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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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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反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法律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必须设置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停车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增建、配建停车场。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地方设置供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验 收、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设计停车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

2、车场。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 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福建省

4、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2所有:(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侵占、 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三)违章搭盖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外观;(

5、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九)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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