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郑煤集团公司财务制度汇编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2、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析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务部对全公司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购置,参与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和验收等工作;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试、处置及对
3、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 组织公司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会同使用单位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
4、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公司利用计提的折旧费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集团公司内部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条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按七大类设置:1、工业用固定资产:(一) 房屋(二)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三) 动力设备(四) 传导设备(五) 生产设备(六) 运输设备(七) 工具仪器生产管理用具2、非工业用固定资产(一) 房屋(二) 建筑物(三) 文化生活用具(四) 农副业生产用具(五) 医疗设备3、租出固定资产4、未使用固定资产5、
5、不需用固定资产6、土地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置的不需要建造过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
6、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7、;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并上报设备管理中心及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财务部会同纪检、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纳入集团公司采购的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六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 、大型成套设备等,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
8、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对特殊设备安全有严格要求的,必须有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合格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第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
9、工具器具;(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第二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第二十一条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保固定资产的预
10、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提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折旧方法,如需变更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第二十二条 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提取折旧。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项目、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
11、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签定契约,登记备查帐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
12、上缴公司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门会同纪检、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其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公司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
13、任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第三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 精密、 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