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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继续教育执业法律案例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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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注册建造师 执业法律案例解析,成都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高级讲师:张 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建设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审议 建设部门规章住建部 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建设规章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及法律效力,知识点,一般的合同管理知识,法律法规,案例本身直接包含的,案例本身间接相关的,案例所辐射到的,事件:甲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提出放弃中标资格 结果:取消甲投标人中标资格的同时,没收投标保证金,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拒绝其今后的一切投标,确定第二中标人为最终中标单位。 涉及的问题: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2、后果:中标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担赔偿责任等。,案例1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合同的订立,(1)要约订约提议 A:要向特定对象发出 B:有明确的内容 C:有必要的时限 (2)承诺接受提议 A:要向要约相对人发出 B:无条件全部接受要约 C:在要约时限内发出,投标是附生效期限的要约,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法规定要约生效的条件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之前2)要约的撤销:承诺通知发出之前投标是附生效期限的要约。投标文件对投标报价、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等的详尽陈述,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3、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部分。,2. 投标的撤销或撤回应受到限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或签署合同协议。,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一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第一中标人的行为违反了先合

4、同义务;2)第一中标人存在过错;3)招标人受到损失;4)第一中标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11,缔约过失责任,事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招标人)的行为为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招标人)认为修改标底是合法有

5、效正常的。判决结果:被告应双倍返还保证金,支付受理费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调节,被告(招标人)补偿 原告人民币30万元了结本案,在本案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纠纷,双方不再追究。,案例2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一、被告在开标后修改招标文件是无效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被告在公布标底之后,又以标底错误为由终止招投标程序,并修改招标文件和标底,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二、被告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整个过程为签订合同做准备,在

6、正式签订合同之前, 招标人未向投标人发中标通知时,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属 于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投标,中标通知,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保证金的返还问题,根据法律程度划分:,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定金,银行汇票 支票,成约定金 正约定金 解约定金 立约定金,保证金的性质:不属于立约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予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7、办法,没有规定“双倍返还”。,事件:一审法院认为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对建筑公司不具有法 律效力,因此扣款不当。电控公司认为审计机关是法定的审计监督机关,审计结论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建筑公司不同意扣款是对审计行为的不服,属于行政纠纷,不应由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处理。建筑公司辩称双方履行合同后经某造价咨询公司办理工程决算,合法有效。,案例3 财政评审的审核结论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 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对建筑公司没有约束力; 电控公司仅以执行审计决定唯有,扣回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没有合 法依据,故上诉理由不成立; 原判事实认定清楚

8、,适用法律正确,判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的关键:在处于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中,合同关系的一方没有权利依据审计局的决定自行扣留工程款(按合同应该付给对方主体的工程款)。 案例的本质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以什么作为标准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固定的情形下,就应该尊重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中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施工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合同有效,就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全面实际履行,当事人不能擅 自改变合同约定变更履行,也不准许外人介入到民事合同中以公 权力改变合同约定。,一审:林源就工程款问题诉联通XJ和联

9、通KS一案 一审结果,联通XJ合同联通KS提出管辖异议,依据: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的情况,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 林源答辩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实际施工工人身份提起的本案诉讼,并非合同主体,因此不受合同约束。,案例4 实际施工人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合同纠纷的解决,就同一纠纷,仲裁与诉讼不能同时使用 或裁或讼,仲裁约定无效,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

10、人承担责任。林源符合诉讼的条件,林源本人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联通XJ公司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一审判决认为承诺书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有效,应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乙公司不服,认为原判错误认定甲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作出的让利承诺无效;甲公司承诺让利行为不会影响到招投标的公正性,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等;甲方对让利行为没有提出抗辩,因此法院不能认定承诺让利行为无效,应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审判决结果:承诺让利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承诺书无效,驳回乙方上诉,维持原判。,案例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承诺让利书无效,第一种观点:

