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违”行为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 ) ,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3、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4.2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
2、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4.3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5、职责5.1 安全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5.2 行政财务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6、程序6.1 公司安全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6.2 各单位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3、6.3 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6.4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6.5 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 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 3 次以上) ,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6.6 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部负责核实。6.7 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6.8 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6.9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6.10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