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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051016 上传时间:2018-06-08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1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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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件 1: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纳 税 人 和 扣 缴 义 务 人第 一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称 境 内 ) 销 售 服 务 、 无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以 下 称 应 税 行 为 )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纳税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单 位 , 是 指 企 业 、 行 政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 军 事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及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2、 人 。第 二 条 单 位 以 承 包 、 承 租 、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 承 包 人 、 承 租人 、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 以 发 包 人 、 出 租 人 、 被 挂 靠 人 ( 以下 统 称 发 包 人 )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以该 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 否 则 , 以 承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第 三 条 纳 税 人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税 行 为 的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以 下 称 应 税 销 售 额 ) 超

3、 过 财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未 超 过 规 定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但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商 户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第 四 条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 会 计 核 算 健全 ,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4、料 的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人 资 格 登 记 ,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 是 指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设 置 账簿 , 根 据 合 法 、 有 效 凭 证 核 算 。第 五 条 符 合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 具 体 登 记 办 法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外 , 一 经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 不 得转

5、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 以 下 称 境 外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 以 购 买 方 为 增 值税 扣 缴 义 务 人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七 条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纳 税 人 ,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局 批 准 可 以 视 为 一 个 纳 税 人 合 并 纳 税 。 具 体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另 行 制 定 。第 八 条

6、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增 值 税 会 计核 算 。第 二 章 征 税 范 围第 九 条 应 税 行 为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执 行 。第 十 条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服 务 、有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但 属 于 下 列 非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形 除外 :( 一 )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的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7、者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1.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 由 国 务 院 或 者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2.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财 政 部 门 监 ( 印 ) 制 的 财 政票 据 ;3.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 三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8、 为 聘 用 的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一 条 有 偿 , 是 指 取 得 货 币 、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第 十 二 条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是 指 :( 一 ) 服 务 ( 租 赁 不 动 产 除 外 )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自 然 资 源 使 用权 除 外 ) 的 销 售 方 或 者 购 买 方 在 境 内 ;( 二 ) 所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 三 ) 所 销 售 自 然 资

9、源 使 用 权 的 自 然 资 源 在 境 内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一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外 发 生 的 服 务 。( 二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外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 三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租 完 全 在 境外

10、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四 条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一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务 ,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或 者 不 动 产 ,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11、除 外 。( 三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章 税 率 和 征 收 率第 十 五 条 增 值 税 税 率 :( 一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除 本 条 第 ( 二 ) 项 、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 规 定 外 , 税 率 为 6 。( 二 )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 邮 政 、 基 础 电 信 、 建 筑 、 不 动 产 租 赁服 务 , 销 售 不 动 产 ,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税 率 为 11%。( 三 )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税 率 为 17%。( 四

12、 )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税 率 为 零 。 具体 范 围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3%,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四 章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第 一 节 一 般 性 规 定第 十 七 条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方 法 , 包 括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和 简 易 计 税方 法 。第 十 八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13、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特 定 应 税 行 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但 一 经 选 择 , 36个 月 内 不 得 变更 。第 十 九 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第 二 十 条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在 境 内 未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应 扣 缴 税 额 :应 扣 缴 税 额 =购 买 方 支 付 的 价 款 ( 1+税 率 ) 税 率第 二 节

14、 一 般 计 税 方 法第 二 十 一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 是 指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抵扣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应 纳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当 期 进 项 税 额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小 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时 , 其 不 足 部 分 可 以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第 二 十 二 条 销 项 税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额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并 收 取 的 增 值 税 额 。 销 项 税 额 计

15、 算 公 式 :销 项 税 额 =销 售 额 税 率第 二 十 三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销 项 税 额 , 纳 税 人采 用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 1+税 率 )第 二 十 四 条 进 项 税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支 付 或 者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额 。第 二 十 五 条 下 列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16、 额 中 抵 扣 :( 一 )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一 发 票 , 下 同 )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二 )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 的 增 值税 额 。( 三 ) 购 进 农 产 品 ,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 值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产 品 买 价 和 13%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 计 算

17、 公 式 为 :进 项 税 额 =买 价 扣 除 率买 价 ,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 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和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烟 叶 税 。购 进 农 产 品 , 按 照 农 产 品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核 定 扣 除 试 点 实施 办 法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除 外 。( 四 ) 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自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完 税 凭 证 上 注 明 的增 值

18、税 额 。第 二 十 六 条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或 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的 ,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抵 扣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 是 指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缴 款 书 、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 农 产 品 销 售 发 票 和 完 税 凭 证 。纳 税 人 凭 完 税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 应 当 具 备 书 面 合 同 、 付 款证 明 和 境 外 单 位 的 对 账 单 或 者 发