11、中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让利,该让利行为构成对工程价格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承诺让利书有效,第二种观点:从合同法的角度,让利承诺书是当事人之间的真是意思表示,是目前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应认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约定的让利基础上限制让利比例。,承诺让利书无效的理由,(一) 让利书本质上是“黑合同” (二)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让利承诺书的无效; (三)承诺让利的原因很复杂,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并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四)坚守中标合同是规范建筑市场,提高社会诚信的需要。,一审期间,宏伟公司提出反诉:已完工

12、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长城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且工程属于未完工程,长城公司不应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结果鉴定:已完成存在质量通病,但经适当整改后可以达到质量要求,并可继续进行后期施工建设。同时双方就已完工程造价在一审庭审时达成一致意见。,案例6 未完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 合同有效;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双方解除合同。 由于宏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工程停工,应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 宏伟公司按照庭审时认可的已完工程价款,支付给对方工程款; 由于工程未完,且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支持。长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即请求确

13、认长城 公司应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的特别优 先权,在发包人为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就所建工程享 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形成合意,且多次催告宏伟公 司制度,因此成就了优先受偿的条件,因此本案提出的优先受偿权 应予支持。,合同法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合同法第2

14、86条,在制定过程中的4种观点: (1)成立承包人的留置权; (2)赋予承包人法定的抵押权; (3)设立承包人的留置权; (4)承包人的工程款应当优先受偿。 最终合同法采用的第4种观点。,合同的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根据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 、 抵押、质押 、留置、定金。,质押与抵押的区别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

15、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34,案例焦点:长城公司是否能优先受偿工程款问题。 存在两种观点: (一)长城公司不应优先享有受偿权。理由:P24。 (二)长城公司应当优先享有受偿权。理由:P24-25,建筑公司要求按签约时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主张依约支付工程尾款,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16、应予支持。 建筑公司答辩,此规定只适合承包人,不适合发包人。,案例7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一审法院判决正确的理由: 1.解释第二条确立的原则是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的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 2. 赋予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权利,是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需要。,(一)分包问题涉及的工程结算款 (二)因分包产生配合费、交叉费的问题 (三)因停工窝工产生的损失问题,案例8 建设单位分立或合并后工程款给付义务的承担,A建筑公司辩称: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并有一定证据,如从开工到诉至法院期 间,对方从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只是作为一个拖延的借口,同 时所

17、谓存在质量问题的主体工程以及问题比较多的工程都被对方 使用以及装修,根据建筑法规定,未经验收使用的,发现问题自 己承担责任。再者,质量问题已过时效。因此请求驳回三晋大厦的反诉。,针对双方的陈述与辩诉,结合案件的事实认定,一审法院审理 认为: 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有效; 已支付工程款33 525 800元,尚欠8 263 441元; 强风公司的工程款,不在双方权利义务范围内; 根据费用定额规定,三晋大厦支付A建筑公司配合费122 925元; 停工、窝工费,经过求实查证,三晋大厦承担70%的责任,折算人民 币4 628 172.5元; 三晋公司关于质量缺陷的反诉不成立;,在一审认定的基础上,二审判

18、决: 1)三晋大厦与A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有效; 2)三晋国际饭店与三晋大厦共同支付A公司工程款8 263 441元及 利息,从使用工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3)三晋国际饭店与三晋大厦付A公司工程停工窝工损失4 628 172.5元及利息,从使用工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4)三晋国际饭店与三晋大厦付A公司工程配合费122 925元; 5)驳回A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三晋大厦反诉请求;,2008年8月10日,赵东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评定构成三级伤残; 原告赵东认为:原告是在为被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钱南认为:原告是

19、在工作中受伤,应该按照工伤处理; 建设股份认为:原告虽然是在工作中受伤,但与其没有劳动关系,故不承担责任。,案例9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人身伤害责任如何承担,法院认为: 原告虽然在工作中受伤,但原告系受雇于钱南,与建设股份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故不能按照工伤事故处理; 由于建设股份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钱南,属于明知承包人没有资质而发包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过错; 故判决钱南承担责任,建设股份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焦点:赵东与建设股份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形成的两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 涉及的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的区别,1)主体地位不同。 2)

