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楚公通2002 号关于印发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在职民警“双向选择”上岗实施方案通 知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报来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在职民警“双向选择” 上岗实施方案,经局党委讨论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二 OO 二年五月十六日2主题词:公安 队伍管理 双向选择 方案 通知 抄送:州人事局,本局局长、副局长,纪委、政治处。(存档 共印 10 份)州局办公室 2002 年 5 月 16 日印3发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在职民警“双向选择”上岗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 号)文件精神,推进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建
2、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的战略目标,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一、双向选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支队机关在职民警“双向选择” ,以邓小平理 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推进交警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逐步建立与交警性质、任务和特点相适应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激励民警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乐于奉献。 “双向选择”坚持党管干部、公平竞争、任人唯贤的原则。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交管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发展。二、双向选择的部门及范围实行“双向 选择
3、” 的部 门及范围是:支队 机关所属科(室)和全体在职民警。计算机通讯管理科、财务科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指挥中心、交4通安全协会的人员,原则上在原岗位选聘(如本人不愿在原岗位工作的,也可以选择其它岗位);其他科(室)在原岗位选聘留用的民警不得超过 7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由组织安排岗位;男民警年满 50 周岁、女民警年满 45 周岁的优先聘用。三、双向选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1“双向 选择 ”工作在州公安局党委的 领导 下,由支队党委按照岗位轮换与组织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首先由参选民警填报岗位选择申请表,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的岗位;然后由科室负责人提出选择人员名单报支队党委确定。2“双向
4、选择 ”分二轮进 行:第一轮 5 月 17 日至 20 日,从本科(室)在职民警中选择 70%,落选人员实行岗位轮换;第二轮 5 月24 日至 27 日,从第一轮落选的其它科(室)民警中选择 30%。两轮选择结束仍未落实岗位的民警列为待岗。3每轮参选民警都应填写岗位选择申请表。每轮只能报一个岗位。不填报岗位选择申请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列为待岗。四、待岗人员的有关政策1待岗人员的待岗期限为 6 个月,待岗期间由政治处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安排临时工作任务,组织离岗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待岗期满,本人写出待岗期间的学习思想总结并递交试岗申请,支队安排 3 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满,政治处组织综合考
5、核,考核合格的,采取本人申请与组织决定相结合的方式5确定工作岗位。不合格的,支队可再安排一次试岗;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试岗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予以辞退。2待岗、试岗期间工资及各种补贴津贴,根据楚人发(2001)42 号文件规定,待岗、试岗期间基本工资按 80%发给,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不发知识分子补贴和职务岗位津贴)。待岗、试岗期满后,确定了岗位的,按新确定的岗位重新确定工资。五、其它事项1受聘民警的聘用期为两年(聘用时间连续计算),受聘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政治处提出意见,报支队党委决定,新进机关人员由支队党委调整安排。2实施“双向 选择”的科(室)人员编制,以机构改革后的 “三定” 方案 为 准。3有亲属、姻亲关系的民警不能互相聘用。4支队成立“双向选择 工作仲裁委员会” ,负责受理“双向选择” 的申 诉 和仲裁。5本实施方案由支队政治处负责解释。附: 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民警岗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