19、 票 。 资 料 不 全 的 ,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二 十 七 条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一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和 不 动 产 。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 仅 指 专 用于 上 述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包 括 其

20、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纳 税 人 的 交 际 应 酬 消 费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 二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 以 及 相 关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三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括 固 定 资 产 )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四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 以 及 该 不 动 产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物 、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

21、( 五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设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纳 税 人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 修 缮 、 装 饰 不 动 产 , 均 属 于 不 动 产在 建 工 程 。( 六 )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 贷 款 服 务 、 餐 饮 服 务 、 居 民 日 常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 七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条 第 ( 四 ) 项 、 第 ( 五 ) 项 所 称 货 物 , 是 指 构 成 不 动 产 实 体的 材 料 和

22、设 备 , 包 括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和 给 排 水 、 采 暖 、 卫 生 、 通 风 、照 明 、 通 讯 、 煤 气 、 消 防 、 中 央 空 调 、 电 梯 、 电 气 、 智 能 化 楼 宇 设备 及 配 套 设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不 动 产 、 无 形 资 产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的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注 释 执 行 。固 定 资 产 ,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12个 月 的 机 器 、 机 械 、 运 输 工具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 工 具 、 器

23、具 等 有 形 动 产 。非 正 常 损 失 ,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货 物 被 盗 、 丢 失 、 霉 烂 变质 , 以 及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造 成 货 物 或 者 不 动 产 被 依 法 没 收 、 销 毁 、拆 除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九 条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纳 税 人 ,兼 营 简 易 计 税 方 法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而 无 法 划 分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按 照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当 期 无 法 划 分

24、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 ( 当期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 当 期全 部 销 售 额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上 述 公 式 依 据 年 度 数 据 对 不 得 抵 扣 的 进项 税 额 进 行 清 算 。第 三 十 条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含 固 定 资 产 ) 、 劳务 、 服 务 ,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情 形 (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除 外 ) 的 , 应 当 将 该 进 项 税 额

25、从 当 期 进 项 税额 中 扣 减 ; 无 法 确 定 该 进 项 税 额 的 , 按 照 当 期 实 际 成 本 计 算 应 扣 减的 进 项 税 额 。第 三 十 一 条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产 ,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净 值 适 用 税 率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净 值 , 是 指 纳 税

26、人 根 据 财 务 会计 制 度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后 的 余 额 。第 三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 因 销 售 折 让 、中 止 或 者 退 回 而 退 还 给 购 买 方 的 增 值 税 额 , 应 当 从 当 期 的 销 项 税 额中 扣 减 ; 因 销 售 折 让 、 中 止 或 者 退 回 而 收 回 的 增 值 税 额 , 应 当 从 当期 的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第 三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进

27、 项 税 额 , 也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一 )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 或 者 不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资 料 的 。( 二 ) 应 当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而 未 办 理 的 。第 三 节 简 易 计 税 方 法第 三 十 四 条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 是 指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值 税 征 收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式 :应 纳 税 额 =销 售 额 征 收 率第 三 十 五 条 简 易 计

28、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其 应 纳 税 额 , 纳 税人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额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 1 征 收 率 )第 三 十 六 条 纳 税 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 因 销 售 折 让 、中 止 或 者 退 回 而 退 还 给 购 买 方 的 销 售 额 , 应 当 从 当 期 销 售 额 中 扣 减 。扣 减 当 期 销 售 额 后 仍 有 余 额 造 成 多 缴 的 税 款 , 可 以 从 以 后 的 应 纳 税额 中 扣 减 。第

29、 四 节 销 售 额 的 确 定第 三 十 七 条 销 售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取 得 的 全 部 价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价 外 费 用 , 是 指 价 外 收 取 的 各 种 性 质 的 收 费 , 但 不 包 括 以 下 项目 :( 一 ) 代 为 收 取 并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二 ) 以 委 托 方 名 义 开 具 发 票 代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款 项 。第 三 十 八 条 销 售 额 以

30、 人 民 币 计 算 。纳 税 人 按 照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结 算 销 售 额 的 , 应 当 折 合 成 人 民币 计 算 , 折 合 率 可 以 选 择 销 售 额 发 生 的 当 天 或 者 当 月 1日 的 人 民 币汇 率 中 间 价 。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事 先 确 定 采 用 何 种 折 合 率 , 确 定 后 12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第 三 十 九 条 纳 税 人 兼 营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者 不 动 产 ,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31、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第 四 十 条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为 混 合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32、 户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第 四 十 一 条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的 ,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免税 、 减 税 项 目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 不 得 免 税 、 减 税 。第 四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发 生 开 票 有 误 或 者 销 售 折 让 、 中 止 、 退 回 等 情 形 的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税 务 总 局 的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不 得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和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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