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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办法.docx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051474 上传时间:2018-06-0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81.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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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坪山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新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巩固查违工作成果,妥善处理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符合 “一户一栋” 原则的原村民未建房户和危房户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的处理。第三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明晰权益;有序引导、分类处理;节约土地、集约用地;严格审核、多级监管”的原则。鼓励原村民参与“统建安置”和“货币补偿”。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由新区

2、查违领导小组主持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业务会,统筹解决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批准符合条件的原村民住房安置、补偿和建房申请。第五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研究制定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符合条件的原村民的住房安置、补偿、以及建房申请审核等,并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存档备案。第六条 办事处负责本办事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一)初步审查原村民住房安置及补偿申请,初步审核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报资料;(二)办理“一户一栋”住房安置和货币补

3、偿相关事宜;(三)开展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批后相关日常监管工作。第三章 资格与条件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原村民,具备建设非商品住宅的资格,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列举的五种处理方式中申请选择其中一种。(一)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本办法所称原村民,是指新区范围内截止 2003 年 10 月 29 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办法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是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的基本单位。凡于 2004 年 3 月 31 日前,在公安机关申请分户的原村民家庭、已婚但未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的原村民

4、家庭、原村民中年满 30周岁未婚的,均可认定为一户。(二)未享受过“一户一栋”政策补偿,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继受单位未安排集中统建;(三)有宅基地且宅基地未被转让;(四)在新区范围内无其他居住类房屋(祖屋除外);(五)依照本办法提出处理申请时户籍仍在新区范围内。第八条 原村民未建房户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其申请建房的地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已生效城市规划;(二)符合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不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及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若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属于建成区内零星地块;

5、(五)未占用基本农田或者耕地;(六)未列入市政府已批准的城市更新(旧村改造)计划,未列入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计划确定的土地整备范围内;(七)未在已征转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地块 5 年内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视为符合“一户一栋 ”用地条件。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原村民危房户,可申请危房拆除重建:(一)申请拆除的房屋必须经鉴定为危房。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被鉴定为危险等级达到 C 级以上(包含 C 级)的房屋。C 级即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二)房屋权利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接受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

6、理已取得处理决定书或已办理房地产证的危房、已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但尚未接受处理的危房,其房屋权利人如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也适用于本办法。(三)申请建房的地块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原宅基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在原宅基地重建。原宅基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居民小组和社区申请换地建设,拟换地块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原宅基地收归国有,纳入政府储备地管理。第四章 处理方式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村民在申请非商品住宅建设时,可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五种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一)货币补偿原村民放弃“一户一栋”建房资格,该原村民可一次性获得政府给予 158 万元人民币补

7、偿款,其申请的宅基地地块收归国有。(二)住房安置(绿本)原村民放弃“一户一栋”建房资格,可在下列两种住房安置中选择其一:1.以自建成本价(1200 元/平方米)购买 480 平方米统建房,其申请的宅基地地块收归国有。2.在不需支付自建成本价的情况下,政府给予 352 平方米的统建住房,其申请的宅基地地块收归国有。上述方式所购统建房,由新区或社区对其物业费进行适当的补贴。(三)货币与住房安置相结合原村民放弃“一户一栋”建房资格,可以自建成本价(1200 元/平方米)购买不超过480 平方米统建房(绿本),面积不足 480 平方米部分,政府按照 33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其申请的宅基

8、地地块收归国有。上述方式所购统建房,由新区或社区对其物业费进行适当的补贴。(四)完全产权住房安置(红本)原村民放弃“一户一栋”建房资格,其申请的宅基地地块收归国有,以统建成本价的一半(暂定 2000 元/平方米)购买 480 平方米统建住房,统建安置单位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 10%代为缴纳地价后,该原村民可为其购买的统建住房申请完全产权登记。(五)申请建房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申请地块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村民可依照程序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选择本条前款(一)、(二)、(三)项中任一方式进行处理的原村民,经核准,可另按成本价购买一套 100 平方米以下的统建房或拆迁安置房。第十一条 符

9、合“一户一栋 ”原则的原村民,确因生态控制线或其它历史原因未分得宅基地的,可以个案方式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业务会研究处理。第十二条 新区设立“一户一栋 ”疏导专项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从新区国土基金中列支。“一户一栋”疏导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补偿、补贴费用。对于住房安置中自建成本与统建成本之间的差价及申请完全产权所代缴的地价,由新区补贴给社区或统建安置单位。第五章 办理程序第十三条 申请依照本办法处理非商品遗留问题,原村民应当填写深圳市坪山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申请表,经居民小组和社区工作站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后,向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