20、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3)客体不同。 4)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1995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其中规定:教材P41; 1996年1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书; 1996年6月12日,正式开工; 1996年9月16日完成挡土墙人工挖孔桩工程; 同时,业主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60万元,1997年1月18日 1997年8月8日,提交结算书给被申请人。,2002年11月15日,承包方提出仲裁。,案例10 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典型,要求被申请人: 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10.9万元; 并支付违约金106.2万元; 承担本案仲裁费。,仲裁申请内容,(一)仲裁时效问题 (二)工程结算问题 (三)关于

21、已付工程款的问题 (四)关于误工费问题,仲裁争议焦点,关于仲裁时效问题的争议,被申请人认为: 诉讼时间为1915天,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申请人认为: 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不存在时效问题; 1997年1月-2001年11月,为审查结算书的时间,属于时效中断,关于工程结算问题,被申请人认为: 结算书失去效力 主要理由为:即结算书没有被申请人的有效签章,其中,结算书上签名的 时间为2001年11月27日,签名人为。赵某,陈某,罗某非申 请人员工。,关于已付工程款问题,被申请人认为: 前后共支付:1 241 814.14元,包括: 1996年5月30日,预付款60万元; 1997年1月,60万工程款

22、; 1996年5月24人日,两笔临时水电费。 被申请人的反驳,关于误工费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原因造成申请人停工,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承 担申请人的误工费。工程结算书误工费上有被申请 人方的签名。 被申请人认为:工程结算书上签名有问题,不具有法律效力;误工天数计算不正确。,依据:合同法107条,114条; 结果: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 025 975.99元; 以此为基数,从2011年11月28日起计算违约金;仲裁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仲裁庭裁决结果,(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 发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和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关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由于被申请

23、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及时支付工程款,导 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就合同的终止也达成一致意思。,仲裁庭裁决理由,(三)关于工程结算问题 两份结算书有效;停工误工的情况缺少相应的依据。 (四)关于时效问题结算书载明时间为1997年1月18日和1997年8月8日,经办人签名的时间为2001年11月27日,属于对债权的重新确认。,(五)关于已付工程款问题 1996年支付的60万预付款有效;1997年1月19日支付的60万元不属于本案的工程款;1996年5月24日支付的水电费属于双方已经结算,且不属于工程结算书的内容。 (六)关于违约金问题被申请人从确认工程款之时结算工程款,预期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违约金

24、。被申请人签名的时间为2001年11月27日,因此从该日期起开始计算违约金。,2001年12月10日,被告G城建规划局颁发给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包含原告在内的商铺进行拆迁; 拆迁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未达成协议。 2002年5月20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华联公司对拆迁房屋作出评估报告; 2002年8月30日,城建规划局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对申请人和原告等17人在内的被申请人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原告不服该行政裁决,提出行政诉讼。,案例11 行政诉讼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例,原告诉称为: 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问题,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行政裁决

25、; 被告辩称: 出具评估报告的机构合法,评估报告合法,裁决程序合法。 第三人陈述: 原告诉讼缺少依据,行政裁决适当。,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的裁决,经过公证,并有资产评估等为据,根据环联 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被告采用评估报告作 为裁决依据并无不当。裁决结果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补偿供选择,且 货币补偿金额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的,符合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评估报告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应当对作出该评估的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程序等进行审查。 审查发现:1)评估人员不具有资格,评估报告无效;2)评估机构未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违反职业道德;3

26、)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中,缺乏相应的证据。 裁决结果: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插销裁决,重新进行行政裁决; 判决结果:P47,3条。,案件焦点评估报告,涉及的问题: 1)城建规划局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评估报告如何审查? 2)人民法院对城建规划局采纳的评估报告如何审查? 3)本案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4)城建规划局采纳有问题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2008年9月,A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排水管线问题需要与孙东协商; 协商未果后,A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杨西决定改变线路继续施工; 由此导致孙东赔偿要求落空,随之发生冲突; 冲突中,孙东砸坏挖掘机,杨西指使工作人员将孙家汽车砸坏; 经评估,施工单位财产损失3800元,孙家损失100690元。 公安机关根据评估结论对杨西安设计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例12 刑事诉讼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例,谢谢观赏,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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