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制度1、各室机房设置位置要合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要有足够的面积和高度,周围墙壁、门窗均应达到防护标准。 2、各类 X 线机透视及照片的最高照射条件应在安全使用范围之内,对转让或修复的旧机器,必须要求达到防护标准才能使用。 3、在每次检修时,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部件后,应请有关防护监测机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 X 线照射,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儿童、孕妇及妇女月经期间尤应重视,必须接受检查时,应尽量减少下腹部接受不必要的照射剂量。除重危患者外,检查室内应减少陪人或尽量缩短陪伴时间。 5、必须配备受检防护用品,如腰系防护巾、防护三角等。6、放射科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患者一般不得在机房内候诊。 7、在摄片时,必须要有封顶的防护铅垒,不宜用铅屏风代替。 8、对刚开始从事 X 线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有关防护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及防护知识培训,两者合格后,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书,方能参加放射专业工作。凡从事 X 线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医护人员接触 X 线时,必须戴铅眼镜、铅手套、铅帽及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并佩带个人辐射线剂量计。 10、医、技、护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保健假和营养津贴。休假期间严格避免再接受 X 线照射。 11、女性放射工作人员在妊娠的最初 4 个月,应避免直接接触放射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