10、料:(一)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股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二)辖区公安机关和社区工作站出具的户籍证明书和原村民身份证明书;(三)居民小组和社区出具的申请人无其他私宅(祖屋除外)的证明材料;申请建设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除本条前款外,还需向办事处提交居民小组和社区允许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位置图(须具备资质的测量机构测量坐标并制图);申请拆除重建的,除本条前两款外,还须向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危房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二)新区城市建设局出具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鉴定资料的备案回执。(三)原宅基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11、还需提交所在居民小组和社区出具的同意换地建设的书面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居民小组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包括是否属于我居民小组原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栋”原则)、土地权属、宅基地是否已转让、危房权利人等情况提出意见。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资格无异议的,应当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有异议的,签署不同意申报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站在居民小组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基础上,于 5 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参与社区统建,并将主要申请事项、资格审查结果等在本社区、居民小组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且

12、社区工作站对申请人建房资格也无异议的,社区工作站应当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或者社区工作站对申请人资格有异议的,签署不同意申报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公示情况应报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法制科和办事处土地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六条 办事处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享受过“一户一栋”政策,是否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登记记录进行审核。对于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的,办事处还应初步审查申报地块是否位于市政府已批准的土地整备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列入市政府已批准的城市更新计划,并汇总审核结果。办事

13、处应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并将审核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办事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或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申请材料再行审核。第十七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办事处送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并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的,依据职责分工向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在收到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征求意见函及所附材料后,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和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至新区规划土地监

14、察局。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应当对下列问题提出意见:(一)申报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二)申报地块是否列入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申报地块是否列入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公告的城市更新(旧村改造)计划;(四)申报地块是否在已征转的国有土地范围内;(五)申报地块是否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六)申报地块的现状地籍情况,是否位于基本农田范围内,是否涉及危险边坡和已发证矿场;(七)其他必要的意见。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当对下列问题提出意见:(一)申请人是否享受过“一户一栋”政策的征收拆迁补偿;(二)申报地块是否列入市政府已批准的土地整备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其他必要的意见。

15、第十九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应当将申请事项基本情况及审核结果在坪山新区政府网、相关报纸媒体、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小组公告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将申请事项上报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业务会审核;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业务会以维护原村民合法住房权益和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原则,根据申报资料和相关部门审核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进行审定。第二十一条 规划土地监察局审核后,将审定意见书、涉及的货币补偿、补贴资金、基础工程建设通知书等下发给办事处。第二十二

16、条 办事处根据审核意见和处理方案,办理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具体事宜,并将处理情况报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一)经审定同意补偿安置的,办事处应当与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完善转地手续。(二)经审定同意建设非商品住宅的,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审定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登记备案后,方可领取基础工程建设通知书。(三)经审定不同意建设非商品住宅的,将审定意见连同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负责相关解释说明。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根据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和危房拆除重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

17、)住宅基底面积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二)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480 平方米;(三)建设层数不得超过 5 层,且第一层层高不得超过 3.5 米,第二层及以上的层高不得超过 3 米。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接到同意建设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通知后,应当办理下列手续,方可到办事处领取基础工程建设通知书:(一)选择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设计合同书和监理合同书;(二)到办事处交纳建设保证金 2 万元,签订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请开工承诺书;(三)根据新区城市建设局制定的非商品住宅设计和外观装饰指引,选择适当的建设方案,办事处应对施工图纸进行严格审查;(

18、四)若接受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并办理产权证的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获批后,应先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基础工程建设通知书由规划土地监察局统一制作和核发,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准许建设标准、所在居民小组监管责任人、所在社区监管责任人和所在办事处监管责任人等内容。基础工程建设通知书有效期 4 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基础工程建设通知书失效,申请人须重新申报施工。基础工程建设通知书应悬挂于施工现场明显位置。第二十五条 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建设过程的监管:(一)开工放桩与现场标识。开工前,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牵头,会同办事处、社区到达施工现场,放桩放

19、线。业主必须将基础工程建设通知书悬挂于明显位置,并严格按照放桩位置建设。(二)工程基础完工,达到建筑0.00 标高时,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牵头,会同办事处、社区共同到施工现场,对平面位置、立柱位置、底层面积等进行详细复核。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基础工程建设通知书,换发主体工程建设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业主自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收回原基础工程建设通知书,定性为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第二十六条 社区应当在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辖区在建“一户一栋”建筑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按照申报位置建设或者超面积建设等违建行为,以电话和书面快报两种方式向办事处和新区规划土地监

20、察大队报告;(二)立即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直至其停工为止;(三)协助做好新区查违部门组织的拆除违法建筑项目工作。第二十七条 办事处应当在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发现不按照申报位置建设、超面积建设等违建行为,或者接到社区工作站关于“一户一栋”违建的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报告,并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直到其停工为止;(二)对违建“一户一栋”项目,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报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理;(三)为辖区每一户“一户一栋”在建项目建立专门档案,详细登记“一户一栋”建筑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坐标、建筑层数等数据,每月最后一日向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报告当月“一户一栋”建设情况。第二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应当在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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