请。(2)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 580 元(连续一年)。(3)家庭人数为 1 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 6960 元、家庭人数为 2 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13920 元,申请家庭每增加 1 人,按增加 6960 元计算。(4)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 1 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 15 万元、
32、家庭人数为 2 人时低于 23 万元、为 3 人时低于 30 万元、4 人时低于 38 万元、家庭总人数 5 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 40 万元方可申请。(6)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 7.5 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 5 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三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本市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个人两方缴存,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 12,月缴存额上限为 2906 元。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家庭购、建住房,自有住房的大、中修,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部分的房租等支出。四是住房补助制度。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
33、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目前月住房贴系数为 0.66。五是住房救助制度。从 1995 年起,共为 2 万多户农村困难群众翻建危旧房。2009 年,制定了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住房救助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四:总结社会保障仍然只是一部分人的特权,最需要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反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全部的社会保障责任尽数由政府包揽,负担沉重,效率低下,导致社会保障难以发展;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日益困难,各项保障制度对政府财政的依赖性日益增长;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城市建设的发展,可能使更多的社会群体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庇护,如流动人口,失地农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